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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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遭警長設局陷害男生帶「紅酒」變汽油彈 欲召涉案其他警員出庭但失敗

【眾新聞】一名 21 歲學生去年 4 月 13 日晚,在葵涌警署附近遭截查時搜出兩支懷疑汽油彈,被起訴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其後引發一名葵青警區警長被指於區內一宗汽油彈案「自編自導」。男學生最終繼續被起訴,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辯方大律師開審前稱,事件由一名警長策劃,誘使被告「跌入個局」,明言擬傳召相關的警務人員作供,被告亦必定上證人台親自作供。

被告由大律師陸偉雄代表。陸大狀開審前稱,辯方不爭議當時管有涉案汽油彈,被告管有的原因是有「警員策劃一個局,誘使被告管有汽油彈,令被告跌入呢個局度」。

辯方指控事件由一名是警長策劃,當日有另一警員指示被告將紅酒帶給一個人,被告當時不知持有的物品是汽油彈,遂按指示將物品放在石枱上,辯方指,被告有合理辯解。

辯方稱將會傳召相關的警員作供,並透露曾嘗試接觸該名指示被告帶紅酒的警員,惟「派票(證人傳票)俾佢,但不果,係派唔到票俾佢嘅」。另外,辯方預告,被告必定會上證人台作供,亦會傳召其他辯方證人。(全文

📌 下午審訊內容:法庭文字直播台

#20211027新聞 #20200413葵涌
汽油彈設局案 控方狂質IVE生早知攜汽油彈 手機不跟身避免意外引爆

【獨立媒體】21歲IVE男學生被指管有兩支汽油彈,他辯稱被警長設局陷害,案件今續審,被告繼續自辯。男生指一直以為手提袋內是「紅酒」,沿途步行聽到玻璃聲,不虞有詐。當晚他被吩咐送酒去6個地方,葵芳是首站,男生途中又迷路,因此步速頗急。他知道2019年示威活動有人使用汽油彈,但當刻沒有懷疑袋中是汽油彈。控方不斷質疑男生知情,例如他手機不跟身,是避免手機產生火花導致汽油彈爆炸,男生一再強調「唔知個袋有汽油彈」。

在葵芳下車後,被告想拿電話下車,但白衣人說很快回來,著他放下手機。他聽話照做,因早前在深水埗買毛巾時,手機亦放在車,沒有被偷,當時信任白衣人。他拿著手提袋步往葵芳邨時,曾因為好奇心探頭望袋內裝了什麼,但只見到一個盒和一條毛巾,看不到底下有什麼,但沿途聽到玻璃聲,他一直認為袋中是紅酒。

被告表示他被捕後從沒有嘗試逃走,他沒有做過任何事令警方需要制服。

控方指被告不帶手機下車的原因,是因為擔心電話引發汽油彈爆炸。被告表示不明白控方問題,主控解釋正如很多油站不准用電話、漏煤氣時不要開關電掣,因為火花可以導致爆炸,被告問:「咁同我帶電話有咩關係?」控方續指,被告早知袋中是汽油彈,不帶手機下車是因為知道花火導致爆炸,被告不同意。

控方又問,被告知不知道2019年中開始,香港的示威有人用汽油彈,被告表示知道。控方再問同不同意2020年4月抗議活動「依然成日發生」,被告表示不同意。控方向他指出,其實被告從私家車落車一刻,甚至更早階段,已經聞到濃烈天拿水味道,知道手提袋放有汽油彈,所以急步想盡快處理;而被告在庭上稱有鼻敏感、聞不到氣味,只是講大話;被告不同意。(全文

#20211029新聞 #20200413葵涌

📌 伸延閱讀:油站無需禁用流動電話 (2007年政府新聞公報)

//研究過程中,小組曾徵詢本地和海外的有關管制當局、本地燃油業和學術界人士、與及流動電話代理商的意見。

流動電話並非按防火標準製造,但工作小組發現,流動電話發出的最大的射頻能量,遠低於可燃點汽油蒸氣或石油氣的最低功率。//
【紅酒變汽油彈案】警長涉「自編自導」一度被捕 控方:警長已復職 律政司不作起訴

【立場新聞】21 歲大專男生被指於去年 4 月,在葵涌警署附近攜有兩支汽油彈,及後一名警長被指「自編自導」案件,涉嫌妨礙司法公正被捕。男生就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今(12 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涉案警長承認,在行動中一度獨自離隊,當隊員拘捕被告時「途經上址」。控方提及,律政司於去年 9 月決定不會起訴涉案警長,警長去年已全面復職。

辯方傳召被指「自編自導」本案的警長 5905 蘇志恆作供。蘇現駐守葵涌軍裝巡邏小隊第一隊,案發時駐守葵涌特遣隊。案發時全隊警員曾離開後再折返案發地點葵芳邨,辯方問為何小隊會突然折返?蘇解釋當時有人向警署掉玻璃樽,故前往埋伏。他在提問下承認,行動中不時會自行離隊,不會與隊員交代,而當隊員截停被告時,他正途經案發地點。

辯方早前讀出懷疑「中間人」的口供,當中提及名叫「力 Sir 」的警長,要求中間人「搵個傻仔拎兩支汽油彈 」,中間人先後收取 3,000 及 3 萬元報酬。中間人供詞亦有描述「力 Sir 」外形,包括髮線後移、扁頭髮及中等身材等,亦指二人曾於小巴站會面。

辯方問蘇是否髮線高、扁頭髮、後尾枕微禿等,蘇指髮線「一般囉」,扁頭髮「都係嘅」,但不知有否禿頭。蘇亦否認花名為「力 Sir 」,指他未曾到過指稱的小巴站,亦未曾給 3,000 及 3 萬元予任何人。

但他確認,曾因「串謀妨礙司法公正」被捕,指控他「策劃呢個案件」。庭上透露,律政司於去年 9 月已通知他不作起訴,而他在去年 9 月 21 日全面復職。

辯方下午傳召本案的案件主管、高級督察梁卓熙作供,他查看涉案人士相關口供後,認為口供中提及「力 sir」,外貌與警長5905 (即蘇志恆) 吻合,其後拘捕該警長,並向律政司諮詢法律意見。律政司指示為不起訴,但沒提及應否讓警長復職,梁形容「亦都唔到佢哋畀指示」。

辯方又指,根據涉案閉路電視,由被告於其他人手中獲得內有汽油彈的袋子,到他將該袋放於棋枱上,只有約 3 秒時間嘗試觀察袋內物件。梁確認,被告觀察的時間相對短暫,約為數秒。

辯方完成傳召證人,案件押後至 12 月 9 日作結案陳詞,期間被告獲准繼續保釋。(全文

#20211112新聞 #20200413葵涌
汽油彈設局案 控方稱「合法誘捕」 辯方炮轟「不折不扣砌生豬肉」

【獨立媒體】21歲IVE男學生在葵涌警署附近放下手提袋後,即被拘捕並從袋中搜出兩支汽油彈。青年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指遭一名花名「力sir」的警長設局陷害。案件今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未在庭上讀出陳詞,僅稱採用書面陳詞。辯方點出控方在陳詞稱行動是「誘捕」,強烈批評不公道,因「誘捕」行動須獲授權及監察,不是個別警員「鍾意點就點」,今次案件明顯是警長策劃「不折不扣砌生豬肉」。

被告面對的汽油彈案今進行結案陳詞。辯方大律師陸偉雄對於控方稱行動是「合法誘捕」,提出強烈批評。陸大狀指出連控方引的案例都有寫明,一個「誘捕(entrapment)」必須有合法目的、有合理懷疑、得到授權和監督才可進行。陸強調「誘捕」並非一個警員「鍾意點就點」,本案根本沒有證據相關行動獲授權或監督,純粹是個別警員非法行為,「插贜嫁禍」、「不折不扣砌生豬肉(complete frameup)」,跟誘捕完全無關係。

陸續指,雖然關鍵的中間人A沒有作供,但被告由被捕一刻已經供述所有他知道的事實;而調查蘇志恒涉妨礙司法公正的案件主管上庭作供,亦確認被告提供的資料正確,反映被告的案情得到印證。陸大狀表明,法庭從案情種種證據,應能推斷警長是主導、策劃設局案的角色,被告只是因為年少無知、缺乏社會經驗,從而跌入陷阱。

就被告的背景,陸大狀表示呈上的27張證書和文件顯示被告學業良好,對社會有貢獻。他在單親家庭長大,母親即使辛勞工作,收入仍相當微薄,只得每月一萬多元。被告一直有做多份兼職幫補家計,但因為疫情失去部分工作。被告在本案非魯莽找工作,被告最初問朋友「做啲咩、我睇下乜嚟再諗下做唔做」,反映被告預期工作要合法他才會接受。

裁判官屈麗雯將在明年1月14日下午裁決,被告繼續保釋。(全文

#20211209新聞 #20200413葵涌
IVE男生葵涌警署外藏汽油彈管武罪成 官指無證據支持設局陷害說

【頭條日報】22歲IVE男學生前年4月在葵涌警署附近遭截查時所攜紙袋被搜出兩支汽油彈,數天後一名警長涉「自編自導」區內一宗汽油彈案件被捕。男學生否認控罪受審,裁判官屈麗雯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被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決指案中無證據支持設局陷害說法,中間人沒有出庭作供,警長也否認設局,情況應屬誘捕,不可成為開脫藉口。辯方申請閉門求情獲准,屈官終押後判刑至3月11日下午,以待辯方搜集求情資料,期間被告續准保釋候判。

屈官裁決指案中爭議有二,一在被告是否被警長設局陷害,二在被告是否知悉紙袋內放有汽油彈。屈官認同控方說法案中情況只屬誘捕,並非警長「自編自導自演」,而誘捕並不可成為開脫藉口,頂多只可做減刑理由。屈官引述辯方一直辯稱有人向中間人A君提供金錢報酬,利用被告放置汽油彈,惟案中無證據支持設局陷害說法,A君亦沒有出庭作供,警長也否認設局,事後雖然被捕但未被控,警長解釋案發時帶領其他隊員到他處巡邏,亦非完全不合理,故屈官認為設局陷害說法不能成立。

屈官分析警員提到紙袋沒有密封,1米外也能聞到有濃烈刺鼻天拿水氣味,而被告多做運動改善了體質,自2015年後再無接受鼻敏感治療,更已考取多項體育教練證書,沒理由聞不到汽油味。

屈官續指被告供詞前後矛盾,接洽這宗工作時謹慎小心,對司機過程中可疑的所作所為卻視而不見,毫不猶豫,被告生活了22年非無知小孩,沒有理由對汽油彈毫無認知,尤其是白衣司機特意交代「(收貨)個客唔見得人」,令人加倍懷疑。屈官總結被告供詞前後矛盾,態度迴避,又不合情理邏輯,故不接納。(全文

#20220114新聞 #20200413葵涌
運紅酒變汽油彈|男生罪成提上訴被駁回 官同意原審違緘默權利、但沒致定罪不穩

【法庭線】2020年4月,21歲大專男生在葵涌警署附近,被搜出兩支疑似汽油彈,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辯方於原審時質疑警長「自編自導自演」,設局陷害被告,原審裁判官則裁決指沒有證據證明警長設局。被告受審後被裁定罪成,判監14個月,被告不服定罪及判刑提上訴,高院暫委法官郭啟安周一(19日)頒下判詞,駁回其定罪上訴。 上訴方爭議,原審認為辯方指控警長設局一事沒有證據可以支持屬錯誤。法官指,沒出庭的中間人「A」證供為傳聞證供,並同意原審所指,最關鍵是上訴人是否知悉當時攜有汽油彈。 就原審指,上訴人於警察查問時支吾以對;法官認為,原審絕不可能,因被告沒在被查問時,直接向警員說出其信念,而對被告作出任何不利推論,指「有關做法明顯已經逾越了紅線」,但認為這只是原審拒納被告證供的其中一個理由,沒有導致定罪不穩妥。另官指,被告曾向警方提供協助,裁定可獲減刑一個月。 (全文)

#20240219新聞 #20200413葵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