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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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Court Hearing @youarenotalonehk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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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信部】 @youarenotalonehk_mailbox


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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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1015立法會 #20201016立法會
#新案件

D1 黃碧雲
D2 尹兆堅 🛑因另案還押中

控罪:
1.藐視罪 (D1) 案件1
2.藐視罪(D2) 案件1
3.藐視罪(D1) 案件2
第382章 《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17(c)

案情:
案件1 (D1,D2):被控在2020年10月16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內,在立法會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擾亂,引致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案件2(D1) 被控在2020年10月15日,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室內,連同許智峯,在立法會的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引起或參加擾亂,致令該委員會的會議程序中斷或相當可能中斷。

背景:
2020年10月16日的控罪涉及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選舉主席程序。據悉黃碧雲被指將一張選票交給尹兆堅,該票與會議投票所用的票顏色相同,但內容有異。尹之後將該票放入投票箱,點票後發現多出一張。事件導致會議程序拖延5分鐘。

第2單案黃碧雲於同年10月15日在發展事務委員會選舉主席的會議上,到主席台「搶咪」發言,而許智峯另有舉動,最終黃離場抗議,拖慢會議程序。

兩人申請保釋獲批,條件如下:
-1000現金
-居住在報稱地址
-不得離開香港
-地址更改須在廿四小時內通知

兩案件押後至10月4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待終審法院完成權力及特權法案件(8月31日-梁國雄搶文件案)頒布判決後辯方再決定處理方向,🛑尹因初選47人案仍需還押。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20200302牛頭角

*16歲寶寶 (曾經還押約50日)

控罪:
(1) 意圖造成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
2020年3月2日在牛頭角上邨某單位意圖使警方身體受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即通渠水。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2020年3月4日在同地管有1把刀。

(3)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同日同地管有手銬、護目鏡、防毒面具、士巴拿、鎚、白電油、過濾罐、頭盔及護膝。

😡投訴😡
於2020年3月6日首次提堂,法庭書記最初讀出控罪時,被告表示聽不清楚,在辯方律師 #吳宗鑾大律師 的要求下,書記以更大的聲線讀出控罪。
辯方投訴指,被告被捕後,遭警方過度使用武力及大力掌摑,導致右耳有一段時間聽不到聲音,至上庭時仍未完全恢復。辯方又稱,被告多次要求會見律師但遭拖延,直至得悉他的傷勢後才獲安排送院。

=======================
剛獲批法援,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押後至2021年6月15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旁聽人士咪走晒啊,唔止你親友係手足,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提訊 #0829深水埗

A8:*14歲寶寶(案發13歲)(曾經還押約一個月)

控罪:
(1)暴動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2019年8月29日,在深水埗欽洲街深水埗警署對面,連同另案3人、一名外籍手足及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2)同日同地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投訴😡
https://publielectoral.lat/ProtestTooHK/286
https://bit.ly/2BJVylJ

========================
辯方申請押後以考慮答辯意向

李官批評事務律師遲遲不來蓋印,以保障少年被告的權益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1日 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旁聽人士咪走晒啊,唔止你親友係手足,下個手足都係手足)
(有某案手足與親友一起留低旁聽其他手足🥺💛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2中環 #提堂

D1 馬(19)
D2 郭(27)

控罪:
1.非法集結(D1)
2.非法集結(D2)

案情: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愛丁堡廣場外的龍和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此為之前案情,今日控方指有少少修訂但沒有讀出)

案件押後至同年6月7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便向控方索取未經使用材料。除D1更改報到時間及警署,其他以現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李慶年法官
#20200330跑馬地 #20200526灣仔 #提訊

A1甘(44)
A2倪(23)
A3區(22)
A4黃(18)
A5倪(20)
A6丁(43)

控罪:
1.縱火(D1-D4)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D5)
3.串謀妨害司法公正(D5-6)
(上次有新增控罪‼️但庭上沒讀)

案情:
1.2020年3月30日,在跑馬地成和道60號跑馬地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陳司橋的一輛私家車、跑馬地警署牆壁及地面🔥

2.D5被控於2020年5月26日,在灣仔交加街6號地下,保管或控制24個空玻璃樽、32罐卡式石油氣瓶、1罐天拿水、1樽天拿水、4罐汽油及3袋木塞

3.同日同地摧毀與刑事調查有關的證據,串謀妨害司法公正。

背景:
2020年3月30日凌晨有人向跑馬地警署投擲汽油彈,其中一枚落在警署停車場內,另一枚則擊中圍牆外一輛私家車。
據了解,警方調查案件期間,發現第5被告在工作的時裝店內疑有易燃物品,當時他正將一些潤滑劑倒入廁所,他曾向警方表示「阿媽叫我沖走啲嘢」。
(摘自紅媒東網)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文件及法律意見

保釋事宜:
A4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8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願意留下繼續旁聽的被告與親友😚so sweet)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723堅尼地城
#提堂

李(31)

控罪:管有爆炸品
於2020年7月23日,在香港堅尼地城一個住宅單位內,明知而管有、保管或控制爆炸品,即106克重的煙火物質,即低能量炸藥。

控方指初步調查進度報告已交,但需待政府化驗所及警方爆炸品調查科報告完成再決定控罪(呢個原因聽了幾次),因此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1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以便警方作最終調查及索取法律意見,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郭啟安法官
#0907沙田 #審訊 [8/6]
👥A1劉(45) A2謝(42) A3李(27)

控罪:
(1) 暴動 [D1][D2]
違反香港法例第242章《公安條例》第19(1)(2)條。D1、D2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沙田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1劉手足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以月餅罐擲向督察1663劉俊豪。

(3)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6(b)條。D3李手足被控於2於同日同地抗拒在執行職務的督察1663劉俊豪。

(4) 管有攻擊性武器 [D3]
違反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D3李手足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支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各被告均不認罪

================

盤問控方證人PW7完畢

辯方申請A3留院的醫療報告會以第65C條處理,獲批

16:07傳召最後一名證人PW8,辯方詢問關於八達通紀錄

16:31明天繼續盤問PW8

各被告不會傳召辯方證人

暫定2021年5月6日0930作結案陳詞,A1-2律師需於4月27日1200前傳送書面陳詞給控方,A3則於5月3日1200前傳送

🟢明天2021年4月14日0930再續審
(1642終於完庭啦!郭官於商討日期時,贈各位律師一句勵志說話:今天的事今天做)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005銅鑼灣
👥D1黃之鋒/ D2古思堯

🛑黃因另案服刑中🛑

控罪1: 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 (D1,D2)
2人被控於2019年10月5日,於香港與其他不詳人士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即反對蒙面法大遊行

控罪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D1):
D1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分的蒙面物品,即一個掛耳式口罩

背景:
D1 在1月29日在裁判官鄭紀航前承認2控罪。
D2 提堂時不認罪,案件已經在3月23至24在不需律師下完成審訊。D1判刑及求情可押後至D2審訊完結後處理。

控方指D1有3項類似案底,指他會在2021年8月出獄。

—————————————-

D1 鄧官前再確認承認兩控罪❗️

-就非法集結律師求情引用2014-16年葉寶琳,黃毓民等案例最好終判以罰款。本案是和平集結,沒有暴力元素,為時兩三小時。但鄧官回應被告有預計包括準備banner及直幡。至於第二控罪,律師指今天庭上播放RTHK片段可見黃最初沒有戴口罩,只是遊行時接受一外藉記者訪問後才戴上,用意不是隱藏身份,只是想示威表達公民抗命。

D2古 經審訊後裁決罪名成立❗️❗️

控方希望法庭依賴2013年古思堯燒國旗一案,當時古同樣不認罪,但沒有挑戰控方案情,沒有浪費法庭時間與本案相同。法官問被告求情有沒有嘢講,古說自己有第四期癌症需接受治療,但仍會全力配合法庭及懲教準備第十一次坐監,唔希望法庭同情,可憐。

🔥判刑速報
D1 即時監禁4個月❗️❗️
D2 即時監禁5個月❗️❗️

簡短判刑理由:
控罪(1)參考周庭2020年一案(HCMA 374/2020)非法集結量刑以12個月起點。然而本案人數、時間及行為遠不及該案,但鄧官同時指黃當日接受訪問是標誌性人物;古則拿著直幡,是帶領性人物。本案法庭會以6個月作量刑起點,D1認罪減去三份一即判處4個月。D2在審訊中沒有爭議案情扣減一個月。D1控罪(2)以15日監禁作量刑起點,扣減三份一後與控罪(1)同期執行

📍兩位精神不錯,黃在欄內不時望向旁聽席,古上午完庭前呼「人權大於政權!人民大於國家!」。判刑離開時黃向旁聽人士說「好掛住大家」後獲回應「撐住,加油💪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4/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4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協助拘捕A15

當日身穿畜龍裝當值,與總督察 7627 鄧智兆 同隊,並協助其拘捕A15。

A15被鎖上膠索帶時,PW37在場。

A15趴在電車軌上被7627 鄧智兆 壓住,當時A15戴住眼罩和防毒面罩,7627 鄧智兆 扯下其防毒面罩交予PW37,眼罩則在A15身旁,PW37不知眼罩如何由A15戴住變為在地上。

PW37問A15防毒面罩是否屬於他,又拾起眼罩問A15是否屬於他,PW37指A15答「係呀」,在A15面前將眼罩和防毒面罩放入A15的背囊內,眼罩放入背囊時沒有先用任何袋袋住。(按:A15當時揹住背囊,直播員實在難以理解PW37如何在A15「面前」將眼罩和防毒面罩放入A15背囊)

其後PW37及7627 鄧智兆 押A15到電車站,PW37搜查A15背囊和身體時,有取出眼罩,但沒有取出眼罩袋。

在影片NTS M077中20:09:36時,畫面左邊坐在電車站為A15,A15左邊一畜龍踎在旁手持一個膠袋為PW37,膠袋下有一個眼罩屬於A15,PW37指早前在搜查時由背囊中取出放在地上,沒有用任何袋裝住。

🌟 #陳仲衡法官 要求片段中可清晰見到A15的畫面,在20:09:51時A15被強光照射, #陳仲衡法官 不禁指「光到眼耳口鼻都見唔到」。

在20:11:15時可清晰見到A15容貌及傷勢。

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 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0907大埔

D1:韋(19)/ D2:何(25)
D3:陳(49)/ D4:* (15)
D5:張(18)/ D6:陳(17)
D7:林(20)/ D8:徐(23)
D9:梁(17)/ D10:楊(19)
D11:陳(18)

修訂控罪:
控方撤回1-11條控罪,改控各被告一條非法集結罪。指D1-D11各被控於2019年9月7日在港鐵大埔墟站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答辯:
‼️所有被告不認罪‼️

裁判官指上次法庭指示控辯雙方需在審前覆核三個工作天前提交問卷,但仍未收到D1,2,3,6,11 的問卷。

D3,6,11 代表律師指已把問卷電郵予控方,把內容融入至聯合問卷中。控方指現階段才得悉,需時查看。裁判官質疑控辯雙方沒有溝通,問卷上亦應清晰寫明各被告人名稱。

裁判官指責D2代表律師打錯問卷日期,並指D1代表律師於開庭前3分鐘才交回問卷,強調是從未遇過的情況,D1律師承認有遺漏。

關於4月9日草擬之承認事實(共12段),官指辯方並未簽署故即場問各被告律師是否有爭議。D4,5,7,9,10 代表律師指能承認目前的承認事實,但會在此內容上有所增加,而沒有刪減。

裁判官問及辯方是否對各被告被捕過程及被捕時衣物服飾有爭議,D2,4,5,7,8,9,10律師表示完全無爭議,裁判官再澄清D1,3,6,11律師是否只對衣著有爭議,D1代表律師補充:有保留。裁判官即質疑D1律師無向被告索指示,不明白何謂有保留。D1律師起初補充:可能有爭議,後在裁判官訓斥下確認爭議被捕過程。

裁判官再釐清爭議點,舉例D1是否有不在場證據?D1律師指應由控方舉證,裁判官斥D1律師不能協助法庭,舉證責任雖在控方,但辯方應協助法庭了解案件背景,重問D1代表律師是否爭議D1當時不在現場,D1律師未能回答。裁判官總結,即D1律師希望由控方證明由誰拘捕D1及就D1在場證據舉證。

*裁判官重申D1代表律師態度欠佳,寄語D1律師應持專業態度對待案件,對被告及家屬負責。

控方將傳召16名證人,包括11位拘捕警員及1名指揮官,3位案發當日在現場的證人包括1名港鐵職員。控方亦依賴一名警長6194(非專家證人身份)就哪一片段針對哪一被告作供,有關時間列表及警長口供已給予辯方。

而辯方D5將傳召一名辯方證人,其餘被告沒有辯方證人。

保釋事宜:
🟢批准D4更改報到及宵禁時間

裁判官提醒各被告於審訊前與代表律師積極聯絡,並給予指示,法庭不會因被告未搵代表律師而押後案件。控辯雙方應在審訊開始前不少於3個工作天呈交雙方已簽署的承認事實。

案件押後至2021年7月5日 09: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12天本地話審訊。眾被告期間可繼續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旁聽師報料💛
#高等法院第七庭
#潘敏琦法官
#保釋申請
#1111柴灣

吳(18)

控罪:
管有違禁武器

申請人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今早被法庭駁回,維持判處更生中心。 #郭憬憲大律師 隨即表示上訴人會即時填表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今日內將返回高院提出保釋申請。

下午再開庭處理申請方兩項申請
- 裁定本案涉及嚴重法律觀點*
- 申請保釋等候上訴

兩項申請都被 #潘敏琦法官 否決,需即時還押等候判刑‼️

*根據法律程序,只有終審法院才可給予刑事案件上訴許可,但申請終審上訴許可前,要先按程序要求上訴庭證明案件有重大法律觀點,若被拒絕,才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申請。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審訊 [9/7] #1013荃灣
#攻擊性武器 #襲警

下午進度

D1: 容 (19)
D2: 冼 (26)

控罪:
- 兩項攻擊性武器
- 三項襲警

14:35 開庭

繼續傳召 PW16 DPC 14039 薛嘉欣(音),案件證物員作供,作供完畢。

傳召 PW17 政府法政科化驗師 蘇文浩(音)博士 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證人曾經為此案撰寫兩份口供,控辯雙方商議後同意以65B形式呈堂,不爭議專家身份,不用在庭上讀出口供內容。

案件押後至明天(14/4) 09:30 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再訊,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 = = = = = = =
後補資料

睇P70嘅第四號相,係第三組汽油彈,有兩條橡筋,PW16當晚返新界南總部處理,取出火柴,無理到橡筋,確認連橡筋交俾化驗所,但現在證物中搵唔到,唔知去咗邊,證人表示唔係佢整唔見,睇P80化驗所簽收文件,item 5 & 6關於第三組證物無寫rubber band,item 1 & 3 有寫rubber band,證人唔同意無交,有機會係佢打漏咗,因為橡筋無拆落嚟,綁在樽上,無處理;但在記事冊有寫着:「一個玻璃樽,內有液體沉澱物,樽身有兩條橡筋綁住兩條火柴」,記事冊有寫點解P80無寫,證人表示可能唔小心、大意。

在2019年11月22日的口供,20:30時,在新界南總部11869張AP2搜出嘅物品交由本人接管,有44件,詳細記錄,包括有DPC 13962嘅一副黑色眼鏡,已損壞,點解13962嘅財物回歸第二被告,佢將物件交俾我,我就寫低,同意係錯咗。

⚙️控方覆問
澄清D1個人八達通係邊度搵到;主問時曾經話係在荃灣警署,在證物P1內檢取,其實係9865將P1和八達通分開交俾PW16,兩張八達通都入咗落財物袋。

傳召PW17政府法政化驗師蘇文浩博士
兩位辯方律師都不爭議證人的専家身份,同意證人的兩份口供以65B形式呈堂,可以不用在庭上讀出內容。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繼續傳召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4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協助拘捕A15

🌟 #0831銅鑼灣 案中 #沈小民法官 指58171 黃子誠 證供不可靠,控罪不可能成立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7

📌證人供詞及記事冊

在2020年8月11號撰寫的口供紙主面提及來自NTS M077的兩幅截圖,第一個截圖是關於搜查A15、第二個截圖是關於PW37與偵緝警員押解A15。

在1頁紙的證人供詞,完全沒有提及截停、制服、拘捕A15,PW37同意。在記事用就案發當晚有3頁紙紀錄,完全沒有提及A15,PW37同意。

在2020年8月11號撰寫口供紙時有播放NTS M077,PW37同意辯方指出PW37單憑記憶講述在片段前所發生的事情。當日透過通訊機得知 鄧智兆 要求支援,因此由德輔道西與皇后街交界回去協助。

📌眼罩
主問時指第一眼看見A15時,A15戴住防毒面罩和眼罩, 鄧智兆 脫下交予PW37,但PW37又指眼罩從地上拾起。兩個不同版本是因PW37忘記眼罩從何搜出,PW37不同意,亦不同意自己無法肯定第一眼看見A15時,A15有沒有戴眼罩。
眼罩在近電車站A15坐下被搜身時才初次搜出,PW37不同意。
PW37指第一次看見A15時,A15坐在地上戴住眼罩時,眼罩沒有鏡片, 鄧智兆 扯脫其眼罩。昨天主問時指 鄧智兆 扯脫其口罩,現指 鄧智兆 先將眼罩交PW37,再將防毒面罩交予PW37。
主問時指眼罩在地上,現指眼罩是PW37從 鄧智兆 手上接過放在地上。

PW37堅持以上說法皆十分肯定。

🌟 #陳仲衡法官 堅持要求 #王國豪大律師 說話必須用口語,表示自己難以理解,但直播員理解力尚算OK,毫無難度。

📌雨遮
鄧智兆 有提過涉及一把雨遮,但沒有指示PW37尋找,PW37沒有協助尋找,亦沒有搜獲。

📌護甲
PW37當時先搜查A15背囊,再搜A15身。A15當時身穿黑色短袖上衣,沒有任何護甲。頸上有橙色哨子。

📌證物處理
PW37指有證物列表提及證物是在身上或背囊中檢取,後指自己理解錯誤,其實沒有該列表,自己上車後沒有時間列出證物。

🌟PW37說話鬼食泥, #葉青菁大律師 建議證人提聲說話,被 #陳仲衡法官 大聲吆喝「俾佢講埋先啦,佢講到一半你又起身講嘢,我抄唔切啦」(按:抄唔切關人起身講嘢事咩?)

覆問PW37警長 58171 黃子誠(耶)
盤問時提及的橙色哨子,PW37指類似P15-5。

PW37作供完畢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001北角 #審訊 [3/2]
#雷射筆 #鉗 #扳手

王(31)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公安條例245章33(1)及(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刑事罪行條例200章62 (a)

被告於2019年10月1日在北角電氣道169號外,攜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一) 、一個鉗、一盒螺絲起子、兩套各9個六角扳手、四個圓形扳手、兩個鉗子(控罪二)

———————————————

📌書面陳詞已在3月呈交,控辯只作簡短口頭補充結案陳詞。辯方回應控方陳詞指被告身上工具為社運常見用作破壞堵路是沒有證據去證明。❗️鄭官見控方未能順暢解答下提示控方可要求法庭以司法認知推論工具必然用作破壞。❗️

案件押後至4月26日 09:30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作裁決(裁判官表示亦可能安排在七庭),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黃士翔裁判官
#裁決
#1118葵涌

D1:冼(18)
D2:湯(21)
🛑曾還押54日

控罪:
(1)D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D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D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內庭飛已派晒
「求直播員打錯左十三庭」

【速報】
‼️罪名不成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陳 (23) #0930荃灣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荃灣華隆工業大廈內某單位內,管有1個內含易燃液體的玻璃樽、1樽易燃液體、96個空玻璃樽及42個打火機,意圖使用有關物品損壞他人財產。

--------------------------
‼️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4名證人,有警誡供詞但不依賴

辯方對證物鏈沒有反對,即同意被告管有物品但將有3名辯方證人就被告管有物品理由解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 至30日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2天中文審訊,控辯雙方最遲須在審訊前3個工作天呈交雙方簽妥的承認事實,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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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未知是否手足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辯方希望被告今日無須答辯,申請押後以就答辯讓被告索取法律意見。辯方指今次將會是最後一次申請押後案件,控方無反對。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12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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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梁 (17) #20200630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控罪詳情指梁手足於2020年6月30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西洋菜南街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支彈簧鋼棒。

背景:
去年6月30日為太子站恐怖襲擊10個月。同日,中共在港強行頒佈《维护国家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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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控方有3名證人,有警誡供詞(有招認)。辯方不爭議警誡供詞準確性及自願性。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16日 09: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進行1天中文審訊,控辯雙方最遲須在審訊前3個工作天呈交雙方簽妥的承認事實,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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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5/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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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38偵緝警員 12799 李梓濱
駐守沙田警區重案組第3隊
當日為新界南總區應變大隊
便裝當值
負責拘捕A15

📌拘捕A15
當日旁晚時分在德輔道西一帶當值,約2010時在一警車內處理一名被捕人,即A15。當時以「襲警」及「未經批准集結」警誡及拘捕A15。PW38脫下鎖住A15的膠索帶,並安排救護車送A15到瑪麗醫院。

📌在醫院檢取證物
A15在等待診治期間,PW38在瑪麗醫院17號分流站從A15檢取一些證物。

P15-1防毒面罩和P15-6眼罩在A15背着的背囊搜出。P15-6中有眼罩、綠色布袋,布袋中有白色袋,袋住一塊深色鏡片,在背囊搜出時,眼罩在綠色布袋上,當時PW38沒有留意袋中有深色鏡片。
PW38將證物交予另一警員前,從未發現有白色袋和鏡片。

P15-5哨子掛在A15頸上,PW38從A15頸上脫下。
P15-7五個未開封口罩亦在A15背着的背囊搜出。

P15-8手套則在警車上被PW38從A15手上脫下,以防剪下緊箍A15的膠索帶時,剪爛手套。脫下後PW38將手套放在背囊內,直至從背囊再次搜出手套。

A15的個人八達通在背囊內銀包搜出。

A6及A15法律代表 #王國豪大律師 盤問PW38

📌「不斷襲擊」
案發當日約2005時, 鄧智兆 將A15交予PW38處理,並交帶細節讓PW38拘捕及搜身。
PW38在2019年7月29日1830時作出4頁的證人供詞,第4段中提及「不 斷 用手踭襲擊鄧智兆」,7月29日1110時在記事冊亦有紀錄 鄧智兆 提及「AP 不 斷 用手踭襲擊其身體」。

呈上PW38的證人陳述書第4段為MFI D15-2。

覆問PW38偵緝警員 12799 李梓濱
證人口供第四段中提及 鄧智兆 向PW38交代案情,在現場 鄧智兆 交代時,PW38沒有作任何記錄,在7月29日1110時在記事冊中作紀錄時,依靠憶述 鄧智兆 交代內容。

PW38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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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警署警長 55464 黃鳳雲 的兩份證人供詞

兩份證人供詞連同附件以65b形式呈堂,2021年4月9日錄取的證人供詞為P70;2021年4月13日的為P70A。

於4月9日的口供錄取過程中,刑偵探員播放了兩條片段,分別為獨媒片段及一條警方拍攝片段。

獨媒片段00:35:00-00:40:00
有一女子在00:38:32於合成海味附近進入鏡頭,至00:39:03離開。
黃警署警長由衣著,裝備,行為等認出自己,並於00:38:45作出截圖。

另一片段為NTS16 M064 00007
00:09:00 - 00:10:00
於00:09:40作出截圖,辨認出片段中女子為自己
片段顯示黃警署警長於00:09:45帶一名女被捕人上警察車輛,並於00:09:45作出截圖。

在4月13日作錄取另一口供,為4月9日的口供作補充。
再次播放同一警方片段,時間為00:09:20-00:09:35。片段中見到背心上印有CRM NTS標識,並於00:09:32作出截圖。

(參考 盤問覆問 P34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判刑
👤陶 (60) #20200612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被控於2020年6月12日在旺角奶路臣街與彌敦道交界、旺角站E1出口外的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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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
2020年6月12日示威者號召於不同地方示威,包括旺角。案發當日旺角有約500名示威者聚集,呼叫口號及唱歌,亦有人從高處向警方投擲雜物。同日亦有示威人士就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集結等罪被拘捕。

控方3名證人,包括一名督察、一名警員及一名偵緝警員,當日奉召到旺角站E1出口外行人路設封鎖線。約20:03,現場有超過200人聚集(包括被告),叫喊口號「五大訴求,缺一不可」及「解散警隊,刻不容緩」,警方當時已舉藍旗警告。同日20:28,仍有超過50人聚集在上址,大聲叫喊「黑警死全家」,警方即口頭警告群眾解散,否則使用武力。

當日被告戴銀色眼鏡、藍色T-Shirt、黑褲、黑鞋、戴口罩,白髮。警方以揚聲器警告被告。

20:30時,被告再次大叫「黑警死全家」,及指罵警方「死黑警」「仆街」以挑釁群眾,致群眾加入大叫並假扮狗吠,向警方大叫「屌你老母」。警方繼續警告被告,但被告持續挑釁群眾侮辱警察,破壞社會安寧,警方遂衝向被告,被告嘗試逃走,最後被制服。

制服後警方向被告進行搜查,無發現任何可疑物品,被告被捕後全程保持沉默。

相關片段:
警方有一段手提錄影片段拍攝當日情形(相關片段從11:24開始播放,約5分鐘)。片段可見,11:24-13:38,現場較為平靜,當日在情況受控後被告是第一名挑釁群眾的人士,被告站於人群中,群眾與警方距離約2-3米。

被告第一次帶領叫口號:
片段中13:38,被告舉起手大叫「支持警察」,群眾和應「吞槍自殺」,口號重覆叫喊數次。

被告第二次帶領叫口號:
片段14:06時,被告再次帶領叫口號,隨後14:19-14:27,一名女子大叫「解散警隊,刻不容緩」以及「好仔唔當差,當差正仆街」

被告第三次帶領叫口號:
14:47-51,被告與一名女子繼續帶領叫口號,14:51-56警方多次警告群眾正在破壞社會安寧,要求散去。14:56-15:36被告與旁人傾計。期後15:36-47被告轉身加入人群領導群眾繼續叫口號。

被告第四次帶領叫口號:
15:47-16:00 警方針對被告作出警告:「戴眼鏡藍色衫個呀叔,影住你呀」,被告企在民眾後方,帶領群眾向警察辱罵「屌你老母」


#求情
被告初犯,沒有定罪記錄,60歲,是社會公僕。上司亦指被告有責任心,品格良好,是負責任市民。育有2名女兒,女兒指被告為負責任的爸爸,十分照顧家庭。是次案件被告有機會面臨失去退休金,當時只是一時衝動犯案。

呈上由被告本人、家人、朋友、前僱主撰寫的求情信。信中指被告因家境問題未能完成學業,期後於夜校進修,94年投身政府工作,服務市民,工作雖對身體有勞損,仍不減工作熱誠,閒時亦有做義工。是次落案起訴後已感後悔,受到教訓。

家人指被告一生為家庭奔波,奉公守法,努力上進,品學兼優。因家住深水埗一帶,常有示威發生,被告受社會氣氛影響,積壓情緒,一時衝動犯案。被告家中亦有年屆90歲母親,家人希望之後能與被告多相處,確保被告不再重犯。


📌判刑理由:
被告沒有刑事記錄,亦第一時間認罪,法庭在較早前已收到並閱讀辯方大律師的求情信,知道被告生活起重要變化,寢食難安,已汲取教訓。信中家人亦分享與被告的童年回憶及生活點滴,指被告因受社會氣氛影響,用錯方法宣洩負面情緒。

法庭面對於公眾地方作出擾亂行為的控罪,最高可判處12個月監禁,但法庭不只會考慮被告行為,更會觀察周遭環境。當晚現場已有多人聚集(有時100,有時200),而單從影片可見亦有超過50人。現場環境不理想,有人叫喊口號、擲雜物等,即使警方多次警告,群眾仍沒有散去,雙方持續對峙。被告仍在此惡劣氣氛下挑釁群眾,令情況更緊張,被告亦4次帶領叫口號,明顯煽動他人情緒,被告擔任領導角色,令事件有潛在風險演變成暴力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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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認罪🙇🏻‍♂️

罪名成立,考慮整體案情及辯方求情後,徐官決定以60日即時監禁作量刑起點,由於被告認罪,刑期扣減1/3至40日。

‼️40天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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