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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國安處拘42歲速遞員 涉煽動意圖罪明提堂

【東方日報】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昨日(21日)上午於新界區拘捕一名姓王(42歲)男子,涉嫌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9及10條「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至今日(22日)傍晚暫控該男子一項「作出一項或多項煽動意圖的作為」罪,案件將於明日(23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全文

#20221122新聞 #新案件 #願榮光歸香港
【理大圍城】餐廳員工否認暴動 稱下班找巴士不果 生理鹽水實為「洗con水」

【獨立媒體】2019年11月警方圍封理大校園,有人網上號召「圍魏救趙」,大批示威者響應號召前往理大附近一帶。油麻地當晚發生警民衝突,共213人被警方圍捕,全被控暴動罪並分成多案起訴,其中15人案件今(22日)在區域法院(借用西九龍法院)續審。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裁定15名被告的控罪表面證成立。第五被告自辯稱,案發當日她在旺角一間餐廳工作,下班途中卻被一群人撞跌,令她頭部受傷,需住院一星期。對於身上攜帶生理鹽水,她指該鹽水為「洗con水」,用作清洗隱形眼鏡。

控方舉證完畢,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劉綺雲裁定15名被告的控罪表面證供成立。辯方表示,第五被告及第六被告均會作供,其中第五被告擬傳召一名辯方證人;第十二被告則有機會自辯,其餘被告均選擇不作供。(全文

#20221122新聞 #1118油麻地
12港人|廖獲准以2萬元保釋候刑期上訴 早前高院判詞透露原審誤提分期執行

【法庭線】2022年7月,案發時18歲的廖先後就「12港人」潛逃、2019年灣仔倉庫管有爆炸品兩案,共被判囚31個月。廖不服刑期提上訴,周三(23日)向高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聽畢控辯雙方陳詞,批准他以2萬元保釋,期間每周三次向警署報到、在報稱地址居住、不得離港及交出旅遊證件,並擇日頒下判詞。

廖早前申保釋遭拒,判詞透露原審區院法官游德康判刑前,不知廖已服畢「12港人」案刑期,故即使法官下令兩案部份刑期同期執行,懲教署也無法遵循相關命令,令實際刑期較判刑多出半年。

判詞又透露,原審指如早知情況,會修訂判刑令總刑期維持31個月,惟已無權更改,因此建議廖提上訴「修補缺陷」。(全文

#20221123新聞 #0930灣仔
【速遞員轉載南韓七欖《榮光》片被控煽動 不准保釋 12.16再訊】

【爆炸頭】一名42歲速遞員被指轉載韓國七欖插錯《榮光》片段,前日(21日)被國安處拘捕,今(2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首次提堂,被告王早上8時許由警車押送至法院。控方申請將案押後至12月16日下午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被告有否管有其他社交媒體帳戶。蘇惠德總裁判官拒絕辯方的保釋申請,辯方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拘捕當日的消息指捕被告王,近日曾轉載南韓播錯《榮光》的片段,並指「感謝南韓仁川承認香港國歌」,且於近2年間,在社交媒體上發佈具煽動意圖訊息,呼籲他人反抗防疫政策,煽惑他人使用暴力、侮辱國旗國歌,包括「送件已經唔再係我嘅責任,現在首要做嘅事就係為香港抗爭」等。

王(42歲),被控於2021年1月30日至2022月11月21日期間(包括首尾2日),在香港作出一項或多項具煽動意圖的作為,即在Facebook、Instagram和Twitter發布、提供及/或持續提供陳述相片、片段及/或圖片,具意圖:
A)引起憎恨或藐視中央及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
B)激起香港居民企圖不循合法途徑促致改變其他在香港的依法制定的事項;
C)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或;
D)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全文

#20221123新聞 #願榮光歸香港
18歲男改國歌歌詞為「遲奶!我帶你環遊世界」及將國旗改圖加粗口 認罪候判

【明報】兼職侍應涉在連登等平台發布帖文和影片,將國歌歌詞改為「遲奶!我帶你環遊世界」、以粗口字眼取代國旗的五粒黃星,並發布「光時」口號等,今(23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具煽動意圖作為、意圖侮辱國歌及國旗等共4罪。根據案情,被告在《國歌條例草案》生效前後,均在網上發布侮辱國歌的內容。《港區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下令被告還押至12月14日判刑,以待索取教導所和心理報告。

被告今認罪之前,辯方提出法律爭議,指煽動罪的檢控時限為半年,侮辱國歌等罪的檢控時限為兩年,由於被告今年9月被正式起訴,部分指控已超出時限。辯方又指,被告首次發帖時身處境外,法庭無權處理部分控罪。惟蘇官裁決指,被告面對的控罪為「持續性罪行」,不受檢控時限所限,加上構成煽動的相關活動在香港發生,本港法院有司法管轄權審理案件。

控方案情指,被告案發時以「金盤洗腳」、「習近平(已故)」等為網名,在連登發帖提及「光時」和港獨口號,並詛咒警員死亡受傷。此外,被告曾發表侮辱國歌的帖文,即「遲奶!我帶你環遊世界,我騎住哥斯拉,阿媽話我真係變態,中國牛肉有毒,畀林鄭食晒」。

案情指,被告另在YouTube發布名為「x你人民共和國國歌 x你軍行進曲」的片段,當中以粗口字眼取代國旗上的五星,並以同一粗口字眼,唱出國歌的旋律。(全文

#20221123新聞 #國歌法 #國旗法
【8.31太子站暴動案】教大生稱見中年男拿鎚打黑衣人 故將雨傘丟地分隔雙方

【獨立媒體】2019年8月31日的太子站事件,一名副學士學生被指在旺角參與堵路、2名男子被指在列車上與乘客爭執,警方其後衝入月台執法。3名男子分別否認非法集結、暴動及襲擊等罪,今(23日)在區域法院續審。教大男學生選擇自辯,他供稱當日搭港鐵回家時,見黑衣人與乘客爭執,他曾勸黑衣人「冷靜啲」,其後有中年男子拿出鎚子打黑衣人頭部,男學生感憤怒並指罵男子。男學生又指曾將破爛雨傘丟在地上,以製造「緩衝區」分隔衝突雙方。(全文

#20221123新聞 #0831旺角 #0831太子
黃之鋒等4人涉違匿名令 發布西灣河開槍警資料 律政司申交付高院獲批

【法庭線】2019年11月11日,一名交通警在西灣河以實彈射擊被稱為「熊仔餅」的學生,周與另一名男學生被控企圖搶劫等 3 罪。案件於 2020 年 6 月提堂時,裁判官批准控方的匿名令申請,禁止任何人披露開槍警及其家人身分。前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及另外 3 名網民被指於Facebook發布開槍警及其家人的個人資料,包括全名、相片等。

律政司指4人藐視法庭,違反禁制令及匿名令,向高院原訟庭申請許可,要求把他們交付至高院,進行民事及刑事檢控程序。高院法官高浩文周四(24日)頒下判詞,質疑律政司檢控程序涉及延誤,但考慮律政司有勝算及案件嚴重性,而且案情涉及違反禁制令,決定頒下許可,法庭可於將來的聆訊,再評估延誤檢控的影響。(全文

#20221124新聞 #1111西灣河
涉隱瞞違契 黎智英黃偉強欺詐罪成 押至12.10判刑

【獨立媒體】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及前行政總監黃偉強,被指使用將軍澳工業邨壹傳媒大樓經營力高顧問公司,隱瞞違反租契條款,二人否認欺詐罪,早前被裁定罪成,今(24日)於區域法院求情。法官陳廣池指本案獲公眾關注,需時撰寫判刑理由,故押後至12月10日判刑。黎涉另案繼續還柙,黃則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判。(全文

#20221124新聞 #壹傳媒欺詐案
黎智英准聘英御用大狀 袁國強指Tim Owen無《港區國安法》專業知識或訟辯經驗

【星島日報】律政司反對黎智英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代表他抗辯,今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律政司代表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提問,在處理國安法案件時,法庭應該採取什麼適當方法,根據《法律執業者條例》第二十七(四)條去聘請海外大律師,而有關國安法的獨特性應否凌駕於其他公衆利益考慮因素之上,希望終審法院就此提供指引。

袁國強指國安法關乎國家利益及國家價值,每個國家所制定的國安法重要元素均會有別,袁國強認為負責處理國安法案件的大律師應該熟悉《港區國安法》,包括其獨特性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香港基本法等,故指海外大律師對案件不會有什麼貢獻,又強調Tim Owen沒有對《港區國安法》的專業知識或訟辯經驗,。袁國強認為案件有合理爭辯之處,希望終審法院批准上訴許可。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及霍兆剛聽畢律政司、Tim Owen及大律師公會三方在庭上作出的陳詞後,需時再作考慮,將在下周一(11月28日)頒布書面判詞。律政司指萬一終審法院批准上訴許可,希望聆訊會訂在12月1日前盡快處理,因為黎智英案將在12月1日開審,否則建議黎智英案押後近一星期開審,而終審法院表態指不希望改變刑事案件的開審日期,亦指如終審法院拒批上訴許可,有關判詞則會主要為學術討論。(全文)

#20221125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12 港人|廖子文獲准保釋候上訴 判詞:若按原審原意改判 上訴日期定下前或已獲釋

【法庭線】「12港人」廖子文先後承認潛逃案及2019年灣仔倉庫管有爆炸品兩案,原審法官下令兩案部分刑期同期執行,總刑期為31個月。但由於廖於管爆炸品案判刑時,已服畢潛逃案刑期,懲教署無法遵循相關命令,令實際刑期較判刑多出半年。 廖不服刑期提上訴,周三(23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等候上訴,上訴庭法官彭偉昌批准他以 2 萬元現金保釋。法官周五(25日)頒下判詞,認為上訴庭確實可能按照原審法官的原意改判,廖可早至2022年12月27日獲釋,即他極有可能在正式上訴日期定下之前,已完成服刑,故批准他保釋。 (全文)

#20221125新聞 #0930灣仔 #十二港人案
612基金案 6人罪成罰款 陳日君不同意吳靄儀責任較大 「我哋5個一樣!」

【獨立媒體】已停止運作的「612人道支援基金」5名信託人,包括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大律師吳靄儀、前嶺南大學文化研究系客席副教授許寶強、歌手何韻詩及前立法會議員何秀蘭,以及前基金秘書施城威,被指沒有遵從《社團條例》規定,遭票控「沒有在指明時限內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社團」,今(25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罪成。主任裁判官嚴舜儀考慮基金規模、各人職能等因素,就5名信託人罰款4,000元,施城威則罰款2,500元。判刑前,嚴官一度指吳靄儀經常代表基金發言,須負的責任可能較大,陳日君樞機聽罷,隨即向坐在身旁的另外4名信託人道:「我哋5個一樣!」其後辯方律師亦轉達,5名信託人地位同等。

嚴官指,條例最高刑罰是罰款1萬元,但她認為本案並不需要判處最高級別罰款,而她需要考慮612基金的規模、成員提取法律意見的容易程度及各成員的角色。她提到案情顯示吳靄儀似乎是被推舉出來作為5名信託人的代表,正考慮吳在案中所須負的責任較高;而吳靄儀、許寶強、何秀蘭和何韻詩首先成為信託人,陳日君其後才受邀加入,角色有分別。陳日君樞機聽罷,隨即向坐在身旁的另外4名信託人道:「我哋5個一樣!」

大律師林國輝指,5名信託人的律師團隊均沒有求情陳詞,並解釋吳靄儀在過往多個場合擔任主要發言人,只因她比較熟悉相關情況,而不是因為她作為領導角色。林大狀強調,5名信託人的地位同等,只是吳發言次數較多(more vocal),又指「唔係佢哋5個,而係香港市民令到規模大咗。」嚴官隨即澄清,她所考慮的基金規模不是指籌得款額。林大狀回應指,若果基金規模不是視乎錢銀,那它的規模「一點也不大」。

嚴官判刑時指,612基金有辦公地點,亦聘請多名職員處理日常事務,考慮各人乃經審訊被裁定罪成,沒有任何扣減。辯方稱5名信託人職能一致,因此5人各判罰款4,000元。至於基金秘書施城威,嚴官考慮他稍後才加入,以及職能與信託人稍微不同,故判罰款2,500元。(全文

#20221125新聞 #612人道支援基金
水警涉醉駕撞傷途人 被控危駕致嚴重傷害等3罪 明年2月再訊

【法庭線】一名駐守水警西分區的27歲警員,2022年5月凌晨休班時,疑酒後駕駛Tesla電動車,在深水埗失控剷上行人路,撞毁麵包店鐵閘等,並撞傷一名男途人,事隔近半年被起訴危駕致他人嚴重受傷、醉駕等3罪。案件周五(2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

控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2023年2月6日再訊,等候政府化驗師就涉事車輛進行速度計算。暫委裁判官沈智輝批准。被告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於報稱地址居住,不得直接或間接聯絡控方證人,並須交出駕駛執照。警方回覆指,涉案警員已被停職。

被告何家榮(27歲,報稱警員)被控「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在血液中的酒精濃度超過訂明限制度的情況下駕駛汽車」罪,及「使用殘缺車輛」罪。(全文

#20221125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醉駕TESLA撞人撞舖
拒交資料案 警認建議剔除公司註冊時無提「外國代理人」 否認發通知書出於政治動機

【獨立媒體】警方國安處去年指有理由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要求7名支聯會常委提交資料被拒。已解散的支聯會前副主席鄒幸彤等3人否認「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今(26日)於西九龍法院續審。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承認,警方發通知書的15日後,曾以國安為由,發信向上級建議將支聯會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惟該文件從無提及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他否認警方不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及發通知書僅出於政治動機,指兩份文件建基的事實雖非常相似,但所涉面向不同。

審訊踏入第11天,鄒幸彤今與控方達成第3份承認事實,內容為鄒幸彤盤問時提及的資料,包括陶君行在2010年辭任支聯會,以及支聯會常委去年拒交資料被捕後,國安處署理高級警司洪毅9月9日向保安局局長發信,建議將支聯會從公司登記冊中剔除。

控方主問時無提過該文件,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張卓勤解釋,本案重點是警方發通知書有否合理基礎,惟取消公司註冊與要求交資料涉不同制度(regime),前者為《公司條例》、後者為《實施細則》,該文件與本案無關、控方亦不依賴作為案情。

惟鄒幸彤指,洪毅建議向支聯會發通知書和建議剔除公司註冊的兩份文件,於相近時間發布、亦有很多相似甚至相同的段落,但前者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後者完全無提及,難以信服警方相信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全文

#20221126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
初選案袁嘉蔚爭議案情質疑部分內容僅屬意見 官拒修訂案情

【明報】47人因「35+初選」被控《港區國安法》下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其中擬認罪的袁嘉蔚爭議部分案情,今(28日)在高院開庭處理。袁嘉蔚一方指出,控方未有指明各被告的協議,另案情提及,立法會選舉若未有推遲,初選如期實施,會嚴重影響政府的運作及香港市民的生活,爭議此純屬意見。法官聽取陳辭後,裁定接納袁嘉蔚的認罪答辯,但不接受修訂案情。辯方另稱,料屆時求情需時約2.5小時。

聆訊由國安法指定法官陳慶偉、陳仲衡、陳嘉信處理。另余慧明、吳敏兒、吳政亨、黃之鋒、馮達浚、梁晃維、譚凱邦亦有列席旁聽。

代表袁嘉蔚的資深大律師祁志稱,就案情提出5項爭議,包括控方未有指明初選的協議、牽涉意見及翻譯等,但重申不須召開紐頓聆訊,冀可盡快判刑。祁志引述案情指出,立法會選舉落若沒有推遲,初選的串謀計劃會如期實施,嚴重影響政府運作及香港市民的生活,惟他表示此純屬假設及意見,不應視為案情。

另案情指,國安法生效後,眾被告未有退出初選,並按協議利用初選作為平台,進一步宣傳顛覆國家政權的議程。祁志稱,控方從未交代被告有何實質協議,且有被告對於國安法會否真正落實存疑,形容指控狡詐。案情又指,被告美化示威者及暴徒,惟祁志反駁,支持並不代表美化示威者。

代表控方的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傅悅耳則稱,案情是有證據支持,詳細審視袁嘉蔚的申請後,不能同意作出修改,並指出部分內容牽涉其他被告,更獲他們同意案情。(全文)

#20221128新聞 #港區國安法 #民主派初選
黎智英獲准聘英御狀抗辯 律政司向終院申上訴許可被駁回

【法庭線】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與《蘋果日報》3間相關公司,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案件排期12月1日開審。黎獲准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抗辯,律政司上訴被駁回,上周一(21日)亦被上訴庭拒絕批出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

律政司直接向終審法院再申請上訴許可,上周五(25日)開庭審理。終院周一(28 日)頒下判詞,拒絕律政司的申請。(全文

#20221128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8.18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等7人不服定罪判刑提上訴 指僅協助疏散人群

【法庭線】2019年8月18日,民陣在維園舉行流水式集會,黎智英、吳靄儀及李柱銘等7名民主派人士,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判囚8至18個月,當中李柱銘、吳靄儀、何俊仁被判緩刑。

黎智英、吳靄儀、李柱銘及梁國雄等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提上訴,周一(28日)在高院處理許可申請。上訴方指,「組織」是指「事前」準備,沒有證據顯示各被告有份組織,又以韓國梨泰院、香港蘭桂坊的人踩人事件為例,指出「流水式」集會協助疏散人群,亦有其重要性。聆訊周二(29日)續。

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申請定罪上訴,當中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及何秀蘭另就判刑上訴,他們分別由資深大律師余若薇、彭耀鴻、戴啟思、何沛謙及潘熙等代表;律政司由大律師林芷瑩、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案件由上訴庭副庭長麥機智、上訴庭法官潘敏琦及彭寶琴審理。

上訴方先就「組織」元素陳詞,並指各上訴人並非組織者。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被告沒份設計遊行路線,與組織者定義不符。她又以韓國梨泰院、香港蘭桂坊的人踩人事件為例,指出「流水式」集會協助疏散人群,亦有其重要性,而非如原審法官胡雅文所指「對抗警方」。

另外,她引述原審指,被告與民主派人士有聯繫(ties),她反駁指,自己與胞弟、庭上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亦是「有聯繫」,但這不代表他們知道對方所想所為。

余若薇指,沒有證據顯示黎智英與民陣有聯繫,僅指他支持民主,不足以證明他參與集會。她又指,如支持同一立場的人士便是「有聯繫」,那投票給民主派的香港人,也會被視作「有聯繫」。(全文

#20221128新聞 #0818維園
12.25 葵芳|「元氣壽司」外非法集結罪成 男子提上訴被駁回

【法庭線】2019年聖誕節,6人包括兩名未成年男子被指響應「和你 shop」,在葵芳新都會廣場「元氣壽司」外叫囂及拍閘,經審訊後同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其中馬姓被告被判囚4個月,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周一(28日)被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李運騰駁回。

法官指,案發時社會嚴重分裂,加上時值聖誕,商場人流多,即使上訴人沒做受禁行為,但他穿和示威者相若深色打扮、口罩站在店外,令示威者看來「人多勢眾」,構成非法集結。反之,上訴方辯稱上訴人「有意圖離開現場」等說法,呈堂片段不足以支持。法官最終認同原審定罪裁決,駁回上訴人定罪上訴。(全文

#20221128新聞 #1225葵涌
被捕人士資訊部
李家超:建議人大釋法 理清無本地全面執業資格律師 可否處理國安案件 【明報】特首李家超表示,將建議人大常委會釋法,理清沒有全面本地執業資格律師可否處理國安案件。(全文) #20221128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律政司已去信高院申押後審黎智英案 據悉欲押後七日待釋法

【明報】終院駁回律政司的終極上訴許可,容許英國大律師Tim Owen代表被控《港區國安法》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抗辯,案件原本計劃本周四(12月1日)開審,特區政府則決定提請人大釋法。律政司回覆本報查詢指,已去信高等法院申請押後審訊,對進行中的案件細節不作評論。據悉,律政司申請將審訊押後7天,以待處理人大釋法。(全文

#20221129新聞 #港區國安法 #蘋果日報
攝影師獲撤非法集結罪 律政司上訴終院 官關注如何區分攝影師僅工作或有集結意圖

【獨立媒體】前年3月8日市民於大埔悼念周梓樂,時任區議員涉追罵便衣警,蔡姓攝影師被指跟隨拍攝,被主任裁判官蘇文隆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囚3個月。蔡其後上訴,高院法官黃崇厚裁定上訴得直,定罪獲撤銷。惟律政司指法官錯用盧建民案原則,逐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今(29日)開庭審理。律政司強調,被告必然知道現場發生集結,仍持攝錄機與他人行動,顯示他有意圖。首席法官張舉能關注如何區分攝影師屬無辜、單純工作,還是與集結人士持相同意圖,並問:「即使攝影師代表電視台工作,但作出被禁行為,是否都要受罰?」,律政司指視乎有否超越底線。案件押後宣判,被告繼續保釋。

律政司解釋,真正的新聞從業員所作的行為,與有集結意圖者有分別,但需視乎情況而定。他又舉例稱,本案中便衣警受騷擾,已不想被追拍,但被告繼續拍攝,他明知會導致甚麼後果,這顯示他有犯罪意圖。

常任法官林文瀚問到,案發時便衣警被追罵及「起底」,有人讀出其個人及家人的資料,而攝影師則拍攝着情況,兩者的角色有否不同。律政司指,攝影師拍攝有機會讓更多人在媒體中看到「起底」資料。(全文

#20221129新聞 #20200308大埔
當值男警涉偷拍 休班女警涉超市盜竊

【明報】一名當值男警及一名休班女警,早前分別涉及兩宗偷拍及一宗超市盜竊案被捕及被停職。

今年5月31日下午5時許,警方接獲一名33歲女子報案,指在大埔安邦路被一名男子以手提電話偷拍。警方調查後拘捕一名52歲姓伍男子,涉嫌遊蕩,案件交新界北總區重案組第一隊跟進。警方調查後發現他同日早上約11時在安埔路偷拍一名38歲女子。

被捕男警已暫控以一項遊蕩罪及一項破壞公眾體統罪,今早於粉嶺裁判法院提堂。警方確認被捕人為一名警員,已被停職。據悉他駐守大埔警區重案組,懷疑當值期間犯案。

另外,今年7月13日中午12時許,一名女子於青山屯順街1號一間超市,盜去食品及嬰兒用品總值700元。職員發現後報警,調查後該名39歲黎姓女子涉盜竊被捕。案件交屯門警區重案組第一隊跟進。該女子本月16日被控一項盜竊罪,今於屯門裁判法院提堂。警方確認被捕人為休班警員,已停職。據悉她駐守水警南分區。警方強調重視人員的操守,任何人員犯法絕不姑息。(全文

#20221129新聞 #作為警察更需要知法犯法 #當值都偷拍 #休班就偷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