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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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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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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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七庭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0929金鐘 #英語聆訊

D5:黎(28)

控罪:
(1)暴動
(6)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同案D3, D30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6) 被控於同日同一場合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可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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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被告答辯為:認罪‼️

法院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

基於認罪協議,控方會將控罪(6)交法庭存檔。

📍控方案情
2019年9月29日,有公眾人士發起「全球反極權大遊行」。市民由銅鑼灣SOGO開始往金鐘政府總部前進。當日警務處處長並無接納任何遊行通知。

1440時,有過千名示威者於銅鑼灣SOGO 外聚集(遊行起點位置),警方警告無效。示威者沒有散去,繼續沿軒尼詩道往政府總部方向遊行。

1545時,約200-300名示威於政府總部外聚集堵路,佔領夏慤道行車線,期間與警方對峙,以傘陣作遮擋並投擲汽油彈。

1535時,示威者使用硬物破壞太古廣場及金鐘廊。

1620時,約500名示威者於政府總部外眾集並投擲汽油彈、磚塊及雜物,期間亦有使用雷射筆及彈弓。警方警告後發射催淚彈,有人四出淋熄催淚彈,警方隨後派出水炮車驅散示威者。示威者繼續暴力行為,期間有媒體拍攝當日情況。

1648時,警方速龍小隊從政府總部衝出夏愨道逮捕示威者,當時夏愨道有大約100至200名示威者。

政府總部閉路電視、警方錄影片段、新聞直播等等皆拍攝到政府總部外情況

📌有關針對被告控罪(1)的暴動現場-即金鐘道一帶

1700時,太古廣場對出金鐘道,有示威者使用雜物築起路障,並設置傘陣及手持汽油彈。

1706時,該堆示威者移至金鐘道添馬街交界繼續與警方對峙。示威者設路障並用雷射筆照向警員。

從各個直播片段可見,當時D5與約500名示威者於金鐘道集結。即使警方多次重複給予警告,示威者仍然沒有散去。
1700時,警員的防線往灣仔方向推進但示威者仍然沒有散去當時示威者與警員的距離大約70至80米。
1725時,D5在示威者人群的前方並使用雨傘遮蓋自己。

另一批警員衝出金鐘道制服示威者,D5當場被捕,身穿及背包內搜獲以下東西:
附件9:
1. 粉紅色手提電話
2. 深藍色背包
3. 黃色頭盔
4. 3M防毒面具連濾罐
5. 銀色雷射筆
6. 紫色可摺疊式雨傘
7. 手套
8. 外置充電器
9. 綠色手套
10. Baby Oil
11. 兩個冰包
12. 一件黑色T恤
13. 一條藍色牛仔褲
14. 一對運動鞋
15. 一副泳鏡
16. 一條皮帶
17. 一件T恤
18. 一對黑色手袖
19. 一對灰色手套
20. 一對防水鞋套
21. 一支噴漆

D5 被拘捕時的罪名為:管有物品意圖損毁財產-即一支屬於3B級別的雷射筆

📌拍攝到被告的錄影片段
-📹TVB 現場新聞直播
拍攝到D5與示威者身處高等法院外金鐘道位置,正在後退的情況。
當時D5手持白色雨傘、身穿透明雨衣,戴黃色頭盔,並配備深藍色背囊。

庭上並沒有播放所有錄影片段,因為被告已同意控方的承認事實以及影片的描述細節內容

1. 附件2 ,3的直播畫面是金鐘政府總部對出夏愨道的暴動位置
2. 附件5 的直播畫面是高等法院及太古廣場對出金鐘道的暴動位置

控方表示,附件2,3 的影片內容與本案被告控罪無關,只有附件5才相關。
但透過附件2,3,希望法庭留意到夏愨道的暴動與金鐘道的暴動是一場有連續性的暴動。

📌控方播放直播錄影片段:
1. 附件2 Serial No.4 (共4段影片)
📹ATV 於 金鐘 政總對出夏慤道水馬位置的直播畫面 (鏡頭移動方向由面向力寶中心移至面向政府總部)
- 16:20時,鏡頭拍攝到示威者向政府總部投擲硬物及燃燒中的物品

2. 附件5
2.1 Serial No.2 (共1段影片)
📹RTHK 於金鐘道高等法院對出的直播畫面
- 鏡頭拍攝警方向示威者發射催淚彈,以及示威者利用汽油彈及雜物設路障的情況
- 警員的防線設置在紅棉路金鐘道交界

2.2 Serial No.4 (共1段影片)
📹TVB 於金鐘西巴士總站-即力寶中心樓下拍攝的直播畫面
- 當時現場受到催淚煙影響,煙霧離漫。亦有示威者投擲物品

2.3 Serial No.5
📹TVB 於高等法院橫跨紅棉路天橋上,鏡頭向下拍攝金鐘道的直播畫面
- 當時現場有警員的防線以及有示威者設置的路障

👩🏻‍⚖️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有疑問🧐
(以下內容由英文翻譯成中文)
1. 針對附件一
官:我留意到ATV喺金鐘政府總部對出夏愨道的直播片段,喺1623時,示威者人群中有人大叫123之後示威者先向前衝。控方你有冇留意?
控:我冇特別留意,我哋可以喺庭上播放片段。
📹播片,之後發現其實聽唔到😓

官:直播片段中,喺1638嘅時候,示威者向警方投擲左兩個着火嘅物品,嗰啲係咩嚟?
控: 應該係汽油彈
官:呢啲就係汽油彈?(質疑)
控: 其實唔肯定係咪汽油彈。所以公道上,我哋寫着咗火的物品。

📌求情:
案發時被告28 歲,現年30 歲。被告為家中的唯一女兒,父親年紀老邁,從事工程行業;母親為家庭主婦。被告為家中的經濟支柱,有良好的學歷及工作背景。被告的雇主、過去學校的老師及同學均為她撰寫了求情信,信中主要形容被告品性良好。被告亦有參與不同的義工服務,例如到廣州進行義教,是一位熱心服務社會的公民。被告認罪顯示了她的悔意,她對於因為自己的行為而令到自己不能繼續照顧年紀老邁的父母感到十分後悔。母親的求情信中形容被告為一名很好及考順女兒,希望法庭考慮輕判。

法官表示不需讀出被告的求情,因她已閱讀。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有特別提及被告的求情信中第二段是曲解了意思,其所表達的並不代表法官的看法。辯方律師表示被告在該段中只是抒發自己的感受,案件已對被告造成了極大的影響,希望法庭不要對被告有既定印象。

相關呈堂片段中只拍攝到其他人的行為,辯方同意當時其他人的行為是案發的背景,被告雖然站在示威者人群中比較前方的位置,但強調希望法庭考慮在本案中沒有任何直接證據或片段拍攝到被告當時實際曾經做過什麼暴力行為。然而,#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在辯方律師自己提交的案例中 ——CACC113/2018 鄧浩賢 一案,已清楚表示控方不需要證明單一被告實質做了什麼,而是看大環境以判斷當時的案情發展。#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被告當時被搜出了冰包、噴漆、重型手套等等。辯方律師問法官是否認為被告曾用該雙手套投擲汽油彈。#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表示只想釐清該對手套的用途及呈堂片段中畫面所見投擲往警察方向的正在燃燒之物件到底是什麼,而非被告是否為投擲該兩件物件的人。

控方認同被告被捕時合作,沒有令警員受傷及造成財物損失。#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問及有甚麼損失,控方表示有特別計算及評估當時有什麼重大的財政損失。關於扣減刑期的求情,由於被告在審訊前承認了控罪,節省了法庭的時間,將會扣減三份一刑期。辯方表示被告擁有良好的背景希望法庭考慮輕判,惟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指良好的背景屬於扣減三份一刑期之內的考量。

案件押後至 2021年6月17日 1100在灣仔區域法院判刑,期間需還押懲教看管🛑

(按:被告進入犯人欄前,與旁聽人士熱烈揮手講再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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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判案書

CACC164/2020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7622&QS=%2B&TP=JU

CACC113/2018 (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1464&QS=%2B&TP=JU

CACC113/2018 (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2341&QS=%2B&TP=JU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 #判刑
#英語聆訊

A5:黎(28) 🛑已還押15日

控罪:暴動
A5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同案A3, A30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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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被告於2021年6月3日承認控罪,#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及求情按此閱讀]

📌判刑理由
被告參與位於金鐘道的暴動,CCTV 及各個新聞片段皆拍攝到A5的行為。

被告選擇承認控罪,明白需要面對長時間的監禁,仍希望完成刑期後繼續照顧家人以及貢獻社會。

暴動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根據上訴庭處理的梁天琦案,當中已有列明法庭在處理暴動案件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然而法庭需考慮每宗案件的背景及情況均不一樣。

案發當天的遊行,從銅鑼灣SOGO 至金鐘政府總部是一場非法集結,即使警方給予多次警告但示威者仍然未有散去。1545時,示威者到達金鐘政府總部。1648時,警員作出大規模拘捕44名示威者。

位於夏慤道的暴動於1545至1648發生
位於金鐘道的暴動於1700至1706發生
法庭接納這是一場(On-Going Riot) 持續性暴動

兩場暴動中,示威者亦有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硬物以及磚頭等等。示威者需要有相當程度的知識及時間準備汽油彈。

當A5 在現場被拘捕時,她配備頭盔,豬嘴以及重型手套(Heavy-duty gloves),可見她有預謀及有準備地參與這場暴動。頭盔可以保護頭部、豬嘴可以防止吸入催淚氣體、重型手套可以撿取非常熱的東西。
雖然沒有實際證據證明A5有使用重型手套,她有機會只是保管在背囊中。

雖然A5站在示威者的前線與警員對峙,但沒有實際證據證明她有領導的角色。根據CACC113/2018 案,法庭不能只關注被告的個人行為,而需要關注整場暴動連同其他示威人士的行為。

A5佩戴面罩遮蓋自己的面貌,亦用雨傘遮蓋自己,她的行為令警員難以追蹤他的身份。考慮到整宗案件的暴力性,法庭認為這是一場較大規模的暴動。法官指發生暴動的位置是香港重要的中心地帶,示威者佔據了主要幹道,而附近有不同的商業大廈,形容示威者的行動帶來了經濟影響。然而,法庭接納沒有證據顯示有警員在暴動中受傷或造成任何財物損失。

法庭於本案的量刑起點為 4 年9 個月,被告於審訊前認罪獲全數扣減1/3。因為被告熱心服務,經常參與義工工作,有良好的背景,法庭酌情再扣減六個月。
最後判處即時監禁 2 年8 個月❗️❗️

(更新於同日14:32)

(按:手足精神不錯,不時望向旁聽席打招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