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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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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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四庭  (區域法院)
#王詩麗法官
#審訊 [29/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A1:何(35)/ A3:伍(22)/ A4:冼(32)
A5:林(32)/ A6:梁(23)
A10:黃(17)/ A11:張(41)/ A12:梁(30)
A13:陳(32)/ A14:劉(26)/ A15:黃(22)
A16:林(21)/ A17:卓(18)/ A18:黎(24)

控罪及詳情:
(1)-(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A1-3/ A4-6/ A7-8/ A9-10/ A11-12/ A13-16/ A17-18] ⚪️A2、A7、A8、A9控罪存檔法庭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A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A2,3,6,7,8,9,10,12,14,15,16,17,18]  🔴A2、A7、A8、A9已認罪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A2:林(20)、A7:陳(20)、 A8:麥(25)、A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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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5開庭]

法庭檢視證物

控方交書面結案陳詞:5月2前
辯方交書面結案陳詞:6月13前
結案陳詞日子:2023年7月21日&24日,區域法院36庭

D9 保䆁申請 於3月28日 0930 處理,其他被告不用出席。各被告取消宵禁

[10:59完]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7月21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7.20
[2023.07.16-07.22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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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8個月 #續審 [89/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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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續審 [30/40]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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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8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羅(61) #審訊 [1/1] (#20230207鑽石山 刑事損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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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陳慧敏裁判官
🕤09:30
👤李/二胡伯伯(68) #審訊 [1/3] (#20210803旺角 #20210818旺角 #20210909旺角 3項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20220624大圍 #20220824大圍 2項未經批准籌款;#20220929中環 未經批准籌款 沒有許可證奏玩樂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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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00 區域法院第十七庭 👤嚴(20) 與 🐶麥永祥及律政司司長代表的警務處處長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0803黃大仙 襲警;嚴(20)指警員麥永祥在看管他時對其襲擊及施刑,違反法定職責及《人權法》,故向麥永祥及警務處處長索償,並要求法庭下令賠償。)
10:30 高等法院第廿五庭 💩律政司司長 與 👤作出申索的註明中第1(a)、(b)、(c)或(d)段所禁止的行為的人 #傳票 #非正審強制令 (#願榮光歸香港 律政司要求法庭頒下禁制令,禁止公眾在網上或任何平台,傳播、演奏、印刷、出版、出售、分發、散播、或展示《願榮光歸香港》,包括歌曲旋律、歌詞或改編本。)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陳朗昇/記協主席(41) #續審 [4/2] (#新聞工作 #20220907旺角 阻差辦公 阻礙公職人員)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審訊 [30/40]
#1118何文田 #1118紅磡
#1118理大 #營救理大

D1:何(35)/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20)、D7:陳(20)、 D8:麥(25)、D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2),(4)-(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3/ D4-6/ D10/ D11-12/ D13-16/ D17-18]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連同其他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而作出一項或一連串有妨礙司法公正傾向的作為,即作出一項或一連串的作為,意圖妨礙香港警務處將會作出的逮捕,而他們知道前述逮捕會被作出。

(8)危險駕駛 [D13] 🔴已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紅磡近理工大學李兆基樓附近紅磡繞道以危險方式駕駛一輛客貨車。

(9) 暴動 [D3,6,10,12,14,15,16,17,18] 
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7至18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九龍紅磡理工大學,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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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張專員表示,採納已呈交的書面陳詞,沒有補充。王詩麗法官主動邀請控辯各方釐清以下兩個要點,以協助法庭:
1) 是否有發生暴動;
2) 若法庭最終裁定實際沒有發生暴動,被告的行為如何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除了蕭大律師同意控罪指稱的暴動範圍,其餘辯方立場只同意理大校園部分位置發生暴動;就暴動罪法律定義,現有案例已清楚列明。法庭更關注的是妨礙司法公正控罪:假設被告因為不想被警方逮捕就逃走,這行為為何是妨礙司法公正?他們是否互相掩護、互相協助?

💡張專員開始回應之前,D1代表向法庭指出,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56條,控方沒有權最後就證據觀察作回應(last right of reply)。王官表示:「得,紀錄在案。」並指控方是在法庭邀請協助下作補充陳詞,與各辯方律師一樣。

🔹控方陳詞

妨礙司法公正控罪關鍵是被告是否知道從理大逃走的人會被逮捕。

控方依賴兩則呈堂政府新聞公告(P6、P7),有關警方將會拘捕所有從理大離開的人士。有作供的被告都表示知道警方執法;按常理,知道警方會執法,從理大出來的人是否會被逮捕?假設知道,其犯罪行為就支持犯罪意念。

控罪議題是揸車接人或共同行事。逃離理大人士除了暴動,亦干犯了妨礙司法公正——本案不是單純一人或多人逃離現場,而是看似有組織、有計劃,不是零散、沒有方向的行為。由相關時段開始,他們就集中從同一出口位(新橋)以同一方法(游繩)離開理大,而且目的不止於此,不是四散逃跑;他們知道紅磡繞道天橋上有車接應。

盧建民案例確立,要身處現場才能參與暴動;本案中如果被告有意圖離開、不再參與,在新橋已有決定要逃跑、知道逃跑方向有車接,已超出案例指不能告妨礙司法公正的限制。他們逃離理大時有人掟汽油彈作掩護。控方檢控基礎是最後一刻車上的人必然有共識、共同行為,由原本在車上的人提供交通工具,協助上車的人逃離現場。

雖然就本案案情沒有直接案例作參考,但法庭不應因此受限。揸車接人,不論是否成功接到人,都可定罪;如果接到人,司機有妨礙司法公正,被接上車的人都算妨礙司法公正,因知道車輛會如此協助其逃跑,即控罪針對的實際行為。

以接受他人金錢利益而協助逃跑為例,提供金錢一方和接收金錢一方都有干犯妨礙司法公正,不會覺得其中一方沒有。離開理大的人即使沒有參與暴動,也有妨礙司法公正。

🔸綜合辯方陳詞
*採納書面陳詞及其他辯方代表對自己當事人有利的陳詞

本案的妨礙司法公正控罪檢控基礎是有組識(joint enterprise)而非共謀(conspiracy)。

📌 是否知情

D1、D11及D13(涉案車輛司機)的代表律師就此議題陳詞大致上相同,主要有兩個問題:
1) 被告是否知悉登上其車輛的人是從理大離開;
2) 被告是否知悉警方要逮捕離開理大的人(若問題1已不成立,就無需考慮問題2)。

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知道接載的人是從理大離開,而他們也不知道離開理大的人會被警方逮捕。控方依賴的政府公告只有兩則,分別是當日1600時警方簡報會(直播長達一小時,離開理大人士會被捕的宣布只是短短幾秒的一句說話,有睇直播也可能會忽略)和2004時保安局局長的宣布;警方Facebook只是一個社交媒體,普通人是否一定要參閱警方Facebook發放的訊息?

PW8、PW9、PW13證供都帶出,他們當日執勤時也不清楚是否要逮捕從理大出來的人;普羅大眾又如何得知會作出逮捕?身為司機的被告,是否知道離開理大就要逮捕?接載那些人上車是否要妨礙逮捕?

D1
控方盤問時質疑他為何不去最近的伊利沙伯醫院;事實上,證供顯示警員本身都是去廣華醫院而伊利沙伯醫院,而且被告作供都有解釋為何選擇去廣華。根據同意事實,2002時啟業邨停車場為D1最後使用八達通卡的紀錄。第二次公布會逮捕離開理大人士的傳媒公告於2004時發出;法庭只需就D1是否知悉1600時的消息去作裁斷。警員截停其車輛時,D1是即時停低、沒有逃走,態度合作。

D11
反對控方指司機提供交通就是妨礙司法公正行為的立場,因沒有證據顯示各車輛或司機有組織地上紅磡繞道和他們知道離開理大的人需要車輛接載。純粹提供順風車本身並非妨礙司法公正行為,除非知道受接載的人會被逮捕、為協助其逃避逮捕而提供車輛。根據控方片段,D11在紅磡繞道上遇到有女子問他可否協助接載人,之後他才讓人上車;他在2018年已有8-9次提供順風車的經驗(審訊中不受控方挑戰),而那些經驗中都沒有發生問題。

當天他安排了很多工作,不知道警方或保安局的資訊不足為奇。控方指稱,知道理大發生罪行就必然會知道從理大出來的人會被拘捕;知道某地有人犯罪,警方就必然會執法?幾時執法?被告是否知悉警方幾時開始執法、會否拘捕人?即使知道理大發生暴動,一般常識警方針對對象最多只是干犯罪行的人,而不是所有身處理大內的人。

他的證供有解釋當時身在紅磡繞道的原因;被截查時他的車是在車龍中間,前面至少有4架車。關於登上其車輛的人之衣著,法庭可運用司法認知,示威者穿黑色衣著、通常有裝備……王詩麗法官表示,自己最近處理了一宗案件,全部被告都不是著黑色,但自己根據證供裁定全部暴動罪名成立💥

D13
政府17-18日的新聞公告都有提及理大校園內發生的事情,但當時理大內的人仍可以離開,至18日2004時才第一次講會以暴動罪名作拘捕。常理一般人會否經常上網睇政府公告?是否足夠推論當時晚上9點幾,被告知道警方要拘捕離開理大的人?林高級督察供稱前一晚已設防線封鎖理大,但政府公告18日1600時才公布,是否刻意不讓公眾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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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原則

D1
控方列舉的金錢利益例子並不適用,因給予金錢即明顯知道有犯罪行為。本案不是整個理大都有暴動;從理大出來是否必然有參與暴動?

D6、D14
在普通法下妨礙司法公正罪行有不同類別,本案控罪適用的是協助他人逃避逮捕。回應控方的金錢利益例子,控方立場是有協議收錢和付錢就可以入罪,是明知他人是警方通緝犯而提供協助。辯方以撞車頂包為例作反駁:撞車後司機與乘客調包,向警方作出虛假陳述,影響警方調查;妨礙司法公正控罪的出發點是行為會影響之後的調查或司法程序,而本案D6和D14沒有positive action去影響司法程序。如果離開理大的人只是離開,沒有影響法律程序,不構成妨礙司法公正。

D10
揸車接人的人士與離開理大被接載的人士均被控告妨礙司法公正。揸車的人可能有目的;但控方沒證據指上車的人知道有組織接載人,有可能只是在逃避警方追捕,見到有車就上,沒有組織、計劃。

D13
沒有證據指司機與乘客接觸之前有溝通或通訊。揸車接人是犯罪行為(actus reus),控方也要證明另一半、犯罪意圖(mens rea)。辯方呈上多宗案例,包括澳洲的Rogerson, Nowytarger and Paltos案:案中3名被告以虛假合約誤導警方相關款項來源,原審裁定罪名成立,其後上訴庭認為控方未能列出可辨認的罪行,因而判3人上訴得直(其中2人其後被推翻無罪判決)。

辯方引述該案判詞指,警方調查並不是司法(course of justice)的一部分;當誤導或干擾行為的意圖是妨礙司法啟動或執行即屬妨礙司法公正,單純干擾調查則不是。套用於本案,即使被告的行為是干擾警方,也要證明意圖是妨礙警方作出拘捕。控方指稱D13知道車上乘客是從理大逃出;控罪指他妨礙警方作出逮捕,以什麼罪名作逮捕?回到前述澳洲案例關於可逮捕罪行,假設本案法庭最終裁定乘客暴動罪名不成立,控方要引申當時司機知道乘客會以暴動罪被逮捕之說就更薄弱;乘客是否干犯暴動罪是重點。

D15
控方假定離開理大的人是犯罪後集中而非零散地逃走故必然是有組織,此評論有欠公平。假設他們是逃走,選擇最有機會離開的路線實屬合理;當時紅磡繞道上有遠多於本案涉及的7架車,包括貨車、旅遊巴,多車就最有機會逃走十分合理,不能作出毫無合理疑點推論必然有組織、有計劃。

法庭無需臆測他上車的時間與原因;沒有證據顯示他由理大出來、在紅磡繞道上車。即使他被截停時是在車上,但他不是控制車輛的人;如法庭裁定他不是參與暴動者或從理大逃脫者、僅為車上乘客,沒有證據他有任何作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2月29日 星期四】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上庭總結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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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10:00
👥吳,張,張,嚴,李,賴,鍾,許,劉(21-29)🛑吳已還押逾50個月;李已還押逾44個月;賴已還押逾41個月;鍾已還押逾40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4個月;許已還押逾33個月 #續審 [8/65] (#1208灣仔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208北角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或彈藥;#1208荃灣 製造或管有爆藥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1220大埔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4:3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35/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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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7庭
👨🏻‍⚖️練錦鴻法官
🕙10:00
👤區(39) #提訊 (#0825葵涌 串謀暴動 串謀非法集結 無牌管有無線電)

🕝14:30
👥陳,李,黃,蔡(17-36)🛑陳,李,黃已還押逾21個月;蔡已還押逾16個月 🔥#判刑 (#網上言論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港區國安法 煽動意圖; #20220507西貢 管有危險藥物 無牌管有槍械)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何,伍,冼,林,梁,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 #裁決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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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李雪輝(47) 醉駕 危險駕駛 拒捕 #交通警醉駕
10:00 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振強(21) 對訂明標的的爆炸的禁制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 #1208灣仔 #籌集資金
14:30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劉震宇(37) 普通襲擊 #打女仔打女仔打
#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裁判

D1:何(35)/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20)、D7:陳(20)、 D8:麥(25)、D9:利(20)承認暴動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4022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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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
法官宣佈全部罪名成立,休庭2小時以便代表律師閱讀並向被告解釋判詞。

12:22 再開

更正裁決書一些手民之誤,更正後將上載司法機構網頁

定罪紀錄:除D6 及11有刑事定罪紀錄,其他人沒有。控方交代各人背景如年紀及教育程度。D10女被告現在20歲4個月,代表希望可以索取教導所報告,法庭拒絕,指只會替D10取背景報告。

1245 完

案件指示4月3日 12:00前交書面求情,法官指示書面求情要用宋體字型14,撮要求情信內容,指明一些案例如梁天琦、楊嘉倫等三個案例不用呈交,口頭求情排期在4月27日 09:30進行,🛑各人需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27日 星期六】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2024年4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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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王詩麗法官
🕤09:3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黃,林,卓,黎(17-35)🛑A2林,A7陳,麥,利已還押逾14個月;其餘十四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月 #求情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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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卌九庭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求情

D1:何(35)/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10:黃(17)/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 D7陳, 麥, 利已還押逾14個月;其餘十四名被告已還押逾1個

控罪及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4022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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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指在時段B加控暴動罪,是在法律程序進行中加控,亦在預定之審期開審,不如辯方所述之延誤,書面陳述已指出加控是在開審前,法庭不應視作減刑因素。

🙏求情
D1 何 將為人父,案發至今4年多,困擾很久,被捕時按警員指示即停車,合作,唯一阻延作為是聲稱車上乘客為路上傷者,辯方舉另一同為理大家長車案例給法庭考慮量刑。

D2 林(認罪),初犯,中學畢業,未曾工作,與父母、姐姐同住,志願是消防員,現不能。加控後認罪,望得全數1/3扣減,現23歲,還押有報讀課程,望出獄後工作,改善家中經濟,辯方舉逃離理大葉XX案,量刑3年,官強調以上案例日期為11月1 8日一天,本案為17至19日,量刑是3年[以上]。

D3 伍 採納書面陳詞,無補充。
官:被告是理大學生摧毁自己家園、校園。

D4 冼 採納書面陳詞。

D5 林 採納書面陳詞。

D6 梁 辯方指無意批評控方延誤,只倚賴客觀事實;被告勤奮,學歷不高,任地盤工至定罪前月入6萬,已有未婚妻。

D7 陳 (認罪),母及患癌父均有到庭支持,被告初犯,廚藝學院畢業,審訊第一天認罪,望得全部扣減,還押期間有繼續進修。

D8 麥 (認罪) 初犯,大學畢業,任職健身中心,父母,一弟同住,還押有修讀課程,其他採書面陳詞,認罪比其他人避2至3天,趕及開案前,望有1/3扣減。

D9 利 (認罪)初犯,專上程度,任餐飲兼職,父母、一兄一姐同住,加控後即時認罪,延誤為客觀事實,令被告定罪時已超過索取報告之年紀兩個月。
官:佢已經18歲,成年人黎架!

D10 黃 採書面陳詞,望攞教導所報告。
官:上次不批攞報告,今天求情有額外資料,被告讀Yr.3,現休學,給多一次機會,索教導所報告,13/5前攞報告,若有進一步求情,辯方要16/5前提交書面,17/5 開庭。控方即時表示到時會出庭,並且反對。

D11 張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努力工作供養家人,於教會做義工並進修有關課程,案發後患上冠心病,曾進行大心臟手術,生意結業,壓力很大擔心妻兒没人照顧。

D12 梁 採書面陳詞,重犯機會低,2023年4月結婚有新家庭,工作曾多次獲傑出員工獎,定罪後不能任職金融界,已考的士牌為將來打算。

D13 陳 2017及2019 兩次交通案底均不是危險駕駛,控方沒證據指被告和車上人相識,亦不知他們犯案,沒計劃,沒酬勞,危險駕駛罪及防礙司法公正罪,望部分同期執行。

D14 劉 有家人支持,為人上進,由10年前月入1萬到入獄前有5萬8千。案發後和交住8年男友分手。

D15 黃 採納書面陳詞,補充就客觀延誤事實,参予是留守,壯大聲勢,沒暴力行動,沒組織、領導角色。
官:警方多次叫都唔走,last minute 都唔走。

辯再補充D15為理大學生,學習表現出色,故今日兩位任理大教授的博士有到庭支持。

D16 林 採納書面陳詞,案發時20歲,原定入中國讀中醫,現擱置。官即打斷:佢作證時話對中醫沒興趣才到餐廳見工,不過唔緊要,唔影響量刑起點既。

D17 卓 採納書面陳詞,今早呈上醫院信,卓於13-12-2021因情緒問題𠝹手入院,以示被告因延誤的壓力至出問題,被告自幼父母離異,由祖父母撫養,很年輕便兼職減輕家中員擔。
官:對被告求情信可睇出被告很努力,是被肯定,被欣賞的,若她一早認罪就會如D19一樣,已差不多出黎。

D18 黎 案發時22歲,年青,是一個很有凝聚力人士,對家庭,學校也如是。

案件押後至18-6-2024 下午,在區域法院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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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5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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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份聲援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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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6個月;賴已還押逾43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6個月;許已還押逾35個月 #續審 [28/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8樓18庭
👩🏻‍⚖️黎婉姫法官
🕝14:30
👤關(27)🛑已還押逾54個月 #續審 [7/27] (#1214屯門 串謀導致可能危害生命或嚴重損害財產的爆炸)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杜麗冰法官
👩🏻‍⚖️李素蘭法官
👨🏻‍⚖️李運騰法官
🕙10:00
👤黎智英(75),蘋果日報有限公司,蘋果日報印刷有限公司,蘋果日報互聯網有限公司🛑黎因另案服刑中 #續審 [78/80]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2項串謀勾結外國勢力 串謀發布煽動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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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廣池法官
🕙10:00
👥林卓廷,庾,陳,葉,鄭,尹,楊(26-48)🛑林因另案已還押逾38個月 #續審 [48/25] (#0721元朗 暴動)

🏛區 域 法 院11樓36庭
👩🏻‍⚖️王詩麗法官
🕙10:00
👤黃(17)🛑已還押逾2個月 #進一步求情陳詞 (#1118何文田 妨礙司法公正;#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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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郭兆恒 與 👥梁,龔(24,51)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0714沙田 暴動;梁,龔在本案令警員郭兆恒受傷,令郭造成損失,故郭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10:30 區域法院第十三庭 🐶張歷恆 與 👥梁,李(17-24) #核對列表審核聆訊 #援引專家報告的許可 (#0714沙田 暴動;梁,李在本案令張歷恆受傷,令張造成損失,故張入稟區域法院,要求陪償。)

#不是聲援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凱港(50), 汪浩毅(49) 2項欺詐 #呃海景山莊按揭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進一步求情陳詞

D10:黃(17) 🛑已還押逾2個月

控罪及詳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4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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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判處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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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06月18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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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總結 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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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張慧玲法官
🕣08:45
👥張,張,嚴,李,賴,許,劉(21-29)🛑李已還押逾47個月;賴已還押逾44個月;張,張,嚴還押逾37個月;許已還押逾36個月 #續審 [46/70] (#1208灣仔 串謀對訂明標的之爆炸 企圖引起可危害生命的爆炸 串謀謀殺;#11月元朗 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籌集資金 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作恐怖主義行為)

🏛高 等 法 院6樓11庭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潘敏琦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30
👥*,李,蘇,謝,陳(15-25) #宣布判決理由 (#1006灣仔 暴動;於2021年12月22日被裁定罪脫;上訴庭於2024年5月7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並下令將案件發還原審法官重新考慮。)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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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7樓20庭
👩🏻‍⚖️香淑嫻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00
👤楊(29) #續審 [4/3] (#網上言論 #煽惑襲警 煽惑有意圖而傷人)

🏛區 域 法 院15樓49庭
👩🏻‍⚖️王詩麗法官
🕝14:30
👥何,林,伍,冼,林,梁,陳,麥,利,黃,張,梁,陳,劉,林,卓,黎(18-35)🛑A2林,A7陳,麥,利已還押逾16個月;其餘十三名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判刑 (#1118何文田 6項妨礙司法公正 危險駕駛;#1118理大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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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10:00(非公開) 區域法院第卅七庭 🐶陸振中(43) 3項猥褻侵犯 危險駕駛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有意圖而傷人 普通襲擊 #非禮醉駕咬手指
15:00 高等法院第卅四庭 🐶陳惠嫻(46) 2項盜竊 #偷同袍書券
#區域法院第四十九庭
#王詩麗法官
#1118何文田 #1118理大
#判刑 🔥

D1:何(35)/ D2:林(20)/ D3:伍(22) D4:冼(32)/ 👩🏻D5:林(32)/ D6:梁(23)
D7:陳 (20)/ D8:麥(25)/ D9:利(20)
D11:張(41)/ 👩🏻D12:梁(30)/
D13:陳(32)/ 👩🏻D14:劉(26)/
D15:黃(22)/ D16:林(21)/
👩🏻D17:卓(18)/ 👩🏻D18:黎(24)

🛑D2林, D7陳, D8麥, D9利已還押逾16個月;其餘十三名被告已還押逾3個月 。 同案D10:黃 早前判處教導所。

控罪:
(1),(2),(4)-(7)作出一項或一連串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作為 [D1,3/ D4-6/ D11-12/ D13-16/ D17-18]
(8)危險駕駛 [D13] 🔴已認罪
(9) 暴動 [D2,3,6,7,8,9,12,14,15,16,17,18] 

控方代表: #張卓勤 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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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各人呈上求情信均有正面評價,有良好背景,已經有悔意重犯機會低,庭上只讀出重點。
📎意圖妨礙司法公正
以原罪行嚴重性及妨礙司法公正實質影響為考慮,本案接載暴動參與者逃走,D13更是超載。
D1,4,5,11及13為司機罪責較重,以 24個月作量刑起點,其他乘客身份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
📎危險駕駛
D13曾兩次干犯交通法例,考慮一切以 15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扣減三份一,判10個月監禁,停牌3年。
📎暴動
辯方引述梁天琦案判刑考慮及梁子揚案例,希望法庭考慮以3年為起點,但法官指本案歷時2天,範圍較大,比梁子揚案嚴重,法庭反引用劉晉旭4年9個月上訴案例。干犯控罪9各人參與了一場規模非常龐大和嚴重的暴動。案中證據顯示有人網上呼籲集結佔領理大,政府新聞處和警方透過各種公眾媒體發出警告和指示,要求理大內的示威者停止違法行為,又呼籲市民立即離開,不要前往有關區域,各被告仍漠視警告前往並逗留在理大一段時間。案中有被告更是就讀或畢業於理大,摧毁自己家園。誠然沒有證據顯示各人親身行使任何暴力或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或安排、帶領、號召、煽動或鼓吹他人參與暴動。
考慮後本案暴動罪以 72個月作量刑起點。認罪被告D2,D7,D8及D9可作扣減三份一。
📎其他扣減
本案被告不乏身細坎坷,父母及自己患病,各人初犯及同意大部份案情,上述均不足以作扣減理由。至於辯方提出案件延誤,眾所周知2019年之後有大量社運案件,尤其理大事件有大型拘捕,調查及蒐集證據需時,本席不認為有延誤。
除D13,考慮各人均有良好背景酌情扣減四個月,而D17犯案時年輕如及早認罪可以教導所判刑,如今錯過選項額外扣減10個月。

考慮了整體案情,總刑期考慮下,妨礙司法公正之乘客其中兩個月同暴動案分期執行,D13危險駕駛罪其中四個月分期執行。

📌刑期速報:
D1 何:20 個月
D2 林(認罪):44個月
D3 伍 :70個月
D4 冼 :20 個月
D5 林 :20 個月
D6 梁 :70個月
D7 陳 (認罪):44個月
D8 麥 (認罪) :44個月
D9 利 (認罪):44個月
D11 張 :20 個月
D12 梁 :70個月
D13 陳 :24個月
D14 劉 :70個月
D15 黃 :70個月
D16 林 :70個月
D17 卓 :60個月
D18 黎 :70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