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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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襲民建聯王志鍾及毀宣傳板 操越南話工程師准保釋 12.22 再訊

【立場新聞】本月 14 日,民建聯立法會港島東參選人梁熙在筲箕灣宣傳,一名操越南話四旬工程師疑與其助選團起衝突,期間涉踢民建聯前東區區議員王志鍾,及毀參選宣傳板,遭控普通襲擊及刑事損壞兩罪。案件今(24 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鄧少雄應辯方要求,押後至 12 月 22 日再訊,以待辯方向控方提供資料,尋求其他方式處理案件,期間被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被告被控普通襲警及刑事損壞兩罪,指他於 2021 年 11 月 14 日,在筲箕灣筲箕灣道 388 號外襲擊王志鍾,及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屬於民主建港協進聯盟(民建聯)用作宣傳的發泡膠板,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全文

#20211124新聞 #新案件 #20211114筲箕灣
被指三度拒出示身份證 王婆婆被控阻差辦公 女警否認截查是「政治逼害」

【立場新聞】今年 2 月 22 日為陳彥霖逝世 17 個月,示威常客「王婆婆」在將軍澳尚德悼念及呼喊口號,期間被指三次拒絕向警方出示身份證,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罪,今(2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女警張綺君供稱,王婆婆不理會警方要求,更用「手上拎住啲嘢」為藉口,拒絕出示身份證。王婆婆盤問她時指,截查是「政府逼害」;張表示完全不同意,因當時她看到被告做沒有秩序的行為,警方有權要求她出示身份證。

時任東九龍機動部隊 D 連第四隊、女警張綺君供稱,當晚在將軍澳唐明街巡邏,看到被告高舉小型雨傘、花束及紙牌,又叫「光復香港」、「五大訴求 缺一不可」等口號。她指被告喧嘩引起記者拍攝、路人圍觀及阻塞行人路,遂以「有機會在現場製造混亂」為由,截停被告及要求她出示身份證。

張警告她若不出示身份證,會以阻差辦公罪拘捕她,惟被告仍然沒理會,並突然稱心臟不適要休息。

張見狀與同袍帶被告上警車,期間被告突然回望記者,大叫政治口號,又在警車內稱警員為「死黑警」。張以阻差辦公及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她,指被告在警車上「胡言亂語」,說陳彥霖很可憐想拜祭她。張指被告回到警署仍不理會警方要求,最終由她搜出身份證。

王婆婆指出,她多次向張說自己不適,亦沒有講過「死黑警」;張否認。王婆婆又問:「我唔舒服點解唔係 call 白車,係要上警車?」張表示當時知道她心臟不適,「(叫王婆婆)上警車休息吓,唔想令現場再有惡劣情況,其後有問佢需唔需要去醫院,佢話唔需要。」王婆婆指,警員根本沒有詢問她是否需要去醫院;張不同意。案件下午續審。(全文

#20211124新聞 #20210222將軍澳
防罪科高級督察 涉尖沙咀非禮大肚女店員被捕

【香港01】一名高級督察昨晚帶醉到尖沙咀一間玩具店,其間被指在店內非禮一名大肚女店員,對方報警求助,警方調查後以涉嫌非禮將男督察拘捕。

消息稱,被捕男子姓李,為防止罪案科(CPB)高級督察。事發於昨晚,李在尖沙咀酒吧消遣,疑飲得醉醺醺,之後前往美麗華廣場一間玩具店,店員見他是熟客,且帶有醉意,讓他坐下休息,其間李被指觸摸一名懷孕女店員身體,店方報警求助。警員到場調查後,以涉嫌非禮將李被捕,帶署扣查。(原文

#20211124新聞 #非手足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被捕人士資訊部
唐英傑案換法援「官派律師」 新代表律師合夥人曾是政協 劉偉聰被剔出案件 【眾新聞】政府早前整頓法援制度,在刑事案件中由法援署長指派律師,眾新聞得悉,法援署長在國安法首案唐英傑中指派新的律師行杜偉強律師事務所代表唐。該行網頁稱創辦人及合夥人杜偉強是天津市政協常委及深圳市政協常委,但對比官方資料杜應已卸任;此外,深圳市統戰部長林潔、中聯辦法律部副部長劉春華亦有2015年出席該律師行慶祝酒會。 大律師陣容方面,消息稱原審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Clive Grossman)及大律師陳碧琪獲留任,但主要…
【整頓法援】唐英傑上訴案 大狀劉偉聰不獲指派 法援署:為免影響受助人利益

【立場新聞】首宗國安法案件被告唐英傑提出上訴,消息指法援署委派新律師行予唐英傑,而原審代表大律師劉偉聰不再獲指派代表唐。法援署今日回覆《立場》查詢時,不點名指如個別律師如因涉嫌觸犯法例而被扣押或獲保釋候審,因而可能影響其處理個案,即使律師未被定罪,為避免影響受助人的利益,法援署亦不會委派法援個案予有關律師。

涉及 47 人案的劉偉聰在今年 2 月底被起訴之後,在今年 6 月仍獲法援署指派為唐英傑原審的代表大狀,當時法援署指劉偉聰符合獲委派法援案件的資格。

法援署不點名回應指出,在委派法援案件給予外委律師時,法援署會以受助人的利益為依歸,個別律師經驗和專長只是其中一項考慮因素;如個別律師因涉嫌觸犯法例而被扣押或獲保釋候審,因而可能影響其處理個案,「那麼即使有關律師未被定罪,為避免影響受助人的利益及個案進度,法援署亦不會委派法援個案予有關律師。」

劉偉聰本身涉及民主派初選 47 人案,被控告違反國安法,目前獲目釋。

劉偉聰被控之後,仍然獲法援署指派在原審時代表唐英傑。《大公報》及《文匯報》曾經質疑,劉偉聰因涉初選而被控,或可透過唐英傑案接觸涉及國安法的機密資料,要求法援署撤換劉偉聰作唐英傑的代表。

港區國安法首案 24 歲被告唐英傑,因去年7月1日駕駛插有「光時」旗幟的電單車撞向警員,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成立,共判囚9年,唐英傑已就定罪和判刑提出上訴,案件本周五(26日)進行法庭指示,料需時30分鐘,由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審理。(全文

#20211124新聞 #港區國安法 #20200701灣仔 #民主派初選 #官派律師
被捕人士資訊部
被指三度拒出示身份證 王婆婆被控阻差辦公 女警否認截查是「政治逼害」 【立場新聞】今年 2 月 22 日為陳彥霖逝世 17 個月,示威常客「王婆婆」在將軍澳尚德悼念及呼喊口號,期間被指三次拒絕向警方出示身份證,被控阻礙公職人員罪,今(24 日)在觀塘裁判法院開審。女警張綺君供稱,王婆婆不理會警方要求,更用「手上拎住啲嘢」為藉口,拒絕出示身份證。王婆婆盤問她時指,截查是「政府逼害」;張表示完全不同意,因當時她看到被告做沒有秩序的行為,警方有權要求她出示身份證。 時任東九龍機動部隊 D 連第四隊、女警張綺…
涉三度拒絕出示身份證 王婆婆否認阻差辦公 稱十警包圍「無畀機會我搵」

【獨立媒體】「王婆婆」王鳳瑤今年2月22日陳彥霖逝世17個月,被指將軍澳高叫「光時」口號,被截查時三度拒絕出示身份證,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在觀塘法院開審,王婆婆質疑當時遭十多名警員包圍,「好似當我恐怖分子咁」,多個警員向她作出指示,令她無所適從。當警員警告拘捕後,她稱曾打算從袋中取出身分證,但「有其他警員示意唔畀我搵」,她當天悼念數小時已感疲累,向警員表示心臟不適,但警員沒有理會照樣拘捕。

裁判官鍾明新問道,在第三次警告後,到底被告有沒有明言拒絕,女警21650張綺君表示沒有。鍾官反問「咁你點知佢唔肯拎?」女警表示被告「無顯示一個動作搵身分證」。被告其後突然表示心臟不適需要休息,女警稱於是安排被告上警車「休息」,警方押被告上警車後,被告稱呼警方為「死黑警」。

警方片段所見,在女警作出第三次警告後,隨即有一架警車駛近,車門打開後不久,兩名警員隨即將被告押上警車。鍾官問到底何時作出拘捕,又是何時被告報稱不適。女警表示第三次警告後,被告表示心臟不適,其後才拘捕及押上警車。

鍾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後,王婆婆選擇作供,她再重申,當日現場環境嘈吵,她不肯定是否聽清警告。她又表示早前被深圳公安以尋釁滋事罪名拘留,案發前不久才獲釋,她害怕被警察包圍,當時意識不清兼感到身體不適。她承認當她意識要求出身分證時,沒有即時交出,因為不欲洩露私隱,亦因為警方不可能不認識她,不用查看她身分證。但當她想拿取身分證時,警方已將她押上警車。

案件在12月22日下午在觀塘裁判法院裁決。(全文

#20211124新聞 #20210222將軍澳
立會選舉|張欣宇粉嶺街站被破壞 五旬男涉刑毀被捕

【頭條日報】立法會選舉新界北候選人張欣宇今日在粉嶺設街站,但有義工在派發傳單遭到一名男子阻撓,部分街站物資亦被破壞。

張欣宇在社交媒體發文指,今早發生一宗毀壞事件,在粉嶺派傳單的義工遭到一名男子阻撓,部分街站物資亦被破壞,並指幸好義工沒有受到身體傷害。 他又指,據其初步了解,該名涉事男子也是一個「需要社會關愛的弱勢群體」,而案件已由警方處理,因此不再評論太多。

警方表示,事發於早上10時許,地點為百和路66號蓬瀛仙館對開,一名57歲姓戴男子突然上前用手扯爛易拉架,在場人士立即將他截停並報警,警員到場後以涉嫌刑毀將他拘捕。(全文

#20211124新聞
【12.1 旺角】少女認非法集結候判 控方證人高級督察鄭婉文「遊船河」缺席 官斥:我哋做咗成朝

【立場新聞】前年 12 月 1 日港九多區有多個遊行及集會,入夜後旺角等地爆發激烈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事後 4 名案發時年齡介乎 17 至 27 歲的男女,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案件今(24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當中 21 歲少女今改為承認非法集結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中一位控方證人,現場指揮官因「遊船河」正在休假未有出庭作供,遭裁判官崔美霞多次斥責控方未有妥善安排,「我哋做咗成朝,證人喺度遊船河」,強調控方有責任確保證人出庭。

控方首名證人原為現場指揮高級督察鄭婉文,惟控方表示鄭今未能到庭。裁判官隨即質疑,「依家 12 點 15 分,討論到呢度,你先同我講佢冇嚟?」控方解釋該證人今天請假,裁判官追問:「可以㗎咩?佢係你第一證人喎」,另要求案件主管解釋。案件主管表示「通知佢(鄭)要作供時已經 book 咗船期去旅行」,她明天會回來。

裁判官斥責,案件今開審但「個證人竟然喺度遊船河」,繼續放假。她又指若證人次序較後便不會過問,但主控「有你個 code of conduct (行為守則),你排佢第一,佢就唔嚟。」控方回應「我都冇咩可以講」,承認情況不理想。裁判官繼續批評,「我哋做咗成朝,證人喺度遊船河」,又強調證人次序由控方決定而非法庭,控方有責任確保證人出庭。

負責拘捕 19 歲次被告的警員李譽輝,案發時隸屬東九龍秀茂坪第二梯隊,當晚十時許在旺角一帶掃蕩,與隊員包圍現場 30 至 40 人。當搜查次被告時,他無法出示身份證,問他為何在場,亦沒有回應。李遂以非法集結及無法出示身份證罪拘捕被告。被告在快速搜查下,只發現面具及衣服,李認為面具「係攞嚟蒙面嘅」。

辯方指,被告與女友被截停,而被告因沒有攜帶身份證被捕,但沒有懷疑他參與非法集結,李否認。辯方續指,當被告被帶到警署後,李曾向他表示「你提供到身份證就可以走」,而被告致電父親為他攜帶身分證,其父親把護照 Whatsapp 予被告後,李又要求家人帶證件到場,李不同意。(全文

#20211124新聞 #1201旺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