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旺角】少女認非法集結候判 控方證人高級督察鄭婉文「遊船河」缺席 官斥:我哋做咗成朝

【立場新聞】前年 12 月 1 日港九多區有多個遊行及集會,入夜後旺角等地爆發激烈警民衝突,多人被捕。事後 4 名案發時年齡介乎 17 至 27 歲的男女,被控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案件今(24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開審。當中 21 歲少女今改為承認非法集結罪,管有攻擊性武器則獲控方不提證供起訴。其中一位控方證人,現場指揮官因「遊船河」正在休假未有出庭作供,遭裁判官崔美霞多次斥責控方未有妥善安排,「我哋做咗成朝,證人喺度遊船河」,強調控方有責任確保證人出庭。

控方首名證人原為現場指揮高級督察鄭婉文,惟控方表示鄭今未能到庭。裁判官隨即質疑,「依家 12 點 15 分,討論到呢度,你先同我講佢冇嚟?」控方解釋該證人今天請假,裁判官追問:「可以㗎咩?佢係你第一證人喎」,另要求案件主管解釋。案件主管表示「通知佢(鄭)要作供時已經 book 咗船期去旅行」,她明天會回來。

裁判官斥責,案件今開審但「個證人竟然喺度遊船河」,繼續放假。她又指若證人次序較後便不會過問,但主控「有你個 code of conduct (行為守則),你排佢第一,佢就唔嚟。」控方回應「我都冇咩可以講」,承認情況不理想。裁判官繼續批評,「我哋做咗成朝,證人喺度遊船河」,又強調證人次序由控方決定而非法庭,控方有責任確保證人出庭。

負責拘捕 19 歲次被告的警員李譽輝,案發時隸屬東九龍秀茂坪第二梯隊,當晚十時許在旺角一帶掃蕩,與隊員包圍現場 30 至 40 人。當搜查次被告時,他無法出示身份證,問他為何在場,亦沒有回應。李遂以非法集結及無法出示身份證罪拘捕被告。被告在快速搜查下,只發現面具及衣服,李認為面具「係攞嚟蒙面嘅」。

辯方指,被告與女友被截停,而被告因沒有攜帶身份證被捕,但沒有懷疑他參與非法集結,李否認。辯方續指,當被告被帶到警署後,李曾向他表示「你提供到身份證就可以走」,而被告致電父親為他攜帶身分證,其父親把護照 Whatsapp 予被告後,李又要求家人帶證件到場,李不同意。(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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