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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選47人案】官批准傳召兩警長就FB及YouTube作供 料4名同案被告作供需時6周

【獨立媒體】47人涉組織及參與民主派初選,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16人不認罪,今(10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院)續審。控方昨已讀出整份開案陳詞,何桂藍的代表大律師今反對控方傳召兩名警長以「專家證人」身份就 Facebook 和 YouTube 作供,指控方太遲提供證人口供紀錄予被告,導致她難以尋找辯方專家,對她造成不公。控方代表、副刑事檢控專員萬德豪則強調已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早把證人口供交予被告,況且4名認罪被告出庭作供需時6星期,被告依然有時間尋找辯方專家證人。法官最終批准控方傳召兩名警長作供,但二人的專家資格尚未確立,日後將會處理。案件下周一續審,預料控方開始傳召4名認罪被告區諾軒、趙家賢、鍾錦麟及林景楠。

控方承認未有按《實務指示》在交付程序之前,將專家報告送達辯方,但強調只用了一星期時間把警長證人口供交給被告,乃在切實可行的情況下盡早(as soon as practicable)提交文件,沒有對被告構成不公。至1月16日,被告已收到相關文件。控方強調,由1月16日至今天,被告總共有26日研究及決定是否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提及其中一名專家證人為警長6533,但他錄取口供時職級仍是警員(police constable),之後才晉升至警長(sergeant)。法官李運騰指文件顯示他以警長身份簽署,要求澄清他身份是警員還是警長,「他預料到自己會升職嗎?」惹來被告發笑。

休庭45分鐘後,法官陳慶偉宣布批准控方傳召兩名警長出庭作供,但不代表法庭接納二人的報告內容,而二人的專家資格是否確立則有待日後處理。稍後會頒布書面理由。

陳官並指,從庭上雙方的陳詞可見,Facebook 和 YouTube 影片的真確性(authenticity)和可呈堂性(admissibility)是一項尚未處理的問題,可是沒有任何人在案件管理階段提出過相關議題,若果有任何人挑戰控方呈交的 Facebook 和 YouTube 影片,便會對審訊有重大影響。陳官表示,若辯方有意提出爭議,法庭期望他們在下周一續審時提出,屆時需研究有什麼選項,包括分拆案件審訊。

辯方另提及控方開案陳詞指稱被告串謀計劃的協議內容涉及4項「非法手段」,然而早於案件進行交付程序時,控方卻指稱協議內容涉及公開行為(Overt acts),要求控方釐清指控基礎。 法官則指稍後處理。

此外,代表黃碧雲的大律師沈士文申請撤銷宵禁令,其他辯方律師紛紛提出相同申請,皆獲陳官批准,所有早前須遵守宵禁的保釋被告可獲撤銷宵禁令。陳官亦批准保釋的被告在審訊期間不需到警署報到。(全文

#20230210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立場》被指煽動案|控方引監警會報告指「示威者與警員仇恨加深」 鍾稱「寫法粗糙」

【法庭線】前《立場新聞》總編輯鍾沛權、前署任總編輯林紹桐,及《立場》所屬公司被控「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案,周五(10日)於區域法院踏入第28日審訊。

控方繼續圍繞監警會就反修例運動的審視報告盤問,指隨著示威持續,示威者與警員之間的仇恨加深。鍾沛權認為,不排除部分示威者仇恨警員,但認為「中間個光譜好廣泛」,可以是不滿、有意見或批評,「仇恨咁重用字,對兩者都唔公平,依家睇返個(監警會)報告,寫法真係好粗糙囉」。

控方又指,「新屋嶺事件」、「爆眼少女」、8.31太子事件等,是觸發示威者、市民仇恨警方的「爆破點」。鍾沛權指,市民由6月12日起,已對警方處理示威的手法不滿,直到7.21元朗事件,「成個民情對警方嘅不滿係去到頂峰、高峰,持續到今時今日,係最大嘅時代背景」。

控方盤問期間,辯方資深大律師余若薇一度打斷,指控方不少問題「考緊佢(被告)猜測,唔係測試佢本人認知嘅事」,她希望不需要再打斷控方盤問。案件下午續審。(全文

#20230210新聞 #港區國安法 #立場新聞
律政司就理大衝突案9脫罪者提上訴 上訴庭拒拘捕令申請

【星島日報】律政司上月尾就兩宗理大衝突案中被裁定暴動或非法集結罪脫的九名被告,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訴,並以非公開形式單方面申請逮捕令,希望逮捕九人並向九人施加不得離港的保釋條件。高等法院上訴庭法官薛偉成今公布判詞透露,其中一名罪脫女被告已在1月25日離港,亦批評有關申請内容既粗略又籠統,給人感覺像是敷衍了事、得過且過,而按手頭上的資料亦認為上訴無合理成功機會,考慮相稱性後認為毋須進一步限制另外八名脫罪被告的自由,故行使酌情權拒絕律政司申請。 

法官薛偉成在判詞中指出,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周天行於今年1月27日,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84條向上訴庭申請以案件呈述的方式上訴,指出律政司對無罪裁決存在法律上錯誤而表示不滿,認為原審法官沒有適當及充分地考慮和分析涉案全部證據,就事實作出錯誤指示,作出與案件無關的考慮等。律政司認為任何適當等事實裁決法庭,如作出適當的考慮並給予自己適當的指示後,都不會作出無罪裁決。 

警方向法院提交的誓章交代了案件背景、控方及辯方案情,簡介了裁決理由及是次上訴的初步理由,闡述各被告的背景和以往的保釋條件,但上訴庭仍未獲得原審法官裁決理由的謄本。上訴庭得悉其中一名罪脫女被告已於2023年1月25日離港,由於她不在司法管轄範圍,律政司便撤回對其發出逮捕令的申請,但認為必須確保其餘八人會出席案件呈述上訴的聆訊,否則如上訴得直,八人缺席將會妨礙檢控程序,導致上訴無效。 

法官解釋涉案法例指,法官「可以」發出手令指示將答辯人逮捕和帶到其席前,並可將答辯人押交監獄以待上訴的處置,或可准予答辯人保釋,而有關法定權力可由法官酌情決定。而律政司的上訴理由主要是質疑法官對事實的裁定,以及駁回控方案情,八人自2020年9月起一直獲批保釋外出候訊。法官強調案件呈述上訴並非重審案件,而是尋求法庭意見及查明案件的法律問題,八人在三年訴訟程序期間已需遵守嚴苛的保釋條件,案件呈述上訴程序需時,如向八人施加保釋條件,便會令他們再受到長時間的自由限制。 

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張卓勤在非公開聆訊時曾提出,如是次申請獲批,便不會反對判詞公布,但萬一申請被拒,便認為法庭不應公布有關判詞,又或是經修改後的判詞。張解釋他怕涉案八人得知是次申請後亦會離港。法官薛偉成認為所有司法公正的法庭程序都必須公開進行,如不公布是次決定便不能達到伸張正義的目的。法官亦再強調他認為沒有必要亦不應該向八人施加保釋條件,律政司雖怕部分或全部答辯人在本判詞公布後可能會離港,但法官指出八人被裁定無罪釋放,有權並能夠離港。 (全文

#20230210新聞 #1118油麻地 #1118尖沙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