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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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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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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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庭 (暫代區院)
#王詩麗暫委區域法院法官
#魚蛋革命 #判刑 #暴動

陳(28)🛑已還押7日

控罪:暴動

案情:被控於2016年2月9日,在九龍旺角豉油街,連同他人參與暴動。

早前答辯之詳情請按此

判刑速報:三年監禁

判刑理由全文: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34759&QS=%28Dccc%7C680%2F2020%29&TP=RS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3/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控辯雙方早前已提交書面陳詞,今日裁判官只就陳詞內容作簡單提問。

控方回應裁判官確認同意辯方所指涉案物品並沒有經過改裝,但希望法庭根據本案的環境證據推論被告管有的意圖。

辯方認為控方就涉案物品的測試出的威力(射凹木板),即使在其他物品,如合法氣槍也可有如此威力,重點是有否傷人意圖。
辯方指控方所謂的環境證供十分薄弱,涉案物品只是隨意擺放在家中,沒有刻意收藏,物品本身亦有正當用途。
控方於被告電話中所得的截圖甚至無法顯示被告有在群組中發過任何文字信息(只有一個青蛙emoji)
因為上述原因辯方認為法庭不能就被告管有涉案物品必然是用作傷人作出唯一推論。

案件押後至 6月9日 1430 進行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傳召PW33偵緝警員 16552 郭梓滔
當日駐守新界南總區反黑組第二隊
便裝當值
負責看守A13

#鄧銘聰高級檢控官 主問

📌背景
案發當日約1815時在西區警署外德輔道西向東組成防線,前方有群眾聚集。至約1900時警方開始沿德輔道西向東推進及驅散,當時便裝警員在軍裝後方,PW33手持透明膠盾牌。向東推進幾百米後(按:嘩幾百米,整晚推進只有約600米),有來自人群方向的石頭及雞蛋擲中PW33的盾牌及大腿。

📌搜身及檢取證物
約2000時,在德輔道西40至50號匯豐銀行外協助畜龍 16732 林卓賢 處理一名男子,即A13。PW33帶A13到匯豐銀行外行人路上,並進行搜身和檢取證物,即一頂啡色安全帽、一副透明護目鏡、一對白色勞工手套、一個灰白色防毒面罩。
勞工手套由A13手上脫下,安全帽、護目鏡、防毒面罩在匯豐銀行外行人路A13被制服位置身旁。

A9及A13法律代表 #田思蔚大律師 盤問PW33

辯方指A13在被宣佈拘捕後,曾表示右肩痛並要求求醫,當時PW33亦有看見A13右肩發紅,PW33僅稱當時有與A13到醫院接受治療,至於在匯豐銀行內有另一警員曾問A13「有咩唔舒服」,PW33表示不記得。

PW33作供完畢

- 早休至1125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510旺角 #審前覆核

陳 (22)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被控於2020年5月10日,在旺角太子道西193號新世紀廣場3樓343號鋪外,保管或控制1罐打火機液體及2個打火機,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背景:
2020年5月10日,市民發起「香港獨立 唯一出路 母親節行街」活動,警方多次進入各區商場驅散市民,並於旺角新世紀廣場發射胡椒球彈。案件於2020年10月21日首度提堂,#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下令須交出旅遊證件及禁足等條件方獲保釋。被告於2021年1月27日否認控罪,排期3月11日作審前覆核,並押後至今作第二次審前覆核。

——————————————————

📌 第一次審前覆核

上次押後以待控方向辯方提交閉路電視錄影片段。辯方已審視過片段,發現只涵蓋16:30至16:45,並非如警方調查報告指至17:00。法庭著辯方於審訊時要求相關警員解釋。

控方將傳召4名證人,專家證人證供將以書面方式處理。控方亦將於庭上播放3條總長30分鐘的片段,包括2條公開片段及1條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預計審期3日。

辯方將傳召3名事實證人,其中1人在案發現場。辯方不爭議相關片段的真確性,對衣著不爭議,但爭議管有背囊內的物品,將要求控方嚴格證明。

案件排期於2021年6月21日至2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以本地話審訊

期間以現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黃(16) #20200524天后
🛑已還押15日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本案案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4587
=================
有關被告對X的賠償:

控方法律代表黃恩寧檢控官表示已向X取得有關賠償的意見,X要求被告賠償$9000的醫療費用。

辯方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表示此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因為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度較其他人低,只是踢了X兩腳,事後有主動向X表示歉意及撰寫道歉信。加上被告家中的經濟能力有限,希望法庭可以下達較低金額的賠償令。

法庭決定下達$3000的賠償令,批准被告在2個月內繳交,但同時表示X可以從民事索償方向向被告追討其餘賠償。
=================
判刑理由:

求情:

法庭在判刑前已考慮被告的背景和求情陳詞。被告過往沒有刑事案底,他在體育方面表現優異;師長表示被告是乖巧,專注和自律的孩子,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回饋社會;被告沒有使用任何攻擊性武器;他在犯案後已表達悔意和向X表示歉意,並因令自己留有案底後令自己兒時夢想不能成真而悔不當初。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時參考了CACC164/2018案中上訴法庭訂下的量刑準則。法庭觀察到本案中案發地點雖遠離崇光百貨,被告人的參與度較低,非事件的主導者,但現場有人架設路障,當X上前清理路障時,包括被告的示威者不由分說上前襲擊X,使X承受身體傷害,此舉明顯對公眾人士構成威脅,案情嚴重。

本案判刑:

法庭在判刑時參考了CAAR7/2020案,本案的量刑需具阻嚇元素。法庭認為若被告已成年,被判處4年以上的監禁是無可厚非,但考慮求情後認為在教導所的刑期與認罪後的監禁刑期相若下,決定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另加$3000賠償令),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
姚官勸勉被告:希望他可以在教導所中習得一技之長,當回到社會後不再犯案,並成為能對社會作出貢獻,孝順父母的人。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01&currpage=T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惠德總裁判官 #指定法官
#20200924粉嶺 #港區國安法 #提堂

呂(23)‼️已還押逾6個月

修訂控罪:
(1) 無牌管有槍械
被控於2020年9月24日在粉嶺某一單位內管有1支手槍型的胡椒球槍及2個胡椒彈彈匣,而沒有相關牌照。
(2) 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2把大約30厘米長軍刀及1支伸縮棍。

‼️新增控罪:
(3) 煽動他人分裂国家罪
被控於2020年6月30日至9月24日期間,在香港連同其他人士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旨在分裂国家或破壞国家統一行為,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国分離出去或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

早前庭上投訴:

被告不只一次被「國安部警員」威脅要坦白承認,否則會起訴被告母親及女友。

律師多次致電詢問被告位置,但警方沒有回答,警方官腔回覆要先詢問被告是否需要律師。

——————————————————

控方法律代表: #張卓勤高級檢控官
案件主管:警方國家安全處(行動及調查)C2b隊高級督察黃百祺

控方申請撤回「無牌進口戰略物品」控罪,原指被告於同日同地沒有工業貿易署署長發出的進口許可證輸入戰略物品,即1件避彈衣、14個防毒面具及3個濾芯,並新增《国安法》控罪。

案件押後至2021年5月4日143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處理區域法院轉介文件。

🛑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控方宣讀有關A14承認事實

(53)2019年7月28日約2003時,警長58151 施卓然 在德輔道西近皇后街的馬路上制服A14,當時第A14頭戴黑色頭盔(P14-1)、黑色護目鏡(P14-2)、灰色防毒面罩(P14-3),頸上戴黑綠色頸罩(P14-4),雙手戴白色手套(P14-5),身穿黑色短袖上衣(P14-6)、黑色長褲(P14-7)及黑色球鞋(P14-8)。警長58151 施卓然 及後把A14交偵緝警員6314 楊立隆 看管。

(54)同日約2016時,偵緝警員 6314 楊立隆 以「未 經批准集結」拘捕A14。

(55)2019年7月29日約2220至2235時, 偵緝警員 7508 鍾佩淇 搜查A14住所。期間檢取A14的衣物,包括P14-6至P14-8。

(87)2019年7月28日,偵緝警員48989郭志浩在葵涌警署拍攝5張A14相片呈堂為P28(D14)(1)-(5)。

(88) 2019年7月29日、7月30日及2020年1月14 日,警員17414陳浩鳴、偵緝警員4980陳汶、偵緝警員7696劉祺添、偵緝警員4905許銳亮、女偵緝警員6665林嘉汶及警員8543關耀輝拍攝32張從A14證物相片,呈堂為P29(D14)(1)-(32)。

——————

傳召PW34警長58151施卓然(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四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4

📌裝備
PW34當天身穿畜龍衫,制服上有綠色燈。裝備包括雷明登槍及橡膠子彈,雷明登槍用以發射橡膠子彈。

📌高陞街對峙
約1955時在德輔道西近高陞街向東組成防線,PW34身處德輔道西西行線,在馬路和行人路間遊走。前面向東約80米有約300名示威者佔據德輔道西,面向警方方向。有部分人戴黑色、黃色或白色頭盔、面罩、眼罩,大部分人身穿黑衫黑褲,有人手持棍狀物品,人群前排有人手持木板和打開的雨遮,部分雨遮反轉。人群叫囂,又敲打硬物發出聲音。雙方對望。

📌訓示
當時署理警司 孔旭娜女士 訓示「在德輔道西有大量非法集結人士,曾經對警方使用武力,要求滙合PTU A大隊進行掃蕩,以驅散及拘捕在上址聚集人士」。約2000時進行所訓示的行動,PW34當時仍身處德輔道西西行線,推進開始時在行人路,加速追捕時在馬路。PW34在防線頭排,在PTU A大隊前面或旁邊。

📌追捕
開始時與人群相距約80米,PW34緩慢地前行約20至30米,人群叫囂並敲擊硬物。其後PW34開始急步行,有硬物和水樽拋擲向警方方向,較後排人群開始轉身離去,前排人群面向警方退後,當中部分人手持雨遮、棍狀物、鐵枝。至相距20米時全速向前衝,較前排市民亦轉身向中環方向跑,當時部分人用雨遮或硬物擲向警方。

📌制服A14
距離人群20米時,PW34看見一名男子身處德輔道西馬路,頭戴黑色頭盔,身穿黑衫黑褲,右手持棍狀物,揹背囊,側身正向匯豐銀行方向跑,PW34第一眼見到該男子時面向其右側。PW34上前用右手拉扯其背囊,並叫男子停低。男子停在匯豐銀行外行人路與馬路間,PW34喝令男子坐下,男子遂坐下。PW34見男子當時戴黑色頭盔、黑色眼罩、過濾口罩連兩邊淺色過濾器,身穿黑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黑色鞋,雙手戴白色手套,右手持藍色行山仗,背着黑色背囊,左肩另外背着兩個深色背囊,左手拉住背囊帶。該男子為A14。

📌搜查背囊
便裝警員6314其後上前協助,A14坐下後PW34脫下其三個背囊,PW34負責搜查三個背囊是否有攻擊性武器或爆炸品會危害現場安全,PW34沒有發現。之後將A14交6314處理,PW34在旁防衛,至6314完成對A14初步搜身,PW34離開。

📌行山杖
PW34確認A14手持的藍色行山杖與臨時證物PP14-11相似。

📌標示A14位置
PW34在P62街道圖上畫紅色交叉顯示第一眼見到A14的位置,匯豐銀行接近轉角外德輔道西馬路近行人路,呈堂為P62_PW34_001A。A14停下位置接近交叉位置,A14被拉扯後隨即停下。

📌播放C2米報Rice Post片段
由01:17:56至01:18:12
01:18:06時畫面中A14右側躺在地上,戴黑色頭盔,在A14前後有兩個畜龍。A14後面,即畫面右邊,的畜龍為PW34,配備一支橙色雷明登槍。A14前面有另一畜龍戴有藍色燈,PW34指非同隊畜龍無法認出。
A14背着一個背囊,即早前PW34指的黑色背囊,稍後脫下搜查。A14右手持藍色行山仗,即PP14-11。
畫面亦可見A14戴頭盔、深色眼罩、過濾口罩及白色手套。

🌟 #曾藹琪大律師 提醒控方有關兩個深色背囊 不 可 用引導形式。

PW34稱當時兩條深色背囊帶箍在A14左上臂,畫面中只見一條。背囊在A14身前。
慢鏡重播後在01:18:07時截圖為P57(rice_post)_PW34_001。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20:04:13至20:04:34
20:04:14時可見A14盤膝坐在行人路上,A14右後方一畜龍持橙色槍為PW34、左邊為6314。
20:04:20時PW34與6314在A14後方,準備脫下A14背着的黑色背囊。另外兩個深色背囊在A14身前腳上方及右前方地下,在地下的背囊上有藍色行山杖。
20:04:29時6314將A14背囊脫下放在A14右前方,背囊為黑綠色。

📌背囊
PW34指臨時證物PP14-12為當時脫下搜查的背囊。對於另外兩個背囊大小沒有印象。畫面中可見A14腳上藍色的背囊比地上的背囊小,但當時沒有印象。PW34指臨時證物PP14-13與當時在A14腳上的相似;臨時證物PP14-14與當時在A14右前方地上的同款。 #陳仲衡法官 指出PP14-13及PP14-14雖顏色不同但為相同牌子。

20:04:20時截圖為P57(NOW)_PW34_001。

- 休庭至1415時 -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四庭
#香淑嫻裁判官 #1111旺角
#審訊[2/1]PART 1

D1: 彭(17)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彌敦道687號外,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 PW4 作供
🧷控方主問
PW4 2007 年加入警隊。他是本案的偵緝警員(IO),於2019年12月13日,他處理過被告的案件。當日被告到旺角警署報到。PW4 表示被到當日安排了錄影會面,以及打指模拍照等程序。當日警員16395 提取了十一件證物,並與被告有錄影會面。警員16395 於房間中向被告展示證物,而PW4 則在另一房間監視着房間中的情況。於錄影會面後約1437 時,16395 將十一件證物(即PP1-PP11)放入一個袋裡,並交給PW4 保管。PW4 有妥善保管 PP1 至 PP11。其後警員帶着被告到打指模及拍照的房間,16395 幫被告打指紋及拍照。而另一方面於1458,PW4 將證物交回證物室。其後控方展示 PP1至PP11 給PW4 辦認,他成功辦認,並表示是跟當日所交收的證物是一樣的。
控方完成主問。

🧷 辯方盤問
被:主問時你話警員16395交咗 11 件證物俾你?
PW4: 係。
被:呢十一件證物全部喺個袋入面?
PW4: 每件證物都會有袋同標籤包住,而呢11 件證物就會有個更大嘅袋包住。
被:佢喺嗰個位一次過交俾你,你係咪無確認每件都喺度?
PW4: 我唔同意。
被:不過你無作任何交收紀錄?
PW4: 我唔同意。
被:你可唔可以打開你嘅記事本
PW4: 可以
被:可唔可以打開第二十一頁
PW4: 可以

/ 正當被告想就PW4 的記事本作盤問時,他表示他沒有帶PW4 記事本的副本,裁判官則指被告可以要求看PW4 記事本的正本。保安將記事本由PW4 轉交至被告,被告閱讀過後透過保安歸還予PW4。/

被:直到2019年12月13日,你沒有寫任何嘢有關交收程序的事宜?
PW4: 我同意,但係我哋警員可以喺其他地方,例如調查報告/ 系統,去作記錄。
被:喺嗰位探員俾你嗰時,係咪唔止11 件證物?
PW4: 係,我可以做補充。嗰日佢仲俾咗個羈留人士通知書,錄影綱要,同埋被告人嘅電話俾我。
被:你主問時候表示俾咗11 件證物俾翻證物房,咁其他證物呢?
PW4: 其他要影印咗先可以再俾翻證物房。
被:咁電話呢?
PW4: 電話有歸還。
被:所以即係我有啲證物就喺1458 時立即歸還,有啲就你自己處理完先歸還?
PW4: 我唔明白
被:等我 Rephrase,你主問時候表示除咗11件證物仲有其他嘢,咁你最開始只係還咗11件嘢,即係有啲係遲啲還嘅,係咪啊。
PW4: 嗰度有好多其他嘢
被:個袋係咪無封密,無釘書釘釘住?
PW4: 邊個袋
被:個大袋
PW4: 我打咗個大結,再封住個袋
被:所以你將個袋拎嚟拎去?
PW4: 當時有我,警員16395同埋被告三個人喺錄影會面室。我就攞住啲證物,當我哋去到打指紋房之後,我就再出發去證物室,期間我無去過其他地方。
被:講翻你同探員交收嘅情況,你係咪無做任何記錄?
PW4: 我唔同意,我有做調查報告
官:你意思係有無即時寫?
被:係。
PW4: 我嘅回應係我有寫調查報告。
被:你個調查報告係唔係即時寫?
PW4: 我哋將啲行動會寫有張紙,然後再轉做調查報告。
被:張紙喺邊?
PW4: 我將張紙轉咗做電腦之後就揼咗
被:無其他問題
辯方盤問完畢。

🧷 控方覆問
控方沒有任何覆問
PW4 作供完畢。

📍 六名書面作供控方證人出庭作供
📌 PW5 警員53650 盧家榮(音)作供

🧷 控方主問
控:於2019年11月19日1940 時,你從警員13345 接收關於被告人的證物。
PW:係。
控:(當時)大概有幾多證物?
PW:大約15 件證物。
控:邊15樣?你可唔可以數翻?
PW:我盡量數翻。
官(勁大聲):佢口供紙有㗎啦嘛!P12 嚟㗎嘛
控:(靜咗大約一秒)
控:你當日係咪處理咗被告人嘅呢啲證物。
PW:係,啲證物袋上面嘅紅字就係我嘅筆迹
控:你當日係咪有妥善保管啲證物㗎嘛。
PW:係。
官:咁你口供紙上面嘅 1至23 ,同而家 PP1 至PP23有乜嘢關係!
控:警員我哋知道你處理證物1-23,咁佢同本案嘅PP1至PP23 有咩關係呢
PW4: 我係跟據翻上面嘅證物表格,即係69A去寫嘅。咁呢度嘅 PP1 至 PP11 亦即係我(書面)口供入面 1-23 嘅頭 11 樣喇。
官:問完未啊。
控:無其他問題。

🧷 辯方盤問

📎 交收
被:你於當日1500至2345 時工作?
PW5: 係。
被:於當日1940跟據你嘅書面供詞,你話你「放證物於寫字樓再由何先生(按:即PW3 何仲偉)處理」,係咪即係當日由(你休班開始嘅)2345直到第二日嘅0830時,都係無人看管呢啲物品?
PW5: 係。
被:當日係咪無親身交收?
PW5: 係。
被:一般嚟講佢會接手?
PW5: 係。
被:你嘅供詞入面話「核對檢收」嘅意思係咪會對黃標籤同埋表格69A?
PW5: 係。
被:表格69A係咪無照片?
PW5: 係。

/ 接着被告就着雷射筆(PP10)向PW5提問,PW5 亦解釋了要核對一枝雷射筆是否PP10 的時候的相關程序,需要「將實物與紀錄(即表格69A)核對」,此處不作太多解釋。(直播員按:我都唔係好理解點核對)/

📎 接手
被:所以你係無方法去得知何先生有無接手?
PW5: 我唔會去確認。
被:其實你確認唔到?
PW5: 係。
被:無其他問題。

🧷 控方覆問
控方沒有任何覆問。
PW5 作供完畢。

📌 PW6 警員374 周麗琼(音)作供

🧷 控方主問

控:你喺2020年12月13日1240時處理嗰十一件證物,咁係咪呢十一件證物?
PW6: (睇哂十一件證物之後)係。
控:無其他問題。

/ 辯方質疑被告口供紙出錯,她處理證物時間應為2019年而非2020年。/

官:證人你睇翻自己口供紙,第二段即係你本案一年後你先處理?
PW6: 係。
控方立即詢問:你所寫嘅2020年12月13日會唔會係2019年?跟據你嘅記憶呢 ?
PW6: 其實我哋每日都要處理好多證物,所以真係唔記得我而家無哂記憶,不過電腦會有記錄,有個系統叫CMIS ,係會記錄翻每人單案件嘅證物,而每個都有獨特號碼同69A嘅號碼。
PW:
控:咁可唔可以記得?
官(燥底):佢話唔可以記得啊!

/ 之後警員16395成功辦認本案證物應該為2019年12月13日曾處理的證物。/

控:我無其他問題。

🧷 辯方盤問[節錄]

被:喺主問時候,你講到話你接受呢11 件證物,咁你喺同一個時間喺證物房收多過11 件?
PW6: 淨係嗰11件證物。
被:PW4 話你喺會面之後就收到呢啲證物,你可唔可以確認?
PW6: 可以
被:喺個袋入面係咪唔止十一件證物?
PW6: 係。
被:個膠袋係喺寫字樓?
PW6: 係。
被:你到啲袋之後你有可能你會搵咗另一個袋度裝?
PW6: 我唔記個袋喺邊度搵。
被:總之個袋最後喺度?
PW6: 係。
被:羈留人士通知書同埋錄影會面係咪同係喺個袋入面?
PW6: 係。
被:你口供紙就話之後將啲證物全部俾咗警員7608?
PW6: 係。
被:成個袋咁俾?
PW6: 係。
被:交收無記錄?
PW6: 喺口供紙咪係記錄。
被:呢個口供已經係一年前嘅事。
PW6: 係。
被:所以當時嗰刻係無記錄?
PW6: 我見住佢有攞住。
被:你估計7608有攞住?
PW6: 係
被:你可唔可以確定有?
PW6: 佢一定有㗎啦
被:總之你就交袋嘢俾佢?
PW6: 係。
被:你有無釘到或者封住個袋?
PW6: 無。
被:你將證物交俾7608?
PW6: 係。
被:有無叫佢即刻交?
PW6: 我無,因為佢會做,就「等佢去處理咁樣樣」。
被:即係接收完,你無再同證物有聯繫?
PW6: 係。
被:無其他問題。

🧷 控方覆問
控方沒有任何覆問
證人作供完畢

📌 PW7 警員16395 曾喻風(音)作供

🧷 控方主問

控:從你嘅口供得知2019年12月13日,你喺1458 時,7680 要你檢查11件證物,當日係咪處理本案PP1至PP11 ?
PW7: 係。

/ 之後於法庭內PW7 成功辦認當中證物(PP1至PP11)。/

🧷 辯方盤問
/ 被告問PW7 有否於接收證物時逐件核對,PW7 確認。被告質疑PP10上未有表格69A,因而未有相片供PW7 作辦認,PW7 指會核對是否吻合。被告再質疑若袋內並非這支雷射筆,PW7 都無法得知,PW7 認同。被告提出於PW7 供詞第四段中,DPC13345 最先收到證物之後再由DPC7608 歸還11件證物,此說法是否正確,PW7 確認。PW7 指參照翻電腦系統,當時是收到11件證物。/

📌 PW8 警員10610 陳卓培(音)作供

🧷 控方主問
/ 於2019年12月13日1458 時,7680將本案的11件證物交給PW8 檢查。之後PW8 逐一確認相關證物。/

🧷 辯方盤問
被:喺你嘅口供紙上面,你話當日由DPC7608接收到啲證物之後,你有進行「檢查」,你嘅「檢查」係咪指會將證物嘅69A同埋電腦紀錄去核對?
PW8:無錯
被:PP10 個69A 係咪個袋入面有?
PW8:係
被:個袋係咪無件證物喺入面?
PW8:係
被:所以你無辦法話到PP10入面支雷射筆係咪你面前支雷射筆?
PW8:我可以對翻。
被:對翻係咪吻合?
PW8:係。
被:即使個支雷射筆唔係69A講嗰支,你其實都無辦法講到?
PW8:係
被:當日DPC7608係咪還咗11件證物?
PW8:係
被:有無可能會多啲?
PW8:佢嗰段時間係還咗11件。
被:你咁講你嗰段時間係咪有參與電腦記錄?
PW8:無錯。
被:無其他問題

[未完 見PART2 ]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2/3]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已經完成對控方第一證人的主問和盤問,控方透露可以以承認事實概括控方案情,不需再傳召其他控方證人,但表示需要時間整理承認事實,裁判官宣佈休庭至下午2:30再續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未知案發日期



控罪:
1.未有按照牌照規定管有無線電器材
2.管有攻擊性武器

據控方了解,被告早於2019年12月6日由香港國際機場離開香港,至今未回港,案件押後3個月至7月8日09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次傳召被告。

(按:手足安全就好。)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228上水 #審訊 (1/2) #非法集結 #阻差辦公

D2:鄭
D5:何
D9:丘

控罪:
1. D2, D5, D9:非法集結
各被告被控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D9: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3773)。

上午審訊過程

控方修訂只需傳召4名證人,有3份各被告的承認事實,1份共同的承認事實,播出由四段片段(蘋果,香港電台,有線),指出各被告在片段中出現

PW1 23913 & PW2 16482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裁判官要求控方用今日餘下的時間,再次整理被告的片段,明天呈堂,下午休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9/4)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
2021/4/10 15:00 後補資料

同案其他審訊:
31/8/20提堂
18/11/2021答辯
19/11/20判刑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 D2 & D5
(7) 企圖故意阻撓警務人員 >> D9

審訊過程:

控方宣讀案情:
D2, D5 被控於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萬寧」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D9被控於2019年12 月 28 日於上水廣場 4 樓「蘇寧」外,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警員3773)。

各被告否認控罪

控辯雙方相議後,同意只需傳召4名證人,有3份各被告的承認事實,1份共同的承認事實,控方有四段片段(蘋果,香港電台x2,有線),指出各被告在片段中出現。

關於D2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5時,警員53861在上水廣場L3拘捕D2
(2) 在17:40時搜到有黑色背囊,黑色帽有白色Adidas logo,黑色T恤,黑色口罩,黑色手套,上述證物冇無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0:40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16:10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2的衣著影相
(5)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2 of 4
(6) D2無刑事紀錄

關於D5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6時,警員53861在上水廣場L3拘捕D5
(2) 在16:26時,警員16482檢取D5背囊、黑色外套、黑色T恤、黑色口罩、眼罩、粉紅色防毒面具、黑色手套、黑色風褸、黑色波鞋,上述證物沒有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0:47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5的衣著影相
(5)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3 of 4
(6) D5無刑事紀錄

關於D9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15時,警員20669在上水廣場L4蘇寧門口拘捕D9,當時身穿黑衫黑褲黑鞋孭黑色背囊
(2) 在21:00時檢取咗三個黑色口罩,兩個藍色口罩,一對白色手套,上述證物沒有受干擾。
(3) 2019年12月28日21:11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將證物影相
(4) 2019年12月29日21:22時,警員11621在上水警署替D5的衣著影相
(5) 2019年12月28日19:30時,警員3773前往那打素醫院求診,附上醫療記錄
(6) 警員5305將相片和片段製成book 4 of 4
(7) 2019年12月29日06:34時,D9前往北區醫院求診,附上醫療記錄
(8) D9身份不受爭議,無刑事紀錄。

一份共同的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28日16:40時,警員11136在上水廣場檢查文宣和一袋螺絲,上述證物不受干擾。
(2) 2019年12月28日19:15時,警員11621為上述證物影相。
(3) 2019年12月30日下載網上媒體的video streaming
(4) 2020年3月9日10:00時,檢取上水廣場35段閉路電視片段,並儲存在一個4TB的儲存器內。

D2的法律代表 #郭憬憲大律師 指出,根據案情摘要第二段,15:05有人遊行,16:04有人掟螺絲,無講違反咗咩,要求控方指出非法集結的性質,拘捕D2 & D5的地點不是在萬寧,片段亦睇唔到拘捕過程。

主控就控罪是否修改,要索取指示;播出蘋果直播片段,長49分,播出兩條香港電台直播片段,長12分和20分,播出有線新聞片段,長4分鐘;主控在播出蘋果片段時,多次暫停指出片中人物和動作,被裁判官叫停,要求主控企在電視機前指出重點,但不要再暫停播放。

傳召PW1 警員 23913 劉浩雲(音)

控方主問
當日隸屬快速應變部隊第二隊,14:50時便裝在上水廣場L2觀察示威違法行動,有遊客,有30-40黑衣人在L3L4的欄杆叫口號,16:06從通訊機知道L4有黑衣人堵塞萬寧,上去掃蕩,去到L3,見到有人由L4行電梯落L3,一名男子被截查,佢爭扎跌倒在地上,思疑佢同非法集結有關,上前鎖手扣,主控諗住叫PW1辯認證物和認人,裁判官話唔使。

D2律師盤問
PW1唔知萬寧因咩事落閘,同意示威者叫嘅口號不是在上水廣場先第一次出現。

D5律師盤問
PW2在L2觀察,有30人在欄杆叫口號,有30人在商場遊走,唔知邊個打邊個,16:06之前商場無封鎖,16:06嘅非法集結係從通訊機得知,不是親眼見到。

主控無覆問

傳召PW2 警員 16482

控方主問
當日隸屬新界快速應變部隊,14:50到達,在L2L3層觀察示威人士,在L3L4層有20-30名黑衣人叫口號,16:05從通訊機知道L4萬寧有黑衣人聚集,拍打閘門、塞鐵釘,收到指示要制止行為,去到L3層見到警長拘捕D5,幫手警誡,搜背囊,帶D5上警車。

D2律師盤問
唔知萬寧因咩事落閘,無親眼見到落閘,亦唔知商場嘅管理公司淮唔淮遊行。

D5律師盤問
PW2 在當晚20:55寫咗一份八頁紙嘅口供,提到14:50到達,在L2/L3觀察,見到有一班人在L3/L4遊走,唔知身份,無鎖定觀察對象,16:06時只係從通訊機得知,無親眼睇到,途中見到沙展53861拘捕D5,事前理應有截查,PW2有參與;口供寫「見幾個黑衫黑褲人由L4沿電梯跑落L3,所以截查」,但唔知基於咩背景,對D5嘅描述只係「黑衫、黑褲、孭背囊、黑口罩」,連有無戴手錶都唔記得,畀PW2睇羈留人士通知書,內裏嘅財物表有手錶,PW1表示都係唔記得,時間太耐。

主控覆問
見到20-30人在中層遊走,唔知因乜集結,唔知目的;唔記得D5有無戴錶,唔清楚拘捕時有無截查。

裁判官要求控方用今日餘下的時間,再次整理被告的片段,明天呈堂,下午休庭,將案件押後至明日(9/4)09:30,在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再訊,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1415派飛,個庭約30個位,不足5人旁聽,保安仲多人,手足得自己一個嚟...😞本來要分批入庭,而家一次過入晒就可以因為太少人

1431開

[留]
#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八庭 (暫代區院)
#陳仲衡法官
#0728上環 #審訊 [31/60]

23名手足

控罪:
(1)暴動 [A1-24]
(2)襲擊警務人員 [A15]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4]

——————

#黃達明大律師#葉青菁大律師 因律政司要求出席提訊,向法庭申請明早到西九龍裁判法院另一法庭出席提訊, #陳仲衡法官 再三留難 #葉青菁大律師,要求葉交代何時接辦該案。葉表示早亦去年5月16日已開始代表該案被告人,明天提訊本已請事務律師代表,但因應律政司在3月25日要求才須出席,並再三強調不影響其代表的本案被告人。 #陳仲衡法官 勉強地要求二人明早再作申請。

A22法律代表 #石書銘大律師 呈上一個新地址予法庭及控方。

——————

繼續傳召PW34警長58151施卓然(耶)
駐守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四隊
當日為畜龍
負責制服A14

📌播放C7香港獨立媒體片段

🔸時段一由00:45:12至00:45:29
PW34在片中認出自己、A14及6314,但因片段中A14被PW34背部遮掩,PW34無法確定自己當時在做什麼。
PW34在A14右邊,慢鏡重播後指剛開始搜查A14的背囊,但不確定正搜查哪一個背囊。

🔸時段二由00:45:58至00:46:21
PW34仍在A14右邊,搜查A14背囊,但仍不確定正搜查哪一個背囊。

📌播放C5有線新聞片段
05:09:29至05:09:47
片段可見PW34正搜查A14原先在背上背着的黑綠色背囊。
片中PW34從背囊中取出一件打開後呈白色的物品,PW34指非攻擊性武器,但不記得是什麼。

📌6314搜身
其後6314在匯豐銀行旁對A14搜身,並非片段中PW34搜袋的馬路旁。PW34有跟隨到該處,至6314搜身後PW34才離開。

📌播放無線新聞(2003至2033)片段
由00:06:40至00:08:22
PW34在片中認出自己、A14及6314,6314將坐下的A14拉起到匯豐銀行門外行人路搜身,PW34當時在附近。A14雙手當時已被索帶鎖上。
00:06:50時可見A14被拉起,肩上有綠色燈的畜龍為PW34。

🌟 #曾藹琪大律師 要求控方先問PW34是否記得有對話及其內容,要求證人離開,因為片中有某些句子收音不清楚,希望證人不受片段影響下先回答是否記得對話內容,才讓證人觀看片段,會比較公道,可以讓法庭衡量證人可信性。 #陳仲衡法官 問既然片段沒有爭議,為何不可先讓證人觀看片段,無需考證人記憶,不認為控方做法有任何問題,指「曾大律師我認為你重覆緊自己」。

📌播放NTS16 M084
片段由15548 李宇豪 拍攝
由20:06:56至20:14:53
直播員觀察:片中主要為警車警號及交通燈聲音,無法清晰聽到對話。A14被強光照射,被6314由左前褲袋取出電話,又取出銀包,翻閱其卡片,並問A14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期間有人大叫「呢個唔係記者,假記者」。A14坐下後,有人喊「我要你個名,我係社工」,A14回答。

片段分為兩段:(1)在行人路搜袋及(2)在匯豐銀行門外搜身。
第(1)部分沒有檢視過由A14背上脫下的黑綠色背囊,較早前片段可見PW34從該背囊中取出白色物品,搜查黑綠色背囊發生在此片段前。

片段開頭在畫面左邊綠色燈畜龍為PW34,坐在地上為A14,PW34左手準備由地上拾起物品,右手手持另一物,與A14有對話。其後將物件放入較大的黑色背囊。

🌟 #曾藹琪大律師 再請證人出去,指控方問題有引導性,將兩段片段連繫,會令證人估計控方方向。#郭棟明大律師 指並沒有打算再問證人有關的白色物品。 #曾藹琪大律師 指出先播片再問問題做法有引導性,陳仲衡不同意,「我清楚話俾你聽冇引導性」。

20:07:07時,片中可見PW34手持兩件物品問A14「係咪你㗎」,A14搖頭,「唔係你嘅邊度執返嚟㗎」,「我一陣間同你解釋」,其後將兩件物件放入黑色背囊。
PW34不記得兩件物件是什麼,其後放入黑色背囊是因在黑色背囊中搜出,但由黑色背囊取出部分為片段開始前。

PW34看過片段後記得有對話,大致上問A14「係邊個嘅」及「係邊度得返嚟嘅」,A14當時沒有回答。之後開始搜最小的藍色背囊,除沒有攻擊性物品外,不記得其他物品。

20:07:52至20:07:59時,6314用右手拉扯地上的黑綠色背囊,並有說話,但被警號遮蓋,PW34對說話內容沒有印象。

20:10:41時A14站立被背後的6314搜身,後面一畜龍手持頭盔為PW34。
A14頭盔、眼罩、面罩被脫去時PW34指自己仍在現場附近。20:13:05時6314正帶A14坐下,PW34在旁。20:13:35時A14頭盔和眼罩已被脫去,6314正脫去A14的過濾口罩。

- 午休至1545 -

20:13:06時截圖為P43_PW34_001。

A14法律代表 #曾藹琪大律師 盤問PW34

📝A14法律代表盤問PW34(1)逐字稿

📌訓示
在高陞街推進前,在警方防線大約有10個畜龍背上有綠燈,PW34不肯定是否只有該10隻畜龍佩戴綠燈,只綠燈畜龍由訓練組警司負責。
在高陞街由 孔旭娜 警司負責訓示,PW34不清楚對象或人數,只知道其所屬畜龍隊伍是其中一隊聽取訓示,有不肯定自己是通過通訊機或親身聽取。在 孔旭娜 警司訓示後便開始推進,期間沒有其他警員作訓示。

📌藍綠燈畜龍
當日畜龍共分為三隊:綠燈畜龍是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4隊,藍燈畜龍是機動部隊總部訓練組第3隊,PW34不記得反恐特勤隊燈光顏色。PW34不知道藍燈畜龍人數,又因沒有聽取藍燈畜龍的訓示,不知道他們的工作,只知道自己小隊(綠燈畜龍)負責德輔道西西行線。

📌在場警員種類
PW34在開始行動前的概括性訓示得知當日在德輔道西有其他隊伍,但訓示沒有提及各隊人數,只有述及行動,亦沒有留意有沒有提及警察種類或畜龍分成三隊,只知道自己小隊與A大隊一同執勤。

PW34稱得知畜龍有三種因為在自己現場見到有三種,在現場除速龍及A大隊外,亦有便衣警員在防線。

📌防線內位置
在高陞街的防線內PW34在前排,但沒有固定位置,有行到前面及後面,曾經到防線後排位置。
收到訓示時在防線後排,因此在開始推進時,PW34正準備行上前排,但不知道自己當時確實位置,只知道並非在最前,而是夾在防線中間。

📌播放C4 NOW直播片段
由19:57:43開始

片段可見高陞街防線推進前,第一排警員均持盾,PW34指自己當天沒有持盾,但可見警員盾牌是透明。片段中警方防線後面有藍紅色光,PW34同意可能是警車燈光。PW34在現場有看見警員使用電筒,亦有看見警車,但稱不知道當時警車上的藍紅色燈光有否亮着。
PW34指片段中自己當時大約在防線中畫面左邊的行人路或馬路上。

🌟今日不禮貌語錄:「嘥時間唔係咁樣嘥法㗎」

19:57:54時PW34同意警車燈光亮着,但聲稱不肯定在警方防線中間發出來的強光是由警方電筒照射,指畫面可見警方防線中間的光有可能是反光。

19:59:23時警方防線開始移動,PW34當時仍然未從防線後方行上前,仍在防線接近行人路位置。

🌟 #黃達明大律師 因明早另案亦在0930開庭,再次作出由請, #陳仲衡法官 勉強同意讓兩位大律師明早到另一庭出席提訊,但要求由法援處出信同意此安排。

PW34未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早0930同庭續審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1九龍城 #審訊 [2/3]

D1:謝(21)
D2:梁(26)
D3:謝(19)
D4:許(24)
D5:吳(25)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案情:D1-D5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九龍城馬頭角道與馬頭涌道交界參與非法集結

控辯雙方已經完成對控方第一證人的主問和盤問,控方透露可以以承認事實概括控方案情,不需再傳召其他控方證人。

1432開庭
處理控辯承認事實事項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襲警
#陳國維暫委裁判官 #審訊 [1/2]
👤馬(28) #20200527中環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馬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7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商場112號舖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長 58750 莫兆威。

承上: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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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午進度
PW1 警長 58750 莫兆威繼續作供

開庭後辯方播放從控方取得港鐵物業管理公司在環球大廈之現場閉路電視(D1)盤問[期後證實警方取得看過後説無用不呈堂,當作unused material, 最後此片成功幫助脱罪,片全長30分鐘,重點只有幾分鐘,辯方播放時用較件較光畫面及以每秒25格播放。

辯方律師問片段第20:35:00至20:45:00時見有幾位警員是否就是證人及隊員,起初PW1肯定説不是自己,反覆看完十多秒後改口同意是自己及隊員,畫面亦見期間有一白衣長髪女士行經自己她要側身閃避,證人同意今早説方圓2米無人不是事實。

在片段20:46:10至20:47:17,辯方指片段角度拍到一女子從證人右後方經過,之後證人伸前腳,從後伸手拉住被告,當時被告其實沒有碰撞證人,PW1只同意有一女士從自己右後方行來,同碰撞發生口供說方圓2米沒有人不符,其他全部不同意,並謂碰撞時CCTV角度拍不到各人上半身,影不到碰撞一刻實況。

盤問下證人更正較早前口供提
及查問被告時同對方之對答「我無撞你..查完身分證快啲俾我走喇...啱啱食完飯...」是大概意思,並非當時之逐個字之紀錄。而對於律師質疑被告答行緊返交易廣場嘅公司是否指行去交易廣場方向返公司,證人又表示不肯定。

辯方將片段截圖相冊共52張(D2)交控方,控方指片段經軟件調校光度才印出截圖需索取律政處指示,今天不確定有否爭議,裁判官指示明天0930同庭繼續盤問PW1。

直播員按:控方證人庭上口供好多修正澄清,但呢位警長起碼肯認錯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D1:陳(20)/ D2:羅(32)
D3:蔡(20)/ D4:杜(31)
D5:鄧(22)/ D6:彭(31)
D7:陳(25)/ D8:麥(18)
D9:周(21)/ D10:葉(23)

控罪:非法集結 [D1-10]
D1-10同被控於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咀科學館廣場的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集結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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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D8,D10 準備好答辯,表示不認罪
D9未準備好答辯

控方會呈上D2,D3,D6,D8錄影會面紀錄,D3有爭議該紀錄的自願性。傳召23 警員證人,呈上1條8分鐘的片段。

D9 需時考慮答辯,押後至2021年7月15日 14:30再訊。

🟢案件押後至2022年8月22日 09:30進行15天中文審訊。審前覆核將於2022年5月23日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1西灣河 #覆核聆訊

梁(37)

控罪:
蓄意地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文娛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龍家和及他的隊員追截示威者。

於2020年10月19日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被判處12個月感化令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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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Ms Choi(控方)建議判刑方式為即時監禁。
1⃣呈上第一案例(同音ChauKaYing),該案例被告人年紀只有22歲後來判處社會服務令,錢禮指責兩者不能比較,控方指本案案情更嚴重。
2⃣第二宗案例為2001年的案例。
3⃣第三宗案例為TsangWaiLung。
4⃣第四宗案例為黃之鋒案例,判刑指引為需要有阻嚇作用。
5⃣第五宗案例為龔bb案例 #1111將軍澳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637

申請方指本案是發生暴力衝突後才發生,嚴重性比其他案件更多,指答辯人的行為會令警方難以拘捕其他示威者,亦指答辯人年紀不輕,應有能力控制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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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明白答辯人背景,明白年紀不小,但是沒有案底,當天只是去上班,沒參與任何非法行為,亦沒有令警員受傷。

申請人再指龔手足的案例,是與本案差不多,明白兩案實際是不同,但嚴重程度是相同。
一開始有建議過龔手足判處社會服務令,但最終仍是被判處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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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文件

押後至2021年4月12日(星期一)觀塘法院1430第一庭再判決,繼續保釋
(得幾個人旁聽...手足得自己一個嚟🥺不時有回望旁聽席)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鄧少雄裁判官
#20200527中環
#審訊 [2/1]

戴(21)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於2020年5月27日在中環龍和道近51226號燈柱,管有一樽白電油及一包膠索帶,意圖使用或導致他人使用或准許他人使用該物品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雙方早前提交陳詞
控方指被告身上的物品常被示威者使用法庭可因此推論物品用途。
辯方則指雖然示威者常用這些物品,但並不是一定管有該些物品就會參與示威用途,可況承認事實所指的示威在1300才於畢打街發生,控方根本沒任何證據顯示被告將會參加,因此並不能作出被告使用物品作非法用途的唯一推論。
另外,辯方亦回應到控方陳詞中指激烈示威者經常穿黑衫黑褲參與示威,而被告則是身穿白衫被捕。

案件押後至 4月21日 1600 進行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2)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詳情:
(1)被控於20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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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對控罪(1)(2)認罪‼️

控罪(3)-(7)留法庭存檔

被告主動撤銷擔保‼️‼️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26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進行判刑,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手足離開前向旁聽席俾心🥺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20200528銅鑼灣
#提訊

梁(28)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梁手足被控於2020年5月28日在銅鑼灣利園山道鳳鳴大廈地下,保管或控制40個鐵釘連膠管、1支黑色噴漆、1把鉗、1支裝有約1138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膠樽、1支裝有約750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玻璃樽,1支裝有約415毫升的綠色液體內含電油的金屬樽、14罐伏特加及2包各重1磅的糖。意圖在無合法辯解或許可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損壞屬於他人的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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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需時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3日 14:30在灣仔區域法院提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杜大衛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D30: 李(29)🛑已還押16日

控罪:
(1)暴動
(5)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 被控於19年9月29日,在港島金鐘道一帶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參與暴動

(5) D30被控於同日在金鐘道太古廣場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警員E

本案其餘被告上次提訊: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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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需時申請法援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

控方要求充公保釋金,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6月29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再訊,期間還押懲教看管‼️‼️
(按:李手足精神不錯,不時回望旁聽席及點頭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