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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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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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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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2/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A2: 趙(17)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

PW7 軍械法證專家黃金鋒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日1000區域法院第卅八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律政司代表: #高級檢控官羅天瑋

1023 D5:吳政亨
申請以下條件保釋:
。15萬現金
。15萬人事擔保
。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報稱地址居住,如更改須24小時前通知警署
。每天警署報到
。宵禁令午夜0000至0700
。不接觸外國官員等
。不參與任何選舉
。不作出任何危害國家安全言行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選擇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 - - - -
1050 D4:鍾錦麟
申請以下條件保釋:
。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發放任何可能有合理理由被視為危害國家安全的言論或行為
。承諾不會組織、安排、參閱任何選舉
。不聯絡外國議員或其他人員
。10萬現金
。10萬人事擔保
。不得離港
。每週三次報到
。居於申報地址
。承諾會淡出政壇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選擇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 - - - -
1116 D45:王百羽
申請以下條件保釋:
。不離港也無法離港,旅遊證件早已被國安處沒收
。願意遵守更加嚴苛保釋條件
。保釋金加2萬至7萬元
。多加一個3萬人事擔保
。維持巫啟航區議員人事擔保
。承諾堅守陳詞中12G至J段條件(不組織參與任何選舉等)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選擇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王伯看似瘦咗幾十磅,進入羈留室前與旁聽席揮手互相打氣 #撐住啊


三人均須繼續還押,期間可以向高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206香港 #電話滋擾 #新案件 ⭐️

👤陳 (18)

控罪:不斷打電話《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20(c)條
被控於2020年12月6日在香港,在無合理因由下,不斷打電話給X,旨在對X造成煩擾、不便或產生不必要的憂慮。

申請押後3個月,以待民事藐視法庭另案的結果。
控方申請禁制令Gag order,禁止任何人士報道受害人的姓名或背景。法庭批准。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5000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報到2次
⁃ 不得直接或間接接觸控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 2021年9月6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施祖堯裁判官
#判刑
#0902荔景

D1 連 (19) 🛑已還押14 天
D2 郭 (22) 罪名不成立
D3 李 (19) 🛑已還押14 天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D1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港鐵荔景站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藏有一支彈叉和一包共 37 粒的鋼珠。

(2) 公眾妨擾罪 [所有被告]
各被告同被控於同日,連同其他人干擾港鐵荃灣線的列車服務,並對公眾造成妨擾。

裁決結果 (只包括定罪結果)
D1:控罪(1) ‼️罪名成立‼️
D3:控罪(2) ‼️罪名成立‼️

————————————
📌 詳細審訊內容
第一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 Part 3)
第二天審訊
第三天審訊
第六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第七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第八天審訊 (Part 1 / Part 2)
結案陳辭
裁決

————————————
此前,法庭已為D1 及D3 索取了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的報告。

📌 D1 的求情理由
報告反映更生中心與勞教中心並不適合D1,因此判監為剩下選擇。D1 現年20 歲,過往曾從事不同工作,亦有其他非同類型案件的案底。他在保䆁期間因別的案件被處以緩刑,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該宗案件的嚴重性較低,而該案的案情可反映被告並非有組織及預謀地犯案,只是因一時疏忽而干犯。此外,辯方律師亦盼法庭在判刑時能考慮到被告仍很年輕。

被告的意願是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監禁並盡快開始服刑,以讓他可盡快回歸及融入社會,展開新生活,以上是進一步求情陳辭。

📌 D3 的求情理由
D3 現年20 歲,報告反映他不適合勞教中心,判以更生中心將更為合適,被告同意報告的內容。

被告有三封求情信。第一封求情信是由被告就讀的專上學院之教授和博士所撰寫。教授為被告的通識科老師,形容被告求學認真、勤奮,對時事及社會變遷的議題有興趣,並常常反思,盼被告能盡快重歸學習,將來回饋社會。博士為專上學院的副院長,求情信指被告於去年完成了該學院的課程,博士形容被告聰明有禮、品性善良,十分活躍於學校活動,前程良好。被告希望能繼續學習,已報讀某大學的學士學位課程,該科程將於本年9月1日開學,被告盼望能夠預期上學,展開大學生活。

在父母為被告所撰寫的求情信中,表達了被告非常熱愛音樂,一直努力學習,對於未來有夢想規劃,因此報讀了創意媒體的課程,並預期將來可從事心中的理想工作。案件發生至今已一年多,父母觀察到兒子消瘦了不少,亦感受到兒子在過去一年承受着巨大的壓力。父母表示會尊重法庭的決定,但希望法庭可考慮輕判,讓兒子可盡早回歸學習,繼續追尋夢想。被告的朋友和同學亦為他撰寫了求情信,信中表達了他們十分希望被告能盡快展開新的校園生活。

被告的背景報告正面,被告沒有參與過任何非法的抗爭活動,已報讀了大學,希望可重返校園,盼望法庭可考慮輕判。辯方律師表示於上次陳辭中亦有建議為被告索取感化令,指被告在港鐵列車上所涉及的事情簡單,時間較短而且持續不久,而以往同類型的案件多判以罰款。

#施祖堯裁判官 表示同類型案件可判以最高罰款$500 及監禁三年,表示需考慮案件有沒有其他背景及事件是否為單一性。就本案而言,事件的背景牽涉了政治元素,是針對反修例而發生,故控方是以普通法作起訴,一經定罪可最高判監七年。因此,認為辯方律師作出這樣的比較並不合適。

辯方律師最後補充,就着法庭對被告的手提電話作充公的命令,辯方律師重申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的手提電話是一個犯罪工具或曾被用以犯案,因此有違充公令的要素,希望法庭把該部手提電話歸還被告。

📌 D1 的判刑理由
#施祖堯裁判官 引黃之鋒案例,表示若被告是在審訊後被定罪,即使被告表示尊重法庭之判決,亦不等於有真誠悔意。本案中,D1 是經審訊後被定罪。被告現年20 歳,與父母同住,有責任感,希望能努力幫補家計。被告讀書時的成績不理想,過往曾因其他非同類型案件被判入勞教中心,因此更生中心不適用於本案的判刑。除本案外,被告亦牽涉於另一宗與2019 年反修例社會事件有關的案件中。

關於案情,被告否認案發時管有相關涉案背包。裁判官指被告的褲袋中藏有37 粒鋼珠,如配合背包內的彈弓即可被使用,而案發時正值上班時間,有機會傷及無辜途人,後果不堪設想。

考慮到被告的背景,裁判官認為被告的守法意識薄弱,因此沒有理由輕判,同意報告所指更生中心及勞教中心均不適合被告,故‼️判處12個月監禁‼️

D1 亦有另一案件DCC737/2020 將於2021年6月10日在區域法院審理。

📌 D3 的判刑理由
D3 現年20 歲,與父母同住,是一名學生,剛完成專上學院的課程,準備升讀大學。懲教署的報告反映了被告並不適合勞教中心,而更生中心為更合適的選擇。

#施祖堯裁判官 引案例指出公眾防擾罪需考慮案發的背景及目的,否則「未免脫離現實」。就本案而言,當日確有市民針對着反修例事件而作出不合作行為,因此對於本案,裁判官有以下的考量:
① 本案是經審訊後定罪,顯示被告沒有悔意
② 在當天的事件中,動用了不少港鐵站職員及警員以防止事件發生
③ 案發時正值上班時間,對其他市民造成煩擾
④ 案發時被告以口罩遮蓋面容,有掩飾身份之嫌,亦顯示有預謀犯案,而非衝動下干犯
⑤ 被告的行為有機會激使他人參與,或激發他人的情緒而引起其他衝突

綜合以上,裁判官表示為保障公眾安全,需判處阻嚇式的刑罰。考慮到被告的背景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決定‼️更生中心‼️

📌 判刑

D1:‼️判處12 個月監禁‼️
D3:‼️判處更生中心‼️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律政司代表: #高級檢控官羅天瑋

1244 D3:趙家賢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選擇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1303 D18:劉澤鋒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選擇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二人均須繼續還押,期間可以向高院原訟庭申請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未知案發日期
#提訊

畢/女村長🛑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普通襲擊
(庭上未有讀出案情)

1035 開庭

被告到現時仍未有律師代表,因此控方未能與其商討同意案情。

被告稱第一次上庭時有當值律師代表,而自己本來也有私人律師,惟其後未能聯絡私人律師,也沒有收過任何法律文件。

控方指自第一次上庭後,曾有律師發信給控方取文件,但該律師指其後未有收到被告人指示,因此今天不會代表被告上庭。

案件暫時押後,以供被告與是日當值律師見面。


1217 再開庭

當值律師指被告同意她於下一次聆訊繼續為其代表,並申請押後8星期以索取最新一份精神科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27日10:30於屯門裁判法院一庭進行答辯。若被告人選擇不認罪,會於同日進行審前覆核。期間被告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10/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
A4作供完成,辯方不傳召證人

審訊程序完成。

控方需於6月16日 16:00前交書面陳辭予辯方及法庭存檔,辯方需於7月5前交書面陳辭予控方及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 09:30 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辭。

A1, A2, A4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 需繼續還押‼️‼️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2/5]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

所有控罪不認罪

早上進度:
已完成主問及盤問PW3 女警13269 當時隸屬港島區第二區隊第三小隊,負責搜查D2的女警員。播放警方拘捕D2錄影片段。

已完成主問及盤問PW4 17625(基督徒)(聽唔到名)負責搜查D2的警員

已完成主問及盤問PW5 13696 雷偉豪(音) 當時隷屬西九龍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

12:47休庭,下午續問 PW6 34683 (拘捕D3)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六庭
#葉成林暫委裁判官
#20200808中環
#審訊 (1/1)
#英語聆訊
#傳票案

馬(21)

控罪:
在指明期間內,於進入或身處指明公眾地方時沒有佩戴口罩(法例599I)


背景:
2020年8月8日下午12時及2時許警方前後兩次接獲報案,指中環皇后大道中近戲院里交界對開有人懷疑未有佩戴口罩,利用擴音器及結他自彈自唱,警方第二次前往處理投訴後發出違反599I定額罰款通知書。

—————————————

控方表示修改控罪書上之地點及時間,被告不反對。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本案以英文審訊),不認罪

控方表示有3名警員證人(包括一證物鏈證人),但只會傳召2人並主要依賴一段現場警方隨身鏡頭拍攝錄影片段。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

庭上先播放警方片段之呈堂光碟(P1),可見警方接獲投訴第二次到埸時被告沒戴上口罩唱歌,裁判官再問被告是否維持不認罪,被告確認。裁判官提醒本案控罪是會判罰款,審訊前認罪可有三至四份一扣減,被告表示明白。

📌PW1 PC 24911 蔡俊豪(音)(處理投訴及發出告票) 作供
主問
當天軍裝當值1217收電台指示去皇后大道中戲院里交界處理投訴一男子沒戴口罩表演音樂。當時PW1同WPC 28673 及警長47129同往上址。到達後現場見一外籍男子在花槽前表演結他自彈自唱,身前有個咪架,有1口罩掛在咪架上。證人表示在四五米距離觀察了三四分鐘,上址多行人約有五六人在看表演。之後PW1上前以英語要求帶回口罩,表示違反了公眾地方口罩令並提醒表演期間要注意音量,同時有問被告身傍表演器材問題。逗留了八至十分鐘後所有警員離開。

1406證人再接到電台命令往處理相同投訴,約1414三人加警署警長謝錦泉到達,證人在八米距離觀察了1分鐘,被告依然沒有戴口罩唱歌,這次仍然多行人但PW1不肯定有多少個觀眾。WPC 28673開着隨身攝錄機後警員上前用本地話要求被告帶回口罩並指因違反599I 在公眾場所需佩戴口罩, 會向被告發出定額罰款通知書。被告聽到警告後帶回口罩並收到證人發出之罰款通知書,警員逗留了20分鐘後全部離開。

法庭之後播放P1片段,證人確認地點及當時案發情形。

被告盤問
警員作供提到有五六個人在聽音樂表演但被告指P1片段見不到,PW1作供指是第一次投訴到場後見五六位觀眾,P1片段是第二次投訴到場處理情形,所以看不到

📌PW2 WPC 28673 謝凱欣(音) (現場使用隨身攝錄) 作供
主問
1217電台命令去案發地點處理投訴有人唱歌沒有戴口罩,PW2聯同PW1、警長47129,輔警3577前去上址處理,約1226到達,證人在行人路觀察被告沒有戴口罩唱歌,一個口罩掛在咪架上,PW1上前警告違反口罩令,警告後被告帶回口罩而警員約逗留10分鐘後離開。
1403警方在接到電台通知往上址處理一樣投訴,約1414證人到達,在距離被告10米外觀察兩三分鐘,被告依然沒有戴口罩唱歌,證人形容當時不多行人觀眾亦少人,1418時警長47129命令證人開啟隨身攝錄機記錄被告當時唱歌及現場環境情況,警員24911(PW1)之後向被告發出罰款通知書。PW2確認那天是自己第一次使用隨身攝錄幾,早上檢查過相機運作正常,現場開機前也有確定操作正常,並確認錄影片段準確紀錄並沒有受任何干擾。

📌控方案情完結,沒有中段陳詞

表面證供成立

📌被告作供
被告指自己當日中午於皇后大道中及戲院里交界彈結他及唱歌表演音樂,離家後至開始唱歌時都有戴上口罩,但因為帶住唱歌呼吸唔舒服亦認為唱歌時可以除下。被告同時解釋不可能長時間如1小時戴住口罩唱歌,自己認為口罩亦阻止觀眾欣賞歌手面部表情及令聽眾聽不清楚歌聲,最後一點是當天夏天天熱配戴口罩會感焗促。

控方盤問
被告確認自己是一名音樂表演者,街頭表演是自己工作賺取生活費。自己不記得當日口罩帶過幾耐時間。警員前來警告後自己有戴回口罩。被告不同意控方指口罩不會有顯著影響唱歌表演。而被問到戴口罩也可以唱歌,被告回應可以但要視乎唱什麼歌。被告最後指出當日警方到場沒指是收到投訴沒有戴口罩唱歌

裁判官提問
裁判官在P1片段見到被告身傍放了poster問上面是寫什麼,被告回答是自己社交媒體資料。裁判官再問當天表演直至警方前來是否收到金錢及有多少,被告回答有金錢收入但太久不記得多少。

🎈案件押後至6月2 (明天) 1530東區裁判法院第6庭作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提堂
#港區國安法 #初選47人

律政司代表: #高級檢控官羅天瑋

1455 D39:范國威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選擇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1457 D31:吳敏兒
‼️撤回保釋覆核申請‼️

15:39 D47:余慧明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選擇放棄8天保釋覆核權利

三人均須繼續還押,期間可以向高院原訟庭申請保釋。依家黃雨,離開法庭前記得開遮☔️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葉啓亮裁判官 #拒捕
#1108黃大仙 #續審[2/1]

👤吳(29)

控罪
(1)抗拒正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8日香港九龍龍翔道黃大仙繞外,抗拒一名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19037。
———————————————
控辯雙方確認證物D1a(中文譯本)後,正式呈上法庭。

較早前控辯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控方沒有補充,辯方重申望法庭判被告無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4日 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暫定)裁決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注:十三庭仍有審訊,旁聽人士請留步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胡雅文法官 #港區國安法
🙎‍♂️鍾翰林(19) 🛑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
① 串謀發布煽動性刊物
鍾翰林被控於2020年4月2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串謀發布煽動刊物,即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事項。

② 分裂國家罪
鍾翰林被控於2020年7月1日至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與其他人積極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已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③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19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Paypal HK Ltd.(後補)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133,417.69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④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
鍾翰林被控於2018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7日期間在香港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項財產,即以該他的名義在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持有賬戶內總值港幣$564,318.19的款項全部或部份、直接或間接代表任何人從可公訴罪行的得宜而仍處理該財產。


--------------------------
📌審前覆核定於2021年8月16日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暫定在2021年11月2日 09:30開始進行為期7天的中文審訊。辯方將爭議鍾翰林警誡供詞及錄影會面的自願性。

🔴鍾翰林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服刑。🔴

(翰林離開被告欄時有向大家點頭)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181014中環
#提堂

D1:周(28)
D2:黃(21)
D3:許(18)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D1-3)
(2) 普通襲擊 (D2)

案情:
(1) D1-3被控於2018年10月14日,在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威脅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2) D2被控於2018年10月4日,在香港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內,襲擊香港葵青區議會葵盛東邨選區議員周偉雄。

背景:
「守護大嶼聯盟」於 2018 年 10 月 14 日遊行後於政總舉辦論壇,反對特首林鄭月娥的「明日大嶼」填海計劃。在接近論壇完結時,約十多名戴口罩人士衝到台上「搶咪」,與大會人員爆發衝突。 事隔超過 2 年,3 名被捕男子現各被控一項參與非法集結,當中一人另被控一項普通襲擊。

答辯
D1 不認罪
D2,D3 分別以剛轉換大律師及需向控方索採文件申請押後答辯。

案件押後至 7月9日 1430 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提訊
#胡雅文法官 #營救理大
#1118尖沙咀 #1119尖沙咀 
👩🏼D4:吳(22) / 🙎🏻‍♂️D5:劉(27)

控罪:暴動 [D4&D5]
兩名被告同控於2019年11月19日在九龍厚福街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本案的案件管理詳情按此

🎉🎉控方檢視D4&D5提出的新證據後,決定撤回針對他們的暴動罪。🎉🎉

--------------------------
本案其餘3名被告於2021年6月2日 09:30在灣仔區域法院林偉權法官席前進行審前覆核。由2021年9月14日 起進行為期10天的中文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01銅鑼灣 #申請

周(64)  🛑服刑中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2020年7月1日,在香港銅鑼灣怡和街19號至31號樂聲大廈外行人斑馬線中央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解釋,而留下一個交通圓筒,對在上述公眾地方的人和車輛可能造成阻礙。

被告上月承認控罪,法庭於5月24日判處他3星期即時監禁。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5837

辯方於5月25日向法庭入紙就刑期上訴,因此今日申請保釋得候上訴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 保釋金$10000 + $10000(人事擔保)
⁃ 不得離港,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包括BNO)
⁃ 居住在報稱住址,地址更改需於24小時通知警署
⁃ 每周警署報到1次

羅德泉強調保釋唯一原因是刑期只有3星期,並不是覺得自已的判決有問題。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審訊 [2/5]
#20200229旺角

D2麥(27)
D3王(28)
D4陸(23)

控罪: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2)
2020年2月29日在旺角彌敦道610號外的公眾地方管有1罐噴漆、1枝螺絲批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D3)
同日同地管有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

4.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D4)
同日同地向人群拋膠水樽,以誘使別人擾亂公眾安寧

—————————-

所有控罪不認罪

早上進度:
PW3 女警13269 作供完畢
當時隸屬港島區第二區隊第三小隊,負責搜查D2的女警員。播放警方拘捕D2錄影片段。

PW4 警員17625(姓名有待補充)(耶)作供完畢
負責搜查D2的警員

PW5 警員13696 雷偉豪(音) 作供完畢
當時隷屬西九龍反三合會行動組第二隊

下午進度:
處理承認事實(D3在警署被檢取的物品,列為控方證物P25-P31)

PW6 34683 蔡家興(音)作供完畢
D3拘捕警員

W7 DPC 11143 陳志方(音)作供完畢
負責D4搜身

明早會傳召偵揖警員15590 (辯認證人)及播放片段。

案件押後至6月2日1430同庭續審,期間各被告以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區域法院第卅三庭
#陳廣池法官 #審訊 [2/8]
#0929金鐘

D9:莫(33)
D10:楊(20)
D38:李(22)

控罪詳情:
(1)暴動
D9,D10,D38 同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金鐘夏愨道政府總部外一帶,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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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審訊🔖🔖🔖

📌傳召證人PW3 警長 (聽唔到🙇🏻🙇🏻

控方主問
🖥播放P57 CCTV片段
🖥播放P64 ATV直播片段
🖥播放P64 TVB剪輯片段
🖥播放P58 一個示威者身上嘅攝錄裝置影到嘅片段

片段均顯示2019年9月29日16:20時在政總外(夏愨道近添華道)。天橋上有人向政總掟雜物及汽油彈、水炮車射藍色水、警方發催淚彈、橋上行車線車輛偶有被阻擋但無停止、有示威者喺夏愨道掟雜物向政總外牆嘅石屎及玻璃。

控問證人做過啲咩,PW3指「我淨係喺警察開始拘捕嘅時候作警告」。

📐D1大律師盤問
PW3指牠當時在政總地下警察行動室,透過政總鏡頭及網上媒體見到警察係政總衝出與示威者四散向統一中心的情況。PW3同意行動室鏡頭睇到四方八面,16:39時警方進行拘捕行動嘅一分鐘後,夏愨道嘅四方八面就再無暴力或掟嘢,現場情況平伏咗。

📐D2大律師盤問
PW3確認當日暴亂只有發生喺兩地方,圖片pp73 cctv1/5及p.50 tv 3/1(夏愨道添華道天橋底)。

📎陳官再問當日是否得呢個兩地方有暴亂,PW3指佢喺警察行動室淨係見到呢兩個位有發生。PW3亦確認鏡頭可以zoom in/ou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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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4 高級督察 韋鑑洸。當日是中區活動管理組主管,於政總內當值,負責防衛政總及監察中區情況。

證人確認當時情況同畫面片段及截圖pp73 相同。片段所見示威者由畫面左邊掉東西向牆(建築物外圍),證人指不清楚是甚麼物質,只知是堅硬物質

法官問知唔知點解由下向上掉。證人估計有地方已損毀,所以繼續向果個方向掉,亦不清楚有冇人清理該範圍。證人不能確定畫面中煙霧會否是催淚煙,表示亦有可能是在場人士做的煙霧。表示警察防線係水馬範圍內,當時交通有受阻礙但未至於停頓。交通由西向東行中。

16:30 - 於政總一樓餐廳透過窗戶觀察夏愨道情況。PW4見到多於五百名黑衣示威者手持雨傘及鐵通喺添馬街往政總推進。示威者有使用汽油彈、磚塊、硬物,以投擲或拉橡根攻擊政總及防線內嘅警員。

16:30時佢同其他特別戰術小隊到政總緊急出口等指示衝出去拘捕喺夏愨道嘅暴徒。16:48時PW4衝到夏愨道巴士站,見有一對男女有襲警,佢上前制服該女子。16:55時交比特別戰術小隊嘅女警負責。
人員。


🖥播放P64 TVB片段
🖥播放P61片段(由政總一樓餐廳拍攝嘅畫面)
PW4指畫面為夏愨道東行線巴士站位置,片段顯示有人唧液體以助燃,但唔知火種係幾時或由邊個留低。

📎陳官問可否由該位置發射橡膠彈,PW4指一樓係密封,射唔到,𥦬有貼反光玻璃紙。


📌拘捕D1的過程
之後韋鑑洸走到夏愨道西行左一線,見到夏愨道石壆下有一名男子(身穿頭套、護目鏡、粉紅色濾罐防毒面罩、黑tee、黑手袖、深色褲、深色鞋及灰背囊)向西近添馬街方向嘅警務人員投擲咗一塊磚塊。PW4估計同該男子距離十米,兩條行車線。

當時係日光,視線無阻擋。PW4嘗試喝止該男子後再上前拘捕;該男跑去海富,無離開PW4視線,十幾秒追截到、屬直線路程,由第一眼距離兩條行車線,跳落去內夏愨道縮短至三四米,跑返上行人路再變為距離一兩個手位。

PW4確認制服咗嘅男子係D1及相冊中嘅裝束,辯方無爭議。
韋鑑洸制服D1需時大概一分幾鐘,佢先扯甩D1防毒面罩,希望令佢吸入催淚煙。途中有其他人干擾拘捕(扯佢走、搶犯),有人打到PW4嘅手,但佢有防具所以無特別傷,直到同事支援先成功制服。其後將D1交比總部應變大隊警員6343,將D1離現場,PW4就去處理其他非法集結。

📎陳官問P67第18張相有背囊套,問PW4係邊度搵到,PW4指當時見到為灰色背囊,而佢無喺現場搜身,所以唔知喺邊搵到。

🖥播放P57 CCTV片段
同意鏡頭警察從政總衝出。
以截圖P74(16:49:29)指出PW4第一眼見到D1嘅位置、追截D1方向及拘捕位置(內夏愨道嘅行人路、天橋電梯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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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審訊🔖🔖🔖

由D1大律師盤問PW4 高級督察 韋鑑洸

📌辯方質疑並無掟磚一事
PW4韋鑑洸同意案件主管有將眾多影片嘅硬碟交比佢去認出PW4或D1(包括掟磚行為、追截、拘捕及制服嘅過程),但佢認唔到牠和D1嘅互動,喺口供紙及調查報告有提及係見唔到。PW4只見到新聞片段影到佢其後係海富中心發警告,此片段未呈堂。

PW4指以佢所知當時16:48應該有超過五百人衝出;同意佢當日追捕過一對男女,拘捕咗該名女子。本身男女係拖住手走,該走甩咗個位男子曾經用右手持傘攻擊其他警員,PW4當時喺三四條行車線(約十幾米)距離。

辯方及陳官提問下,PW4指佢當時見到一名著深色衫嘅男子喺地下執起一舊相信係灰色磚頭嘅物件,但唔記得一半定一舊。辯方指出PW4三份口供從來沒有提及過該掟磚男子用左或右手掟,但走甩咗嘅該名男右手持遮襲警就有寫口供紙。PW4同意。

辯方再指出PW4無紀錄會否因為該男子無掟磚,或者係視線受阻而睇唔到;PW4不同意。PW4指佢口供紙寫漏咗係佢嘅錯誤,同意記事冊亦無提,而口供紙係根據記事冊而寫所以有呢個錯誤。PW4指牠記得掟磚者用右手掟,因為見到佢面向西邊以右手執起磚塊再掟。


📌辯方質疑PW4視線曾離開掟磚者
辯方指PW4身上有廿磅裝備、石壆高約一米,PW4過石壆時應要望住石壆,因此牠視線曾有離開過男子,PW4不同意。牠只同意跨石壆時有望石壆,但佢指佢視線無離開過目標嘅男子。

(陳官指過唔過到石壆好個人,陳官自己就過唔到,但警員平時訓練有素,問PW4係咪受訓於特別戰術隊,佢稱當時唔係)

就掟磚人裝束的描述,PW4韋鑑洸同意:
⁃ 掟磚人裝束與其他示威者相似,身形無特別高矮肥瘦
⁃ 無見過掟磚人正面,只見到側面
⁃ 由掟磚及跨過石壆去追嘅過程都係未見到掟磚人嘅容貌
⁃ 同意當日戴豬咀嘅人多不勝數

(PW4話「我估到你係想問題中話我認唔到掟磚者」,陳官叫佢唔需要估控辯問題嘅目的,只需要答問題)PW4當佢將D1頭套及面具除低就見到D1嘅髮型及容貌,佢對此非常深刻。


🔴話說上晝其中一段片段來自「示威者身上鏡頭」。。。


案件押後至6月2日上午10:00續審。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20201208將軍澳

施/ 理大廚房佬 (39) 🛑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詳情:
被控於2020年12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尚德邨A停車場外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案件押後至本年7月13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須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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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當晚到尚十悼念周梓樂,期間把雜物放在地上並沒有聽從警方勸喻收拾地上物品,一度情緒激動指罵警員,最終以涉嫌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被捕。
#粉嶺裁判法院第六庭
#陳炳宙裁判官
#1103大埔 #審訊 [1/3]

林(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涉在大埔太和路用腳踢警員pc16194)

被告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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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庭內約10人~
0931 開庭。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淑嫻裁判官 #1012旺角 #提堂

D2 李(32)
🥺曾經因 #20200122屯門 而判監八個月,按此

D1已判監六個月,按此
D3於上一次上庭後便沒有消息,按此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6.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案情:
2019年10月12日,在旺角警署外的公眾地方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及身處非法集結時用口罩、頭罩及圍巾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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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49 休庭至1000,待控辯雙方討論各自的專家證人作供方式,本日提堂重點為被告是否適合答辯
1149 早休至1205
1300 午休至1430, 辯方第一名專家證人的盤問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0930時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4庭進行,午休後將處理辯方第2名專家證人的作供
1432 開庭 1620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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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辯雙方
控方:蔡夢帆檢控官
辯方:黃瑞紅大律師 黃纓淇大律師

本日重點為被告是否適合答辯和審訊,期間控辯雙方一度提及被告涉及的另一宗案件,遭裁判官質疑是否「要起被告底」。

承認事實
1. 葵涌醫院 梁沛行醫生 在30/11/20撰寫的報告列為P2,在25/3/21撰寫的報告列為P3。
2. 西九龍精神科中心 吳凱怡醫生在16/12/20撰寫的報告列為P4,在25/3/21撰寫的報告列為P5。
3. 私家精神科 黃宗顯醫生在28/02/21撰寫報告
4. 私家精神科 郭偉明醫生在22/02/21撰寫報告
5. 以上4位醫生均在精神科專科醫生名冊內
6. 各專家身份無爭議
7.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傳召控方第一專家證人 梁沛行醫生

控方主問
梁醫生2008年中大內外全科醫學系畢業,2009年至現在達11年多在精神科工作,其中在智障科工作達9年半,曾與數以百計智障人士會面,在2019年4月亦有到英國某醫院智障科持續訓練。

📌P2的結論
在兩次與被告會面時,梁醫生均問被告以下問題:
1.知唔知被人告緊咩事?答:明白
2.知唔知有罪無罪分別?
3.知唔知被判有罪的後果?答:有可能坐監
4.知唔知有權搵律師?答:知道
被告有輕度智障,就被告的答案,梁醫生認為被告明白自己比人告緊、明白無罪同有罪的分別、知被判有罪的後果、亦明白有權搵律師,遂認為他適合答辯和審訊

📌P3的結論
第二次會面時,就問題1,被告表示自己被人告緊非法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但不知被人告緊蒙面法,就問題4,被告表示唔記得自己有無律師。就被告的答案,梁醫生這次作出被告不適合答辯和審訊的結論。

- 梁醫生不明白為何被告兩次會面的答案有不同

- 就主控質疑被告係唔識答定唔想答他問題,深醫生表示有可能是被告是輕度智障人士、唔記得、唔想答等三種可能性,但要判斷具體是哪種原因有困難。惟深醫生認為被告唔想答的可能性較大,因他查看被告醫療記錄被告無頭部創傷的記錄,不會記性無端差左,連有無律師都唔記得。

辯方盤問
- 就被告不明白問題或問題太複雜所以被告才唔想答的可能性,梁醫生指自己一度亦有此擔心,但認為被告連有無律師都唔記得的可能性較低。

- 就被告有可能在第一次會面短時間前見過律師,在第一次會面與第二次會面間長時間已無再見律師,因此造成答案不同的可能性,梁醫生認為被告在第一次會面時能說出律師會幫佢,但第二次連有無律師都唔記得的可能性較低

- 梁醫生強調,即使是輕度智障人士亦會擔心切身利益,即使他們記憶力比正常人弱,重要事情很少會完全不記得。加上梁醫生作為被告的主診醫生對其病歷有基本了解,在兩次會面前亦有與被告就覆診福利等會面,因此認為自己的觀察準確。

- 就字眼問題,梁醫生澄清被告知自己被人告蒙面法,但不明白蒙面法的內容,非法集結和藏有攻擊性武器是被告自己說出,蒙面法是梁醫生提醒被告他才知道。

- 就辯方質疑輕度智障人士回答問題時會否無邏輯、跳下跳下和零散,梁醫生表示他們在回答問題時的確會有邏輯不清楚的情況,但不會完全無邏輯。

- 就辯方詢問輕度智障人士在理解同一問題時會否因心情、情緒、生理狀況、環境等因素影響下而作出不同甚至相反的答案,梁醫生表示此情況時有發生。

控方覆問
-梁醫生指被告在不同醫院轉來轉去,未能回答當了被告的主診醫生多久,但指電腦有記錄。

控方第一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控方第二專家證人 基督徒 吳凱怡醫生

控方主問
吳醫生為葵涌醫院駐院醫生,亦會負責西九龍精神科中心門診。2013年畢業於香港大學內外全科醫學系,2014年開始接觸精神智力障礙領域,5年前經考試成為英國皇家精神科學院會員。見過數以百計智障人士。

📌P4和P5的結論
吳醫生兩次會面均採用與梁醫生一樣的系統性問題,第一次會面後她作出被告適合答辯和審訊的結論,第二次會面後則作出被告不適合答辯和審訊的結論。理由是被告第二次會面時表示知道其中一項罪名是非法集結,但不知道甚麼是非法集結,他不知道當日發生的任何事,只是向吳醫生表示當日被棍打中頭。被告亦不知認罪與不認罪的分別,不知自己的律師姓甚名誰,亦不能說出有否見過律師,只能表達「有人幫佢搵過律師」。

吳醫生認為被告兩次會面給出不同答案有兩大可能性:
1. 時間線:被告有可能第一次會面前見過律師,較清楚罪行內容,第二次會面相隔較長(數月後),輕度智障人士記憶力差,唔記得唔出奇。
2. 智障人士的局限:智障人士不論程度在語言、推斷、危機處理、概念知識掌握、情緒管制能力都會較常人弱,隨案件發展造成的壓力可能造成被告對事件的認知和推斷改變,而兩者相關,被告忘記了亦不出奇。

- 就主控詢問如有人願意向輕度智障人士講解法律程序、案情、認罪不認罪分別等他們能否理解,吳醫生表示假如重覆和詳細講解,他們有機會理解,但比起常人仍有一定距離。而比指示律師則更為困難,因他們不知如何維護自身權益。例如被告第二次會面完全講不出事發經過,在第一次會面亦只能講出案發時自己身處位置。

- 吳醫生亦提及,自己在政府電腦系統內找不到被告因頭部受創而求醫的記錄,有可能被告在私家醫院求醫,在頭部被攻擊後記憶力亦可能有影響。吳醫生不是被告主診醫生,只與被告會面兩次。

辯方盤問
吳醫生指被告只能說出案發地點在旺角,不能說出事件經過、時間、人物等。

控方覆問
被告病歷可在電腦記錄中查閱,而醫生問問題時採用開放式的問法,被告無明確回應後不會再「chok佢」。

控方第二專家證人作供完畢。

傳召辯方第一專家證人 基督徒 郭偉明(音)醫生

辯方主問
郭醫生從事精神科醫生已達30年經驗,現時私人執業。學歷方面,郭醫生1986年香港大學內外全科醫學系畢業,1992年獲精神科學院院士,2009年赴新加坡研究精神科發展。在智障科經驗方面,郭醫生在1995年在葵涌醫院開創香港首個智障精神科部門,並推動以智障人士稱呼他們而非弱智人士。在1996年及2002年亦分別到荷蘭和美國接受訓練。在公職方面,郭醫生曾受世界衞生組織邀請作為亞洲兩名專家的其中之一協助更新一些與智障有關的標準(另一位是一名印度專家),亦曾任一NGO的副主席,亦是東華三院在成人智障方面的顧問,亦是一特殊學校的校董。

- 就智障精神科部門,郭醫生指該部門負責照顧in-patient和out-patient,外展工作,教育活動,支援NGO、家長等工作。在in-patient方面,設有45男45女共90張病床照顧病人。郭醫生表示西九龍精神科門診中心在瑪嘉烈醫院內,服務對象為大於16歲出現行為、情緒、精神問題的智障人士。

- 就主診醫生,郭醫生強調照顧智障人士需要continuity of care, 要問好多野,亦要了解病人背景家庭狀況,持續照顧,因此每名病人會獲分配一名主診醫生(CaseMo)。但郭醫生表示,每名主診醫生一個早上最多會有40-50名病人需要診症,包括新症和舊症,與每名病人會面時間不多。

📌回應梁醫生的觀點
- 就律師角色,郭醫生表示在與被告會面期間被告並無提及,只能表達「我唔知道,只係少少明,只要認就得」,顯然被告不明白律師角色,無能力按本人最大利益比指示律師。郭醫生進一步強調,即使是輕度智障人士,記憶力亦比常人「低好多,唔係低少少」。對比常人平均有100IQ,輕度智障人士只有60幾IQ,係一個significant嘅分別。輕度智障人士在學習、理解、解決問題、判斷、計劃、分辨先後次序的能力皆有缺損,不能如常人般處理複雜問題,不能正確理解社會信息,容易受操控、欺騙、欺凌等。

郭醫生指出,對於輕度智障人士適不適合答辯,要視乎:
1. 能否明白控罪及其性質、內容
2. 能否給予律師指示
3. 能否挑戰證人、律師和陪審團
4. 能否明白認罪與不認罪的分別
5. 能否明白司法過程(proceeding course).
上述5點對作出結論極其重要,問問題時亦需要多次重覆,15分鐘的評估顯然不足夠。

郭醫生指出,他認為被告適合答辯的能力是十分“borderline”,“more of the side of mentally unfit than mentally fit”,是一個“vulnerable defendant" ,指出法庭需有中介人(明白智障人士的特質又明白法律程序,不過據郭醫生所知,香港沒有這種中介人),避免複雜句子,以緩慢速度,不用抽象概念丶雙重否定(double negative)。只有庭上所有人都如此做,被告才可能有意義地參與司法過程之中。

郭醫生進一步強調,被告在整個早上的法庭程序中均沒有抬頭,沒有反應,說明他不能有意義地參與其中。而據報告結論被告智商與一名11-12歲兒童相近。

(按:下午內容稍後補上)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審訊 [3/6]
#1127馬鞍山

A1: 黎(19)
A2: 趙(17)

控罪:
(1) 明知而管有爆炸品
A1被控於2019年11月27日在校內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錫紙包載有4粒豌豆大小的粉末,即三過氧化三丙酮(TATP)
A2被控於同日同地,明知而管有一個錫紙包,載有共約 1/8 粒碗豆大小的 TATP 粉末
(2) 管有爆炸品
(3) 無牌管有彈藥
A1被搜身時發現管有一發空包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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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就反對TG對話紀錄作陳詞

辯主要理據為,若在盤問時,把與理大相關的事情,納入盤問範圍,將對被告的損害大於證據價值。

經討論後,辯方不反對與炸彈/炸藥相關訊息呈堂;控方將把與兩段與理大相關字句留白。

辯方仍希望法庭為昨天播放TG錄音訊息能否呈堂作裁決。

本休庭至1430,正現突然又開庭

現再播放TG錄音。

郭法官認為對話內容只是一個人約一個人在哪裡等,與控方及辯方相信均無損害。控方表明不會就錄音首部分「好難打」一段作任何盤問。控方會把聲音檔案後面部分刪除。

早休25分鐘,以讓控方修改同意事實

1146 開庭

控方提交承認案情3

沒有中段陳詞

法庭裁定2位被告面對的各項控罪表證成立。

休庭至1500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