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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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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209旺角

D1:曾(17)
D2:陳(17)

控罪:
(1)D1-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D1-2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兩天審訊
3名控方證人:拘捕警員
辯方除被告外無其他證人
D1爭議ID身份爭辯
D2爭議ID 身份爭辯

2021年1月20~21西九第九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
其間原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

裁判官指控方早前已經交出所有資料予辯方,認為「唔會多於合理時間押後」,裁定眾被告人須於今天答辯,並宣布休庭讓辯方給予被告人法律意見。

呈上證物P1至P3 :3段CCTV片段光碟
每段影片都有多個分割畫面,時間與實時有10分鐘內差異。

辯方未能掌握控方案情及可呈堂性,質疑搜查手機是否合法。
控方亦未能預計審訊需要日數。

辯方要求控方進一步披露證物P5至P84。

錄影會面中沒有招認或相連性,D3及D4律師反對錄影會面片段呈堂。

辯方強調控方應提供telegram及whatapp訊息「可呈堂性列表」,指出執法機構在搜查被告人電話時違反基本人權及私隱權,並要求披露申請電話搜查令之警員的記事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行

區(25)

控罪:
(1)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2019年8月13日在九龍第一皮膚專科中心,目的在於使她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該中心的電腦。

(2)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同日在香港,披露未經該中心同意而取得屬於警員22878的個人資料,即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日期及電話號碼,而上述披露導致該警員蒙受心理傷害。

背景:被告將涉案警員的個人資料發佈至社交平台,並指「死黑警,又嚟睇醫生」,該警員的友人看到相關資料後通知對方。

被告轉了法律團隊,辯方申請押後

控方指這是第二次押後原因,希望這是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提堂

張(36)

控罪:
不小心駕駛

案情:
被控於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新巴

控方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旺角 #提訊

A1 周(18)
A2 陳(19)
A3 張(17)

控罪:
1. 暴動(A1-A3)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案情: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眼罩。

背景:民間於2019年11月11日舉行「三罷」行動,示威者於晚上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驅散期間拘捕3名被告。案件首次於2019年11月15日提堂,A2、A3尚未出院,故缺席聆訊。三人其後獲准保釋外出。

3位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12位警員,1位政府化驗師作供。

🟢A1, A2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 更改宵禁令,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1日0930於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將於2021年9月6日0930 於區域法院,進行為期10天的中文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已還押20日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2100至0600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曾於8月30日晚上違反被捕,9月3日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准予繼續保釋;10月27日再次因違反宵禁令被捕,被捕後因抽搐而留院,被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拒絕繼續保釋,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得悉結果後手足情緒激動。

——————

根據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指出被告適宜受審。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批准擔保。

法官批准以以下條件擔保
⁃ 保釋金 $2000
⁃ 宵禁 21: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一次報到
⁃ 禁足令
- 需要與社工保持聯絡
- 要根據社工指引入住家舍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2)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法援已批准,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旺角

李(24)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
(2)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另一人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 AM6252,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 67 號「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一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疑為汽油彈的玻璃樽及兩個打火機

被告需要等候法援意見,辯方提出押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維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時於區域法院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2/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共有22個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務人員,其中PW4至PW8為控罪(2)相關證人,將安排在審訊最後盤問。

——————

1510 各律師已完成盤問,PW1梁前女高級督察作供完畢。

控方宣讀第二份承認事實,同意各片段截圖可作證物及片段的拍攝時間。

1516 D1辯方大律師代表學友提出,涉及D5-7的證供大部份可用65(b) (即書面證供) 處理,可節省審訊日子。今天要求休庭,明天傳召PW2-4,法庭批准。

明天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審前覆核

D1戴(23) D2温(30) D3陳(19)
D6王(22) D7鄺(22) D11卓(24)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1-3及兩人當場被捕,兩人已承認非法集結罪及判刑。
D4-13在事隔一年後被控非法集結,案件在2020年6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其後控方將兩案合併。
D4,5,8,9,10其後就非法集結罪認罪及判刑。


D1 律師表示D1將承認控罪(1)。其他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及填寫問卷,D11表示不會傳召專家證人。

法庭早前將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13日至2月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審訊,惟今天法庭表示1月18至20日不會審理案件,所以審訊順延至2月5日。

各人以原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潘(21) #1113沙田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阻街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3日,在沙田白石角科學園路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路上留下垃圾桶、欄杆、巴士站牌,以及兩輛輕型貨車等,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

裁決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598
———————————————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感化及社會服務令的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知悉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不適宜感化令並建議採用中度社會服務令。
———————————————
判刑理由:

法庭指被告無案底,報告內容正面,案情非太嚴重,被告是扮演較為次要的角色,因此會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經考慮後社會服務令時數為160小時
#區域法院
法院正門,出車位已有警車停泊及警員戒備,請現場人士小心‼️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湧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 - - - - - - - - - - - - - - -

被告完成作供
辯方傳召DW1
DW1 作供完畢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審訊完畢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31/12 143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裁決,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裁決 #襲警

羅(20)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罪名成立‼️

裁判官指被告是在不認罪的情況下被定罪的,揚言不會判處非囚禁式的刑罰。押後以索取背景、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12月1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20200519觀塘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2020年5月19日下午約6時半,被告於觀塘港鐵站「跳閘」時,遭一名休班警員揭發,其後一名港鐵職員向被告發出告票,被告突然推撞對方右肩並逃走,但最終被捕。被告警誡下承認曾推撞港鐵職員

判刑如下:
報告正面,感化官建議短時間的社會服務令,被告亦願意接受。

裁判官莫子聰認為最大的求情是認罪表達悔意及案情,莫官指控罪嚴重,寄語被告珍惜是次機會,即使他不喜歡港鐵,遭到別人指控「跳閘」時,也不應該再干犯另一個罪行。莫官最終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3/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事發當天上午約6時30分,有警員在鯉魚門廣場截查4名被告,4人逃跑但終被警員在廣場內截停,警員在各人身上搜出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手套、眼罩等物品。警方初步調查後,發現4人在同一Telegram群組中討論犯案的計劃。

——————
控方已向辯方披露昨日要求的文件,辯方需時向被告討論,案件押後至1100再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3/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9:46 開庭

傳召控方第二證人(PW2)張子傑(音)15173,主問完畢;辯方開始盤問。

10:17小休
10:37 開庭

PW2 雙方主問盤問完畢
11:28小休
11:49開庭
傳召第三證人(PW3)6798 林瑞南(音)
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

12:45休庭

2:30 待續

(內庭旁聽席仍有座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辨方申請押後,以獲得資料獲批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上午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1/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D1 反對會面紀錄理由書

簡述如下:
1. 曾被誤導會見律師權利
有警員曾指出有律師都唔會比保釋,見律師要比好多錢,留番啲錢好過

2. DPC1655 利誘行為
其指出完成會面紀錄後可吸煙

3. 在不自願情況下錄取會面紀錄

4. 會面紀錄中第14條打後,非警員與被告的對答

=========

傳召DPC1655 黎浩宏(音同)
(按:特別事項證人1以基督教聖經宣誓,但上帝係唔會原諒狗嘅暴行)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及於9月26日接手案件。控方詢問其拘捕過程:

約1723 當日證人以便裝當值,與探員23368,沙展47069一起行動,於良景邨商場停車場門口見到一名人士(當時未在法庭上指認D1,故先以「人士」稱之)截查並以懷疑與傷人案有關而拘捕。當時被告在停車場中行出停車場,認為與案中cctv中的男子相似便截停,向其表露身份及查閱其身份證,問該人士有否於屯門市廣場及有否襲擊另一名男子。在詢問後便拘捕D1及施行警誡,罪名為傷人。D1有口頭招認(用手推人一下),沒有爭議。

約1730 警員有問被告是否需要頭套,該人士表示不需要。警員出示搜查令以搜查被告住所,並有解釋搜查令內容,也有讓該人士在記事冊上簽署,其後便4名警員一同去搜屋。證人於庭上認出D1(後稱該人士為D1)

約1740 抵達D1住所,屋內有人,警員叫D1拿出當日衣著,D1從最入面的房間取出1條黑色短褲,一件黑色T-shirt,一個斜揹袋,一對白色nike波鞋。警員對其施行警誡,該此物品為他當時衣著,並在記事冊記低,D1簽名作實,及撿取該些物品為證物。其後緊接帶其到屯門警署,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有睇,有覆睇,有簽名),與警員23368為D1搜身(沒有發現與案件有關物)。證人確認其間並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約1850 離開屯門警署前往青山警署

於青山警署在D1面前補錄警誡口供在記事冊內(「我用手推左佢一下」),把補錄口供讀出,D1確認沒有需要增刪。,並同意內容簽名作實。證人把副本給D1。

約1928 為D1進行會面記錄關於拘捕過程及有咩想講,D1表示明白及有嘢講,由警員代寫,確認「暫時唔需要代表律師」,上述事情均有簽名。會面記錄共15條問答。一邊寫一邊問,過程是問,答,覆述,寫,D1睇及簽名。會面記錄每頁頁底均有簽名,有錯字亦會簽名。房內沒有其他警員在場,房門一直打開。除了證人沒有其他警員與其講過嘢。證人確認其間並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證人確認已準確地寫出記錄,有把副本交予D1,整個過程證人並無離開,有交文件給其他警員幫手影印副本。

約2108 交會面記錄予D1後有簽署確認。

控方主問完成

============
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當時搜屋是否有其他人在屋內?證人表示有一個女人,應該是其太太,離開時沒有陪同,且對該女人在D1離開時有否與D1對話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D1當時已經有講要太太去搵律師,證人表示冇印象。

辯方問證人離開D1屋企後是否立即返回警署,並沒有在其他地方逗留,證人表示沒有逗留其他地方。47096,45079,23368及證人本身一同離開被告住所,便直接與D1回警署。

辯方指出他們一行人並非立即回到警署,是去了同一大廈的28樓後樓梯。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向D1提供2款煙:1. Lucky牌薄荷味,2. 萬事發草莓味,其中有2位警員均有一同食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食煙時,其中一位警員向D1提出可以搵律師,但搵左都冇得保釋,要收錢,5,6000蚊,有冇都一樣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證人為D1補錄警誡口供時,房門有否打開過,證人表示一直都打開。房內只有證人及D1。

辯方追問23368企在房外?證人表示喺出面,但唔肯定是否全程在外。但確定23368從沒有進入房內。因為證人當時背住房門,故不肯定其有否離開,但叫就會幫手。然,不確定其是否一直在附近。

辯方指出在會面記錄的第1-12條問題,房門是一直關上

證人不同意,門是一直打開

辯方問證人有否上司要匯報?
證人表示有2位。

就會面紀錄有否向上述2位匯報?
證人疑惑其所指是什麼時候。
過程中,並不適合匯報,交犯給警署值日官後便會。

庭上控辯證人官取得會面紀錄第5頁

辯方質疑第12條問題為何問番第一條的答案。證人表示不清楚其答什麼。其中問「偷拍」是什麼意思,為何不在第一條時便即刻補問?證人表示因後來再看發現問漏了。

辯方問道有否與23368作任何討論?證人表示佢又唔係我上司。

辯方指出D1答完第11題問題後,證人向D1表示等陣錄完口供比你食支煙先帶你番羈留室。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寫完第11題後證人有向23368示意去叫隊長落黎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問第12條之前,其中1位上司有黎到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隊長落到黎企左喺房間門口外

證人表示不清楚,因其背住門口

辯方質疑背住門口係完全聽唔到房外發生嘅事?

證人表示沒有留意,對房間以外嘅事是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上司一直喺門外

證人不確定

辯方認為證人說法矛盾,一說冇印象上司喺唔喺門外,一說唔確定上司喺唔喺門外。

證人表示因為唔確定所以冇印象

辯方表示唔可以否定上司有可能喺門外?

證人同意

會面紀錄第13題:你點樣打果名休班警員

但之前的問題中D1並無提及佢打休班警員。

證人表示還手囉,講還手算唔算

辯方問D1有冇講休班警員

證人表示於第6題有講過

辯方問「還手」係幾時講

證人表示在問題3「還手之後好多人圍觀」

辯方指出D1從來都冇講過佢係打休班警員,證人問「點樣打」係引導性問題,係錯誤引導緊D1。

證人表示證供上D1有簽名

辯方問在問第12題前,上司可能喺出面,證人有同上司商討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時證人有請示上司提問是否足夠。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第12題除左問「你話偷拍係咩意思」,D1表示話係聽到偷拍,證人再講「你聽到偷拍定影相阿,兩樣上庭差好遠喎」,D1才稱「咁影相囉」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並無實寫低上述對話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第13題證人亦無如實寫低被告答案,D1係話「果個人我推左佢一下,然後,佢打我右邊面,我先再還手」,而第13題現時的答案D1並無說過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同樣,第14題也沒有如實寫低D1講法「我還完手果下,見到後面好多人衝埋黎,因為我成身咖啡,所以去左洗手間,所以見唔到果個人比人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第14題證人也沒有全面寫低D1講法,其中寫下的也非當時D1的回應。反之,有在問完第11題後,有提出做完紀錄,就會讓D1食煙。而第12到15題是有請示上司,且記下並非如D1所講的回答。

辯方指出D1在未去羈留室前,有與證人食左支煙,而當時有其他警員表示唔好匿埋食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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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補錄供詞及會面記錄均為同一房間,是在青山警署報案室的會議室。23368或上司均沒有入去。

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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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23368 李卓庭(音同)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並於庭上認出D1

證人所述的拘捕過程與首位特別事項證人所言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贅述。

於青山警署補錄口供時的情況

證人表示當時他在門口企或坐下,可以說曾入去也可以說沒有,因為距離很近,張櫈一移動就會入左去。確認有幫手影印。確認補錄時沒有任何警員行入間房。完成補錄及會面記錄後,便把D1交給值日官。其間沒有與D1說話。證人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控問及2019年10月2日進行認人手續的情況。

證人表示認人手續的稍後時間才到,沒有參與,只是去將認人手續的光碟及其他相關文件檢取做證物。證人知悉認人手續由總督察主持。其間沒有與D1接觸,抵達時手續已完畢,案件受害人的口供是由證人負責抄錄。

(庭上播放認人片段,片段聲音顯示有發疑犯須知予被告,有問需唔需要律師陪同,是否自願進行手續)

片段播完後,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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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先確認基本資料,問及證人有否戴上委任證或警員證明,證人表示有。唯辯方指出,當時證人並無戴上,只是戴非警員證件(即員佐級會員證)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證人為何會出現,證人解釋案件由他負責,果日先去屯門法院申請手令。辯方追問手令與本案有沒有關係,證人答「有」,其後改口,辯方質疑一開始為何咁肯定答「有」?證人表示只係一時答快左。

辯方指出未開始認人手續前,戲子房門外證人已出現。

證人不同意

辯方詢問去完法院便往認人之地?證人表示有先回寫字樓,大約1030。

審訊首日完結,翌日0930繼續盤問證人2336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2/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由於直播員遲到10分鐘,故已完成盤問證人23368,抱歉🙇🏻

傳召偵輯警長47096 彭景昌(音同)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

證人基本上沒有與D1接觸,只是一同去搜屋及到青山警署時交給1655(即特別事項證人一)進行調查。主控最後同樣問證人,以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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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當時搜屋後,把被告帶了去該大廈的28樓,並有人與D1一同食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人曾說「其實搵唔搵律師都一樣架啦,都保釋唔到,又要比多5,6000蚊,不如留番啲錢用黎打官司好過啦」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於屯門警署及青山警署有沒有與D1接觸。

證人表示沒有

辯方指出1655有搵23368搵佢拎意見,在問第12題前,證人一直企在房外

證人不同意。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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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偵輯警長45079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證人在搜屋過程中負責駕駛車輛,搜屋時較早離開,因要攞車,有一同前往屯門警署,因其負責揸車。後到青山警署時,證人表示沒有與D1對話。主控同樣問證人,證人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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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搜屋後去了同大廈的28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一名警員提供香煙給D1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2名警員與D1一齊吸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人講搵律師都冇用

證人不同意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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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認人程序反對理由書


簡述如下:
1. 有警員誤導律師陪同的權利
2. 沒有向D1解釋可剔除多於一名戲子
3. 有警員違反認人程序守則

辯方需重召特別事項第1,2證人,唯證人1655今天不在法庭,先重召警員23368。

辯方再確定證人於2019年10月2日有當值,有繼續處理案件,並知悉被告當天需做認人手續,以及證人是在手續完成後才到。

辯方指出證人有協助1655帶D1到認人手續的地方

證人不同意

辯方表示沒有問題了

水官詫異地問:咁律師問題呢?

辯方表示:佢唔在場阿嘛

水官無奈告之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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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1655亦重回法庭,故重召證人1655。

確認證人知悉有做認人手續,由證人陪同D1前往,同行有2名警員,車程間印象中沒有對話。

辯方指出在青山警署往屯門的車途上,證人有曾提及「等陣你會做認人手續,搵唔搵律師都係咁,都係好公道咁做,5,6000蚊,拎黎打官司好過啦」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及在拘捕被告時第一句講乜?

證人表示「我係警察」

辯方指出證人第一句唔係講「我係警察」,而是沒有表露身份

證人不同意

再指出證人推左佢背後一下,道「你知你做左啲咩黎啦」

證人不同意

指出當時D1講「我知你係警察,我估到咩事嘅」

證人表示沒有印象

辯方質疑點解主問時證人並無提及有向D1表明身份?主控反對「佢有講」,水官也表示「佢有講,冇問係咪第一句姐」

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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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總督察 - 認人手續主持者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

確認認人手續記錄中有2個x,一個是由證人剔除,一個是由D1剔除。當日是D1親口承認不需要律師。證人的認人手續記錄中有寫「no objection」,是指D1沒有反對當時戲子的排位,戲子的安排,披上毛氈的決定。因為有與D1溝通,所以寫「no objection」。而且,基於證人觀察D1當時著拖鞋及有紋身,所以主動安排披氈,希望過程公平公正。認人手續後有通知D1被認出。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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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確認基本資料,確認證人知道有認人程序手冊,辯方問如不跟從,會否有紀律處分?證人表示手冊僅是參考指引,與《警察通例》不同,不跟從未必會受處分
(直播員按:班狗唔跟警察通例都唔會有事嘅,總之,狗狗永遠是對的,什麼通例,跟唔到,改一改便是了)

辯方質疑同一個演員不應在同一案件的認人手續中出現多於一次,但其中有2名演員在D1及D2的認人手續中有出現在候選名單,其中一個更沒有被剔除。

(庭上再次播放影片)

辯方指出證人有表示「你揀一個,我揀一個」(意即 D1剔除一個,證人也剔除一個)

證人同意

辯方質疑D1並沒有足夠機會反對被證大剔除的戲子

證大不同意

辯方指出程序手冊第32段有說明應要詢問其意見。

再指出被證人剔除的戲子是與D1最相訓4的戲子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片中證人對D1的講法是只可以揀走一個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向D1表示「入到去開左機,就唔好講咁多無謂嘢,跟住我做就可以」

證人不同意

這是為了令D1不能反對戲子外貌問題

證人不同意

辯方有數項指出,然,水官指出了重點:辯方會否挑戰已由D1簽收的權利須知?辯方表示不會。水官指出需知已經列明權利,不能理解辯方問證人的這一系列問題有何用意。

辯方續指出手冊中有寫「in consultation with suspect」,但證人沒有比機會D1作咨詢或商討。記錄寫的「no objection」與事實不符,D1是沒有機會反對。證人在準備D1的認人程序時,並沒有小心檢視演員資料,僅依賴案件主管的檢視。

證人均不同意,表示檢視演員資料為案件主管職責,非其職責。

(庭上辯方曾有要求對比D1及D2的認人記錄,唯D2當時並無大律師代表,故其彈起身表示不反對提供自己的記錄作對比之用)

至今,與特別事項有關的各證人作供完成。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3/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一般事項承認事實

1. 事發後 黃少華(報稱受襲人) 受傷頭部流血的醫療報告呈堂

2. 在案發現場不同角度所拍攝的11張彩色照片,呈堂為P24(1-11)

3. 從不同角度影的各處傷勢,共17張彩色照片,呈堂為P25(1-17)

4. 上述2本呈堂相簿均沒有修正,改動或以其他方式干擾

5. 證人1655有對D1警誡

6. 證人1655向D1發出的羈留人士通知書,呈堂為證物P4

7. 拘捕及補錄口供,呈堂為證物P5

8. (聽唔切)

9. 警員58228 以傷人拘捕及警誡D2
(原為「蓄意傷人」經D2指出後,主控修訂承認事實為「傷人」)

10. 證人1655向D2發出的羈留人士通知書

11. 補錄的警誡供詞準確記錄,呈堂為證物

12. 在急症室檢取的傷者T-shirt,呈堂為證物P29

13. 警員有展示搜查令,並告之D1需搜屋(搜查令呈堂成證物P21)

14. D1在睡房中取出4件衣物

15. D1聲稱該些服飾為當日衣物,並由警員檢取

16. 警員有展示搜查令,並告之D2需搜屋(搜查令呈堂成證物P22)

17. D2搜出的白色恤衫,黑色短褲,灰色長運動褲,波鞋,呈堂為證物P10

18. 由該名總督察主持認人手續

19. 傷者認出D2,此過程乃在公平正當情況下舉行

20. 屯門市廣場內有cctv,無需人手操作,並運作正常

21. 保安把有關cctv片段分別記入光碟及usb,交給警員22368,cctv能顯示屯門市廣場的不同位置。

22. 良景邨大堂及升降機的cctv操作正常

23. 良景邨的cctv為現場的十足重現,後存落儲存器,交給警員

24. 收到4段cctv片段的copy及燒錄到2隻光碟,內容為十足重現,現呈堂為證物P1,2

25. 在燒錄的過程中,並無修整,改動或受其他方式干擾

26. 從cctv中截取多張相片

27. P1-34 呈堂為證物,其真確性不爭議,除特別事項部分

28. 證物保管過程沒有受干擾或干預

29. D1 D2 過去並無刑事定罪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