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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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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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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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2日 星期三】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2023.04.09-04.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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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調案件不在列表內⭐️

🏛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30
👤葉(20) #求情 🔥#判刑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藐視法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1/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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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5/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彭亮廷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不設旁聽)
👥吳,陳,陳,李,蔡,林,陳,梁(22-25) #審訊前覆核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管有危險藥物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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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葉啓亮裁判官
🕤09:30
👤張(31)🛑已還押逾10個月 #提堂 (#20220523爆炸品 企圖製造爆炸品)

🕝14:30
👥李,關,何,蔡(19-26) #續審 [7/4] (#2020051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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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7樓14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梁(49) #審前覆核 (#網上起底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 未獲當事人同意下披露其個人資料並導致其或其家人蒙受指明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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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四庭 🐶馮漢邦(48) 普通襲撃 #休班飲酒打女人
【04月1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5/25]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審前覆核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1/90]

(截至101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提堂
👤張(31) #20220523爆炸品
🛑已還押逾10個月🛑

控罪:企圖製造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或約於2022年5月23日,在香港九龍黃大仙東頭(二)邨貴東樓某室,企圖製造爆炸品。

上次聆訊內容: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057
================

這宗案件在今日於法庭再作提訊。

控方說指他們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後,決定將本案交付至‼️高等法院‼️作審判,並申請修改控罪1和新增控罪2至4。辯方說被告明白修改控罪和新增控罪。詳情見下:

控方修訂控罪1為「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控罪新增控罪 2至4,分別為「企圖製造爆炸品」和2項「管有爆炸品

控方修訂案情指:(1)被告於2019年8月27日至2022年5月23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連同其他人,一同串謀非法及惡意藉爆炸品導致爆炸,而該爆炸的性質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2)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某單位製造爆炸品,即苦味酸;(3)於2022年5月23日在黃大仙某單位管有多項爆炸品,包括氯酸鉀、硝酸鉀等約10種爆炸品;及(4) 於2022年5月23日在新蒲崗某倉庫管有爆炸品,即氦、硫酸鉀、硝酸鹽及硫。

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5月22日11: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作提訊。法庭批准。

至於被告,由於他沒有保釋申請和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他須繼續還押懲教看管🛑此外,由於本案會交付高等法院作審判,法庭提醒被告有申請法律援助的權利。被告表示明白。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高浩文法官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求情 🔥#判刑   #英語聆訊

👩🏻葉(20)

控罪:藐視法庭

涉於2020年9月在Facebook發文,內容涉及對一名警員「起底」,她涉違反法庭頒下的禁制令(該禁制令於2019年頒發,禁止非法披露警員、特務警察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等) 被控以控藐視法庭。

被告於2022年11月22日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承認法律責任,原定12月30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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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沒有律師代表,選擇自辯。

1032開庭]

🔹控方指出收到通知被告昨天向法援作第二次申請,根據程序需在42天作內自動終止聆訊,除非法庭下令不終止。是次為第二次申請但沒有重要改變,律政司提出申請要求免除終止聆訊,

🔸被告初指第一次申請因疫情、工作及學習忙碌未能提交文件,但控方指出是申請被拒後被告同意。被告指希望押後6星期作預備求情文件。

法官明白本案原在去年12月判刑但已作一次押後,並要求被告3月27日前將文件存擋法庭但最後沒有收到,而被告也從沒去信法庭或律政司通知押後再申請法援或要求延期判刑。

法庭聽罷雙方陳詞,下令不終止聆訊,今日照常處理求情、判刑及處理律政司之訟費申請。

📌求情、判刑及訟費陳詞

🔹律政司代表提出雖然被告有在社交媒體帖文上寫出請不要分享出去,但其實含意是想人傳出去;而被告使用了的媒體是個公開帳戶;認為不應為該些行為妥協,上述為法庭可以考慮之因素。

👨‍🏫法官容許被告自辯求情理由及陳述財政狀況,因控方建議被告需付超過十六萬的訟費(簡易訟費評定),法官讓被告陳述協助作訟費裁決根據

🔸被告(自辯)初犯只因一時衝動及無知,轉載一些個人資料,但第二天早上便立即刪除,即使這樣都隨即收到律政司控告信件!另外,被告希望能在訟費上作較輕分擔因自己財務上十分困難,更由於家庭理由需照顧母親及弟弟。被告每月收入只有5000,母親沒有工作,需由她分擔部分家庭開支!法官問被告人生規劃,被告希望在本年7月完成學業後學以致用投入酒店業。

被告已經明白守法之重要,感到後悔及抱歉,知道事件影響了被起底人士承諾不會再重犯。由於經濟能力有限,律政司提出十六萬多之訟費申請,自己最多只能支付3成訟費。

[1121休庭]

[1128開庭]

📌判刑速報
21天監禁,緩刑12個月

📌訟費
法庭頒令被告需支付3萬元訟費,被告可同律政司商討分期。

(書面理由2天內上載)

[1138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04月12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
主控官開庭時表示自己今天身體不適,唯避免浪費法庭時間,今天希望完成播放警方拍攝片段及網上公開媒體片段,留待明天早上再傳召其他証人;法官批准。

📹播片
PW7 現場拍攝警員作供;片段播放2019年11月19日清晨於窩打老道、加士居道、彌敦道一帶情況。法官觀看片段後,認為當時埸面一片狼藉,滿地雨傘、被掘起的磚和渠蓋、水馬、垃圾筒等。法官並指示控方截圖紀錄當時情況。

PW8 現場拍攝警員作供;繼續播放片段展示2019年11月19日清晨於油麻地一帶情況。片段播放至碧街時,主控官指現埸可見大量示威者遺下的物件,包括豬咀、鎚仔等,並截圖及要求PW8圈出圖中的伸縮棍及鎚仔。

警方拍攝片段全部播放完畢後,控方陸續播放現埸閉路電視片段。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時間較真實時間慢20分鐘。片段可見示威者、路人、記者及警員。

控方指00:22:10為踢門時間,00:22:19可見有人作出敲打動作,00:22:41見傘陣,00:27:11見有人從店舖拿出梯和木板,控方請法庭留意00:27:58畫面中藥房招牌附近情況。
官:有示威者於上址踢門,並有傘陣作遮擋,其後搬梯和木板出來走向彌敦道。

D2法律代表在警方於2019年11月18日2326推進時,在路上兩旁仍有不少街坊看熱鬧或是途人,而不是參與暴動人士,並已呈交截圖。
法官反指據她所了解,有參與暴動人士會著街坊裝,而過往已有案例指出於暴動現埸壯聲勢亦可被視為參與暴動。
D2法律代表表示了解,只是想指出不可一概認為於警方推進時仍有可能有非參與暴動的途人身處現埸,並於稍後被圈入拘捕範圍。

控方指片段可見未開始暴動已有人聚集。
辯方請法庭留意畫面可見有不小途人皆無裝備。

法官表示從片段可見有示威者用傘陣遮掩其他示威者踢開其中一間店鋪的門,然後從內搬出木板和梯繼而再搬往彌敦道方向。控方截圖作紀錄。法官亦嘗試指出片段中有一名穿白色連帽上衣的女子,她當時並沒有配戴豬咀,在沒有下雨的情況下手持雨傘。該女子雖沒有穿著暴動人士的衣著,但在該埸面下仍長期逗留在現埸,根據案例仍被示作鼓勵及便利暴動人士。法官指,她想指出衣著並非唯一分辨暴動人士條件。

控方指今日能播放所有片段,表格有36名證人現已完成9名證人,有些不用傳召。

1252休庭,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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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5/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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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播片(以快速播放)
P010E XX牛腩粉麵店CCTV:
2321時門外不時有黑衣人由左至右或右至左經過,有人打開傘,有人手持物件。

P007E砵蘭街68號東南樓 (cam6 向碧街砵蘭街方向)CCTV:
大批黑衣人士彌敦道沿碧街跑向砵蘭街,為警方到場前後情況

P007G砵蘭街68號東南樓 (cam7碧街向彌敦道方向)CCTV:
見到彌敦道油麻地地鐵站A1出口窄巷,拍到有警員到達彌敦道碧街前後情況,有黑衣人由窄巷走向砵蘭街,其間有警員用強力電筒照射黑衣人,窄巷有一人被制服(非本案),之後有一警員拔槍。
(D2代表指片中一男途人曾孭斜孭袋經過)

P008C匯港通找換店CCTV(指向碧街窄巷):
實時23: 30,警方已經到埸,制服示威者安排坐在窄巷

P011A 九龍行CCTV(彌敦道指向碧街):
主控指約晚上九點多彌敦道有人鏈傳送木板,D2代表指此時亦有各色衣著人士出現

[所有CCTV播完]

P058 RTHK片段 :
04:02時窩打老道康祐大廈外有數名途人,04:11:55警方推進後沿途見到多人被捕,彌敦道馬路上遺下雜物雨傘,23:34警方咸美頓街一字排開設封所線,之後23:39仍有示威者對峙投擲汽油彈著地後冒出火光。

P058A 熱血時報片段:
黑衣人在彌敦道上聚集,有人打開雨傘及用木板在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作防線,多次投汽油彈引起火光,警方在彌敦道另一邊設防線線對峙並施放催淚彈。
📍法官曾要求慢播聽聲,之後指示威者好有系統,有人叫口號進攻及後退。

P058B 熱血時報片段:
示威者後方拍攝角度,拍到示威者行動過程,警方突然推進後示威者四散
📍法官指上海街窩打老道見到2淺色上衣男女一起並手持長傘停留,聽到有人叫「有狗」。D2代表指23:27果欄燈火通明應該還在營業,但陳官指窩打老道遍地磚頭是否店鋪仍可做生意? D2代表也指片中分別有街坊大叔大媽手持膠袋,另藍色上衣路人出現。

[1641 今日完庭]
控方仍有3段片段 P058C、D及E分別是熱血時報報、大紀元/新唐人電視留待明天播放,估計快播需30分鐘。

明天早上0930 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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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按:本案為陳官個人職業生涯首度審理暴動案件

🌟「Hello我係其中一名被告,我希望多謝呢排一齊有到場嘅旁聽人士,你地嘅支持對我地好重要」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葉啓亮裁判官 #續審 [7/4]
👥4位被告(19-26) #20200510旺角

D1李(24)/ D2關(24)/
D3何(19)/ D4蔡(26)

控罪1:參與非法集結
四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3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及花園街之間的山東街一帶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和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行山杖。
=============
這宗續審案件於今日作口頭補充陳詞。

📎控方的口頭補充陳詞

控方說早前已經存檔陳詞予法庭,他們在今日沒有補充。

📎D1的口頭補充陳詞

D1大律師說早前已經存檔陳詞予法庭,他們在今日希望向法庭強調少許陳詞內容。辯方認為控方不能證明D1是片中人。此外,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D1當時在現場沒有作出甚麼行為、D1身上沒有示威者常見物品和標語、D1的被捕地點與集結現場相隔數條街、和D1在警方進行拘捕行動時正離開涉案交界。

📎D2的口頭補充陳詞

D2大律師說早前已經存檔陳詞予法庭,他們在今日希望對少許控方陳詞內容作回應,和希望向法庭強調少許陳詞內容。

首先,辯方認為控方針對D2證言的批評是吹毛求疵,D2當時的行為並非不合理。

此外,片段只拍攝到D2曾斷斷續續身處集結現場約4分鐘,且只是在現場徘徊與他人聽電話。因此,辯方認為若果法庭作出定罪裁決,這定罪裁決會十分危險。

📎D3的口頭補充陳詞

D3和D4由同一位大律師代表。大律師說早前已經存檔陳詞予法庭,他們在今日希望對少許控方陳詞內容作回應,和希望向法庭強調少許陳詞內容。

首先,針對控罪2,控方在陳詞中說這類行山仗可以攻擊別人,而且案發現場曾有人手持行山仗(按PW3的證言)。辯方說控方須要證明D3管有行山仗的個人意圖,控方只證明他人的意圖在舉證上並不足夠。

其後,辯方認為D3不是片中人,因為PW4的辨認基礎欠奉,只包括片中人的衣服尺寸和顏色、鞋的顏色、和背包的尺寸較大,欠缺其他特別的特徵,如Turnbull guidelines和李運騰法官在HCMA179/2019案中列出的特點。

此外,由於辯方認為片段的質素欠奉,故AG’s References No. 2所提及的情況1不適用於本案,即:

「若現場影像足夠清晰,陪審員*可以將之與犯人欄內的被告人作比對」(摘自HCMA179/2019案)

*在本案,裁判官身兼陪審員

📎D4的口頭補充陳詞

辯方說控方就D4參與集結的意圖,引用CACV541/2019案第226段的判詞,來指出D4的情況:(強調後加)

“By remaining at the assembly, even without the commission of further act of violence or threat of violence, such person perpetuates the worsening situation which can potentially escalate to serious violent confrontations and frustrates the statutory scheme under the POO for crowd control which is essential to the facilitation of peaceful demonstration and gathering. In short, those choose to remain at the gathering in defiance of an order to stop and dispersal actually participate in the unauthorized assembly

就這方面,辯方同樣引用CACV541/2019案第226段的判詞作回應。辯方說上訴法庭在這案中指出有人只是留在現場並不會被定罪,控方要證明被告是知道集結是未經授權,還有警方要給予合理機會予市民散去。在本案,辯方認為本案不知道D4是否知道集結是未經授權,因為D4案發時距離警方的藍旗約一條街,而且D4的前方亦有人,可能會阻礙D4的視線。此外,本案沒有針對警方是否曾給予合理機會予市民散去的證據。

事實上,辯方認為CACV541/2019案並非刑事案件,且非直接針對控罪元素作分析,故不能直接適用在本案。葉裁判官認為這說法新穎,因為有不少非法集結和暴動案均有引用CACV541/2019案。辯方同意,不過他們同意法庭可以參考這案例。

辯方說控方引用了FACC3/2023案的28至30段的內容,旨在指出被告在案發時不須參與所有集結的行為仍可被定罪。辯方認為FACC3/2023案涉及的情況與本案的情節不同,本案D4只是逗留在現場四周張望、揮手、和用手指指向一個方向,這些行為並非是如FACC3/2023案的答辯人的行為一樣,都是具挑撥性。
=============
法庭將案件暫時訂於2023年5月12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作簡單口頭裁決,並批准各被告在等候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3日 星期四】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12
[2023.04.09-04.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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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0樓23庭
👩🏻‍⚖️彭寶琴上訴庭法官
🕞15:30
👤鍾(39) #更改保釋條件 (#0706屯門 不誠實取用電腦 刑事損壞;經審訊後罪脫,律政司不服裁決,正以案件呈述上訴方式上訴。)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2/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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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2樓6庭
👩🏻‍⚖️謝沈智慧法官
🕝14:30
👥何,陳,*(14-27)🛑三人已還押20日 🔥#判刑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區 域 法 院7樓22庭
👨🏻‍⚖️李慶年法官
🕤09:30
👥黎,陳,陳,黃,何(19-29)🛑五人已還押21日 🔥#判刑 (#0701金鐘 暴動)

🏛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7/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6/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15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29/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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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米(23) #轉介文件 (#0829深水埗 暴動)
👤文(31)🛑已還押逾7個月 #提堂 (#20220902紅磡 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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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施祖堯裁判官
🕦11:30
👥張,方(24-39) #續審 [9/7] (#20200229旺角 意圖襲警 盜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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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五庭 🐶利茂生(29)和另二人 普通襲擊 #襲擊卻無法造成實際傷害
【04月1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09:15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續審[29/40]

🕤09:30
(已有)#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判刑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6/25]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2/9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7/25]

🕦11: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續審[9/7]

(截至0933)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轉介文件
👤米(23) #0829深水埗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
這宗案件於今日在法庭作轉介至區域法院的程序。

控方向法庭呈上修訂控罪,詳情見下:

控罪:暴動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29日,在香港九龍深水埗警署對出欽州街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在法庭詢問下,辯方說被告明白修訂控罪,並表示保留不在場證據的權利。

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5月2日14:30,以讓區域法院聆取被告對控罪的回答。法庭批准。

辯方希望下次聆訊的語言為中文。法庭批准。

控方不反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因此,法庭批准被告在候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0701金鐘

A2黎(19)/ A3陳(20)/ A4陳(20)/
A8黃(29)/ A9何(28)
🛑各被告已還押逾21日

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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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控罪二存檔法庭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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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A3報告正面

A2在還押期間有寫求情信,律師指本案暴力程度不高,被告曾往海外參軍,但之後有回港。
李慶年指不想冒險,指這是原則性錯誤,指判勞教有可能被覆核,被告也會記掛住這個訴訟。
因此李慶年想判監,而A2想坐勞教

A9換了法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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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陳詞(只列重點):
暴動是預先計劃,示威者響應呼籲,大部分有裝備,是有備而來,最高峰有200-300人,有扔雞蛋和其他物品,推欄杆向警方,前排有20-30人,有用雨傘接觸到警方,有人推裝滿紙皮的鐵籠向警方。
歷時約99分鐘,事件阻礙駕駛者,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不過本案沒有使用汽油彈和火,本案屬中度嚴重性。
不少參與者被煽動上街,片中有2名男子把被告推去前排,雖然部分被告沒有暴力行為,但留守現場壯大聲勢也是參與暴動的一部分。
法庭的判刑要有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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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A2心智明顯不成熟,有精神情緒問題,精神健康值得關注。因此教導所是合適的。

A3不是少年人,勞教中心是一年至半年不等,不是和量刑基準合乎的做法。量刑起點三年三個月,認罪扣1/3,因此判處監禁26個月。

A4 起點三年三個月,扣1/3,因此26個月。

A8有扔水樽,起點三年九個月,扣1/3,因此28個月。

A9起點三年三個月,扣1/3,因此26個月。

上述被告都被考慮到案件拖延三年半年,很遲才被起訴。

🛑總結🛑
A2 :教導所
A3 :26個月
A4 :26個月
A8 :28個月
A9 :2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黃雅茵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文(31) #20220902紅磡
🛑已還押逾7個月🛑

控罪1:有意圖而管有爆炸品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非法及惡意管有爆炸品,即約300克思疑低性能炸藥、約10公斤思疑可用作製造炸藥的化學品、約5克自製延時保險絲及30枚煙花製品,意圖藉以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2022年9月2日,在紅磡鶴園東街恒藝珠寶大廈2樓201至207單位e多迷你倉2954號櫃,管有攻擊性武器,即3把刀、2把斧頭、1支棒球棍、2支木棍,及1個彈射器連43粒金屬彈丸,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上次聆訊內容: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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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宗案件於今日在法庭再作提訊。

控方說已收到化驗報告。報告內容說涉案化學品為可製造黑火藥、閃光彈、和煙火的原材料。此外,在案發現場被搜出的武器中被驗出含有被告DNA。因此控方申請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5月25日,以等侯警方計算火藥的殺傷力和可被製造出的潛在數目,若時間充俗亦會向律政司索取法律意見。辯方不反對押後申請。法庭批准。

基於以上,法庭將本案押後至2023年5月25日09:30再作提訊。

控方反對被告保釋。辯方說被告沒有保釋申請和放棄8天保釋覆核的權利。因此,被告須繼續還押懲教看管🛑
【04月13日 星期四】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4:30
📍#區域法院第六庭 #判刑

🕞15:30
📍#高等法院第廿三庭 #更改保釋條件

及 所有上午內容從缺的聆訊,見上帖。

(截至130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施祖堯裁判官
#20200229旺角 #審訊 [9/7]

D2:張(24)
D3:方(39)

控罪:
(2)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意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香港警察警務人員,即偵緝警員34731。

(3)盜竊 [D3]
D3被控於2020年2月29日,在香港九龍旺角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附近,偷竊一個警察頭盔,而上述物品為屬於偵緝警員34731的財產。

🔴D1:許(25)於2022年5月30日提堂時承認控罪(1)襲警,被判處8個月監禁: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20508

外聘控方代表: #黃志遠大律師
D2代表: #莊靜敏大律師
D3代表: #鄧灝程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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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開庭]

📌案件管理
控方已將有關案例交予法庭
👨‍🏫法官問控方就有關D2「係想打」的供詞,表示未睇過片段中D2的情況,着控方播有關片段,最重要嘅部份:企圖襲擊的時段!(法庭正準備播放設備時,法官準主控陳述他援引之案例)

🔹主控提出 杜 案例,被告咬警員手指,無意識行為的法律原則;但又用好多時間提及在特別事項時傳召的證人,指該些專家證人沒有看過錄影會面,未能就D3在錄影會面時的精精狀況作證!另外,主控又引外國案例…
在引 畢 案例時更詳盡引述練官都接受即使有輕度智障都不影響他有犯罪意圖…
又引另一暴動案,指出被告自我設定的救護員身份不被考慮、又引一盗竊案…(法官請主控講重點,並一再提出要睇片段)主控仍再引案例指如果控方口供與辯方口供不一致,都應以控方口供為準確。(法官又再問可否播片俾我睇呀!主控才肯停口!)

🎥播放cctv片段,法官要求以慢鏡逐格播放D2在警員倒下前後,他走出來又走回去的情況

📌書面結案陳詞補充

🔸D2辯方法律代表指出,第二被告口供是以運合式答案,雖然口供中有「諗住去打」,但亦在同一份口供中多次說出「諗住去睇」,期望法官考慮被告開脫式的供詞;另外,D2的衣着、到場目的是去朋友聚會!
🔸D3法律代表澄清控方提及錄影會面中D3的精神狀況,其實已沒有爭議,控方再援引案例的做法其實沒有必要!


案件押後至2023年5月23日,下午14:30同庭裁決

[1305完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6/25]

D1:梁(45) / D2:謝(23)
D3:黃(19) / D4:張(30)
🛑D5:郭(20)及D6:劉(25)已認罪,現還押候判

控罪及詳情:
(1)暴動 [D1-D6]
同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香港九龍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梁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彌敦道525至543號寶寧大廈外的公眾地方,無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控方代表:#是香媛大律師、案件主管 #潘崇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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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5開庭]

播放証物P058C YouTube 片段

2310  彌敦道窩打老道直播片段(快放)
控方表示片段中可見人群傳遞物件,法官詢問是甚麼物件,控方表示無法從影片判斷,只見是玻璃樽狀及傘狀物品。法官指示控方從片段中截取圖片,顯示彌敦道窩打老道中有示威者排成兩行傳遞物件。

播放証物影片P058D 砵蘭行文明里片段

法官指示控方截取片段中有人掩鼻之片段並詢問控方當時拍攝位置,控方引述證物P001B表示當時位置為油麻地地鐵站C出口附近

播放証物影片P058E 窩打老道人群情況及警方防線

控方表示所有証物錄影片段播放完畢,以下將開始傳召証人作供。

首先會傳召高級警司(不能說的名字)作供,但證人1030才到庭,因此暫時休庭待証人到達。

1037開庭 傳召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

証人表示1118當日駐守鐵路警區,同時兼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

法官詢問可否以採納四年前警察所作口供代替庭上作供,以節省法官當庭抄寫證供時間。控辯雙方表示需要討論並索取當事人指示,法官休庭至1130再續。

1139開庭 控辯雙方表示不反對,並開始傳召証人作供

証人作供 警察編號2700,1118當日進行踏浪者行動,奉命設立窩打老道防線,到場後曾要求調配水炮車到場未果,於是驅趕人群到碧街彌敦道交界。人群之後攻擊防線,2300人群推進並投擲汽油彈及其他物品,但人群大部份人配戴防毒面罩,施放催淚彈未能驅趕,人群並開始於附近建築物縱火,於是開始部署驅散/拘捕行動。2323下令機動部隊B大隊開始推進並拘捕示威人士,及後將所有被捕人士帶至彌敦道窩打老道交界,並於碧街設立臨時羈留處,以便看管被捕人士。

控方詢問証人當日進行特別行動原因,証人回應當時由於理工大學被佔領,並在附近一帶有破壞事件,並於附近連接紅磡火車站天橋投擲大量雜物落紅隧口, 此批人士亦攻擊警察,武器包括弓箭,佔領者亦於理大內制造汽油彈,因此部署包圍理大,避免佔領者離開。而1118前兩日曾被調派至理大外作防線工作,親身遇見過佔領者離開。1118當日留意到網上有討論區包括連登有人士呼籲營救佔領者,當中有一個講法叫圍魏救趙,意即有示威者在外圍衝擊警方防線,打開缺口以便佔領者離開理大,1118當日下午有示威者衝擊理大外警方防線,因此當日當更後被調派至紅磡火車站,2100接到指示帶同應變大隊開始行動。

控方詢問証人當日是否負責部署拘捕/驅散行動,並要求証人於地圖上指出行動地點及推進方向及交代當日行動準備細節

D1辯方律師盤問証人 証人此前表示2311時碧街有人士高速向後跑往太子方向,辯方問是否當時於碧街後聚集人士不是靜止而是有郁動,証人表示兩者均有,辯方問是否有2-3人向後衝而引發人群向後跑,証人表示只見2-3人向後跑,並無看見引發人群向後跑。

D2辯方律師盤問証人,指其當時長時間站在彌敦道窩打老道石壆觀察現場情況,是否同意面前出現火光長達兩分鐘,証人同意。辯方問是否有鐳射光影射,証人指一直有照射,辯方問是否在此情況下看見有2-3人於碧街向後跑,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時有否戴防毒面具,証人表示沒有,只有頭盔連保護罩。法官問現場有否氣味,証人表示有濃烈汽油彈氣味,及物件燃燒的氣味

辯方律師出示地圖指出証人當時身處位置當時前後兩至三條燈柱沒有開啟,當時証人其實並不能觀察到2-3人看見速龍後逃跑,証人表示不同意,而看見速龍後逃跑只是推斷

辯方律師再指出當時証人與碧街相距近百米,無可能看見當時情況,証人不同意

辯方律師問証人當晚0013返回碧街,此時有無從任何渠道得悉碧街小巷有人疊人事件發生,証人表示沒有,辯方再指出當時人疊人人數眾多,有大約30-100人,是否作為現場最高指揮官亦不清楚此情況,証人同意。

辯方律師再出示地圖,問証人是否知道彌敦道兩旁包括上海街及砵蘭街有大量住宅單位,証人表示知道,辯方律師再問是否知悉深仔記粉麵位置而當晚有營業,証人表示沒有此方面資料

辯方指出深仔記位於砵蘭街65號,當晚附近亦有大量流鶯工作,問証人是否知悉,証人表示沒有資料

D3律師盤問証人,指其表示見到彌敦道咸美頓街有防線,作為警方最高指揮官,知否在驅散行動前警方曾否於當處設立防線,証人表示沒有在該處設立防線

辯方律師指出警方驅散行動前市民可自由出入咸美頓街彌敦道交界,問証人是否同意,証人表示同意

1303休庭,1430繼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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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我係其中一名被告,希望多謝呢排一齊到場嘅旁聽人士,你地嘅支持對我哋好重要」
#區域法院第六庭
#謝沈智慧法官
#1030屯門 #非法集結  #判刑

A1:何(27)
A7:陳(20)
A10:*(14)
🔴3人已還押20日

*以上為案發時的年齡

控罪:
(1) 非法集結 A2-13
同被控於19年10月30日,在屯門良運街近震寰路80號大興警察行動基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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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於2月13日開審首天承認控罪(1)非法集結罪。

📌判刑技術性問題
甫開庭謝官指D10索取之勞教及教導所報告表示勞教中心不適宜,即只餘教導所選項。謝官指同案另2人刑期同李俊文法官案例近似(根據資料為12個月量刑起點),如判D10教導所即成3人最長年期,自己覺得過重,其年紀監禁又不適合。

然而上次求情時D10法律代表沒有要求索取更生中心報告,再取更生中心報告D10又還押多2星期,自己想到折衷方法由法庭以便箋向懲教查詢更生中心報告及是否有位,盡量一星期內取得。法官知道D10代表 #陳姵妏大律師 因要處理東區暫委裁判官工作缺席,建議先休庭讓D10事務律師索取指示及法庭聯絡懲教做法是否可行。

1445 休庭

1536 再開庭

D10代表同意押後判刑以便法庭索取D10更生中心報告。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9個月‼️
D7: 即時監禁9個月‼️

D10: 押後判刑至4月20日 1000處理。

📌判刑理由
謝官考慮D1及D7判刑曾參考李俊文法官案例,2人刑期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審前覆核前表示會認罪可得20至25 %扣減,法庭予以較寬大25 %折扣。此外沒有其他可扣減因素,判處兩人各9個月即時監禁。

法庭押後D10判刑至4月20日 1000處理,期間需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29/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控罪不詳*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今天改由總督察 #任雪瑩 駐場)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______

今明兩日開庭就案件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律政司外聘主控葉大律師敬業地帶傷上陣。開庭後嚴官首先提出幾項關注,讓各方索取指示、考慮後再作回應。

📌控方書面陳詞

控方陳詞裡指稱D1不爭議的事項(管有35條索帶、警員在現場沒有搜過其背囊),辯方其實都爭議;D14庭上證供提及過與其案情相關人士的關係寫錯。

📌被告身穿衣物

➡️D2
由於沒有證供提及D2上衣破爛的原因,嚴官親自檢示實物後,認為上衣的破口是被鉸剪剪爛。

➡️D10
D10供稱曾戴口罩,但口罩最終不知所蹤;其證供有講戴帽和口罩,而他進入THA的片段見到他有帽但沒有口罩。嚴官分析可能性有三:跌咗、喺褲袋、喺背囊;她親自檢示D10被檢取的褲,見到有4個褲袋。

➡️D11
D11證供指習慣帶背囊,但背囊已遺失;其酒店房卡則放在銀包內。嚴官觀察到D11被檢取的褲有兩個較深的褲袋,應足夠擺銀包。

📌呈堂片段相關

➡️窄巷人疊人時間
P007G裡2322-2325時見到窄巷有人走出,初時速度較快、沒有斷續,2323時後較慢,2324時後再沒有人走出。幾時開始發生人疊人?

➡️控方反證片段實時
控方傳召反證片段P0147以顯示相關時段小巷至碧街東情況,但辯方指片段只反映D4、D12、D14離開之後的時間。

➡️D17搭車路線
D17的辯方證人指她平常會搭213D巴士,巴士站位應該在花園街,會經彌敦道。

➡️動令推進時間
警員證供指稱下動令的時間與片段所見有出入;嚴官根據片段對應不同時段,分析較貼近實時為梁仲文高級警司的說法(2323時動令),因他供稱2321時收到通知速龍已到。

💡D2指稱招認

D2代表嚴大律師向法庭提出關注:控方已確認不倚賴指稱D2向警員作出的招認,但控方陳詞中有提及其他陳述。控方證人供稱現場有搜袋,醫院開背囊再搜到物品,對此辯方有自己的說法。當觸及警員記事冊內容,需要以案中案處理,但現階段已經太遲,因為但凡控方提及與記事冊相關部分都不應予以考慮。辯方援引Thongjai案例。

嚴官表示,以其認知控方不倚賴招認,陳詞內容只是用來支持證人有按警察守則進行程序;證人當時沒有警誡被告。辯方不爭議當時背囊被搜出物品,因辯方案情指該指稱屬於D2的背囊根本不屬於他,因此不爭議背囊內的物品。

___

🔹控方補充陳詞

🔎適用於所有被告

整體環境證供已可壓倒性作出唯一合理推論。(D18沒有作供,但他管有生理鹽水、圍巾,是為環境證供。)

🔎回應D1

辯方陳詞提到另一組案件中被裁定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惟控方認為其情況有獨特之處,不能作準。

就辯方指D1進入THA前有4小時真空期,實際上並沒有4小時那麼長,而且D1自己的證供也指她一直在找換店外,即是等候區,而機動部隊D3小隊很快已到場進行看守,因此不存在所謂真空期。多於一名D3小隊隊員有出庭作供,確認他們在場看管,沒有人可干擾物品;即使D1一度失去意識,但她也是在警方看守範圍之內。(辯方田大律師回應指,在場警員沒有任何識別,而以D1當時精神狀況只能講出著防暴裝,但控方沒有傳召所有相關警員,沒有證明到完整的證物鏈。)

嚴官:控方盤問D1時沒有向她指出,現場搜背囊一事沒有發生。索帶從D1背囊被搜出的可能性有三:索帶由頭到尾都喺度、有人栽贓、有人錯誤將索帶放入去。

控方在審訊中只傳召已知與被告口供相關證人;嚴格來說D1有一段時間暈倒,不知發生什麼事,醒來後有警員搜過,她望了一兩眼但沒有更多細節以讓控方去找相關警員。D1否認管有索帶,但事實上索帶是從其背囊搜出。D1庭上供稱自己鍾意著黑色衫、戴灰色口罩——索帶都係黑色,顏色吻合;如果是被栽贓為何不是白色索帶?

🔎回應D2

PW38收指令到找換店處理擔架床上的D2,當時D2用手勾住背囊。(辯方澄清並獲嚴官確認,證人庭上作領是說D2攬住背囊,不是勾住。)除了雷射筆外,D2背囊還被搜出泳鏡、防毒面具等。


🔎回應D9

辯方陳詞指封鎖線在15分鐘後形成,但證供顯示其實警方推進後1-2分鐘內已有警員到達各點,只是未正式確立封鎖線。

有關「圍魏救趙」內容,控方不是後門方式引入,而是曾親身在理大的梁仲文高級警司所作證供。

🔎回應D10

D10庭上供稱自己最終去到A1出口過程中的路線,但沒有閉路電視鏡頭影到他。D10承認自己曾身處碧街窄巷,控方認為唯一原因只是他由彌敦道進入,而他是參與了暴動。

🔎回應D11

對於辯方指稱D11手肘擦損,證據見到他的手有紅印,但辯方沒有呈遞任何醫療報告,亦冇人知傷勢是如何造成。

控方同意D11的褲袋足夠放入普通大小的銀包。

🔎回應D14

D14聲稱他當時在玩Pokémon Go;控方不是要被告證明自己清白,問及遊戲紀錄只是質疑其證供可信及可靠性。他當時管有護手、防霧噴劑,即使聲稱有其他原因,但物品確實可以在現場使用、配合暴動環境。


🔎反證片段P0147 (針對D4、D12、D14)

P0147反證片段可反駁3位被告的說法。(辯方指片段只反映被告離開之後的時間。)

D4&D12
D4供稱搵小食,D12案情則是與客戶見完面搭車。片段P007G約23:23:05起人群已停止從窄巷進入碧街,相信是開始人疊人;如被告在P0147拍攝時已離開就會有充裕時間離開現場,不會被困在窄巷。

D14
就他供稱在後巷口位約1分鐘時間,片段不可能拍不到。

嚴官:即使給予辯方所有時間利益,仍看不到P0147顯示的情況如何能與辯方證供磨合。

(明天再繼續處理此片段相關議題)


🔸辯方陳詞

D4D12D18代表葉大律師陳詞未完,D14代表張大律師未開始陳詞,其餘被告法律代表已陳詞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天1400同庭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04月14日 星期五】
[COURT HEARING HK]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牆內收信地址一覽表]
[政府最新公告 2022.12.13]
[上庭總結 2023.04.13]
[2023.04.09-04.15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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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12樓28庭
👨🏻‍⚖️高浩文法官
🕙10:00
👤葉(20) #宣布決定理由 (#原訴傳票 #網上起底 藐視法庭;答辯時認罪,於2023年4月12日被判處監禁21日,緩刑1年,且須支付$30000訟費。)

*庭上將不會讀出判詞,答辯人亦無需出庭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4樓3庭 ( 高 等 法 院 )
👨🏻‍⚖️陳慶偉法官
👨🏻‍⚖️李運騰法官
👨🏻‍⚖️陳仲衡法官
🕙10:00
👥鄭達鴻,楊雪盈,彭卓棋,何啟明,劉偉聰,黃碧雲,施德來,何桂藍,陳志全,鄒家成,林卓廷,梁國雄,柯耀林,李予信,余慧明,吳政亨(25-61)🛑何桂藍,林卓廷,梁國雄,余慧明,吳政亨已還押逾25個月 #續審 [43/90]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串謀顛覆國家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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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9樓28庭
👨🏻‍⚖️姚勳智法官
🕙10:00
👥葉,黃,陳,吳,羅,黃,陳,袁,葉(20-35) #續審 [8/25] (#1112中環 暴動 8項蒙面 未能出示身分證 無牌管有無線電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區 域 法 院10樓32庭
👩🏻‍⚖️陳慧敏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0:30
👥梁,謝,黃,張(19-45) #續審 [7/25] (#1118油麻地 暴動 管有攻擊性武器)

🏛西 九 龍 法 院 大 樓6樓8庭 ( 區 域 法 院 )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4:00
👥鄧,余,施,李,翟,陳,陳,周,周,洪,林,李,黃(16-32) #續審 [30/40] (#1118油麻地 暴動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法⽤途的⼯具並意圖作⾮法⽤途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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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劉綺雲裁判官
🕝14:30
👥王,梁,羅,馮,何,郭(19-28)🛑王已還押逾9個月 #裁決 (#0612金鐘 2項非法集結 管有危險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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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聲援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三庭 🐶陳天柱(52) 2項普通襲擊 醉酒 #醉酒打實Q
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潔兒(49) 盜竊 #停職女警偷貴帽
【04月14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聆訊需要報料:

🕙10:00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三庭 #續審[43/90]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續審[8/25]

🕥10:3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續審[7/25]

(截至0830)

🔰請按此報料

💛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區域法院)
#嚴舜儀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1118油麻地 #營救理大
#審訊 [30/40]

D1:鄧(16)/ D2:余(20)/ D4:施(21)
D6:李(23)/ D8:翟(18)/ D9:陳(20)
D10:陳(20)/ D11:周(20)/ D12:周(27)
D14:洪(24)/ D16:林(21)
D17:李(18)/ D18:黃(25)

🛑認罪的D3:何(32)、D5:李(30)、D7:梁(25)、D13:朱(20)及D15:黎(23)各被判監42-48個月

^以上全為案發時年齡

控罪:
(1) 暴動 [所有被告]
同被控於或約於2019年11月18日,在油麻地窩打老道與咸美頓街之間的彌敦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控罪不詳* [D1]
管有35條索帶
(3)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管有雷射筆
(5)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16]
管有六角匙

控方代表:#葉志康大律師 帶領 #陳慕賢大律師
案件主管:東九龍總區公眾活動調查組高級督察 #潘崇禮 (今天改由總督察 #任雪瑩 駐場)
辯方代表:
D1 #田奇睿大律師
D2 #嚴康焯大律師
D4、D12、D18 #葉青菁大律師
D6、D10 #蘇俊文大律師
D8 #劉仲文大律師
D9 #趙嘉銘大律師
D11、D16、D17 #伍頴珊大律師
D14 #張志雄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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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繼續就案件結案陳詞進行口頭補充,內容主要圍繞控方反證片段P0147。(D4D12D18代表葉大律師昨天與嚴官討論的部分連同今天內容一併刊出。)

🔸D4D12D18代表 #葉青菁大律師 陳詞

控方基本上沒有就D4衣著作出盤問。

D4證供與P0147完全吻合:他講得出碧街東的OK便利店營業中、地上磚頭分布、有消防員⋯⋯🌟嚴官多番強調:「我唔會去猜度佢係點知道。」葉大律師表示,D4有上庭作供,而他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可信性較高;主控則指,辯方盤問控方證人時曾使用圖片,顯示便利店營業中和地上有磚。

👩🏻‍⚖️嚴官指出片段內容與相關被告證供不能磨合之處:D4供稱見到油麻地站A2出口有消防員、聽到人嗌「快啲走」,但視線範圍見唔到警察;P0147見到一排速龍已在路口,同時對面人群仍走緊,窄巷未塞。D14供稱制服他的警員帶他過馬路,但當時連消防員都過唔到,警員又有何急切理由要帶D14過馬路?

窄巷環境可從MFI資料睇到,兩邊都有被捕人坐低;根據高級消防隊長黃琪證供,窄巷長約10米,本人推論闊度可坐4-5人,而完全人疊人的情況不會是一刻即發生。D4供稱自己差不多是最早一批跌低,而黃隊長見到人疊人大概去到其身高即1.7米高,有約三十多人,另有警員甚至稱有約一百人。

黃隊長供稱一行5位消防員先到A2出口,後來指派兩名隊員去A1出口;P007G會先見到兩位消防員嘗試在A1出口開門,但見到旁邊有火,所以先撲火,而黃隊長證供指收到隊員通知有火,後來就由A2出口行去A1出口。先到A1的兩位消防員滅火不果之際見到窄巷塞了人。片段見到消防員時仍未有人群於50秒內衝出;50秒後消防員走去窄巷。

👩🏻‍⚖️嚴官:要滿足D4證供情況有以下關鍵條件:1.到碧街時見到消防員;2.過彌敦道時見唔到警員;3.入到窄巷但出唔到去。黃隊長證供時間係2320時(應該與片段不一致);如果用個別證人描述的時間,睇唔到發生咩事。客觀片段見到兩位消防員約2321時,要預他們行過去要大約1分鐘。黃隊長話過到去時速龍已經到。P0147片段只見到3位消防員;如果沒有此片段,法庭會給予被告2320-2324時的寬容時間,但片段已見到速龍,如果D4在較早時已走過這位置,好難會塞喺窄巷。

有兩位消防員首先到A1出口——根據黃隊員證供早過警察到。P0147見到3位消防員嘗試橫過彌敦道,即是當時有兩位已過去A1出口。

👩🏻‍⚖️嚴官:最後兩位消防員過彌敦道中途被人群淹沒,唔知幾耐;只知最終到A1出口時間為23:25:10。

這個時間與窄巷塞人的時間相差2分鐘至2分10秒。估算兩位消防員由南北行分隔線中間過到A1出口要5-10秒。

👩🏻‍⚖️嚴官:假設黃隊長係最後一個由A2去A1的消防員,23:25:10去到已見窄巷完全堵塞。

P007G片段見到由23:23:10起已沒有人從窄巷走出,即與黃隊長到達相差2分鐘;當中時間點發生咩事?P0147片段見唔到D4和D12,可能係影像太模糊,亦可能係他們已塞在窄巷。

👩🏻‍⚖️嚴官:如果2325時先去,根本入唔到巷;要2323時去到先會矺喺底。

P0147的00:10時間即是P007G畫面時間23:23:10左右,當時窄巷已塞,實時可能是2322-2324時;唔知黃隊長需要幾多時間行到過去,最短攞10秒。

👩🏻‍⚖️嚴官:無論片段幾時開始都唔影響窄巷發生嘅事。署任警長A5在天仁茗茶望過去時可以望通窄巷,制服一人後再望就見到人疊人;D4證供指他過去時唔見警員,即是早過A5的觀察。一個人不顧一切咁跑要幾多時間?

D4係講「冇留意到」有警察,不是睇完整個環境沒有警察;他跑時見到黑色裝束人士,亦有非黑色裝束人士,而有人比他跑得快,跑過了他。

👩🏻‍⚖️嚴官:片段見到大量人跑出窄巷,當時大隊似乎未開始推進,點解突然咁多人跑?可以考慮埋A5證供,當時速龍小隊到達。

唔知A5話見到窄巷通的時候觀察了多長時間,還是只望一眼,亦唔知他與D4之間的距離。

👩🏻‍⚖️嚴官:有客觀證據碧街有警員出現——疑點利益畀被告留意唔到——A5證供與片段吻合,當係巷尾跑出就係見到A5或其他速龍隊員。

唔得。

就A5講在天仁位置見到窄巷情況,假設A5當時在D4後方,二人同步望向窄巷見到窄巷暢通,不是不能磨合的分歧。

👩🏻‍⚖️嚴官:A5見到窄巷通,而人群是見到速龍到才開始轉入窄巷;不接納A5的證供才可抹走那50秒。

不應假設所有轉入窄巷的人都是因為警方大隊開始推進或者是速龍到達;可能有人見到警察小巴或收到消息有警察小巴就開始走。

👩🏻‍⚖️嚴官:A5證供有先後次序——他先見到窄巷暢通,人群之後才轉入去。理解辯方立場是指證人證供不準確。

以上關於D4案情與控方影片如何配合同樣適用於D12案情。就D18辯方沒有任何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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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4代表 #張志雄大律師 陳詞

同意控方指P0147由2322時開始拍攝。

D14接受控方盤問時供稱,自己由x4點[登打士街通往碧街東的後巷巷口]被帶到彌敦道的整個過程少於一分鐘 ,時間短,而他的頭一直向地,所以不清楚是如何被帶到彌敦道。片段拍攝約10秒出到碧街,見到有速龍正跑向彌敦道,可推論速龍隊員早於2322時已到,與被告執耳機時被截停然後被帶到彌敦道的說法吻合。

P0147片段時間1:17見到彌敦道群眾由窩打老道跑向咸美頓街之時才是一大班人跑;片段已有一分幾鐘,有可能當時被告已被帶到彌敦道。片段開始拍攝了50秒才開始警方大隊推進。

👩🏻‍⚖️嚴官指辯方意即警方未開始推進D14就已被速龍帶去彌敦道——大隊未推進就有警員截停人並穿過彌敦道,如此不配合大隊行動是否合情理?

張大律師澄清,辯方立場是大隊開始推進但未到碧街交界時,被告被速龍帶過去。

關於被告沒有保留Pokémon Go路線紀錄,控方盤問時他已解釋過當時沒有法律知識考慮要留紀錄,此回答沒有任何不合理。此外,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在後巷被截停之說,控方仍有舉證責任至毫無合理疑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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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5200930裁決,期間各人續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