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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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旺角】事隔近兩年 29 歲救護員被控暴動及傷人 押後 11.12 再訊

【立場新聞】前年 11 月 11 日,有網民發起大三罷「黎明行動」,示威者與警方在多區爆發衝突。事隔近 2 年,一名 29 歲救護員被控當日在旺角參與暴動及意圖傷人兩罪。案件今(15 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首次提堂。主任裁判官嚴舜儀押後案件至 11 月 12 日再訊,以待索取文件轉介至區院,被告獲准以 1 萬元保釋。

被告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俗稱傷人17)。控罪指他於 2019 年 11 月 11 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與其他人參與暴動;同日同地與其他不知明人士意圖使楊學志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楊學志。(全文

#20211015新聞 #新案件 #1111旺角
自行抗辯洗脫管有雷射筆罪 19歲青年入稟告控方隱瞞警員供詞 索償52萬元

【眾新聞】現年19歲的青年被控在前年11月「黎明行動」中管有雷射筆,他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早前在沒有律師代表下自行抗辯,獲判脫罪。事隔半年,他今(1日)以控方刻意隱瞞部分對辯方有利的文件,而文件內容與警員的證供有矛盾為由,入稟區域法院向律政司索取52萬懲罰性賠償。青年透露是次入稟同樣未有聘請法律代表,「相信自己呢刻仲有能力處理」,坦言即使勝算不大仍欲尋求公義。

入稟狀指,原告彭裕謙為西九龍法院一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偵緝警員7608周俊業(音譯)為案件的調查警員。2020年11月,周將高級警員2031袁浩雲(音譯)及高級警員10610陸卓培(音譯)在10月底錄取的的書面證供交給原告人。原告人稱曾索取更多資料,周表示沒有資料要進一步披露。

但在案件審結後,原告人發現袁及陸在去年10月中錄取了另一份口供,當中披露袁在6月3日曾處理一支黑色雷射筆,而該雷射筆的證物編號與他在庭上所稱的不同。

原告人認為,周知悉有10月中錄取的書面證供,但沒有向原告人披露,而袁則錯誤或不合法地在庭上道出不盡不實的證供,令原告人蒙受損失。原告向被告律政司司長索取50萬元懲罰性賠償,及因被告而招致的2萬1千元額外法律開支。

彭裕謙在庭外坦言,是次入稟關乎公義問題,即使勝算不大仍會嘗試。在刑事官司中自行抗辯的他透露,今次索償亦是自行入稟。他自言是最熟悉案件證據的人,相信由他處理案件最為適合,亦相信自己有目前仍能力處理。(全文

#20211201新聞 #1111旺角
大三罷|男生藏雷射筆判囚 定罪上訴被駁回

【綜合報道】2019年11月11日有網民發起「大三罷」,全港多區均有人堵路。一名少年在旺角堵路現場附近被警方截查,並被發現藏有一支雷射筆,事後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早前於少年法庭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被判入勞教中心。少年不服定罪及刑期並向高院提出上訴,原訟庭法官黃崇厚今天(9日)駁回其定罪上訴,並就判刑上訴聽取控辯雙方陳詞,然後案押後至本月18日再訊。由於上訴人於本月中需參加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視像會面,故法官批准他繼續保釋。法官亦特意提醒上訴人珍惜機會,不要違反保釋條件。

黃崇厚法官今甫開庭便指,他考慮雙方陳詞後,認為上訴理據不足,駁回男上訴人的定罪上訴,將擇日頒布書面理由。上訴方即就刑罰上訴進行陳詞,指出上訴人背景良好,成績名列前矛,此兩星期亦需進行香港大學法律學院的網上面試,認為即時拘禁式刑罰有損其將來學業,希望法官酌情處罰總有一時之失的年輕人。上訴方指上訴人經過短時間服刑已深切了解到其錯誤觀念,希望法官為上訴人索取背景報告及感化報告,相信感化比即時拘禁更為有效地引導上訴人成為遵紀守法之人。

黃官經考慮後決定把案件押後至2月18日處理,明言法理上有眾多理由不應給予保釋,但參閱上訴人大學面試的信件,得知懲教處沒有Zoom視訊會面設備後,為是次特殊情況特別通融,以提高保釋條件來批准上訴人保釋外出。上訴人獲准以現金5萬元保釋外出,3名老師各自為他提供3萬元人事擔保,他需遵守晚上10至早上7時宵禁令,需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需居住於報稱地址,每日需到警署報到。

📌 報道來源:頭條日報東方日報

#20220209新聞 #1111旺角
少年被指藏鐳射筆自辯勝訴 入稟追討律政司 52 萬 律政司申請剔除申索

【法庭線】19歲青年早前被控於前年11月 「大三罷」期間,在旺角管有鐳射筆。他否認控罪,在無律師代表下,親自以英文自辯,最終獲判無罪。他之後指控方隱瞞部分警員口供,在披露文件上「不盡不實」,入稟向律政司追討約52萬懲罰性賠償,案件周一(6日)在區域法院提訊。

雙方原同意,律政司一方於今年4月27日提交抗辯理由,但律政司於4月14日,向法庭呈交要求剔除本案的傳票;到上周四(6月2日)再申請延遲呈交抗辯理由的期限。

聆案官不接納律政司的解釋,稱原告本要就律政司的抗辯,再作回應或補充文件,故律政司的做法,反令各方用上更多時間,最終下令律政司下月4日或之前,提交抗辯理由,否則視為放棄權利。至於就剔除本案之傳票,排期在10月3日處理。(全文

#20220606新聞 #1111旺角
自辯脫罪青年入稟告控方隱瞞供詞 律政司申請剔除申索

【獨立媒體】19歲青年涉在2019年11月「黎明行動」中管有鐳射筆,他否認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選擇自行抗辯,最後獲判無罪。彭早前入稟區域法院,指控方刻意隱瞞部分對辯方有利的警員口供,向律政司索償52萬懲罰性賠償。律政司早前申請剔除案件,今(6日)在區域法院開庭處理,聆案官將剔除案件的爭議押後至10月3日審理。

原告人彭(19歲),答辯方為律政司。雙方原定同意在4月27日遞交抗辯理由,律政司在4月14日申請剔除入稟狀,再在上周四申請延期提交抗辯理由。

彭今沒有律師代表,表明爭議律政司申請剔除申索沒有任何合理理據。聆案官最後將雙方爭議押後至10月3日審理。

此外,聆案官一度質疑律政司延期申請浪費時間,最終拒絕有關申請,下令答辯方須在7月4日提交抗辯理由;律政司另須向彭支付200元堂費。

入稟狀指,原告彭為西九龍法院一宗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偵緝警員7608周俊業(音譯)為案件的調查警員。原告人指稱,周刻意隱瞞一份警員書面證供,而該證供與警員庭上證供有所不同。

原告人指,周知悉書面證供的存在,卻沒有向原告人披露;處理證物的警員則錯誤或不合法地在庭上道出不盡不實的證供,令他蒙受損失。原告向被告律政司司長索取50萬元懲罰性賠償,及因被告而招致的2萬1千元額外法律開支。

去年6月,剛中學畢業、自學法律的彭選擇自行抗辯,親自盤問警員證人,指出案中證物鏈疑點。裁判官香淑嫻最後裁決指,控方未能證明呈堂的鐳射筆,與從彭背包內檢取的鐳射筆是同一支,故裁定他罪名不成立。(全文

#20220606新聞 #1111旺角
青年被指藏鐳射筆自辯勝訴 入稟追討律政司 52 萬元 官令擇日頒判決

【法庭線】19歲男學生被指2019年11月在旺角管有鐳射筆,他早前否認控罪,在無律師代表下,親自以英文自辯,最終獲判無罪。他其後入稟指,控方隱瞞部分警員口供,在披露文件上「不盡不實」,向律政司追討約52萬懲罰性賠償。案件周一(3日)再訊。

律政司批評,男生未能詳細闡述或說明,涉案2警惡意或疏忽地,導致他蒙受重大損失,又指他未有在脫罪後立即申請訟費,現時循民事索償是濫用司法程序,要求法庭剔除其申索。

男生形容,涉案警員選擇隱瞞,「本質上屬不作為」,甚至是故意無視其披露責任,令他蒙受失去自由、名譽受損等損失,且申索金額或超越裁判法院上限,須透過民事訴訟解決。

法官高勁修聽罷雙方陳詞,指會在3個月內頒書面判決。(全文

#20221003新聞 #1111旺角
少年藏雷射筆罪脫入稟向律政司索償 法官今剔除案件 原告人須支付訟費

【明報】涉2019年11月11日「大三罷」在旺角管有雷射筆的17歲彭姓少年,去年親自抗辯後被裁定一項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罪名不成立。他早前入稟區域法院向律政司索償52萬元,指警方沒提供兩份警員口供,令他蒙受損失。法官高勁修今天(30日)頒下判辭,認為彭並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申索屬瑣碎且濫用程序,因此剔除申索和涉及的傳票許可申請,下令彭須支付訟費。彭獲悉結果後,於區院外表示需要仔細研究判辭後作下一步行動。

彭就警員不披露相關供辭對他構成不公,增加法律開支,索償2.1萬元訟費及50萬元懲罰性賠償。但法官認為,彭未能證明其承受重大損失,而控方存有惡意,故在無披露合理的訴訟因由下應剔除申索。

彭又稱,申索因警員行為所致,不應受限於原審案件。不過,法官指出根據《刑事案件訟費條例》,裁判官可向無罪的被告頒令判予訟費,彭沒向裁判官申請訟費,反而循民事入稟索償,屬濫用程序。而且法官認為彭涉自招嫌疑,即使他提出申請,亦不會獲批;基於上述理由,決定剔除申索。(全文

#20221230新聞 #1111旺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