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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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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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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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1月2日 星期四】
分流投票🗳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5 樓 5 庭 - 劉綺雲裁判官
09:30 am - 吳(22)🛑已還押102天 #審訊 管有攻擊性武器 #0921旺角 汽油彈、鎚仔等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 羅德泉署理總裁判官
09:30 am - 鮑(25) - 抗拒警員 #0910旺角 跳閘被休班警員追截時涉有所反抗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6 樓 1 庭 - 林子勤裁判官
02:30 pm - 高(24) #轉介文件 非法集結 #0813機場 涉設路障及向警車投擲雜物
時間未知 - 8名被告(包括獨立聯盟召集人 陳家駒) - 非法集結 #0609灣仔 #新案件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02:30 pm - 劉(22)🛑已還押80天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將軍澳 2個汽油彈

🏛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2:30 pm - 蔡(17)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屯門 1個汽油彈、1個鐵錘


#不是聲援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5 樓 4 庭 - 何俊堯裁判官
09:30 am - #雞頭 陳肇其(57) - 2項串謀妨礙司法公正 - 警員在掃黃前「通水」,以換取被告提供內地妓女交差;沒有警員遭起訴,官:我感到很詫異
#屯門法院一庭 蔡(17)管有攻擊性武器 提堂

押後十星期12/3 下午法庭聽取答辯,同場做埋審前覆核及商定審期,期間原條件保釋。辯方要提早5/2日前要通知控方是否認罪意向,以安排。


背景 #1111屯門 1個汽油彈、1個鐵錘 1112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答辯
👤蔡(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04:51,警員接報處理破壞輕鐵案件途中,目睹被告連同2名不知名人士在屯門青松觀路外爬欄杆逃跑,最後警員在澤豐街外截停被告。追截時被告遺下一個灰色袋,內有3M口罩、打火機、手套、一瓶汽油彈和一把長35cm的鐵鎚,電話和八達通卡

提交4封分別由校長,副校長、中文老師和家人撰寫的求情信,指被告本性善良、受教、有責任心、樂於助人

被告認同案情並認罪,等待被告勞教及更生中心報告。案件押後至2020年4月14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期間交由懲教看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1111屯門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判刑
👤蔡(17)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2019年11月11日04:51,警員接報處理破壞輕鐵案件途中,目睹被告連同2名不知名人士在屯門爬欄杆逃跑。追截被告時他遺下一個灰色袋,袋內有一3M口罩、打火機、手套、一瓶汽油彈和一把長35cm的鐵鎚

索取勞教和更生中心報告後,顯示被告較適合勞教中心。在壁屋還柙期間,教官對被告的評價正面,指他待人有禮,遵守紀律

判詞:
被告認同案情並認罪,因控罪性質嚴重,根據量刑指引,除即時監禁外沒有其他方法,辯方早前提出以感化方式處理乃不切實際

考慮被告無過往刑事記錄並承認控罪,而求情信顯示被告本性善良、受教、有責任心、樂於助人,相信被告因一時衝動,守法意識薄弱已犯下本案

現判被告於勞教中心服刑
希望他珍惜機會,誠心悔改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1屯門 #提堂

李(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被控於11月11日,在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露天停車場內的公眾地方,無合理辯解而攜有2樽思疑汽油彈。//
(摘自《香港01》2019.11.13)

控方提交修定控罪,及申請與新案件合併

合併後

D1 李
D2 譚
D3 甄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2樽懷疑汽油彈,D2,3:鐳射筆)

保釋獲批

D2,3 保釋條件:
現金:$2000
報到:一星期一次
不得離開香港

D1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押後至2020年6月17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若不認罪,當日將同時進行審前覆核。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李,譚,甄(19-26) #審前覆核#111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懷疑汽油彈)

案情
D1 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33條(1及2) 被控於19年11月11日於屯門清賢街 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外 管有兩個氣油彈
D2 相同時間、地點外 管有鐳射筆
D3 於相同時間、地點外 管有一支可發出鐳射光的裝置

三名被告均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13名證人 其中有三名專家證人 其餘均是警員
警員於進行搜身時有進行錄影 搜出兩樣裝置
三名被告於警誡下保持沉默
控方指出拘捕過程有爭議 (聽唔清張潔宜講咩) 之後就無再談及
第二被告會傳召辯方證人

審期4日
案件將於2020年12月15至18日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審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屯門 #審訊

張(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提證供起訴,撤回控罪。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前,網上論壇有人呼籲於馬路設置路障。11月11日PW1警員22397於08:28屯門友愛邨外見到被告與10名男子聚集,後跑往愛義樓。PW1截停被告,於被告身上撿取一個鎚仔,拘捕被告並向被告進行警戒,被告於警戒下保持緘默。

被告須以2千元簽守行為12個月,期間不能干犯與管有攻擊性武器有關的案件,案中證物P1鎚仔充公。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1/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答辯意向:不認罪

本日傳召兩名證人
證人一:警長吳朗軒(音名)
證人二:警員(未完成作供)

本日審訊完結,內容後補,審訊將於明天0930同庭繼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2/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答辯意向:不認罪

本日傳召四名名證人(3-6)
證人一:警長吳朗軒(音名)
證人二:警員李文軒(音名)
證人三:警長鄭啟華(音名)
證人四:警員李浩華(音名)
證人五:警員呂泳杰(音名)
證人六:警員洗國強(音名)

法庭指出於昨日審訊中其中一個媒體報道的記事冊問題由於控辯雙方之言論均存在一定程度上漏洞,因此並不會跟進。

本日審訊已於1640完結,內容後補,審訊將於明天0930同庭繼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審訊 (3/4)
#1111屯門

李,譚,甄(19-26)

控罪:3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三名被告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於屯門青賢街成發汽車有限公司的露天停車場,未經許可或批准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及鐳射筆),違反香港法例243章公安條例33條第1,2,3項

法庭裁定各人表面證供成立

第一及第二被告將選擇作供,第三被告則不會作供,以上三名被告均沒有辯方證人。

本日審訊完結,將於明早0930同庭繼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