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文字直播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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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入唔到庭嘅手足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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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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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12]
👤杜(22) #0714沙田 #續審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余毓靈醫生繼續作供……

根據文獻,簡單反應時間(受單一刺激)的平均值:
聽覺反應時間 0.221秒
視覺刺激反應時間 0.239秒


📌「複雜反應時間」的測試
測試Complex Reaction Time(選擇反應/認知反應)的方法:向測試人提供刺激,若受到視覺刺激,測試人要用右手作出反應;聽覺受到刺激就用左手作出反應,同時受刺激就用雙手作出反應。實驗目的在於比較實驗者受單一刺激,與同時受多種刺激作出不同反應的時間。

📌結果
只有聽覺受刺激的複雜反應時間平均值為0.627秒,而聽覺與視覺同時受刺激的反應時間平均值為0.625秒,差異微不足道。

只有視覺受刺激的反應時間平均值為0.581秒,綜合刺激反應時間為0.625秒。顯示視覺受刺激反應時間明顯較少。

*余醫生同意實驗環境與案發情境有差異,但不會判斷有幾大差異,他的觀察與評論建基於實驗數據,不會引伸到其他情景

證供中提及「所以,杜先生的簡單反應時間應短於0.221和0.239秒,估計約為0.2秒」,是因為咀嚼肌的面部神經線與腦幹的距離,較實驗中所測試的腦幹與手腳脊髓神經到指尖的距離短大約80cm,所以他的反應時間理應較文獻記載的實驗結果短大約約0.016秒。

--------------------------
🎗石書銘大律師的質疑
文獻中的實驗對象預先知道要如何反應,亦有practice trial,且實驗重覆做了5次,並選擇參與者最快的反應時間作記錄。實驗在寧靜沒有干擾的情況下進行,目的是希望取得準確結果,並尋求最快的簡單反應時間。實驗環境與案發情境有很大出入。

📌余醫生的回應
余醫生同意實驗環境與案發情境更混亂十分不同,但不會評論差異的程度。同意被告作出反應前不會預先知道面部受刺激

余醫生認為,被告當時應該心裏有數會被警察拘捕而作出反抗,當然他並不會預計到受刺激的部位或受刺激的程度,睇過本案的錄影片段(余:睇過咬噬前後的片段,關於其他控罪的片段亦有睇過,但無詳細分析),認為警察無使用過度武力

🎗石大狀質疑,余醫生對被告行為「自主的有意識咬落去」的判斷,受了其他與控罪無關的片段影響,有主觀結論認為咬噬手指的那一下是有意識的行為

📌余醫生不同意,指出辯方律師對他的意見判斷有歪曲陳述。他對被告行為有意識的結論,是基於報告第十段的4個理由所作,而4個理由不需要全部成立,因每項都是強烈證據,補充如下:

① 咬噬力量強勁可以提供強力證據,證明被告有意識施力,驚嚇下使咬噬力度強勁至粉碎性骨折極不可能
② 沒有已知的反射反應,推翻辯方認為被告的行為,屬於非自主反射動作的反應
③ jaw jerk reflex只是加強/加快反應,不會變成強力的咬噬
④ 受驚嚇刺激的面部反應,是口部張開露出牙齒,而非咬噬動作。
⑤解讀反應時間與刺激數量關係的graph

Choice Reaction Time
CRT=r² + k·log²m

--------------------------
🟢休庭,14:30繼續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正盤問負責認人程序的總督察

午休,押後至1430續審
#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英語審訊
#1113沙田 #襲警

鄭(39)

控罪:
企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1月13日在沙田鄉事會路與大涌橋路交界,企圖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4530

【速報】
‼️罪名不成立‼️
另外,訟費申請獲批。

(詳情後補)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旺角 #裁決
#攻擊性武器

呂 (20)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張官簡單裁決:
就本案爭議點,辯方對P9證物即警棍係咪係背囊搵到,以及知唔知道伸縮警棍係唔係背囊搜到爭議

就證人一警員54032證供分析:
第一個不合理地方。當警員搜到時,為何不立即即時調查,以及為什麼要交予另外一位警員做調查。警員回答係當日上級指示自己工作只係做拘捕,查問會留俾CID嘅同事負責。法庭覺得唔合理,因為點解唔係拘捕及詢問警員點解唔係同一個人?
第二個不合理地方。警員話係當時情況唔容許佢左調查,但係庭上片段見到當時情況其實,當時附近亦有警員戒備。以及當時無諗過要作警戒拘捕。證供有自雙矛盾、不合理地方。
-
法庭疑慮:警員係庭上確保唔到被告睇到自己被搜到伸縮棍或者聽到佢地聽到佢地搜到伸縮棍以及點解唔會考慮俾被告簽名搜到伸縮棍 。
-
就證人二重案組警員9204證供分析:
被問及究竟有無問P9係咪屬於被告,警員一開頭有,但係當庭上睇返紀錄,發現無寫。然後就反口話,個時情況唔容許。係無加簽嘅情況下,一時話忘記,一時話情況唔許可。同埋警員點解會一年之後上庭作供記得詳情可以係法庭講得咁清楚,但當時並無詳細紀錄。
-
當時睇唔到被告係現場有暴力行為,以及當時自己一人走緊防暴警員於是被截查。
❇️因重要證人證供自相矛盾,以及環境因素對被告有利嘅情況下,本席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9充公
P4-5歸還被告
其餘證物留歸法庭存檔
辯方無反對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網上言論 #判刑

潘(36)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 #非法集結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交替控罪)

案情: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辯方陳詞🌟
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願意遵守社會服務令。
報告中的第五和第七段指出被告有悔意和反省,明白到自己這次做了不負責任的行為。被告在被捕之後就沒有使用社交平台(如Facebook)等,也有主動尋求社工的援助。被告的家人亦表示願意繼續支持他。
辯方指出本案有別於其他非法集結的案件,被告在貼文裡面只是寫下了一句話,並沒有主張任何暴力。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朋友、上司等對其評價高,以及被捕後態度合作,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簡短判詞🌟
法庭不同意被告只是單單沒有驗證網上資訊再撰寫貼文而已,本案案情非常嚴重。
雖然被告的貼文有人點擊”like”和分享以表示認同,但也有人對貼文內容表示不認同和疑惑,甚至有人留言與被告對罵。可能是因為貼文的資訊不真確,因而沒有鼓勵到很多人響應其內容,可見貼文的效用不大;貼文中也沒有列出行動的詳細資訊(如時間、前往扣留中心的方法等)。
考慮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工作和生活穩定,涉事貼文也沒有引發暴力行為,被告時候有悔意、也有親友的支持,現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裁判官
#1004元朗 #答辯

辯方申請押後獲批。

本案押後至12月14日1430,於粉嶺裁判法院七庭處理。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4]

羅(20)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09:30
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自願口頭招認,口供可呈堂。

沒有中段陳詞

09:35 休庭
辯方律師向被告講解

09:55 開庭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一般事項口供採用先前特別事項之口供

10:00 押後審訊至 今天下午15:00 再開庭
辯方律師要在14:30交書面結案陳詞

1504開庭
辯方律師已提交書面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到11月17日1530東區裁判法院裁決,期間被告依現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3/2]

D1: 羅
D2: 黃

控罪:
1項非法集結
2項使用蒙面物品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

1506 開庭,辯方結案陳詞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4/4]

羅(20)

控罪:襲警

案情: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法庭就特別事項裁定被告自願口頭招認,口供可呈堂。

沒有中段陳詞

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辯方證人,一般事項口供採用先前特別事項之口供

辯方提交了書面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至11月17日1530東區裁判法院裁決。

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提堂

陳(16)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財產 

案情: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德輔道中與畢打街交界保管2罐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下用以摧毁他人財產。

押後至12月18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期間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裁決
#1020旺角

呂(1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控方案情:
於2019年10月20日,伍警員目測約100名示威者在旺角彌敦道聚集。他與隊員在亞皆老街與彌敦道交界向油麻地方向推進,示威者見狀立即四散。

伍警員看到被告於行車線分隔花槽內跳進南行行車線,遂上前將被告按在地上,及後於被告背囊內發現一支伸縮棍,隨即將被告拘捕

—————————

爭議點:
辯方質疑伸縮棍是否從被告背囊內搜出,指控伍警員插贓嫁禍,提出以下疑點:
• 被告主動走向速龍防線
• 沒有其他警員目睹搜棍經過
• 辯方指伍警員曾說:「死曱甴,咁撚串,而家就俾條嘢你」

—————————

裁決理由:

本案主要依賴伍警員及PW2的證供—

PW1 伍警員
法庭質疑警棍由伍警員搜到卻未有即時警誡及調查,伍警員解釋上級指示他只作出拘捕,警誡及查問交予刑偵同事負責,裁判官認為既然伸縮棍由伍警員搜出,理應由他警誡及調查,伍警員的解釋並不合理。伍警員又解釋當時情況不許可,法庭從呈堂片段得悉當時警力相當足夠,現場情況已平伏,伍警員又承認沒有想過警誡,裁判官認為伍警員的解釋自相矛盾,毫不合理。

事實上伍警員沒有確保被告的搜身過程,既然伍警員從被告身上搜出伸縮棍,他沒有向被告詢問伸縮棍是否屬於被告/伸縮棍的用途,法庭認為這些問題都是關鍵及重要。

PW2
PW2在庭上供稱曾經問過被告伸縮棍是否屬於被告,然而筆錄口供及記事冊均沒有相關紀錄,PW2在庭上改稱只問伸縮棍的用途。再者,他承認沒有就伸縮棍一事施行警誡及加簽,他首先解釋情況不許可,後來改稱一時忘記,法庭認為PW2自相矛盾。

PW2一年後在庭上記起伍警員跟他講話的詳情,但是筆錄口供及記事冊均沒有紀錄,法庭認為他沒有給予合理解釋。

結論
伍警員承認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曾參與任何非法活動,而被告是單獨走近防線,加上控方證人自相矛盾,證供不合情理,在對被告有利的環境證據及個人背景,法庭認為有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轉介文件

劉頴匡(26)

1)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被控於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2)拒絕服從警員命令
被控於同日拒絕或忽略高級督察34135發出的命令

案件將押後至11月24日1430 轉介到區域法院進行答辯。如辯方要提出不在場證據,需要今日或審訊前10天前提出,辯方暫時保留相關權利。
被告准予現有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 區域法院 )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韋(35) (#1110九龍塘 5項襲警 2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合法情況下逃離)

控方申請押後8星期,原因是有兩名警員證人涉及其他案件 (干犯罪行),仍在法律程序中。其中一名警員是負責下載影片,已有人取代;但另一名警員是控罪5和7的涉事人,而該案仍有10名警員受查中。

辯方不反對,但申請將警署報到由三次改為兩次,獲批准。

押後至12月24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黃(32) (#1113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非法集結 蒙面)
👥麥,譚,鄭,李,周(17-23) (#1113中環 暴動 非法集結 4項蒙面)

控方申請將兩案合拼,辯方不反對,獲批准。

辯方申請押後,向控方索取文件。
D2 (譚) 申請更改報到日子和時間獲批
押後至12月31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陳(16) (#1228上水 暴動 襲警 2項拒捕 企圖無牌管有槍械)

辯方申請押後8星期,和控方商討共識。
申請更改宵禁,由2100-0600改為2300-0600獲批
押後至2021年1月5日1430灣仔區域法院提訊。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D1 文
D2 湯

控罪1:傷人19
控罪2:非法集結

請各旁聽師請留意

❗️❗️水官已撤回批准使用文字通訊器具,作文字通訊用途❗️❗️

由於特別事項將近完成,需要D2的法律代表來確定盤問情況。

明天將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羅大狀未睇完所有文件,暫緩審訊,一種是羅大狀可以代表D2處理事情。

水官表示情況之混亂實屬可惡,期望明天的羅大狀可以有合理專業的大狀水平。

明天0930續審,D2將由羅大狀代表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119中環

D1李(20) D2陳(34) D3楊(19)
#轉介文件

黃(18)
#新案件

修訂控罪:
1)暴動 (D2 , D3)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參與暴動

2)有意圖而傷人 (D2 , D3)
於2020年1月19日在中環遮打花園一帶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3)暴動 (D1 , D2 , 黃)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參與暴動

4)串謀有意圖而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D1 D2 黃)
於2020年1月19日長江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意圖使高級督察34135、警署警長54996、女警長57216、警員14804及一名身份不詳人士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由於修訂控罪後,控罪(5) (6) 其實已加到其他控罪中,因此撤銷控罪(5) (6) 。
(修訂眾多,有錯漏請指正)

案件將押後至11月24日1430 轉介到區域法院進行答辯。如辯方要提出不在場證據,需要今日或審訊前10天前提出,辯方暫時保留相關權利。

D1-3准予現有條件保釋
黃 保釋條件如下:
- 一萬元現金
- 不得離開香港
- 居住於報住地址,如有更改需24小時前通知警署
- 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
- 禁足涉案地點(長江中心外)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審訊 [3/2]

D1: 羅
D2: 黃

控罪:
(1) 非法集結
(2-3) 使用蒙面物品
(4-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

休庭,辯方完成結案陳詞。

法庭需要時間考慮裁決結果,押後到11月24日 09: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3元朗 #答辯

李(35)

控罪:普通襲擊

被告被控於今年 5 月 23 日,在朗屏西鐵站 B2 出口外的行人天橋襲擊男子周浩鼎。(立場報道)

控方表示會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事件。

當日案情
周浩鼎(下稱PW1)於當日1430以嘉賓身份於朗屏西鐵站 B2 出口的一個街站,以呼籲人們支持國安法。稍後,持不同政見的一方衝進人群,PW1的議員助理用手機拍下過程,期間被告推了PW1 左邊肩膀一下,被告其後逃去。
警方經調查後,得知被告住址在附近,某日便到該處進行突擊搜查,並找到被告當日穿着的衣著。被告辯稱當日只是希望上前查詢有關國安法的問題,然而有影片拍到被告有推PW1,並非只是上前查詢。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以 $1000簽保守行為處理案件,為期十二個月,期間不能再犯與暴力相關罪名。

🎉相關控罪撤回 🎉
#區域法院第卅九庭
#陳仲衡法官 #審訊 [11/12]
👤杜(22) #0714沙田 #續審

控罪:
(1) 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
(2) 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3)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4) 有意圖而傷人

--------------------------
休庭,明天09:30繼續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審訊
#襲警

羅(20)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案情:
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控方證人:
PW1 報稱受襲的高級警司33449
PW2 拘捕及替被告落口供的警員17025

當日在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當值的警員:
PW3警長33449
PW4 警員8293
PW5 警署警長47219

辯方證人:
DW1 被告
DW2 市民證人

呈堂證物:
-受害人及被告之醫療報告共3份
-2段現場錄影片段
-補錄書面口供(口頭招認)
由於辯方爭議口供自願性及準確性,本審訊將會以「案中案」處理,即先處理証供可否呈堂,然後再處理控罪審訊。

Note:「案中案」是刑事證據法中處理某項證據,特別是被告人的認罪或招供是否可以作為呈堂證供(admissibility)的重要程序。由於控方有責任證明被告人自願作出招認,因此這亦是辯方律師挑戰控方證供的重要一環。

  眾所周知,被告人是有權行使緘默權的,因此假若被告人是在被「打」、「嚇」、「o氹」的情況下作出招認,那麼其招供的「自願性」便會存疑,亦直接影響該招供是否可以作為呈堂證據。而「案中案」便是一個小型或前期審訊[通常叫特別事項],讓法庭先決定該招認是否可以作成呈堂證據,然後才正式進入審訊[通常叫一般事項]。

因被告患有弱聽,所以獲安排法庭傳譯員向收音器即時複述審訊對話,讓被告透過耳機收聽。


第一部分👈🏿辯方就著特別事項的陳詞

🌟此部分為PW1及PW2作供之內容,是為第二部分🌟

🌟傳召PW1 高級警司33449區永樑🌟

📌控方主問
去年9月15日擔任東九龍應變大隊副指揮官,全隊約430人左右在港島灣仔銅鑼灣一帶掃蕩非法集結示威者。當日約下午6時,大隊進入銅鑼灣港鐵站己關閉之C出口,但因開閘需時,當場有三四百人不停叫囂及有示威者跟在後方,為避免情況惡化,在波斯富街設立封鎖線。此時數名軍裝欲截查一男子(男子A),區目睹數人走向被查男子似為救走該人,遂取出胡椒噴劑向人群示警,但人群沒有理會繼續叫囂,此時被告突在正面2呎距離出現並用雙手圖搶奪噴劑,兩人拉扯後雙雙倒地,區感覺有人在右則耳後、肩膊同頸踢(區庭上肯定不是被告踢而且確認自己沒有向被告噴射胡椒噴霧)。

區指與被告大力拉扯,及後區雙膝跪地,繼而向右側身倒地,其間被告一直緊握其噴劑,糾纏20秒後有其他警員協助制服被告才結束拉扯。區起身後見現場受控,將被告交給便衣警員17025處理並告知被告搶胡椒噴劑及自己被人踢了一下,然後晚上7:20就從銅鑼灣站C出口乘港鐵離開,在地鐵站內PW1發現受傷但因有其他工作延至晚上11:00左右才到律敦治急症室求醫。

📌PW1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當時被告其實是失平衡向區跌倒,同時伸出右手,根本無意搶奪手中的胡椒噴劑,手亦並無碰到噴劑,而是觸及其左肩。辯方又指,當時區左手捉著被告衣領,右手拿胡椒噴劑,然後被告大叫「放手」。區一概不同意。區只同意地上糾纏時被告沒有用手打他及證人傷勢不是被告打佢而造成。

🌟傳召PW2 警員17025劉志豪(同音)🌟

📌控方主問
警員17025作供稱當日便衣執行職務期間聽到有人叫「放手」,轉身看見被告與PW1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外拉扯倒地,他隨即將二人拉開,並將被告雙手反身後鎖上手扣及扶起身,警員在地上拾起一副眼鏡及一個米色助聽器,及後將被告帶到港鐵站梯間,為他戴上助聽器後作出警誡。警員供稱,當時被告在警誡下口頭招認:「我一時衝動先會打警察,阿sir對唔住,畀次機會我。」回警署後,PW2覺被告情緒不穩定所以主動建議打電話俾屋企人,被告於是開鎖手提電話比證人打電話給母親通知來警署,其後在母親到來後才錄取補錄口供,完成後母親及被告分別在聲名簽署。

📌辯方盤問
辯方質疑為何警員在警誡兩小時後才記錄被告的招認口供。警員解釋當時天氣熱出汗及用水清洗胡椒噴霧令記事簿一度濕透無法書寫。

辯方隨即指出,警員在口供紙及記事冊內均沒提及「胡椒噴霧」,而在控方主問時,警員亦沒提及相關細節。警員只謂「現場有,但口供沒有」,並指沒有見被告中椒的過程。

辯方指被告接受警誡時未有戴上助聽器,警誡後亦沒有任何回應,「一時衝動」這句是被告要求沖洗臉部時被拒及聽到有人講一堆說話但只隱約聽到「道歉」後才說出,而非警誡下說出,PW2並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時有另一名警察扯脫被告的口罩、眼鏡和助聽器,之後向他臉部施放胡椒噴霧。PW2不同意。辯方又指被告沒有戴回助聽器,在場有警員用力搖晃裝著助聽器的透明袋,而被告根本聽不到PW2的警誡,也不知道自己有保持緘默的權利,助聽器是在坐上地鐵特別車去才交還被告。到達警署後補錄口供,母親在被告抄寫聲明時才被邀請入接見室見被告,然後PW2說「男人大丈夫做錯事要認,認罪減三份一刑,而可以判感化令、社會服令等」,兩人於是在口供招認記錄上簽署作實,証人一概否認,並在主控覆問下說被告母親是21:08入接見室,補錄口供在21:45完成。(舆辯方律師指出21:40才被邀請入接見室有重大分別!叧行辯方質疑證人知道被告19歲可以自己作供但為何通知母親,PW2回應因被告當時情緒不穩定)
#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證瑜裁判官
#1001屯門 #裁決 #判刑 #拒捕

李(40)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屯門青山公路與富發里交界抗拒警務人員,即警長X (PW1)

法庭將就本案作出簡短判詞。

📌辯方質疑

本案中,辯方律師質疑PW1 (涉事警員) 及 PW2 (在旁警員)的證供。

辯方質疑PW1 的作供不可信。辯方指被告遭制服後其實態度良好,並非如PW1所述有掙扎,然而法庭相信,被告未有即時逃走,只是因為周邊已被警員包圍,因此被告於被捕後保持安靜。故此PW1的說法十分合理。

辯方質疑被告以抗拒警務人員罪被捕,在場警員(PW1/PW2/其他警員)則未有給予任何警誡。
PW1 解釋,他跟被告掙扎過後,收到信息指大會堂需要支援,便托了PW2 跟進處理拘捕事宜。法庭裁定,PW2 有在過程協助PW1拘捕被告。法庭表示當時情況較混亂,PW1 因甩了指甲需要處理傷勢,其他警員亦需要看管其他被捕者。警員需要處理自己的事務。總結而言,警員是有理由拘捕被告的。

法庭表示,警員當時專注於被告背囊內的工具,如士巴拿及六角匙,可用作堵路。若果因而被控,控罪或比拒捕更嚴重。

辯方質疑,PW1於最初的書面供詞,只提到被告不斷掙扎的行動,於幾個月後撰寫第二及第三份供詞後,才增加細節。PW1解釋則稱此舉是為了應合控方要求。法庭裁定PW1的解釋合理。

📌裁決
法庭裁定兩名控方證人均為誠實證人,並拒絕接納辯方陳詞。法庭表示,相信被告於被捕過程必定有掙扎,故此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現年40歲,於科技公司擔任行政工作,之前因家庭原因辭職,現時跟妻子及兩名女兒同住,專心照顧家庭。辯方律師提上一份由妻子撰寫求情信,指被告是好丈夫及好父親,為家庭鞠躬盡瘁。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是一名奉公守法的人,如非香港發生社會運動及警民關係緊張,案件不會發生。

辯方律師希望法庭判刑時能着重家庭背景,希望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一次過全盤考慮才判刑。法庭指雖然被告沒有直接令PW1的手指甲脫落,但是這是在拘捕過程中因制服被告而所發生,需要納入判刑因素。

法庭指出,就本案的嚴重性而言,需要判監,並問辯方律師「你覺得要幾長嘅刑期」,辯方律師回道指本案嚴重件較低,並非最激烈掙扎。判監刑期不應該超過六個月(即罪名最高刑罰)的一半,表示這會是合理嘅刑期。裁判官點頭。

辯方律師再指出,希望法庭能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再作出判刑。

📌判刑
裁判官判刑指,被告所犯的罪行嚴重性視乎案情,而本案中被告有掙扎,而力度也非輕微。法庭強調PW1的手指脫落是由拘捕被告的過程造成。法庭認為本案不應判處社服令,將被告判監兩星期

被告申請就保釋等候上訴獲批,保釋條件如下。
現金 $30000
交出旅遊證件
不得離開香港
~補回10月19日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1111鰂魚涌 #審訊
#普通襲擊 #拒捕

梁 (17)

控罪:
(1)普通襲擊
(2)抗拒警務人員

案情:
2019年11月11日早上6時許,被告與數名黑衣人於案發地點聚集,隨後有警員欲上前查問時,眾人逃走,其間被告在康山花園第九座撞倒該名剛巧擋住逃走路線的婦人,而被告最後在第八座被制服期間有掙扎。

案件沒有警誡供詞,錄影會面及任何閉路電視或片段

辯方就控罪(1)辯方不爭議身體接觸,只爭議意圖;就控罪(2)辯方對控罪行為有爭議

控方傳召了3位證人:
PW1 警員23510尹浩雲
負責拘捕被告
PW2 高級警員1664徐昌傑
負責為 周女士 落口供及拍照
PW3 報稱受襲老婦周女士

📌PW1 作供
警員11月10日更份是19:00至11月11日07:45,而11日早上6時左右負責之巡邏車在康山花園英皇道巡邏(已工作11小時),當時在車上見到車身左邊7-8米有四到六個黑衫褲及口罩男子企在一起,有互相溝通,當與PW1眼神接觸時即一枝箭咁跑四散,PW1及同袍即下車追截,並鎖定一向北角逃走孭背囊男子因為懷疑其管有工具,期間在第九座有一老婦及外傭,老婦迎面阻擋去路被男子雙手推跌[此時PW1庭上做出雙手向前推動作],黑衣男子在康山第8座自己不小心向前跌下而PW1追到將那人按在地上,不久隊員7578趕到協助制服男子。女警27741隨後走來告知被撞老婦稱心口及臂部痛召救護,PW1於是警誡以普通襲擊罪名拘捕,證人搜查被告背囊後發覺只有書、文具及學校運動服。

被告大聲嗌「我冇嘢講!」並掙扎,左右手向後撥並用腳向後踢大聲叫「走開走開」及「手足救我,唔好dump低我」。證人勸喻冷靜同警告如果繼續掙扎就會以抗拒警務人員拘捕,被告繼續掙扎10至20秒證人於是使用手扣成功制服並加控罪。

📌PW1 作供 -辯方盤問
盤問下證人確認做咗兩份口供分別是2019年11月11日上午11:30同2020年4月9日下午1:00,兩份內容均準確,但沒解釋原因。辯方律師指出第一次口供稱黑衣人距離是15米,PW1回答今天回想應該是8米才能正確,而當日早上六點左右天光,光線充足且座頭有燈光照到室外,PW1承認工作了11小時感覺疲累。制服被告之後有防暴到場增援。

PW1不同意辯方律師指出之下列數點:
1. 在車上只見到被告同白衫路人而沒有其他黑衣人
2. 被告當時是坐在石壆上而非企在路上
3. 被告嘗試側身在老婦同工人中間穿過,避免撞到但不成功
4. PW1在黑衣人身後追應該看不到黑衣人用手推路人(PW1話從後見到手踭飛開,是推人動作)
5. 制服被告之後PW1叫佢坐響地上
6. 被告反抗時隻腳冇踢到證人
7. 被告沒有叫「手足唔好dump低我」
8. 被告坐喺地上時有防暴警察用警棍打咗頭部4下並用腳踩頭

辯方律師指被告之後去政府醫院驗傷證實右頭部有腫,證人話唔知亦見唔到有警務人員使用暴力,被告受傷可能自己跌倒嘅時候整親。

📌PW2作供
2019年11月11日中午12點接收本案處理被告證物,同日下午去東區醫院替被撞老婦落口供同影相,佢去醫院之前有看過PW1之口供,除此沒有向其他人了解案情。

📌PW2作供 -辯方盤問
老婦唔識字,落完口供靠證人讀返俾佢聽。PW2否認口供上寫「一男子跑到一米前左右就用雙手推我心口位置」是參考了PW1口供而寫。證人亦確認老婦口供有寫見到被告去到康山第八座比警員捉到。

📌PW3作供
報稱受襲老婦稱19年11月11日早上6:15左右同工人出門晨運去到第九座時有個後生仔迎面跑過嚟,一對手推佢令成個人向後跌低,心口唞唔到氣,臀部痛,住院第四日才出院,出院後再要看醫生數次。

📌PW3作供 -辯方盤問
老婦形容後生着黑衫褲,高廋,當時冇其他黑衣人而跌低有少少頭暈只睇到黑衣人走向第八座走,看不到有冇被捉(口供寫見到),但當日視野清晰。

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由於法庭要求辯方索取正式醫療報告(估計要6星期)代替已呈堂之醫療紀錄,案件押後至12月14日上午09:30於5號庭再續審,辯方看完醫療報告再決定是否傳召醫生上庭同被告會否作供。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