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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誕辦「連儂說」市集遭票控 控方今撤控兼賠訟費 負責人:有決心就有希望

【立場新聞】去年聖誕節,「儂友」團隊在旺角舉辦展覽及聖誕市集「連儂說」,遭食環署兩度上門巡查。項目負責人尤思聰被票控違防疫規例及經營無牌娛樂場所兩罪,案件原今(12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再訊,控方突然決定撤控兼負責全部訟費。尤庭外表示,即使今次舉辦市集惹上官非,他「由始至終都無後悔到」,希望在運動低潮帶給大家正能量。他又提到,雖然社運目前暫告一段落,但「只要我哋有決心成為一個更好嘅人、為我哋愛嘅地方付出,我哋就有希望。」

控辯雙方經商討後,控方願意撤回兩罪,並負責因本案洐生的所有訟費,但未有透露原因。尤思聰在庭外表示,原有心理準備要面對牢獄之苦,如今終於可鬆一口氣。但他強調,「由始至終都無後悔到(舉辦市集及展覽)」,希望在運動低潮帶給大家正能量。他又指,有關市集最終如期舉行,但部分反修例示威者故事需改以口述形式呈現。

對於控方突然決定撤控,尤坦言「呢個時代都無咩合唔合理」,但他希望以一句話勉勵港人:「啱啱呢個運動可以話完咗,但我哋個人無失敗到,只要我哋有決心成為一個更好嘅人、為我哋愛嘅地方付出,我哋就有希望。」(全文

#20211109新聞 #其他案件 #20201224旺角 #連儂說市集
《立場》記者理大外採訪遭防暴警胡椒球彈射腳 事隔兩年 監警會同意警方指「並無過錯」

【立場新聞】2019 年 11 月 18 日中午時份,在理工大學內的示威者企圖突圍,遭警方三路包抄圍堵拘捕。《立場新聞》記者當天採訪血流披面被捕者時,遭警察機動部隊 Z4 小隊一名警署警長,在無警告下突以胡椒球彈射向記者腳部。事隔兩年,警察投訴科指個案「並無過錯」而監警會同意有關分類。

投訴警察科在回覆信件形容記者當時的採訪行動,為「有人不斷追著警方及被押解離開現被捕人士」,又「多次勸喻現場人士離開,但未得到理會」,指有關警務人員在別無選擇情況下,使用最低武力胡椒球彈作出驅散,「以保護在場的警員及被捕人士。」

警方在回信中又以附註形式,解釋「並無過錯」即有關指控是「因為對事實有誤解或誤會而作出,或有足夠的可靠證據顯示,有關警務人員所採取的行動在當時的情況下是公平、合理、出於真誠及符合《警隊條例》第 30 條的規定。」(全文

#20211109新聞
【六四和平集會案】何桂藍:不認同六四有需要悼念 穿黑衣為反抗政權

【立場新聞】去年六四和平集會案踏入第 7 日審訊,黎智英、鄒幸彤及何桂藍否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受審,何桂藍今(9 日)在區域法院繼續自辯。她重申從來不悼念六四,現場有人默哀亦與她無關,「因為我唔認同六四有需要悼念,八九民運精神有需要用行動繼承。」何桂藍又指,不認為六四集會是彰顯港人有言論自由,「香港人 suppose 有嗰啲自由。」

控方指,六四維園點燭光是一件標誌性事情;何桂藍認為對不同人有不同標誌性,亦不肯定會否引起海外注意,「2018 年我做一間國際傳媒⋯⋯當年就算維園有十幾萬人,我任職嗰間國際傳媒係冇理過。」

何桂藍指悼念六四對她來說沒有意義,控方詢問在香港悼念六四,是否行使言論及示威自由。何桂藍要求控方澄清是哪個時間,「我尋日作供都有講,唔同時間做一樣嘅嘢有唔同意思。」控方指 1997 年 6 月 4 日,她就回應指不同意舉行六四集會,是彰顯香港人有言論自由,因為「香港人 suppose 有嗰啲自由。」

何桂藍強調從來不悼念六四,「因為我唔認同六四有需要悼念,八九民運精神有需要用行動繼承。」她當日穿著黑衫亦非悼念六四,而是反抗政權,即使現場有人群默哀,亦與她無關。控方指出,案發時間正值疫情爆發三個月,當時是否沒有非法集結、刑事毁壞及暴動等事件;何桂藍說:「唔同意呀,(5 月)27 號(意指反惡歌法、反國安法示威)先拉完人咋嘛。」何桂藍亦不同意六四集會被禁,於去年 6 月初是大新聞,「初選先係。」

在控方盤問下,何桂藍稱前往維園前,在「香港眾志」街站幫忙,她指與黃之鋒、袁嘉蔚及羅冠聰等人是朋友,故到場「圍威喂」。控方指同意案情提及,警方當日在記利佐治街設置 6 個揚聲器,其中一個揚聲器對著其街站,並重覆宣佈警方禁止當晚集會;何桂藍表示沒有印象亦沒留意。(全文

#20211109新聞 #20200604維園
【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高院一度拒絕梁錦威、陳多偉保釋 今頒判詞:國安法保釋門檻適用

【立場新聞】警方國安處早前拘捕 5 名支聯會常委,包括梁錦威、陳多偉等,控以「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5 常委不認罪被拒保釋,梁、陳其後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惟案件上月預審時,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於兩人沒有申請下,批准他們保釋候審。高院今就拒絕保釋頒布書面原因,法官杜麗冰指《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屬國安法條文一部分,故較高的國安保釋門檻適用,並認為兩人如獲保釋,將會繼續危害國安,故拒絕保釋。

法官於判詞指,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石書銘力陳,涉案控罪並非國安法控罪,僅為附屬控罪。而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則陳詞指,《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由人大授權行政長官,並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制定,故法庭需考慮相關條文及其目的,並強調實施細則的制定目的,是為維護國家安全。

法官杜麗冰在判詞指,《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屬國安法條文的重要部分,故終審法院黎智英保釋案中,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較高保釋門檻適用。

法官又指,裁判官拒絕兩人保釋時表示,已考慮到控罪的持續性,以及申請人拒絕提供資料將妨礙有關危害國案罪行的調查,或令潛在證據消失及疑犯逃脫。法官認為,下級法院必然會考慮兩人已遭還押逾個半月,盡快確定審期,又指他們如獲保釋,將會繼續危害國安,最終拒絕兩人申請。(全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決理由書

#20211109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