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網上言論 #判刑

潘(36)

控罪:
(1)煽惑他人參與 #非法集結
(2)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交替控罪)

案情:於2019年9月19日至21日期間,非法煽惑身份不詳的人在新屋嶺扣留中心外,參與未經批准的非法集結。

🌟辯方陳詞🌟
社會服務令報告正面,被告願意遵守社會服務令。
報告中的第五和第七段指出被告有悔意和反省,明白到自己這次做了不負責任的行為。被告在被捕之後就沒有使用社交平台(如Facebook)等,也有主動尋求社工的援助。被告的家人亦表示願意繼續支持他。
辯方指出本案有別於其他非法集結的案件,被告在貼文裡面只是寫下了一句話,並沒有主張任何暴力。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朋友、上司等對其評價高,以及被捕後態度合作,接納感化官建議,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簡短判詞🌟
法庭不同意被告只是單單沒有驗證網上資訊再撰寫貼文而已,本案案情非常嚴重。
雖然被告的貼文有人點擊”like”和分享以表示認同,但也有人對貼文內容表示不認同和疑惑,甚至有人留言與被告對罵。可能是因為貼文的資訊不真確,因而沒有鼓勵到很多人響應其內容,可見貼文的效用不大;貼文中也沒有列出行動的詳細資訊(如時間、前往扣留中心的方法等)。
考慮到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工作和生活穩定,涉事貼文也沒有引發暴力行為,被告時候有悔意、也有親友的支持,現判處被告160小時社會服務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