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二庭
#李慶年法官 #判刑 #0701金鐘

A2黎(19)/ A3陳(20)/ A4陳(20)/
A8黃(29)/ A9何(28)
🛑各被告已還押逾21日

1)暴動
所有被告被控於 2019 年 7 月 1 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連同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A2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及63(2)條
被控於2019年7月1日,在香港灣仔演藝道、分域碼頭街、龍匯道及龍合街一帶,保管或控制一個槌子,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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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被告承認所有控罪‼️

控罪二存檔法庭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23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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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 A3報告正面

A2在還押期間有寫求情信,律師指本案暴力程度不高,被告曾往海外參軍,但之後有回港。
李慶年指不想冒險,指這是原則性錯誤,指判勞教有可能被覆核,被告也會記掛住這個訴訟。
因此李慶年想判監,而A2想坐勞教

A9換了法律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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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陳詞(只列重點):
暴動是預先計劃,示威者響應呼籲,大部分有裝備,是有備而來,最高峰有200-300人,有扔雞蛋和其他物品,推欄杆向警方,前排有20-30人,有用雨傘接觸到警方,有人推裝滿紙皮的鐵籠向警方。
歷時約99分鐘,事件阻礙駕駛者,對公眾造成嚴重滋擾。
不過本案沒有使用汽油彈和火,本案屬中度嚴重性。
不少參與者被煽動上街,片中有2名男子把被告推去前排,雖然部分被告沒有暴力行為,但留守現場壯大聲勢也是參與暴動的一部分。
法庭的判刑要有阻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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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考慮:
A2心智明顯不成熟,有精神情緒問題,精神健康值得關注。因此教導所是合適的。

A3不是少年人,勞教中心是一年至半年不等,不是和量刑基準合乎的做法。量刑起點三年三個月,認罪扣1/3,因此判處監禁26個月。

A4 起點三年三個月,扣1/3,因此26個月。

A8有扔水樽,起點三年九個月,扣1/3,因此28個月。

A9起點三年三個月,扣1/3,因此26個月。

上述被告都被考慮到案件拖延三年半年,很遲才被起訴。

🛑總結🛑
A2 :教導所
A3 :26個月
A4 :26個月
A8 :28個月
A9 :26個月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