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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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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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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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1余天生
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

辯方盤問PW1:
PW1見不到男子何時提起手。PW1指疼痛維持數分鐘。PW1指因熬夜而感到疲倦,並提出因受襲而感到暈眩,並指曾向鍾醫生提及自己出現暈眩。

覆問:
PW1指無意識到要取出委任證,並非故意隱瞞警員身份。PW1重申並無向PW2直接或間接描述襲擊動作。

PW1作供完畢,傳召PW2 PC10232曾偉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006深水埗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張(32)
暴動、有意圖而傷人、蒙面(的士司機鄭國泉開車鏟上行人路撞人被「私了」)

撤回申請遮蔽第二控罪證人名字
控方等候化驗所報告及法律意見

辯方申請農曆新年期間離港兩天探親獲批⭕️
離境期間可在原本10000現金擔保上再交出20000現金作擔保及延遲當天晚上報到時間至晚上

案件押後至4月6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提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0銅鑼灣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衛(29)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防毒面具、士巴拿、灰鏟、六角匙等)

修訂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雷射筆)
新增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打火機等)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2曾偉輝
探員PC10232(現時為見習督察)

主問:
PW2與PW1同時見到男子,PW1向PW2表示有可疑。當時PW1在PW2右手邊一個身位平排。PW2與男子身距約十呎。隨後PW1先上前接觸男子,當時PW2與男子站在燈位處相距約十米。PW1向男子說:「先生,警察,過嚟呢邊」。PW1用右手搭向男子左邊肩膀,但無法分辨PW1接觸男子後有否縮手。PW2不認為PW1用打的力度接觸男子。PW2不記得動作和說話的先後。男子當時面向紅綠燈。PW2指PW1說話為正常聲量,相信其他等候過路途人亦能聽見。PW2不記得有否東西阻礙其視線觀察男子之肩膀。PW2指男子向「左」轉用右手揮「拳」擊中PW1。PW1與男子距離緊貼。PW2指男子用手拿著口罩及眼罩,但記不起用哪隻手。PW2不記得有否見到男子揮拳的動作。PW2指男子擊中PW1左邊「面」部,隨後見到是近頸部位置。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陳(33)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滑雪口罩、鋁管、鐵筆等)

修訂控罪(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1支鐵筆、3支金屬棒)

因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獲批⭕️
由每週報到1天增至3天
控方表示以3天報到換取撤回宵禁令合理,態度中立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馮(21)
管有攻擊性武器(鐵鎚)

修訂控罪(1)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1個鐵鎚)

控方已取得法律意見
辯方希望法庭紀錄在案11月22日發信要求警方交文件,12月17日才得到警方回覆表示會盡快,但至今仍未收到文件

工作轉變原因申請宵禁令由0000-0700改至2300-0600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18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中環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李(27)
襲警(向警長X丟雪糕筒)

控方已取得法律意見
辯方申請更改報到時間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3月11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柴灣 #提堂 - 香淑嫻裁判官

羅(20)
管有攻擊性武器(錘及雷射筆)

控方將申請修訂控罪改至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並有所意圖
並將有新增控罪
另將申請與另一案合併處理

因工作關係申請撤銷宵禁令被拒

案件押後至3月16日1430東區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核爆級緊急
4名被告 - #串謀縱火 #1012九龍塘

d1 曾(26) - 串謀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接刀、汽油彈)、管有仿製火器(2支氣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物品
d2 黃(30) - 串謀縱火
d3 鄭 - 串謀縱火
d4 黃(40) - 串謀縱火
控方申請毋需答辯,押後至2/3。控方透露需調查汽油彈液體、粉末、氣槍,以及被告手提電話及指模。

控方案情指一瘦削男子於閘機上放置物品,另一肥胖男子點燃該物品後著火。兩男子事發前於歌和老街匯合,d4被拍攝到與d1 d2交談,其後案件發生。CCTV拍攝到無口罩的被告,d3八達通曾支付屯門公路,d1、d2 有於紅磡火車站7-11支付記錄。19/12顯示d3車輛被駕駛,d1 d4 於7/1被捕,警誡下d3承認接載d1及d2,d4亦招認指因應網上號召協助其他被告。

控方反對所有被告保釋申請,但亦提出如法庭給予保釋時擔保條件。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2曾偉輝
探員PC10232(現時為見習督察)

主問:
PW2並無親眼見到男子用身體哪部份擊中PW1哪部份。同日PW1在灣仔警署向PW2表示被擊中面部近頸位置。PW2只是靠男子手部去勢推斷男子手部擊中PW1面部。PW1被擊中後,PW1、PW2或男子均無再說話。在截查前,PW1及PW2均無展示委任證。案發時因立法會發生騷亂,PW1及PW2執行便裝觀察,因此並無佩戴委任證以隱藏身份。

盤問:
PW2再次肯定自己一字不漏聽到「先生,警察,過嚟呢邊」。PW2同意PW1並無說過「差人」二字。PW2表示自己見到男子轉身動作。PW2在錄取口供前已從通話聽到PW1說被擊中面部近頸部位置,因此紀錄在口供上。PW2與PW1制服男子並帶回警署後,PW1已前往求醫。PW2同意口供絕大部份是與記事冊描述相同。PW2對照記事冊與口供後確認兩份證供內容完全相同。PW2記事冊及口供上紀錄「高級督察余天生左邊面部位置(後知為左邊面部近頸部位置)」,同意補錄記事冊時已知有關位置。PW2確認其餘部份均由自己記憶所記錄。PW2親眼見到男子轉左揮拳打向PW1。PW2肯定男子並非向「右」轉身。PW2確認男子用右手揮「拳」。

PW2要求飲水,休庭十分鐘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飲完水,開庭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核爆級緊急
4名被告 - #串謀縱火 #1012九龍塘

辯方陳詞,d1代表律師指錄影會面時看過CCTV及其他被告錄影會面片段,就控方案情爭議。

d2挑戰手機信息呈堂性,法官質疑指「需要100000,被告無自制能力,點樣個妹會控制到佢」

d4投訴,指被威脅要電話密碼,如非警察指會搞佢老婆仔女

押後至2/3 2:30
d1 被拒絕,放棄8日擔保覆核權利

d2 擔保條件
保釋金10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3次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名單7日內交付辯方

d3 條件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3次
不得接觸控方證人

d4 條件
保釋金10000
不得離港
交出旅遊證件
居住於報稱地址
每星期報到3次
不得接觸證人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PW2曾偉輝
探員PC10232(現時為見習督察)

盤問:
PW2認為PW1搭男子肩膀力度並不是很大,無法確定在二人身後或左右。PW2無法記起當時有否見到PW1當時手指的動作。PW2同意根本無法判斷PW1有否大力捉住男子肩膀。PW2確認男子當時大汗淋漓而全身濕透。PW2同意從無在記事冊或口供記錄見到男子急步走。PW2確認在截查男子前與PW1均無佩戴委任證。PW2指自己隨後在襲擊前已取出委任證,但確認PW1並無佩戴委任證。PW2認為有可能一手持委任證、一手協助制服男子。PW2口供寫著「我協助高級督察余天生將AP截停,期間高級督察余天生上前用右手搭左膊頭」,而記事冊寫著「我協助高級督察余天生將AP截停『及展示委任證』,期間高級督察余天生上前用右手搭左膊頭」。PW2不同意自己故意遺漏抄寫有關展示委任證事宜,亦不同意自己因與PW1紀錄有出入而避免紀錄在口供上。

辯方案情:
男子停在燈位前 - 同意
PW1上前大力捏著男子肩膀 - 不同意
PW2改稱當時PW1說「先生,『差人』,過嚟呢邊」,指早前作供時記錯
男子絕對不是向右轉身 - 不記得
補錄記事冊及口供時記憶猶新 - 同意
根據口供,從來無提及男子向右轉身 - 同意
確認當日知道男子向左轉身 - 同意
按觀察男子被搭肩膀後隨即嘗試推開PW1手部 - 不同意
今天記憶非常模糊,只憑文字記錄當成記憶 - 不同意

覆問:
主控官質問PW2有否資料需要補充,PW2支吾以對,沒有任何補充。

PW2作供完成。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0612金鐘 #審訊 - 黃向戎暫委裁判官
莊(25)
控罪:襲警(違反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最高刑罰:罰款$5,000及監禁六個月
案情:在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警政大樓高座東翼正門附近拳打高級督察余天生頸部後稱自然反應

押後至2月17日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作審訊,屆時控方必須確保PW4鍾醫生能出庭作供。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粉嶺裁判法院42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開庭

[2] 蘇(28)🛑還押 - 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2019元旦 與[3]涉同一單槍械案 #非反修例
[3] 蘇(17)🛑已還押19天 - 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2019元旦 #非反修例 另涉 #1220大埔 槍械案而要還押
[4] 王(23)🛑已還押87天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大埔 汽油彈、疑似天拿水
[5] 溫,黃(19-27) - 暴動 #1118油麻地 #更改保釋條件
[6] 蘇(28)🛑還押 - 串謀謀殺 #2019元旦 #非反修例【與[2]為同1人】
#粉嶺裁判法院42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am -

[2] 蘇(28)🛑還押 - 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2019元旦 與[3]涉同一單槍械案 #非反修例
[3] 蘇(17)🛑已還押19天 - 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 #2019元旦 #非反修例 另涉 #1220大埔 槍械案而要還押

不准保釋
‼️繼續還柙‼️
控方申請合併兩案處理修訂控罪
2月17東區7號庭答辯

—————

[4] 王(23)🛑已還押87天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大埔 汽油彈、疑似天拿水

認罪
辯方指佢並不確知內裏物件,且只想幫拿離現場

24/1下午宣判

—————

[5] 溫,黃(19-27) - 暴動 #1118油麻地 #更改保釋條件

批准改報到宵禁時間⭕️

—————

[6] 蘇(28)🛑還押 - 串謀謀殺 #2019元旦 #非反修例【與[2]為同1人】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李素蘭法官

待處理事項:
1項更改保釋條件 (WKCC)
1項保釋申請 (ESCC)

開庭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更改保釋條件
李素蘭法官



控罪:
1. 非法集結 (違反公安條例 第18條)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違反禁止蒙面規例 第3條)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案情:被指於2019年11月12日在中環畢打街近德輔道中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非法集結並使用蒙面物品,身上管有一錘仔

更改條件獲批,法官重申違反條件將不獲保釋

案件於2020年2月6日進行聆訊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李,程(35-61)🛑已還押146天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0815天水圍 玻璃樽(裝有易燃液體);距離警署(當時被包圍)10分鐘車程;有消息指,辯方稱與反送中無關【未清楚是否手足】

#0815元朗 朗逸豪苑警員接報負責失蹤人口案件,期間於路邊發現黑色私家車,三人著有裝頭笠形跡可疑。警員截查,逃逸途中棄裝,最終於山下村截停後在車尾箱發現6支汽油彈。

控方改控《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Source: 星島日報)

被告同意案情,罪名成立。

d1 中國出生,現職深圳廚師,妻兒現居大陸
d2 62歲,本地出生。
辯方求情指兩人為幫助朋友,法官指控罪為攻擊性武器,重點為攻擊導致他人受傷害,此外無任何原因。雖然事件中沒有受傷,但潛在傷害大。

量刑起點為 21月監禁,認罪減1/3至14個月,d1求情再減2個月。
d1判處12個月監禁,d2判處14個月監禁。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申請保釋
李素蘭法官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 第17條)
2. 管有違禁武器 (違反武器條例 第4條)

案情:早前拒絕警署保釋獲釋放,控方表示繼續調查有關事件,申請人被指於1月1日管有1個自製鐵蓮花及95個鐵蒺藜

法官拒絕准予申請人保釋

案件於2020年2月28日進行聆訊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 王證瑜裁判官
李(22)🛑已還押57天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2大圍 汽油彈、點火器等

1436開庭,控方修訂控罪一、新增控罪二,辯方申請押後10星期至19/3。辯方指需收齊控方文件,沒有保釋申請
修訂控罪:
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物品(3支士巴拿)
押後至19/3 2:30,期間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