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八庭
#姚勳智法官 #判刑
👤黃(16) #20200524天后
🛑已還押15日

控罪1:#暴動罪
被告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興發街與琉璃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暴動。

本案案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45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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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被告對X的賠償:

控方法律代表黃恩寧檢控官表示已向X取得有關賠償的意見,X要求被告賠償$9000的醫療費用。

辯方法律代表朱寶田大律師表示此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因為被告在本案的參與程度較其他人低,只是踢了X兩腳,事後有主動向X表示歉意及撰寫道歉信。加上被告家中的經濟能力有限,希望法庭可以下達較低金額的賠償令。

法庭決定下達$3000的賠償令,批准被告在2個月內繳交,但同時表示X可以從民事索償方向向被告追討其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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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求情:

法庭在判刑前已考慮被告的背景和求情陳詞。被告過往沒有刑事案底,他在體育方面表現優異;師長表示被告是乖巧,專注和自律的孩子,希望法庭給予被告機會回饋社會;被告沒有使用任何攻擊性武器;他在犯案後已表達悔意和向X表示歉意,並因令自己留有案底後令自己兒時夢想不能成真而悔不當初。

量刑考慮:

法庭在考慮暴動罪的量刑起點時參考了CACC164/2018案中上訴法庭訂下的量刑準則。法庭觀察到本案中案發地點雖遠離崇光百貨,被告人的參與度較低,非事件的主導者,但現場有人架設路障,當X上前清理路障時,包括被告的示威者不由分說上前襲擊X,使X承受身體傷害,此舉明顯對公眾人士構成威脅,案情嚴重。

本案判刑:

法庭在判刑時參考了CAAR7/2020案,本案的量刑需具阻嚇元素。法庭認為若被告已成年,被判處4年以上的監禁是無可厚非,但考慮求情後認為在教導所的刑期與認罪後的監禁刑期相若下,決定判處被告進入教導所 (另加$3000賠償令),在沒有其他可影響判刑的因素下,這就是他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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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官勸勉被告:希望他可以在教導所中習得一技之長,當回到社會後不再犯案,並成為能對社會作出貢獻,孝順父母的人。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5001&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