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拒交資料案】高院一度拒絕梁錦威、陳多偉保釋 今頒判詞:國安法保釋門檻適用

【立場新聞】警方國安處早前拘捕 5 名支聯會常委,包括梁錦威、陳多偉等,控以「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5 常委不認罪被拒保釋,梁、陳其後向高院申請保釋被拒,惟案件上月預審時,署理總裁判官羅德泉於兩人沒有申請下,批准他們保釋候審。高院今就拒絕保釋頒布書面原因,法官杜麗冰指《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屬國安法條文一部分,故較高的國安保釋門檻適用,並認為兩人如獲保釋,將會繼續危害國安,故拒絕保釋。

法官於判詞指,代表申請人的大律師石書銘力陳,涉案控罪並非國安法控罪,僅為附屬控罪。而律政司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則陳詞指,《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由人大授權行政長官,並根據《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制定,故法庭需考慮相關條文及其目的,並強調實施細則的制定目的,是為維護國家安全。

法官杜麗冰在判詞指,《港區國安法第 43 條實施細則》屬國安法條文的重要部分,故終審法院黎智英保釋案中,涉及國家安全罪行的較高保釋門檻適用。

法官又指,裁判官拒絕兩人保釋時表示,已考慮到控罪的持續性,以及申請人拒絕提供資料將妨礙有關危害國案罪行的調查,或令潛在證據消失及疑犯逃脫。法官認為,下級法院必然會考慮兩人已遭還押逾個半月,盡快確定審期,又指他們如獲保釋,將會繼續危害國安,最終拒絕兩人申請。(全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決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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