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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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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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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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2/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共有22個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務人員,其中PW4至PW8為控罪(2)相關證人,將安排在審訊最後盤問。

——————

傳召PW1前女高級督察(今年五月離職)
潘資深盤問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1209旺角

D1:曾(17)
D2:陳(17)

控罪:
(1)D1-2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1)D1-2同被控於19年12月9日,在旺角洗衣街與山東街交界附近,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陳列木板、道路標筒及其他物件,對上述公眾地方的人或車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兩天審訊
3名控方證人:拘捕警員
辯方除被告外無其他證人
D1爭議ID身份爭辯
D2爭議ID 身份爭辯

2021年1月20~21西九第九庭進行兩天中文審訊
其間原條件擔保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續審 [2/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

裁判官指控方早前已經交出所有資料予辯方,認為「唔會多於合理時間押後」,裁定眾被告人須於今天答辯,並宣布休庭讓辯方給予被告人法律意見。

呈上證物P1至P3 :3段CCTV片段光碟
每段影片都有多個分割畫面,時間與實時有10分鐘內差異。

辯方未能掌握控方案情及可呈堂性,質疑搜查手機是否合法。
控方亦未能預計審訊需要日數。

辯方要求控方進一步披露證物P5至P84。

錄影會面中沒有招認或相連性,D3及D4律師反對錄影會面片段呈堂。

辯方強調控方應提供telegram及whatapp訊息「可呈堂性列表」,指出執法機構在搜查被告人電話時違反基本人權及私隱權,並要求披露申請電話搜查令之警員的記事冊。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網上言行

區(25)

控罪:
(1)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2019年8月13日在九龍第一皮膚專科中心,目的在於使她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該中心的電腦。

(2)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同日在香港,披露未經該中心同意而取得屬於警員22878的個人資料,即姓名、身分證號碼、出生日期及電話號碼,而上述披露導致該警員蒙受心理傷害。

背景:被告將涉案警員的個人資料發佈至社交平台,並指「死黑警,又嚟睇醫生」,該警員的友人看到相關資料後通知對方。

被告轉了法律團隊,辯方申請押後

控方指這是第二次押後原因,希望這是最後一次押後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20200906油麻地 #提堂

張(36)

控罪:
不小心駕駛

案情:
被控於20年9月6日在油麻地彌敦道南行、近文明里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一輛新巴

控方申請押後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9日1430九龍城法院第一庭再訊,現有條件保釋

⚠️最近留意到有媒體在引用直播台資訊時沒有標明出處。請各位轉用本台資訊時標明出處,以示尊重!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113旺角 #提訊

A1 周(18)
A2 陳(19)
A3 張(17)

控罪:
1. 暴動(A1-A3)
2-4.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A1-A3)

案情:於2019年11月13日至14日在香港彌敦道近太子道西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限辯解使用蒙面物品,即防毒面具及眼罩。

背景:民間於2019年11月11日舉行「三罷」行動,示威者於晚上旺角警署外聚集,期間有人向警署投擲汽油彈。警方驅散期間拘捕3名被告。案件首次於2019年11月15日提堂,A2、A3尚未出院,故缺席聆訊。三人其後獲准保釋外出。

3位被告不認罪

控方會傳召12位警員,1位政府化驗師作供。

🟢A1, A2 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A3 更改宵禁令,法庭批准

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11日0930於區域法院作審前覆核。

並將於2021年9月6日0930 於區域法院,進行為期10天的中文審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0905旺角 #提訊

巴基斯坦裔手足(18) 🛑已還押20日

控罪:
(1)企圖縱火罪
被控於2019年9月5日,在旺角警署正門附近企圖用火損壞屬於警署的水馬。
(2)企圖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在太子道西與彌敦道交界花旗銀行外,企圖損壞交通燈。

背景:
8月31日警方闖入太子站內毆打市民,接連數日大批市民包圍旺角警署抗議。事隔逾9個月巴裔少年在6月16日首次提堂,獲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准許以現金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每週報到1次,並遵守2100至0600宵禁令,及禁足案發一帶;7月7日轉介到區域法院審理。曾於8月30日晚上違反被捕,9月3日獲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給予最後一次機會,准予繼續保釋;10月27日再次因違反宵禁令被捕,被捕後因抽搐而留院,被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拒絕繼續保釋,還押小欖精神病治療中心索取報告,得悉結果後手足情緒激動。

——————

根據2份精神科醫生報告,辯方指出被告適宜受審。

辯方提出保釋申請。
法庭給予最後一次機會,批准擔保。

法官批准以以下條件擔保
⁃ 保釋金 $2000
⁃ 宵禁 21:00 - 06:00
⁃ 不得離港
⁃ 居住在報稱住址(更改住址須24小時前通知警方)
⁃ 每周警署一次報到
⁃ 禁足令
- 需要與社工保持聯絡
- 要根據社工指引入住家舍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在區域法院再訊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20200126旺角

黎(20)

控罪:
(1)非法集結
(2)暴動
(3)襲擊警務人員
(4)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5)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6)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7)無票進入和乘搭列車

詳情:
(1)被控於20年1月26日,在旺角砵蘭街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員70637
(4)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偵緝高級督察13086
(5)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108
(6)被控於同日於粉嶺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進入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7)被控於同日於旺角站無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下,無票離開該站已付車費區域

🟢法援已批准,需要時間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7日1430區域法院再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聆聽對控罪的回答
#20200701旺角

李(24) 🛑已還押逾4個月

控罪:
(1)罔顧生命是否受到危害而企圖縱火
(2) 企圖縱火 (交替控罪)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及損壞另一人財產

詳情:
(1)被控於20年7月1日,在旺角彌敦道與奶路臣街交界銀行中心廣場,無合理辯解而用火損壞屬於香港警務處的一輛警車,登記編號為 AM6252,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被控於同日在旺角亞皆老街 67 號「老鳳祥銀樓」店外,管有一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疑為汽油彈的玻璃樽及兩個打火機

被告需要等候法援意見,辯方提出押後。

🛑被告沒有保釋申請,期間維持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6日1430時於區域法院提訊。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2/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被指管有一個未經當局批准的無線通訊器具

共有22個控方證人,全部為警務人員,其中PW4至PW8為控罪(2)相關證人,將安排在審訊最後盤問。

——————

1510 各律師已完成盤問,PW1梁前女高級督察作供完畢。

控方宣讀第二份承認事實,同意各片段截圖可作證物及片段的拍攝時間。

1516 D1辯方大律師代表學友提出,涉及D5-7的證供大部份可用65(b) (即書面證供) 處理,可節省審訊日子。今天要求休庭,明天傳召PW2-4,法庭批准。

明天0930同庭續審。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審前覆核

D1戴(23) D2温(30) D3陳(19)
D6王(22) D7鄺(22) D11卓(24)
D12曾(29) D13廖(41)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

D1-3及兩人當場被捕,兩人已承認非法集結罪及判刑。
D4-13在事隔一年後被控非法集結,案件在2020年6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其後控方將兩案合併。
D4,5,8,9,10其後就非法集結罪認罪及判刑。


D1 律師表示D1將承認控罪(1)。其他被告已簽署承認事實及填寫問卷,D11表示不會傳召專家證人。

法庭早前將案件排期至2021年1月13日至2月2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第8庭審訊,惟今天法庭表示1月18至20日不會審理案件,所以審訊順延至2月5日。

各人以原條件保釋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判刑
👤潘(21) #1113沙田

控罪1: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阻街
上訴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3日,在沙田白石角科學園路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路上留下垃圾桶、欄杆、巴士站牌,以及兩輛輕型貨車等,對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險。

裁決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598
———————————————
進一步求情:

辯方指感化及社會服務令的內容正面,被告同意及知悉報告內容。報告內容正面,指被告不適宜感化令並建議採用中度社會服務令。
———————————————
判刑理由:

法庭指被告無案底,報告內容正面,案情非太嚴重,被告是扮演較為次要的角色,因此會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中度社會服務令,經考慮後社會服務令時數為160小時
#區域法院
法院正門,出車位已有警車停泊及警員戒備,請現場人士小心‼️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2/2]
#0714葵涌

林(24)

控罪:3項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簡略:
被控於2019年7月14日在新城市廣場涉嫌參與非法集結被捕,其後遭帶返葵湧警署301C室內調查,其間涉嫌指罵並用頭撼向其中一名警員,之後拳打及抓傷另外兩名警員。
- - - - - - - - - - - - - - - -

被告完成作供
辯方傳召DW1
DW1 作供完畢

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審訊完畢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31/12 1430 於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進行裁決,被告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裁決 #襲警

羅(20)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罪名成立‼️

裁判官指被告是在不認罪的情況下被定罪的,揚言不會判處非囚禁式的刑罰。押後以索取背景、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12月1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判刑,期間被告需還押。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判刑
#20200519觀塘



控罪: #普通襲擊

詳情:
2020年5月19日下午約6時半,被告於觀塘港鐵站「跳閘」時,遭一名休班警員揭發,其後一名港鐵職員向被告發出告票,被告突然推撞對方右肩並逃走,但最終被捕。被告警誡下承認曾推撞港鐵職員

判刑如下:
報告正面,感化官建議短時間的社會服務令,被告亦願意接受。

裁判官莫子聰認為最大的求情是認罪表達悔意及案情,莫官指控罪嚴重,寄語被告珍惜是次機會,即使他不喜歡港鐵,遭到別人指控「跳閘」時,也不應該再干犯另一個罪行。莫官最終採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莫子聰裁判官
#0902油塘 #審訊 [3/8]

D1: 曾 (18)
D2: 許 (22)
D3: 麥 (17)
D4: 李 (19)

控罪:
(1)串謀損壞財產 [D1-D4]
被控於2019年9月1日至9月2日,無合法辯解而與不知名人士一同串謀損壞油塘港鐵站。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使用 [D4]
被控於2019年9月2日,在油塘鯉魚門廣場2樓載貨升降機大堂管有一把鎚。

(3)-(5)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3]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管有攻擊性武器,即各一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案情:
事發當天上午約6時30分,有警員在鯉魚門廣場截查4名被告,4人逃跑但終被警員在廣場內截停,警員在各人身上搜出俗稱「豬嘴」的防毒面罩、手套、眼罩等物品。警方初步調查後,發現4人在同一Telegram群組中討論犯案的計劃。

——————
控方已向辯方披露昨日要求的文件,辯方需時向被告討論,案件押後至1100再審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0831銅鑼灣 #續審 [3/14]

A1陳 A2金 A3劉 A4郭
A5許 A6陳 A7鄒

控罪:
(1)暴動 [A1-A7]
被控於2019年8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1號一帶,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A1]
- - - - - - - - - - - - - - - -

9:46 開庭

傳召控方第二證人(PW2)張子傑(音)15173,主問完畢;辯方開始盤問。

10:17小休
10:37 開庭

PW2 雙方主問盤問完畢
11:28小休
11:49開庭
傳召第三證人(PW3)6798 林瑞南(音)
雙方完成主問及盤問。

12:45休庭

2:30 待續

(內庭旁聽席仍有座位)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提堂
#1225葵涌

D1: * (15)
D2: * (16)
D3: 楊(19)
D4: 陳(23)
D5: 馬(20)
D6: 周(27)

控罪:
非法集結

詳情:
同被控於19年12月25日,在葵涌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店外,參與非法集結

🟢辨方申請押後,以獲得資料獲批

保釋相關事宜:
🔴D1申請更改宵禁生效時間被否決
🟢D1申請更改報到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12月30日上午西九龍裁判法院再訊,期間維持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1/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D1 反對會面紀錄理由書

簡述如下:
1. 曾被誤導會見律師權利
有警員曾指出有律師都唔會比保釋,見律師要比好多錢,留番啲錢好過

2. DPC1655 利誘行為
其指出完成會面紀錄後可吸煙

3. 在不自願情況下錄取會面紀錄

4. 會面紀錄中第14條打後,非警員與被告的對答

=========

傳召DPC1655 黎浩宏(音同)
(按:特別事項證人1以基督教聖經宣誓,但上帝係唔會原諒狗嘅暴行)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及於9月26日接手案件。控方詢問其拘捕過程:

約1723 當日證人以便裝當值,與探員23368,沙展47069一起行動,於良景邨商場停車場門口見到一名人士(當時未在法庭上指認D1,故先以「人士」稱之)截查並以懷疑與傷人案有關而拘捕。當時被告在停車場中行出停車場,認為與案中cctv中的男子相似便截停,向其表露身份及查閱其身份證,問該人士有否於屯門市廣場及有否襲擊另一名男子。在詢問後便拘捕D1及施行警誡,罪名為傷人。D1有口頭招認(用手推人一下),沒有爭議。

約1730 警員有問被告是否需要頭套,該人士表示不需要。警員出示搜查令以搜查被告住所,並有解釋搜查令內容,也有讓該人士在記事冊上簽署,其後便4名警員一同去搜屋。證人於庭上認出D1(後稱該人士為D1)

約1740 抵達D1住所,屋內有人,警員叫D1拿出當日衣著,D1從最入面的房間取出1條黑色短褲,一件黑色T-shirt,一個斜揹袋,一對白色nike波鞋。警員對其施行警誡,該此物品為他當時衣著,並在記事冊記低,D1簽名作實,及撿取該些物品為證物。其後緊接帶其到屯門警署,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有睇,有覆睇,有簽名),與警員23368為D1搜身(沒有發現與案件有關物)。證人確認其間並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約1850 離開屯門警署前往青山警署

於青山警署在D1面前補錄警誡口供在記事冊內(「我用手推左佢一下」),把補錄口供讀出,D1確認沒有需要增刪。,並同意內容簽名作實。證人把副本給D1。

約1928 為D1進行會面記錄關於拘捕過程及有咩想講,D1表示明白及有嘢講,由警員代寫,確認「暫時唔需要代表律師」,上述事情均有簽名。會面記錄共15條問答。一邊寫一邊問,過程是問,答,覆述,寫,D1睇及簽名。會面記錄每頁頁底均有簽名,有錯字亦會簽名。房內沒有其他警員在場,房門一直打開。除了證人沒有其他警員與其講過嘢。證人確認其間並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證人確認已準確地寫出記錄,有把副本交予D1,整個過程證人並無離開,有交文件給其他警員幫手影印副本。

約2108 交會面記錄予D1後有簽署確認。

控方主問完成

============
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當時搜屋是否有其他人在屋內?證人表示有一個女人,應該是其太太,離開時沒有陪同,且對該女人在D1離開時有否與D1對話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D1當時已經有講要太太去搵律師,證人表示冇印象。

辯方問證人離開D1屋企後是否立即返回警署,並沒有在其他地方逗留,證人表示沒有逗留其他地方。47096,45079,23368及證人本身一同離開被告住所,便直接與D1回警署。

辯方指出他們一行人並非立即回到警署,是去了同一大廈的28樓後樓梯。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向D1提供2款煙:1. Lucky牌薄荷味,2. 萬事發草莓味,其中有2位警員均有一同食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食煙時,其中一位警員向D1提出可以搵律師,但搵左都冇得保釋,要收錢,5,6000蚊,有冇都一樣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證人為D1補錄警誡口供時,房門有否打開過,證人表示一直都打開。房內只有證人及D1。

辯方追問23368企在房外?證人表示喺出面,但唔肯定是否全程在外。但確定23368從沒有進入房內。因為證人當時背住房門,故不肯定其有否離開,但叫就會幫手。然,不確定其是否一直在附近。

辯方指出在會面記錄的第1-12條問題,房門是一直關上

證人不同意,門是一直打開

辯方問證人有否上司要匯報?
證人表示有2位。

就會面紀錄有否向上述2位匯報?
證人疑惑其所指是什麼時候。
過程中,並不適合匯報,交犯給警署值日官後便會。

庭上控辯證人官取得會面紀錄第5頁

辯方質疑第12條問題為何問番第一條的答案。證人表示不清楚其答什麼。其中問「偷拍」是什麼意思,為何不在第一條時便即刻補問?證人表示因後來再看發現問漏了。

辯方問道有否與23368作任何討論?證人表示佢又唔係我上司。

辯方指出D1答完第11題問題後,證人向D1表示等陣錄完口供比你食支煙先帶你番羈留室。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寫完第11題後證人有向23368示意去叫隊長落黎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問第12條之前,其中1位上司有黎到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隊長落到黎企左喺房間門口外

證人表示不清楚,因其背住門口

辯方質疑背住門口係完全聽唔到房外發生嘅事?

證人表示沒有留意,對房間以外嘅事是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上司一直喺門外

證人不確定

辯方認為證人說法矛盾,一說冇印象上司喺唔喺門外,一說唔確定上司喺唔喺門外。

證人表示因為唔確定所以冇印象

辯方表示唔可以否定上司有可能喺門外?

證人同意

會面紀錄第13題:你點樣打果名休班警員

但之前的問題中D1並無提及佢打休班警員。

證人表示還手囉,講還手算唔算

辯方問D1有冇講休班警員

證人表示於第6題有講過

辯方問「還手」係幾時講

證人表示在問題3「還手之後好多人圍觀」

辯方指出D1從來都冇講過佢係打休班警員,證人問「點樣打」係引導性問題,係錯誤引導緊D1。

證人表示證供上D1有簽名

辯方問在問第12題前,上司可能喺出面,證人有同上司商討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時證人有請示上司提問是否足夠。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第12題除左問「你話偷拍係咩意思」,D1表示話係聽到偷拍,證人再講「你聽到偷拍定影相阿,兩樣上庭差好遠喎」,D1才稱「咁影相囉」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並無實寫低上述對話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第13題證人亦無如實寫低被告答案,D1係話「果個人我推左佢一下,然後,佢打我右邊面,我先再還手」,而第13題現時的答案D1並無說過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同樣,第14題也沒有如實寫低D1講法「我還完手果下,見到後面好多人衝埋黎,因為我成身咖啡,所以去左洗手間,所以見唔到果個人比人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第14題證人也沒有全面寫低D1講法,其中寫下的也非當時D1的回應。反之,有在問完第11題後,有提出做完紀錄,就會讓D1食煙。而第12到15題是有請示上司,且記下並非如D1所講的回答。

辯方指出D1在未去羈留室前,有與證人食左支煙,而當時有其他警員表示唔好匿埋食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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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補錄供詞及會面記錄均為同一房間,是在青山警署報案室的會議室。23368或上司均沒有入去。

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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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23368 李卓庭(音同)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並於庭上認出D1

證人所述的拘捕過程與首位特別事項證人所言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贅述。

於青山警署補錄口供時的情況

證人表示當時他在門口企或坐下,可以說曾入去也可以說沒有,因為距離很近,張櫈一移動就會入左去。確認有幫手影印。確認補錄時沒有任何警員行入間房。完成補錄及會面記錄後,便把D1交給值日官。其間沒有與D1說話。證人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控問及2019年10月2日進行認人手續的情況。

證人表示認人手續的稍後時間才到,沒有參與,只是去將認人手續的光碟及其他相關文件檢取做證物。證人知悉認人手續由總督察主持。其間沒有與D1接觸,抵達時手續已完畢,案件受害人的口供是由證人負責抄錄。

(庭上播放認人片段,片段聲音顯示有發疑犯須知予被告,有問需唔需要律師陪同,是否自願進行手續)

片段播完後,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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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先確認基本資料,問及證人有否戴上委任證或警員證明,證人表示有。唯辯方指出,當時證人並無戴上,只是戴非警員證件(即員佐級會員證)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證人為何會出現,證人解釋案件由他負責,果日先去屯門法院申請手令。辯方追問手令與本案有沒有關係,證人答「有」,其後改口,辯方質疑一開始為何咁肯定答「有」?證人表示只係一時答快左。

辯方指出未開始認人手續前,戲子房門外證人已出現。

證人不同意

辯方詢問去完法院便往認人之地?證人表示有先回寫字樓,大約1030。

審訊首日完結,翌日0930繼續盤問證人23368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2/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由於直播員遲到10分鐘,故已完成盤問證人23368,抱歉🙇🏻

傳召偵輯警長47096 彭景昌(音同)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

證人基本上沒有與D1接觸,只是一同去搜屋及到青山警署時交給1655(即特別事項證人一)進行調查。主控最後同樣問證人,以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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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當時搜屋後,把被告帶了去該大廈的28樓,並有人與D1一同食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人曾說「其實搵唔搵律師都一樣架啦,都保釋唔到,又要比多5,6000蚊,不如留番啲錢用黎打官司好過啦」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於屯門警署及青山警署有沒有與D1接觸。

證人表示沒有

辯方指出1655有搵23368搵佢拎意見,在問第12題前,證人一直企在房外

證人不同意。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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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偵輯警長45079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證人在搜屋過程中負責駕駛車輛,搜屋時較早離開,因要攞車,有一同前往屯門警署,因其負責揸車。後到青山警署時,證人表示沒有與D1對話。主控同樣問證人,證人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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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搜屋後去了同大廈的28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一名警員提供香煙給D1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2名警員與D1一齊吸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有人講搵律師都冇用

證人不同意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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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認人程序反對理由書


簡述如下:
1. 有警員誤導律師陪同的權利
2. 沒有向D1解釋可剔除多於一名戲子
3. 有警員違反認人程序守則

辯方需重召特別事項第1,2證人,唯證人1655今天不在法庭,先重召警員23368。

辯方再確定證人於2019年10月2日有當值,有繼續處理案件,並知悉被告當天需做認人手續,以及證人是在手續完成後才到。

辯方指出證人有協助1655帶D1到認人手續的地方

證人不同意

辯方表示沒有問題了

水官詫異地問:咁律師問題呢?

辯方表示:佢唔在場阿嘛

水官無奈告之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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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1655亦重回法庭,故重召證人1655。

確認證人知悉有做認人手續,由證人陪同D1前往,同行有2名警員,車程間印象中沒有對話。

辯方指出在青山警署往屯門的車途上,證人有曾提及「等陣你會做認人手續,搵唔搵律師都係咁,都係好公道咁做,5,6000蚊,拎黎打官司好過啦」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及在拘捕被告時第一句講乜?

證人表示「我係警察」

辯方指出證人第一句唔係講「我係警察」,而是沒有表露身份

證人不同意

再指出證人推左佢背後一下,道「你知你做左啲咩黎啦」

證人不同意

指出當時D1講「我知你係警察,我估到咩事嘅」

證人表示沒有印象

辯方質疑點解主問時證人並無提及有向D1表明身份?主控反對「佢有講」,水官也表示「佢有講,冇問係咪第一句姐」

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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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總督察 - 認人手續主持者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

確認認人手續記錄中有2個x,一個是由證人剔除,一個是由D1剔除。當日是D1親口承認不需要律師。證人的認人手續記錄中有寫「no objection」,是指D1沒有反對當時戲子的排位,戲子的安排,披上毛氈的決定。因為有與D1溝通,所以寫「no objection」。而且,基於證人觀察D1當時著拖鞋及有紋身,所以主動安排披氈,希望過程公平公正。認人手續後有通知D1被認出。

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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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確認基本資料,確認證人知道有認人程序手冊,辯方問如不跟從,會否有紀律處分?證人表示手冊僅是參考指引,與《警察通例》不同,不跟從未必會受處分
(直播員按:班狗唔跟警察通例都唔會有事嘅,總之,狗狗永遠是對的,什麼通例,跟唔到,改一改便是了)

辯方質疑同一個演員不應在同一案件的認人手續中出現多於一次,但其中有2名演員在D1及D2的認人手續中有出現在候選名單,其中一個更沒有被剔除。

(庭上再次播放影片)

辯方指出證人有表示「你揀一個,我揀一個」(意即 D1剔除一個,證人也剔除一個)

證人同意

辯方質疑D1並沒有足夠機會反對被證大剔除的戲子

證大不同意

辯方指出程序手冊第32段有說明應要詢問其意見。

再指出被證人剔除的戲子是與D1最相訓4的戲子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片中證人對D1的講法是只可以揀走一個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向D1表示「入到去開左機,就唔好講咁多無謂嘢,跟住我做就可以」

證人不同意

這是為了令D1不能反對戲子外貌問題

證人不同意

辯方有數項指出,然,水官指出了重點:辯方會否挑戰已由D1簽收的權利須知?辯方表示不會。水官指出需知已經列明權利,不能理解辯方問證人的這一系列問題有何用意。

辯方續指出手冊中有寫「in consultation with suspect」,但證人沒有比機會D1作咨詢或商討。記錄寫的「no objection」與事實不符,D1是沒有機會反對。證人在準備D1的認人程序時,並沒有小心檢視演員資料,僅依賴案件主管的檢視。

證人均不同意,表示檢視演員資料為案件主管職責,非其職責。

(庭上辯方曾有要求對比D1及D2的認人記錄,唯D2當時並無大律師代表,故其彈起身表示不反對提供自己的記錄作對比之用)

至今,與特別事項有關的各證人作供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