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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重申此頻用作學術交流
不會為所有言行負上任何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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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103旺角


押後12月11日,期間批准保釋

1)參與非法集結
2019年11月3日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參與非法集結

2)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2019年11月3日旺角彌敦道亞皆老街參與非法集結時使用一個面罩相當可能阻礙識別身分

保釋條件:

現金5000
+
居住報稱地址
不離港,交旅行證件
宵禁10PM-6AM
一星期一次警署報到
禁足令,除了轉車和找律師不得踏足事發地點
#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0813機場 #審訊 [8/8]

賴,畢,何,黃(19-28)
🛑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
畢另案服刑中。

控罪:
1)非法集結
2)非法囚禁他人
4)暴動罪
5)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6)普通襲擊
7)阻礙公職人員
8)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

09:40開庭
雙方要討論有關其中一名被捕的雙方專家醫療報告。

10:18休庭
由於辯方律師需要與該被告人有事宜雙討,所以要延長小休息時間。

11:20 開庭
12:05休庭
因法官有一些指令要求雙方代表律師處理。

12:51開庭
雙方討論續審日期:

19-20/11續審 9:30
如有需要預留21/11。

法官大人主動提出D4,可以在審訊期間不用到警署報到,其餘保釋條件照舊。

1:08今天審訊完畢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續審 [8/8]

傅,林,袁,* (#非法集結 4項 #蒙面法 管有 #攻擊性武器)

D1-D4辯方大律師早前已提交了結案陳詞,沒有在庭上讀出。但各律師指出控方陳詞的不準確之處,亦對於當時現場是否屬於非法集結有補充陳詞。

D2辯方律師:
警方是因為較早前現場有堵路而到場,但警員觀察到被告時已沒有堵路情況,不可以納入非法集結的要素。控方陳詞中「有拍攝記者受威脅」只是傳聞證供;「防暴警員推進時有物件從高處掉下」不同意影片可以如此詮釋 (官:我的觀察是「有水樽投出,掉在地上」) 「非法集結持續至警方離開」沒有證供顯示推進後仍有非法集結 (官:推進後已驅散)

D1辯方律師:
沒有證供解釋警方在清理到堵路後為何仍然留守,假設他們是防止有人再堵路,在那個時候仍然在場是否有問題?被告未必知曉當時有非法行為(官:要考慮在場的風險,判斷如果有人在現場有沒有鼓勵了非法行為) 控方需要提出證供說明有這種情況。

D3辯方律師:
即使D3有做過控方案情所描述的行為, 是否足以構成非法集結?但最大的爭議是辨認方面,可推翻全部證供。希望法庭不接納控方對D3和D4的描述。

D4辯方律師:
控方沒有說D4和現場的人有共同目的,亦沒有證據顯示。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可以構成非法集結?

審訊完結,押後至12月21日09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各被告以現有條件繼續擔保。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1106葵涌 #審前覆核

楊(17)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安排於2021年2月16日,預一天審期
以中文審理
三日前交同意案情
傳召4名控方證人,全部是警員
無辯方證人
辯方對證物鍊有爭議

被告原條件保釋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新案件
#1013荃灣

D1:*(12)
D2:*(14)
D3:王(23)
D4:陳(57)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控D1-D4 2019年10月13日荃灣南豐中心外參與非法集結
(2)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違法緊急法禁蒙面,當日集結時使用黑白色面罩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2 一條黑色白色面巾
(4)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一個藍色口罩
(5)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2 持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法庭頒出禁止報道令,由於D1及D2為16歲以下,不准披露其身分,或任何信息透露身分


辯方申請毋須答辯索取法律意見法律文件
押後12月23日早上再訊

保釋條件:
D1
家長人事擔保 500元
宵禁 9PM-7AM
不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更改地址通知警方

D2
家長人事擔保 500元
宵禁 9PM-7AM
不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更改地址通知警方

D3
警署保釋金500
不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更改地址通知警方

D4
警署保釋金500
不離開香港,交出旅遊證件
每週警署報告一次
居住報稱地址,更改地址通知警方

控方就第二證人身分(飛虎隊警長)申請匿名令,對此辯方沒有反對,法庭批准申請,PW2 為Y
#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 #少年法庭
#水佳麗裁判官
#20200224天水圍 #答辯

D1: 14歲手足
D2: 14歲手足

控罪:三項刑事毁壞

控罪詳情:D1及D2在2020年2月24日涉嫌裝修天水圍天耀商場優品360,其後被CID跟蹤至洪水橋被捕,D1另涉及兩單刑事毁壞,均涉及裝修優品360但日子不詳。

二人認罪🛑
D1保釋被拒‼️即時還押
D2 按原有條件繼續保釋需守宵禁令

案件押後至11月13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三庭判刑
#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5歲女童&15歲男童
控罪:非法集結 #1118油麻地

背景:兩名被告首次提堂時,被律政司以暴動罪起訴。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在今年5月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6月16日何俊堯裁判官為兩名被告頒發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長不滿刑罰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針對申請方書面陳詞,法庭希望雙方討論下列議題
① 本案的非法集結涉及相當程度暴力,基於案情的嚴重性,應否頒下兒童保護令而不留案底?
② 答辯人的參與程度
③ 考慮答辯人的年齡及精神狀態,探討除短期即時監禁外的可行刑罰

--------------------------
申請方邀請法庭了解案發當發現場環境,播放多段2019年11月18日15:02開始,在案發現場(加士居道女拔萃外)的片段。

片段1顯示第一答辯人手持雨傘,在女拔萃的行人路前線,與伊利沙伯醫院外的警方防線對峙。

片段2顯示一名示威者手持地盤工程用的黃色隔音屏障向後退,申請方指示威者會用各種屏障(包括雨傘, 木板)作掩護,抵擋警方的攻擊。

片段3顯示部份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申請方認為兩名答辯人即使無掟汽油彈,亦有協助示威者阻礙警方的驅散行動。第二答辯人手持紅色雨傘

第一答辯人打電話,而第二答辯人向現場示威者打手勢,其他示威者又向較後排的示威者發出相同手勢,顯示他們正在溝通交流。申請方認為他的手勢示意(hold on, wait for the moment)而非嘗試驅散在場人士。

📌總結,兩名答辯人主動積極參與非法集結,而且擔任領導角色,並在案發現場逗留近60分鐘。因此,原審裁判官認為兩名答辯人在集結中的角色相對被動的觀察,並不準確。

申請方認為,基於案情的嚴重性,《少年犯條例》的原則 [1] 已不適用於本案,即使被告年輕亦應該判處適合短期的即時監禁。如法庭認為不合適,亦應考慮其他監禁式刑罰,例如教導所、更生中心。

🛑法庭認為,在考慮即時監禁前,應先充分考慮其他判刑選項(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及答辯人的社會福利官報告、進度報告、心理狀況。在考慮阻嚇性刑罰時,亦要顧及答辯人的福

🟡答辯方回應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0837

--------------------------
[1] 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26天水圍 #續審 [3/3]

李(19)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6日,在天水圍家中管有攻擊性武器,即2支雷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控方全部證人作供完畢,尚未作中段陳詞。因此,法庭尚未就表面證供作出裁決。

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9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並預留11月27日14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鄭(18) #提堂 (#20200724青衣 串謀縱火)

被告為第3被告
控方申請押後,同第1及第2被告一并處理
🟡押後12月23日西九一庭早上再訊
原有條件擔保🟡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0915銅鑼灣 #續審 [3/4]

羅(20)

控罪:襲警
於2019年9月15日在銅鑼灣港鐵站軒尼詩道C出口外,襲擊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

PW1 稱受襲高級警司
PW2 PC17025 拘捕及落口供

下列為辯方要求傳召事拘捕時銅鑼灣地鐵站C出口當值警務人員:
PW3警長33449
PW4 DPC 8293
PW5 警署警長47219

DW1 被告
DW2 市民證人

11:40 DW1 盤問完畢

11:50 DW2開始盤問

12:15 休庭至12:40

13:00 DW2盤問完畢

辯方需於今天15:30 提交特別事項書面結案陳詞予控方回應,法庭暫定15:45 再開庭

💛感謝臨時直播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續審 [2/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

PW2 PC13618戴偉圖(音)已完成作供。

PW2盤問撮要:
辯方片段中看到被告和PW1糾纏的情況。PW1從被告後方用兩手包住他,PW2從被告前方接近。PW2聲稱看見被告揸住竹枝。PW2用警棍打被告的小腿,在大概五秒後將被告制服於地上。在這個過程中被告將手上的竹枝鬆開。
在另一段辯方片段中,可看見PW2坐在被告身上,持續壓他的頭。被告伸手示意,PW2仍繼續此動作。PW2否認他使用過分武力,指自己並沒有向被告頭部施加壓力。
PW2的記事冊內沒有提到竹枝如何離開被告,亦沒有提到竹枝掉落地上。但之後落口供時,PW2用「並將長竹棄於地上」描述,但在辯方片段可看到該竹枝沒有完全掉落在地上。PW2說看完片段才記得這件事,期間沒有和PW1討論過。辯方指出,PW1的口供使用了完全一樣的字眼。(「並將長竹棄於地上」)
辯方指出以下案情:
當時現場充滿催淚煙,PW1攬住被告時亦攬住了竹枝,你從遠處看不清楚情況。其實該竹枝並不屬於被告。你直接將被告壓落地上,所以不清楚竹枝的情況,口供內亦沒有提到,只是說他揸住。

案件押後至1430再續。

💛感謝臨時直播員💛
#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
#1225九龍灣

黃(24)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被指於2019年12月25日在九龍灣牛頭角德福廣場的Giordano Ladies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署警長,即33320。
———————————
承認事實:

1.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紀錄。

2. 於2019年12月25日2135時,警員21599在Giordano Ladies外以「襲警罪」拘捕被告。

3. 於2019年12月25日,偵緝警員59145下載立場新聞的直播片段,相關視頻檔案製作成6張截圖,相關視頻檔案沒有受到不恰當干擾。

———————————
爭議點:
1. 是否有發生襲警
2. 過程是否意外
———————————
PW1 警署警長 33320 張希耀

📜執行「踏浪者行動」
於2019年12月25日隸屬東九龍總區應變大隊,當時執行「踏浪者行動」,行動的內容是針對2019年破壞社會安寧行動,負責維持社會秩序。

當日1900時張警長在東九龍總區候命,1930收到指示在德福廣場有大量人群聚集,有機會破壞社會安寧。張警長於1945時在港鐵出入口進行高調巡邏,針對身穿黑色服飾、孭著大背囊或攜有行山杖/雨傘的人士進行搜查。

約2100時,張警長收到指示得悉有人於商場1樓進行破壞,由於同事已拘捕疑犯,張警長負責與隊員組成封鎖線。

📜案發情況
約2130時,負責拘捕的警員已押解疑犯上警車,張警長與隊員收隊,當他經過Giordano Ladies鋪位時,被告突然從左邊向他方向踏前一步,用右身(右臂或右肩)撞了張警長。張警長於庭上供稱事發並非出意外,被告是蓄意撞向他,他形容當時路面平滑,被告的撞擊有機會令他跌倒,而實際上他只是向右移動一步。

📋辯方版本
辯方律師指出張警長錄取第1份證人口供時沒有紀錄「被告向前踏一步」的情節,張警長解釋案件發生在1秒之內,當時無可能會記得,事後觀看片段清楚看見被告向他踏前一碎步。辯方指出張警長沒有紀錄的原因是被告根本沒有向前踏一步。

辯方律師指出從控辯的片段所見,即使張警長右方位有大量空間,他主動靠左行向人群。片段及截圖均顯示張警長主動用左腳踩被告的右腳,同時張警長用左邊膊頭撞向被告的右身。唯張警長堅稱沒有主動踩或觸碰被告,並反指辯方律師虛構案情。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
結案陳詞:
控方需要證明(1)被告蓄意向張警長踏前一步,(2)被告蓄意用右手撞張警長的左肩。

辯方質疑張警長的可信性,指任何人都可區分右手及右臂,唯獨張警長於書面證供上用右手稱呼被告的右臂。合理的解釋是張警長觀看直播片段後改口供。

兩段片段均顯示案發情況,張警長右邊即使有大量空位,仍主動靠左走向人群,片段亦顯示張警長故意用左腳踩被告的右腳,一名全副裝備的警員主動踩市民,他已不是正當行使職責。

即使被告用右手推撞警長,亦是源於警長故意踩被告的右腳,被告右手推撞純屬自然反應。控方無法證明被告的襲擊意圖(即故意地襲擊或罔顧地襲擊),亦無法排除被告的推撞純屬意外。

———————————
案件訂於2020年11月4日15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 (少年庭)
#彭亮廷裁判官
#庭外消息 #行為不檢

👤*(15) #裁決 (#1102旺角 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裁定:
被告確曾投擲水樽向警察防線,並懷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控方無合理疑點舉證

🛑裁定控罪確立🛑

裁判官索取:感化官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更生報告,勞教中心報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責小組報告
青少年評估報告需時3星期

押後至11月20日上午9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三庭宣判

🔴期間還押壁屋🔴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6個被告

1340不足10人
1400約10人
1430庭內餘少量座位
1445開
1511處理雜案,尚未處理黃大仙案件
(提醒:盡量唔好完一單案就走晒,下一個手足都係手足)
⚠️注意正門有大機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注意正門有7部大機,藍色風褸人士David亦在場‼️‼️‼️
停車場亦有1豬籠,請各位包實自己‼️‼️‼️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提堂 #20200807將軍澳

👤劉(16)

控罪按此

控方申請押後,以待進一步調查及索取律政司意見,屆時或會與其他案件合併。

本案押後至11月27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一庭處理,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5黃大仙 #提堂

👥林,陳(17-19)

控罪按此

辯方申請押後,以待辯方向控方索取未被使用之片段及給予被告法律意見。

本案押後至12月29日1430,於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答辯,
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0907太子 #答辯

D1:甄(18)
D2:朱(27)
D3:余(23)
D4:楊(22)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2D4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水渠道交界與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2)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彌敦道750號始創中心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X

(3)參與非法集結
D3朱被控2019年9月7日在始創中心外與不知名人士非法集結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更多法律意 見及處理文件,上星期收到23隻光碟(每隻多於一條片段),需時觀看

保釋事宜:
。D1改報到地點獲批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0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答辯,如不認罪將即時進行審前覆核
(鄭念慈表示此案有可能由他進行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20深水埗 #續審 [2/2]

康(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0日,在深水埗荔枝角道與白楊街交界附近的公眾地方,攜有一支長150厘米的長棒

背景:10月20日民陣發起「廢除惡法、獨立調查、重組警隊」九龍大遊行被警方反對,但大批市民仍走上街頭表達訴求。警方以催淚彈及水炮車驅散,更以藍色水直射清真寺。
事隔逾半年在6月10日首次提堂,獲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保釋。

—————

1500 開庭。
PW3警員黃信偉(音)作供。

PW3當日負責用攝影機拍攝現場片段,呈堂為證物P3,只見到被告重新站起後拿著一支竹支。
PW3亦負責對被告作警誡,同日亦為被告錄取了一份口供,有被告的簽名。控方申請將這份口供呈堂為辯方證物。裁判官質疑,這一份是警方為被告做的口供,為什麼會是辯方證物? 控方稱口供內容只反映被告在遇上警員時的反應。裁判官採納為控方證物P11。

(直播員自用記錄:控方為Mr. Yip)

1512 PW3作供完畢,控方案情完結。
裁定表證成立。

1516 被告作供。

被告作供撮要:
被告的工作是英語導師,根據合約內容,工作的地區經常轉換。他有兩處住所:祖父在港島的住所,和2019年起租用在案發現場附近的住所。庭上展示租約作證物。事發的日子他在九龍區工作,所以亦在此住所居住中。
事發當日下午約四時,他外出到附近剪頭髮。離開理髮店時已看到示威的開端。回家後從家中的窗看到有人在築起路障,這時候在和英國的朋友group chat,拍了一段短片給他們。因為他們沒有看過示威的情況,所以帶了電話、耳筒、雷射筆落街開livestream給他們看。到了街上見到一段距離外有煙霧,有一對陌生情侶拿著兩大箱裝備派給途人,給了我豬嘴和護目鏡。因為開始感受到催淚煙的氣味和效果,我就戴上裝備。走到一個位置,有催淚煙罐在腳邊爆開,有人叫他不要拍攝,這時就後退走回較安全的位置。途中看見一些物品,會將它拿起並向朋友展示。走向案發地點,看到附近有急救員和記者坐下,所以認為這是一個安全的地方。之後聽到附近有東西掉落的聲音,行過去發現是一支竹支,於是又將它拿起向朋友展示。不足五秒後,身邊有大量催淚彈爆發,可能我的裝備戴得不好,亦受波及。之後就突然有人從後捉住我,把我壓在地上,感覺到頭部和手腳被擊打。
在警署受到警誡和錄口供時已經將上述的事情全部告訴警方。

盤問撮要:
控:你人工不是太高,為什麼要花錢在九龍租單位而不繼續住在港島的單位?
D:港島的單位離我工作地方遠,單位不大,亦有另外兩位小朋友居住。
控:控方片段中見到有人在案發地點投擲汽油彈,亦有50名以上的黑衣人,你不覺得危險?
D:因在場有很多媒體記者,黑衣人亦沒有激烈行動,大家已坐下,比起我之前離開的地點較為平靜。
控:你拿起竹枝展示給朋友,竹枝有什麼特別? 現場應該有其他物品比竹枝更值得展示。
D:對你們來說可能沒什麼特別。英國朋友沒有見過建築用的竹枝,我亦向他們解釋竹枝用來設置路障,他們可能感到有趣。
控:你在展示過後就沒有必要再拿著竹枝,你就算看不到警察在場,一定知道催淚彈是由警方發射,為何你要拿著竹枝逃走?
D:我沒有逃走,只是行開,無法加速,亦已在丢棄竹枝。我只是拿著竹枝走了兩步已被捉住。
控:在警誡下你只給了警方你在港島的地址,並沒有講你住在附近。
D:他們的翻譯似乎有遺漏,例如我說了我是導師他們亦沒有記下。
控:但你最後有簽名。
D:當時我沒有十分留意,但之後錄口供時有再說一次。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508旺角 #新案件

1: 陳
2: 劉
3: 陳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5月8日,在旺角山東街40號P地下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周梓樂遇害半週年,多區有市民自發悼念。在旺角,持槍防暴警不斷驅散參與悼念民眾,並截查多人,其中在西洋菜南街近豉油街向約8名男女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3張傳票為同日同地案件,其中劉是日未有到庭,控方申請押後以待專人派送傳票。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鄭念慈裁判官
#20200419旺角 #新案件

1: 陳
2: 黃

控罪: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有人提出告發,指稱被告於2020年4月19日,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奶路臣街,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參與受禁羣組聚集。

背景:武漢肺炎持續肆虐,有熱心市民在旺角西洋菜南街近奶路臣街交界派發口罩及防疫物資,多人排隊輪候。惟有人懷疑活動目的而報警,半百持盾警員趕至,包圍7人,並向7名13至34歲市民發出違反「限聚令」告票。

2張傳票為同日同地案件,據悉,有另一張同日同地的同類傳票涉及一名14歲少年,今早在九龍城少年法庭提堂。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8日1430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