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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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總結 - 11月13日 星期三】

13件新案件(17名被告): 1名留院未能提堂;16名可保釋

1) 保釋 - 張XX - 阻差辦公、襲警等4罪 #0707旺角 入夜後至旺角彌敦道一帶聚集,一輛的士突駛至警方與示威者防線之間「死火」;故意阻撓高級警司A及高級督察B,和襲擊警長C

2) 保釋 - 楊XX - 刑事損壞 #0805西營盤 到曾獲立法會議員葉劉淑儀加持的西營盤加記餐廳,向前門噴漆及用膠水灌鑰匙孔;認罪

3) 保釋 - 鮑XX - 抗拒警務人員 #0910旺角 跳閘而被休班警員X追截

4) 保釋 - 5名被告 - 暴動、蒙面、藏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 #1111中大
D1: 被警方制服後,遭警員扯耳朵及掌摑,警員直至記者上前拍攝才停手
被警員帶上警車前,更有警員用個人手機拍攝,並稱「YouTube見」
頭部須縫四針、背部有兩處棍傷
D2: 背囊內藏有螺絲批及鎚子頭
D4: 庭上所見,臉部有擦傷
D5: 背囊藏有士巴拿
庭上所見,頭部有包紮,需縫四針;報稱曾在現場被警棍擊傷

5) 保釋 - 黃XX - 非法集結 #1111觀塘

6) 保釋 - 黃XX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1111黃大仙 2樽洗潔精、1樽煮食油、1個鎚、1紮索帶、1對氣體過濾面罩

7) 保釋 - 馮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中環 1個鐵鎚

8) 留院 - 馬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銅鑼灣 1把鎅刀

9) 保釋 - 羅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柴灣 1支黑色鎚、1支黑色雷射筆

10) 保釋 - 李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屯門 2樽思疑汽油彈

11) 保釋 - 陳XX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1111中環 外管有1個灰色背包,內有1個黑色箱、1個黑色頭套、2對灰色手套、1堆白色勞工手套、1個黑色滑雪口罩、1個白色口罩、3個綠色口罩、3支鋁管、1支鐵筆

12) 保釋 - 李XX - 襲警 #1111中環 向警長X丟雪糕筒

13) 保釋 - 吳XX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1112西營盤 1個鎚子、1支木棍;錄取口供前,遭警員手持胡椒噴霧恐嚇「想唔想試吓?」


6件舊案件(10名被告): 1名繼續還押;2名之前留院,現可保釋;7名繼續保釋

1) 還押 - 盧溢燊 - 管有爆炸品 #0720荃灣

2) 保釋 - 2名被告 - 刑事損壞 #0805大圍 涉毀交通燈

3) 保釋 - 蘇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刑事損壞 #0805觀塘 #0806觀塘 被警員截查,涉藏有卡片刀等,及後被帶返警署調查,其間再被指損毀會面紀錄;加控管有違禁武器、管有仿製火器、管有攻擊性武器

4) 保釋 - 2名被告 - 傷人 #0925屯門 休班警黃少華疑曾舉起手機拍攝市民,被圍毆

5) 保釋 - 2名被告 - 普通襲擊、襲警 #1001太子 一群街坊將立法會議員何君堯的相片用白膠漿貼在地上,有路人疑不滿並嘗試踢走照片,雙方發生爭執

6) 保釋(之前留院) - 衛XX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1110銅鑼灣 管有1支雷射筆、1個粉紅色防毒面具、1支黑色噴漆、2支士巴拿、1個灰鏟以、1套六角匙

7) 保釋(之前留院) - 黃XX - 非法集結 #1111牛頭角


#本頻道記錄
總被告: 522 -> 539
已結案: 15
被判入獄: 1
被控暴動: 235 -> 240
被控襲警: 52 -> 54
還押/拘留: 50


#不明

1) 還押 - 蔡XX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青衣 開山刀連套、摺刀及伸縮金屬棍連套;被正驅散人群的警員截查,29歲被告稱:「我係藍絲,呢啲武器用嚟拍曱甴。」

2) 還押 - 秦X - 管有他人身份證、無牌管有槍械 #1112中環 內地人稱因害怕遭示威者攻擊,故隨身攜帶胡椒噴劑


更多資料 請參考【法庭時間表
#今日總結 - 11月27日 星期三】

14件舊案件(18名被告): 4名繼續還押;14名繼續保釋

[1] 還押(向地院申請保釋失敗) - 2名被告(20-26) 暴動等 #1118理大 1名之前曾經被捕;另1名案發時涉以槌打傷警員右眼

[2] 還押 - 梁(37) - 管有攻擊性武器 #0904北角 遇截查未停車兼亮槍狀物體,揚言替示威者報仇

[3] 還押 - 王(23)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13大埔 3瓶汽油彈、1瓶疑似天拿水

[4] 保釋 - 劉(23) - 阻差辦公 #0727元朗 社工;阻礙警員陳沛杰

[5] 保釋 - 李(32) - 暴動 #0805黃大仙 將轉至區域法院;撤銷未能出示身份證罪

[6] 保釋 - 3名被告(23-24) - 串謀損壞財產 #0905屯門 曾在車內討論如何破壞輕鐵站財產並被搜出工具

[7] 保釋 - 鄧(21) - 侮辱国旗 #0921屯門 加控管有非法用途工具;1個士巴拿、7條六角匙、1對手套、1支火槍、1個口罩、1個金屬罐裝有白電油

[8] 保釋 - 張(20) - 暴動 #0929金鐘 申請離港申請日期在下次提堂之後,無權處理

[9] 保釋 - 2名被告(25-26) - 管有非法用途工具 #0930屯門 檢獲一批示威物品

[10] 保釋 - 葉(20) - 襲警等 #1001屯門 用雨傘擲向警員曾展鷹

[11] 保釋 - 陳(27)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03將軍澳 1把黑色摺刀、鐳射筆

[12] 保釋 - 鍾(24)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031中環 黑色可組合木棍

[13] 保釋 - 黃(22) - 襲警 #1031中環 撤回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14] 保釋 - 符(21) - 暴動、蒙面等 #1111中大 成功申請轉報地址及更改保釋條件

本頻記錄
總被告: 861
已結案: 20
被判入獄: 2
被控串謀暴動/暴動: 509
被控企圖襲警/襲警: 49
還押/拘留: 68

#非反送中
繼續還押 - 梁(26) - 謀殺 #0616中環 2男在碼頭發生爭執,六旬漢被推跌,2日後死亡

#721元朗恐襲
還押(向高院申請保釋失敗) - 林啟明(43) - 暴動等 #0721元朗 白衣人恐襲

更多其他被控人士資料 請參考【法庭時間表
【11.11黎明行動中大暴動案 五名中大生罪成 判囚 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誌hk.feature】11.11黎明行動中大暴動案,五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違反《禁蒙面法》。其中兩名被告再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符凱晴在求情信中表示香港的法庭再不是彰顯公義的地方,對自己行為並無後悔,亦不再相信法治。她寫道:如果法官「認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

✍️ #符凱晴求情信 :對於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

法官閣下:

首先表明,我無意以這封求情信來博取法官閣下的憐憫。

我索取背景報告時,我坦言對於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亦沒有說話要向法官閣下求情,因為我並不認同法例本身,亦不覺得自己有做錯的地方。簡單而言,我不認為這是合理的判決。

在某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係犯法,就係要負責」,有些人亦可能認為法庭的裁決證明了示威者的行為是錯誤,是徒勞無功的。但我認為,權威並不代表正確。

首先,香港現時的法律,並非由人民共同認可,社會並沒有空間討論現行法律合理與否。其次,暴動條例的定義本來就模糊不清,以便政權靈活解釋和操控。2019年後暴動案件急升,法庭時而重新詮譯暴動定義,令更多行為被列為「法律不認可的行為」,從而令更多人入罪,令政權得以打壓異見者。

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也不是一個彰顯公義的地方。這裏只會流於表面地關注社會秩序,並不會著眼社會撕裂的根本原因。

當政治案件的刑罰日益加重,有些被告會選擇認罪或向法官求情,以減輕刑期,但或許並不代表他們認同現行法律具有道德正當性。法官閣下可能會指出,若不滿閣下裁決,大可以申請上訴。然而,本人已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再高級的法庭亦不見得會聆聽異見者的聲音。

我只是希望藉此機會表達我的不滿。如果法庭聽畢本人以上的言論,認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全文

📌 判刑詳情: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11019新聞 #1111中大
11.11中大二號橋|4中大生暴動判囚提上訴被駁回 判詞:原審以5年作基準實不為過

【法庭線】2019年11月11日,中文大學爆發警民衝突,5名中大生經審訊後被裁定於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等罪成,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案中4人就定罪或判刑提上訴,遭上訴庭即日駁回,維持原判。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潘敏琦及彭寶琴周三(20日)頒下判詞解釋。

就一人提定罪上訴,申請方認為原審無法排除他僅短暫旁觀、純粹路過或者是記者。上訴庭批評說法是「毫無根據的臆測」,投訴難以成立,無合理可辯的上訴理由。至於另3人提出刑期上訴,上訴庭指涉案暴動在同一地點爆發持續性騷亂,目標單一明確,完全反映參與者的執意和高度契合。雖然本案沒有警員受傷,但示威者有相當高強度的暴力,原審以5年作量刑基準實不為過。(全文

#20230920新聞 #1111中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