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0929金鐘 🔥 #判刑
#英語聆訊

A5:黎(28) 🛑已還押15日

控罪:暴動
A5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同案A3, A30及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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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律師代表: #潘定邦大律師

被告於2021年6月3日承認控罪,#周燕珠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控方案情及求情按此閱讀]

📌判刑理由
被告參與位於金鐘道的暴動,CCTV 及各個新聞片段皆拍攝到A5的行為。

被告選擇承認控罪,明白需要面對長時間的監禁,仍希望完成刑期後繼續照顧家人以及貢獻社會。

暴動罪最高可判處10年監禁,根據上訴庭處理的梁天琦案,當中已有列明法庭在處理暴動案件判刑時應考慮的因素,然而法庭需考慮每宗案件的背景及情況均不一樣。

案發當天的遊行,從銅鑼灣SOGO 至金鐘政府總部是一場非法集結,即使警方給予多次警告但示威者仍然未有散去。1545時,示威者到達金鐘政府總部。1648時,警員作出大規模拘捕44名示威者。

位於夏慤道的暴動於1545至1648發生
位於金鐘道的暴動於1700至1706發生
法庭接納這是一場(On-Going Riot) 持續性暴動

兩場暴動中,示威者亦有向警員投擲汽油彈、硬物以及磚頭等等。示威者需要有相當程度的知識及時間準備汽油彈。

當A5 在現場被拘捕時,她配備頭盔,豬嘴以及重型手套(Heavy-duty gloves),可見她有預謀及有準備地參與這場暴動。頭盔可以保護頭部、豬嘴可以防止吸入催淚氣體、重型手套可以撿取非常熱的東西。
雖然沒有實際證據證明A5有使用重型手套,她有機會只是保管在背囊中。

雖然A5站在示威者的前線與警員對峙,但沒有實際證據證明她有領導的角色。根據CACC113/2018 案,法庭不能只關注被告的個人行為,而需要關注整場暴動連同其他示威人士的行為。

A5佩戴面罩遮蓋自己的面貌,亦用雨傘遮蓋自己,她的行為令警員難以追蹤他的身份。考慮到整宗案件的暴力性,法庭認為這是一場較大規模的暴動。法官指發生暴動的位置是香港重要的中心地帶,示威者佔據了主要幹道,而附近有不同的商業大廈,形容示威者的行動帶來了經濟影響。然而,法庭接納沒有證據顯示有警員在暴動中受傷或造成任何財物損失。

法庭於本案的量刑起點為 4 年9 個月,被告於審訊前認罪獲全數扣減1/3。因為被告熱心服務,經常參與義工工作,有良好的背景,法庭酌情再扣減六個月。
最後判處即時監禁 2 年8 個月❗️❗️

(更新於同日14:32)

(按:手足精神不錯,不時望向旁聽席打招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