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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FB上載快測陽性及吉野家照 稱「實去多啲藍店」男子否認使人蒙受感染危險罪

【獨立媒體】一名水果店職員涉去年2月在FB群組「黃色經濟圈」上載吉野家食物照,稱「今日喉嚨痛口淡淡,想食啲湯米...林鄭你要攬炒,我實去多啲藍店」,並上載陽性快測棒照片。被告亦涉曾搭港鐵,被控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罪,他否認全部控罪,今(30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受審。庭上透露被告於上載照片當日曾兩度進行核酸檢測,當局分別於4日後發出「陰性」結果,以及於8日後發出「陽性」結果。

拘捕被告的偵緝警員17603李俊鴻供稱,他駐守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當日在被告位於鴨寮街的住所樓下截停他,並向被告解釋調查原因。警員指被告於2022年2月24日在Facebook一個名為「香港黃色經濟圈」的群組,張貼了一張「吉野家」食物照片,附有文字寫道:「超過兩年無去過吉野家,今日喉嚨痛口淡淡,想食啲湯米,明嘅就明,林鄭你要攬炒,我實去多啲藍店」。被告亦曾張貼一張快測陽性的照片。

時任衞生署緊急應變項目管理處、緊急應變及演習科的偵緝警員17678莫淯麟則確認,衞生署於3月26日才向被告發出隔離令。被告另外稱,隔離令是他被捕後才收到的,在之前沒有收到短訊通知。

裁判官李志豪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將於明天作供。(全文

#20230130新聞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被指染疫到訪美心MX等、FB發文「去多啲藍店」 男子稱當時僅快測陽性

【法庭線】41歲男子被指2022年2月,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前往「美心MX」、「吉野家」等餐廳,又疑在Facebook群組「香港黃色經濟圈」發布吉野家食物照片稱「明嘅就明」、「林鄭你要攬炒,我實去多啲藍店」。他被控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裁判官李志豪周一(30日)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周二(3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選擇出庭作供。

被告認為他當時僅快測陽性,但政府尚未承認快測結果,認為只有「一半一半」機會確診,而且沒有收到隔離令,相信外出並不犯法。他又強調,只是因為生活所需才外出。但控方引述被告向警方錄取的口供,他當時表示「不滿政府防疫措施,導致我失業,一時意氣用事」而發文。控方質疑被告當時到訪不同地方,目的為使人蒙受感染風險,被告否認。案件押後至3月8日裁決。

被告沒有律師代表,自行處理案件。他作供時同意曾到過控罪中地點,亦不爭議當時快測陽性,身體有點不適。他強調當時政府沒有向他發隔離令,根據政府資訊,快測僅為參考,要以核酸作準。而涉案地方均為必經之地,如用膳、乘車上班等,「唔係周圍走咗去吃喝玩樂」。他又補充,按照政府新聞稿,政府於2022年2月26日前,尚未承認快測結果,故快測只用作參考,他本人有跟指引進行核酸檢測,亦曾獲陰性結果,「坦白講我唔知我觸犯咩599A條例」。

承認事實提及,被告於2022年2月24日曾兩度到政府檢測站及門診檢測,警方在錄影會面問被告檢測原因。被告當時回答,因快測似乎陽性,但不知是否準確,故再作核酸檢測。被告在庭上進一步解釋,當時多「假陽性」個案,故以核酸結果作準。他覺得快測只是「一半一半」機會確診,並非控方所指「相當可能」。

控方指警員曾問被告會否擔心令人受感染,被告當時回答會戴好口罩,盡快回家。他在庭上強調,當時他只是盡公民責任,避免外出,亦有配合口罩令,但並無隔離令在身,外出不犯法。而他在 3 月 4 日收到政府核酸核測陽性結果後,已即時向衞生署申報。

被告作供完畢後,親自陳詞指,疫情及本案控罪條文在近3年才出現,一般市民並不熟識,僅靠政府新聞稿作準。(全文

#20230131新聞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
41歲男被指確診後到訪美心 MX 等 官指不清楚控方立場 押後裁決、促再陳詞

【法庭線】41歲男子被指2022年2月感染新冠病毒期間,前往「美心MX」、「吉野家」等餐廳。他被控12項「使其他人蒙受感染的風險」罪,案件原定於周三(8日)裁決。

惟裁判官李志豪指,控方盤問時指被告「相當可能已經蒙受感染」,詢問法例出處。控方回應稱,是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下的釋義。

官續指,該釋義並非本案控罪,而根據控罪,控方須證明被告「清楚知道自己受感染」;又指控方引用「隔離令」與本案無關,要求控方再作書面陳詞釐清立場,並將案件押後至3月23日,聽取被告就控方陳詞的回應。

本案控罪為《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第32條,「任何人不得使他人蒙受感染的危險」;條文規管「任何自知屬傳染病接觸者或受指明傳染病感染的人」。案件原定周三(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決。被告在案中自辯,早前並選擇出庭作供。

裁判官李志豪周三問,控方在盤問被告時指他「相當可能已經蒙受感染」,詢問所依據法例的出處。控方回應稱,是據《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下的釋義,即「傳染病接觸者」是指「任何已經或相當可能已經蒙受染上指明傳染病的危險的人。」

裁判官指,該釋義並非本案控罪,而被告不是「傳染病接觸者」,根據控罪,控方須證明的是被告「自知受指明傳染病感染」,即要證明被告清楚知道自己受感染,一度稱「盤問用『相當可能』搞到我唔知你問咩。」

控方表示,被告曾於案發時同日三度進行檢測,相信他是「自知或相當可能知道蒙受感染」,故控方認為被告是「傳染病接觸者」。控方另依據政府新聞公告,指被告雖然不受「隔離令」監管,但當時政府規定染疫者需隔離7日的安排,可供法庭參考。

裁判官指,被告案發時有否「隔離令」與本案無關,兩者沒有關連,不明控方為何引用相關新聞公告。裁判官表示,依然不理解控方依據的立論,為免誤會法例,要求控方呈交書面陳詞,以釐清立場。

李又指花費不少時間研究本案的法例。控方聞言稱「明白嘅,係新法例。」裁判官遂將案件押後至3月23日,屆時聽取被告就控方書面陳詞的回應。(全文

#20230308新聞 #網上言論 #肺炎食藍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