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朱芬齡上訴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15歲女童&15歲男童
控罪:非法集結 #1118油麻地

背景:兩名被告首次提堂時,被律政司以暴動罪起訴。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8日在九龍加士居道與其他不知名人士一起參與暴動。

在今年5月控罪修訂為非法集結,6月16日何俊堯裁判官為兩名被告頒發兒童保護令12個月,不留案底。律政司長不滿刑罰過輕提出刑期覆核


📎針對申請方書面陳詞,法庭希望雙方討論下列議題
① 本案的非法集結涉及相當程度暴力,基於案情的嚴重性,應否頒下兒童保護令而不留案底?
② 答辯人的參與程度
③ 考慮答辯人的年齡及精神狀態,探討除短期即時監禁外的可行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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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邀請法庭了解案發當發現場環境,播放多段2019年11月18日15:02開始,在案發現場(加士居道女拔萃外)的片段。

片段1顯示第一答辯人手持雨傘,在女拔萃的行人路前線,與伊利沙伯醫院外的警方防線對峙。

片段2顯示一名示威者手持地盤工程用的黃色隔音屏障向後退,申請方指示威者會用各種屏障(包括雨傘, 木板)作掩護,抵擋警方的攻擊。

片段3顯示部份示威者向警方防線投擲汽油彈,申請方認為兩名答辯人即使無掟汽油彈,亦有協助示威者阻礙警方的驅散行動。第二答辯人手持紅色雨傘

第一答辯人打電話,而第二答辯人向現場示威者打手勢,其他示威者又向較後排的示威者發出相同手勢,顯示他們正在溝通交流。申請方認為他的手勢示意(hold on, wait for the moment)而非嘗試驅散在場人士。

📌總結,兩名答辯人主動積極參與非法集結,而且擔任領導角色,並在案發現場逗留近60分鐘。因此,原審裁判官認為兩名答辯人在集結中的角色相對被動的觀察,並不準確。

申請方認為,基於案情的嚴重性,《少年犯條例》的原則 [1] 已不適用於本案,即使被告年輕亦應該判處適合短期的即時監禁。如法庭認為不合適,亦應考慮其他監禁式刑罰,例如教導所、更生中心。

🛑法庭認為,在考慮即時監禁前,應先充分考慮其他判刑選項(教導所/更生中心/勞教……)及答辯人的社會福利官報告、進度報告、心理狀況。在考慮阻嚇性刑罰時,亦要顧及答辯人的福

🟡答辯方回應如下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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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