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林偉權法官
#1118旺角 #審訊 [10/10]

A1:勞(22), A2:黃(26)
A3:連(29) 🛑已還押逾18個月
A4:鄭(39)

控罪:
(1) 暴動 [A1-A5]
被控於19年11月18日於九龍彌敦道及窩打老道交界附近,連同其他身份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2) 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A2, A3, A5]
於同日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3)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A5]
(4)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A5]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管有一把多用途鉗及一罐打火機燃料

(5)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A1]
被控於同日於彌敦道524A號後巷,未能在警員6982規定下出示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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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4作供完成,辯方不傳召證人

審訊程序完成。

控方需於6月16日 16:00前交書面陳辭予辯方及法庭存檔,辯方需於7月5前交書面陳辭予控方及法庭存檔。

案件押後至7月10日 09:30 灣仔區域法院進行結案陳辭。

A1, A2, A4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 需繼續還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