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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還押/在囚人士 一齊寫信俾佢地】

1. 15歲少年 還押第50日
2. 19歲龍仔 還押第86日
3. 2位 #魚蛋革命 義士 #隊長 #智駒

港台 FM926《萬千寵愛》
為囚友及其家人讀出點唱信/點播歌曲

如有其他方式可以寄信到還押/在囚人士 手上
請告知 @lllxxxxxxxl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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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歲少年 還押第51日
2. 19歲龍仔 還押第87日
3. 2位 #魚蛋革命 義士 #隊長 #智駒

港台 FM926《萬千寵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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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歲少年 還押第52日
2. 19歲龍仔 還押第8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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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歲少年 還押第53日
2. 19歲龍仔 還押第8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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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歲少年 還押第54日
2. 19歲龍仔 還押第9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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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歲少年 還押第55日
2. 19歲龍仔 還押第9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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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歲少年 還押第56日
2. 19歲龍仔 還押第9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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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歲少年 還押第57日
2. 19歲龍仔 還押第9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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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9歲龍仔 還押第9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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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歲少年 還押第61日
2. 19歲龍仔 還押第9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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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歲少年 還押第6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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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歲少年 還押第63日
2. 19歲龍仔 還押第9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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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歲少年 還押第64日
2. 19歲龍仔 還押第98日
3. 2位 #魚蛋革命 義士 #隊長 #智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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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5歲少年 還押第65日
2. 19歲龍仔 還押第99日
3. 2位 #魚蛋革命 義士 #隊長 #智駒

港台 FM926《萬千寵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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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總結 - 11月20-23日 星期三至六】舊案件

24件舊案件(34名被告): 7名繼續還押;7名之前留院,1名要還押,6名可保釋;2名判刑;4名成功申請保釋;1名認罪;1名被通緝;1名仍然留院;9名繼續保釋;2名未知

還押

[1] 向高院申請 - 鄺(22) 有意圖而縱火 #1020旺角 用火損毀警車
[2] 向高院申請 - 趙(30) 無牌經營槍械等 #1101大坑
[3] 向高院申請 - 3名被告 管有爆炸品 #1102灣仔
[4] 向高院申請 - 2名被告 鐵路上放置物品 #1111大埔 另有2名16歲被告申請獲批
[5] 之前留院 - 連(29) 暴動等 #1118旺角 刑滿後(#魚蛋革命)再被捕

判刑

[1] 自簽$1000 守行為1年 賠償$480 - 蘇(47) 刑事損壞 #0703葵涌 拗彎《文匯報》報紙架
[2] $2,000元簽保守行為兩年,繳交$300堂費 - 連(56) 公眾地方打鬥 #0807彩虹 連儂牆撕紙男恐嚇貼紙年輕人,被告不值其所為,上前制止,兩人爭執下涉嫌徒手互毆

成功申請保釋

[1] 向高院申請 - 梁(23) 暴動等 #0714沙田 之前因再次被捕而不獲保釋,現可保釋
[2] 向地院申請 - 黃(19) 刑事毁壞 #1112筲箕灣 損壞行人過路交通燈
[3] 向高院申請 - 2名被告 鐵路上放置物品 #1111大埔 另有2名被告申請被拒

認罪

[1] 13歲少女 侮辱國旗 0921屯門 在屯門大會堂外焚燒國旗;被告及其父母事後被「起底」,有人要脅強姦被告、及「接放學」,父母亦收到死亡威脅

被通緝

[1] 未有到庭 - 岑(25) 暴動、傷人 0626灣仔 包圍警總 意圖襲擊水刮隊長張金福

仍然留院

[1] 黃(29) 蓄意傷人 #1109將軍澳 私了

保釋

[1] 何(49) 襲警 #0805深水埗 一位示威者尤其激動和不停大叫,警員行向該人時,何站到兩人中間,張開雙臂擋着警員和大叫:「快啲走啦!」
[2] 吳(64) 刑事損壞 #1014香港 警方港鐵拉人,被告用機鐵手推車撞向警車
[3] 陳(32) 不誠實取用電腦等 #起底 取用一名電訊公司客戶陳楚聲的資料
[4] 朱(16) 刑事損壞 #0722荃灣 涉毀何君堯荃灣辦事處
[5] 陳(31) 刑事損壞 #0722荃灣 涉毀何君堯荃灣辦事處
[6] 莊(25) 襲警 #0612金鐘 遇到便衣督察余天生從後查問,轉身拳打督察頸部
[7] 鍾(33) 藏有攻擊性武器 #0831太子 藏有彈弓和48粒螺絲帽等
[8] 13歲少年 藏有攻擊性武器 #0831太子 汽油彈
[9] 劉(56) 企圖縱火 #0815元朗 企圖燒警署鐵閘
[10] 之前留院 - 6名被告 暴動等 #1118理大

未知 知情人士請告知 @lllxxxxxxxlll

[1] 趙(25) 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1110旺角 2支汽油彈
[2] 葉(29) 非法集結、未能出示身份證 #1112中環

本頻記錄
總被告: 611
已結案: 15 -> 17
被判入獄: 1
被控串謀暴動/暴動: 243
被控企圖襲警/襲警: 56
還押/拘留: 64 -> 61

更多其他被控人士資料 請參考【法庭時間表
#今日總結 - 11月26日 星期二】

9件舊案件(21名被告): 1名判刑;2名本來還押,現可保釋;1名之前住院,現可保釋;3名獲撤銷控罪;14名繼續保釋

[1] 監禁10個月,賠償維修費$1670 - 吳(43) 襲警、刑事損壞等 #0626警察總部
裁判官香淑嫻: 被告吐口水是污穢、骯髒、卑鄙及傳播細菌,行為是對執法人員的挑戰、具侮辱及挑釁性,法庭不可姑息

[2] 保釋(成功向地院申請保釋) - 周(26) 無牌管有彈藥 #1118西灣河 報稱記者的被告表示欲將彈殼帶往化驗

[3] 保釋(成功向高院申請保釋) - 黃(24)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大埔

[4-6] 10保釋3撤銷控罪 - 13名被告(分成3案) 非法集結等 #0803旺角 其中1名15歲被告昨日(25日)因另一案件被判入更生中心,現被加控藏有攻擊性武器(鐳射筆);另一被告亦被加控管有攻擊性武器(1把鎅刀、1把三刃摺疊刀);一名被告獲撤銷未能出示身分證
控方提供的證人口供裡,部分警員編號被隱去。裁判官下令控方不得隱去作供的警員編號

[7] 保釋 - 3名被告 暴動等 #0922沙田

[8] 保釋(先前留院) - 李(18) 暴動 #1118油麻地

[9] 保釋 - 張(18) 暴動 #1118油麻地 申請修改保釋條件,被拒

本頻記錄
總被告: 863 -> 860
已結案: 16 -> 20
被判入獄: 1 -> 2
被控串謀暴動/暴動: 509
被控企圖襲警/襲警: 50 -> 49
還押/拘留: 71 -> 68

#魚蛋革命

監禁3年10個月 - 佔旺女村長 暴動 掘磚及將紙皮箱掉進火堆
官:雖然被告沒有向警員做出擲磚等實質襲擊行為,但她與其他人有共同目的,即妨礙警員執行職務、擾亂秩序,其刑責與其他暴力示威者等量齊觀。爭取自由民主的權利並非絕對,法庭須對違法行為加以阻嚇

#屎

[1] 1還押1保釋(將轉介至區域法院) - 何力桓(16),羅建華(44) 串謀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等 #0829佐敦 餐廳內襲擊岑子杰,友人受傷

[2] 還押 - 洪震(50) 蓄意傷人 連儂牆斬3人

更多其他被控人士資料 請參考【法庭時間表
#今日總結 - 11月28日 星期四】

1件新案件(2名被告): 2名可保釋

[1] 保釋 - 2名被告(19-22) -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1113銅鑼灣 私了;事主X被懷疑是便衣警

9件舊案件(34名被告): 5名繼續還押;29名繼續保釋

[1] 還押(向高院申請保釋遭拒) - 伍(17) - 鐵路上放置物品、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1大埔 1支鐵筆

[2] 還押(申請保釋覆核遭拒) - 連(29) - 暴動 #1118旺角 曾涉 #魚蛋革命 7月才刑滿出獄

[3] 還押(申請保釋覆核遭拒) - 哈薩克籍被告(19)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8油麻地 汽油彈
辯方: 同伴遞給他一瓶汽油彈。被告在沒有意識手中持有何物下,就被警員拘捕
被告的母親及姨姨特意來港,由哈薩克斯坦領使館代表陪同到庭

[4] 還押(申請保釋遭拒) - 2名被告(17-20) - 管有攻擊性武器 #1118葵涌 腐蝕性液體包裹著一片思疑漂白錠

[5] 保釋 - 林(19) - 暴動 #1001黃大仙 於警署內未有徵詢法律意見下,遭警方要求穿上案中的證物如眼罩、面罩濾罐等拍照,亦在未經警誡下被問及有關指控及案情的事宜

[6] 保釋 - 11名被告(14-29) - 非法集結 #1001黃大仙

[7] 保釋 - 15名被告(16-28) - 暴動 #1001黃大仙

[8] 保釋 - 莊(64) - 2項襲警 #1001屯門 襲擊嚴潔賢戚健暉;辯方表明將爭議警員當日是非法拘捕被告

[9] 保釋 - 潘(36) - 煽惑他人非法集結 - 在社交媒體指警方打死人,並涉呼籲圍堵新屋嶺

本頻記錄
總被告: 861 -> 863
已結案: 20
被判入獄: 2
被控串謀暴動/暴動: 509
被控企圖襲警/襲警: 49
還押/拘留: 68

#理大
拒絕批出許可 - 郭卓堅 要求法院頒令警方解封理大
法庭: 能充分證明警方的行為不合法或不合理。每名因理大事件被捕的人士是否被控暴動,決定在律政司手上而不是警方。又表示,警方在理大事件中監視和限制校園進出,大體上是有法理依據下執行權力,但若事件一直持續,警方行為的合理性或可能隨之削弱

#犬隻 張嘉諾(43) - 使用虛假文書等 - 疑為探訪1名還押的女犯人,兩度使用偽冒的警察便箋
張(已婚): 女方是線人,但兩人接觸漸多,「發展咗一個更親密嘅朋友關係」,承認「處理感情方面有唔好嘅地方」,強調探監目的是要收集毒品情報,否認知便箋是冒簽

更多其他被控人士資料 請參考【法庭時間表
終院:「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非法集結 惟不在場仍可按「從犯罪行」懲處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上月初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4 日)頒下判詞,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暴動及非法集結案,不在現場參與者不可視為「主犯」。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是否在場,均可按「從犯罪行」懲處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至於盧建民案,終院認為即使公訴書有欠妥之處,陪審團仍然有充分證據,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裁定盧罪成,因此一致駁回他的上訴。

終審法院五位法官在判詞表示,暴動罪及非法集結罪,均屬「參與性」的罪行,控方須證明,被告曾與其他人一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意識到相關行為,以及具有參與其中的意圖。因此,並非身處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的被告,不可被視為主犯,重申「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是罪行中至關重要的元素,不可被普通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凌駕。

但終院強調,推動、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不論被告是否身處現場,均可按「從犯罪行」和「不完整罪行」 (secondary and inchoate liability offences) 被判以與主犯一樣的刑罰。

而如果非法集結或暴動的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並預見實行有關計劃時,他們其中一人或多人可能會干犯更嚴重的罪行,參與者可能會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extended form of joint enterprise),就更嚴重的罪行負上法律責任。(全文

📌 相關資料:終審法院官方新聞摘要 // 終審法院判案書(英文)

#20211104新聞 #魚蛋革命 #0728上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