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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區議員涉維園集會阻差辦公 警供稱無視警告

【頭條日報】前年區議會選舉前夕,多名民主派候選人參與維園未經批准的集會,遭警方介入驅趕。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被捕,被控阻差辦公罪,其中文更涉嫌以大聲公向警方「咆哮」,案件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警員劉家昇(音譯)供稱,3名被告無視警方警告,從人群中走到警員前,不斷宣稱自己可以進行集會,以「且行且停」的方式向警方推進的方向移動。

劉供稱,當日有約200人在維園聚集,警方警告無效更遭投擲水樽及被雷射筆照射,部分人不斷叫囂,情緒高漲;在示威者身旁後有「自稱區議會候選人」的人士,但分辨不到雷射光束來自3名被告抑或他人。警方之後快速向前推進,但3人從人群中走到警員面前阻撓行動。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主問時多次遭裁判官黃雅茵中斷,包括指她問及與本控罪無關的細節,及在證人尚未認人時稱呼他們為「被告」。(全文

#20211005新聞 #1102銅鑼灣
本台記者姜牧師「預約被捕」

【Free HK Media】2021年7月1日下午約3:40pm,網媒Free HK Media創辦人之一姜牧師於銅鑼灣百德新街京士頓街交界被截查,及後警方以阻差辦公進行拘捕。其雙手被反手鎖上手銬,押上警車AM6198離開現場。

2021年10月5日約1:15pm姜牧師收到由灣仔警署重案組第二隊通知,於明天(10月6日)必須回到警署配合警方處理相關程序。(原文

#20211005新聞
「美隊 2.0」被控違國安法 辯方指被告想證叫口號不違法 官:當自己係法律專家?

【立場新聞】有「第二代美國隊長」之稱的馬俊文,被指於 2020 年間多次在示威活動中叫口號,遭控《港區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案件今(5 日)在區域法院結案陳詞。辯方多次強調,馬俊文沒有意圖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是當自己為「試金石」,以證明國安法並非洪水猛獸,單純說話、叫口號並不違法,但承認被告的言論幼稚。法官陳廣池批評馬俊文「佢憑乜嘢覺得自己可以喺試金石」、「當自己係法律專家,一言堂自己詮釋個法律」,又強調一個人煽動他人做某些行為,控方毋需證明他人受到實質影響。案件將於 10 月 25 日裁決。

辯方陳詞指,案發於國安法實施初期,根據被告的言論,他是想求真國安法並非洪水猛獸,而是與《基本法》一樣,保障香港人的人權和自由,因此被告並無煽動分裂國家的意圖。辯方形容被告是「試金石」,只想告訴別人單純說話、叫口號並不違法。

期間法官陳廣池多次提出質疑,包括追問「佢憑乜嘢覺得自己可以喺試金石」。辯方指從片段可見,被告的確說出這些「幼稚言論」。法官隨即指「佢(畀人)拉咗六次,咁都講『拉咗我冇事架』,咩叫冇事呢,拉係玩架?」。

法官又強調,根據煽動法,一個人煽動他人做某些行為,控方毋需證明他人受到實質影響,即使「有旁觀者覺得你發噏瘋」,該人的行為已構成煽動。

控方則指,被告的言論不可以單獨考慮,法庭需全盤考慮。控方指,被告涉及 20 宗事件,大部分事件都有主題例如有關 7.21 事件或者悼念活動,認為被告是為了「吸睛」,在特定日子吸引同路人。被告發言的地點亦從商場,改為有標志性的地點如政府總部、遮打花園等。控方強調,即使無實際計劃,單純叫口號和展示標語已構成煽動他人的行為。(全文

#20211005新聞 #港區國安法
鄒幸彤獄中寫陳詞書 官問:監獄可以上網嗎?

【誌 hk.feature】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今年六四早上被捕,被警方起訴「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案件今早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選擇自辯的鄒幸彤不認罪,她對控方提出口頭證據有不認同之處,亦需要時間準備陳詞。期間裁判官陳慧敏問她還押時有否法律書作參考,又問「入面(監獄)有冇得上網㗎?」

因國安法案件被還柙近一個月的鄒幸彤穿著印有米奇老鼠的白色T恤及棕綠色外套上庭,早前她曾發表文章,指懲教署職員禁止她穿上蘋果日報周年紀念及六四T恤上庭。

控方主要依賴3篇來自鄒幸彤Facebook、twitter及明報文章作為證據,另外亦有3個證人可作供。裁判官指,如鄒幸彤同意「承認事實」文件中的陳述,控方就不需要再傳召證人。鄒幸彤指文章是她發表的,但她不同意內容有煽動他人,及不認同控方把文章內容指向禁止的集結(六四晚會)。

同時,鄒幸彤又提出,是次起訴損害她的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是違憲的侵犯,所以涉及法律問題。同時,案件具政治目的,沒有合理目的(appropriate legitimate aim )。裁判官即時引用黃之鋒 「公民廣場案」的案例(FACC 8/2017),回應指法庭不會爭辯政治觀點,只會考慮其行為有否煽惑,作出法律觀點上的辯論。(全文

#20211005新聞 #20210604維園
被捕人士資訊部
3區議員涉維園集會阻差辦公 警供稱無視警告 【頭條日報】前年區議會選舉前夕,多名民主派候選人參與維園未經批准的集會,遭警方介入驅趕。文念志、陳振哲、鄭仲恒被捕,被控阻差辦公罪,其中文更涉嫌以大聲公向警方「咆哮」,案件今日於東區裁判法院續審。警員劉家昇(音譯)供稱,3名被告無視警方警告,從人群中走到警員前,不斷宣稱自己可以進行集會,以「且行且停」的方式向警方推進的方向移動。 劉供稱,當日有約200人在維園聚集,警方警告無效更遭投擲水樽及被雷射筆照射,部分人不斷叫囂,情緒高漲;在示威者身旁後有「自稱區議會…
【11.2 維園】區議員被控阻差辦公 警稱三人於防線前阻推進 影片證警曾叫三人「慢慢行」

【立場新聞】前年 11 月 2 日,128 名民主派區議員候選人於維園舉行選舉聚會,兩名現仼區議員「機場大叔」陳振哲、鄭仲恒及前區議員文念志,被指當日在場阻礙警方驅散示威者,被控阻差辦公,案件今(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續審。

案件下午續審,由辯方盤問,辯方指,片段定格畫面顯示,首被告與第三被告曾與總督察倪采欣有互動,詢問劉嘉昇是否記得,倪采欣曾叫他們「翻返入去(維園)」;並指劉嘉昇在警司張志偉到場後,曾命令「Echo 3(劉帶領的小隊)停係度,由佢哋自己離開」。劉嘉昇均先回答「無印象」,惟在觀看錄影片段後則表示,被告們與倪采欣「有啲大聲嘅對話」,同意倪采欣曾發出相關指示,自己亦曾命令隊員停留,但否認曾表示「由佢哋自己離開」。

辯方另稱,眾被告緩慢地向後倒行其中一原因,是在場有很多警察及記者,另一個原因則是劉嘉昇叫他們慢慢行。劉嘉昇同樣指自己「無印象」,惟錄影片段中,清楚聽到劉嘉昇向被告表示「小心啊,後面有我哋嘅同事」,以及次被告向警方說「保持克制,保持你哋警察嘅專業,我哋非常合作嘅」後,劉嘉昇回應指「無問題,慢慢喎,麻煩晒」。劉嘉昇觀看影片後,同意曾叫他們慢慢小心點行,但重申對自己表示「無問題」這一部分無印象。案件明早續審,各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全文

#20211005新聞 #1102銅鑼灣
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消失」40日 司法機構確認病假:不評論健康狀況

【獨立媒體】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自8月26日處理曹女士涉發布煽動刊物案後,一直沒有再處理《國安法》案件。司法機構向本網確認,蘇惠德現正放取病假。但基於私隱理由,司法機構不評論個別法官的健康狀況。

今日下午有救護車抵達西九龍法院,據稱送院男子為蘇惠德。本網向司法機構查證,司法機構沒有透露是否蘇惠德召喚救護車,僅指基於私隱理由,司法機構不評論個別法官的健康狀況。但司法機構確認蘇惠德現正放取病假,目前由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署理其職務。(全文

#20211005新聞 #港區國安法 #指定法官
懲教指引稱送宗教書籍不受限 惟快必被拒接收德蘭修女等宗教著作

【立場新聞】根據懲教處指引,在囚人士每月最多可收受 6 本雜誌、期刊或其他一般刊物,而宗教書籍則沒有限制。不過現時仍在荔枝角收押所被羈押的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早前向《立場新聞》透露,希望託親友帶入兩本宗教著作《德蘭修女 — 來作我的光》及《聖女大德蘭的靈心城堡》,結果卻被懲教處拒絕。懲教署指不會就相關個案作出評論,又指如書籍未能通過相關檢查,例如當中寫有可疑訊息或記號,署方會將它退回。

譚得志自去年 9 月 8 日開始被還押,至今已逾一年。他指監獄原本規定可無限輸入「宗教書籍」,但他先後要求收納《德蘭修女 — 來作我的光》及《聖女大德蘭的靈心城堡》兩本宗教書籍卻遭拒。譚得志表示對懲教署的決定感到莫名其妙,「唔通懲教人員唔識德蘭修女,或者聖女大德蘭,以為係(演員)張德蘭?」

另外譚得志又指,早前探望他的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樞機,曾向署方申請送兩本俄國作家杜斯妥也夫斯基的著作《罪與罰》及《卡拉馬助夫兄弟們》給他,有關書籍兩三個星期以來,一直未獲批送到他手中。譚得志近日透過義工表示,早前他向收押所福利官查詢書本情況,福利官告知他陳日君沒有入書給他,譚得志又感到莫名其妙:「樞機唔會講大話㗎 !福利官又冇理由呃佢吖?」(全文

#20211005新聞
被捕人士資訊部
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消失」40日 司法機構確認病假:不評論健康狀況 【獨立媒體】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自8月26日處理曹女士涉發布煽動刊物案後,一直沒有再處理《國安法》案件。司法機構向本網確認,蘇惠德現正放取病假。但基於私隱理由,司法機構不評論個別法官的健康狀況。 今日下午有救護車抵達西九龍法院,據稱送院男子為蘇惠德。本網向司法機構查證,司法機構沒有透露是否蘇惠德召喚救護車,僅指基於私隱理由,司法機構不評論個別法官的健康狀況。但司法機構確認蘇惠德現正放取病假,目前由主任裁判官羅德泉署理其職務。(全文)…
消息:國安法法官蘇惠德留院待換心 司法機構稱病假不評論

【Now新聞台】消息指國安法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正入住深切治療部,並等候接受心臟移植手術,司法機構不評論其健康狀況,但確認他正放病假。

消息透露蘇惠德現正入住瑪麗醫院深切治療部,正等候合適的心臟進行移植,蘇惠德現為司法機構總裁判官,亦是其中一位國安法指定法官,曾處理多宗港區國安法案件的提堂及保釋申請,包括47人民主派初選案、黎智英及壹傳媒高層涉嫌違反國安法等。(全文

#20211005新聞 #港區國安法 #指定法官
「共同犯罪原則」終極上訴 終院押後裁決

【立場新聞】終審法院今 ( 5 日) 開庭處理「赴湯杜火」湯偉雄,及 2016 年旺角騷亂案被告盧建民的終審上訴,以釐清普通法下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是否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終院今已聽畢陳詞,擇日頒下裁決。

代表盧建民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指,非法集結或暴動理應至少要有 3 人,有共同目的破壞社會安寧,作出令人擔心或害怕等行為,才能說是非法集結,甚至演變成暴動,質疑盧何以獨自一人暴動。

至於「被告不必在場」的原則,代表湯偉雄的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就指,非法集結及暴動兩罪的控罪性質涉及特定地方,不應利用共同犯罪原則,去控告千里之外的人;而在案發現場以外的人,例如上訴庭判詞中提及的「哨兵」、主腦等,可利用普通法下其他類刑的控罪提控,包括協助、教唆、煽動、串謀等,因此即使「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也不會在法律上有漏洞。

代表律政司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強調,非法集結或暴動現場往往有大量人士,部分人不會及時到場,甚至有些參與者從來不在現場出現,例如把風者、主腦、補給後援等;在 2019 年的社運中也可見不少集結是在 Telegram 等網上平台預先協成,令控方在檢控及搜證上都有難度,故此若沒有該原則,難以將不在場人士入罪。

多名法官連番質疑,其中首席法官張舉能問及,若有其他控罪,例如串謀、從犯責任(accessory liability)等,能夠涵蓋律政司一方所指的非在場罪犯,那麽是否就沒有公眾利益的考慮。周天行同意串謀等罪行能用以檢控部分人,但當中仍有一些法律漏洞,例如一些身處現場、但直接及環境證供上均不足以入罪的人。

常任法官林文瀚隨即質疑,「若連環境證供亦不足以證明某人在場參與,法庭又如何(以共同犯罪原則)推論該人事前有共識參與?」周天行回應稱,一些在場但沒有作出扔汽油彈等實際行為的人,也需要用上共同犯罪原則檢控。另一常任法官霍兆剛再質疑,若控方能證明該人身處暴動現場,已可看成有參與,毋須再引用「共同犯罪」原則;周天行同意,霍兆剛追問:「所以你的論點是甚麽?」

周天行重申,該原則是為了控告如主腦等非在場人士。首席法官張舉能遂連番向周天行確認,律政司的論點是否指該原則可填補法律漏洞,但同時接納現時已有各類型控罪,可涵蓋律政司所指非在場的犯案人士,實情上是沒有法律漏洞;周同意。(全文

#20211005新聞 #2016魚革 #0728上環
鄒幸彤煽惑參與六四集會案 官不滿唯一證人警司兩小時後才到庭

【眾新聞】現因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還柙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宣傳及呼籲市民參與今年六四集會,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日續審。控方表示雙方經商議後,確認只需傳召警司張永勤;惟張需約兩小時後才可到庭。公眾人士聞言起哄,裁判官陳慧敏亦不悅謂:「唔理想啦,特登押後到今朝就係畀佢嚟作供。」法庭只好休庭等候,張最終於約十一時半到庭作供。

警司張永勤曾發信反對六四集會,亦在支聯會和警方的會議中列席,並安排警員針對集會作出相應行動。

控辯雙方休庭處理同意案情其間,有旁聽人士把握空檔與鄒幸彤對話。有人高聲問:「今日係咪都係米奇老鼠呀?」鄒無奈笑道:「都係啦,唔係可以係啲咩呀?」其後更多旁聽人士加入對話,着鄒要多寫信,鄒在椅子上仰後笑着說:「寫死我喇。」又有人大叫:「你畀咗好多正能量我哋,我愛你呀!」鄒忍俊不禁,一度伏在桌上笑。(全文

#20211006新聞 #20210604維園
姜牧師阻差案獲保釋 10月20日東區法院提堂

【和你報】警方以涉嫌阻差辦公為由,今早預約拘捕網媒FreeHK Media創辦人姜牧師,現已獲准以5000元港幣保釋。案件將在本月20日上午9時,於東區法院1庭提堂。

姜牧師保釋後接受訪問,指案件如何審判對自己沒有太大影響。守行為、社會服務令、入獄等結果都只是短暫。唯一擔憂的是審判結果將會成為案例,勝敗對網媒界影響深遠。表示「贏咗就係一個案例,警察就唔可以隨便話網媒拍攝係阻差辦公,所以一定要贏」。姜牧師又指雖然是次沒有612人道支援基金的幫忙,但亦要物色一位好律師來處理官司,強調案件「牽涉嘅唔止我自己」,亦向在場網媒深切表示「為大家著想」。(全文

#20211006新聞 #新案件 #20210701銅鑼灣
被捕人士資訊部
鄒幸彤煽惑參與六四集會案 官不滿唯一證人警司兩小時後才到庭 【眾新聞】現因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還柙的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被指宣傳及呼籲市民參與今年六四集會,被控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今日續審。控方表示雙方經商議後,確認只需傳召警司張永勤;惟張需約兩小時後才可到庭。公眾人士聞言起哄,裁判官陳慧敏亦不悅謂:「唔理想啦,特登押後到今朝就係畀佢嚟作供。」法庭只好休庭等候,張最終於約十一時半到庭作供。 警司張永勤曾發信反對六四集會,亦在支聯會和警方的會議中列席,並安排警員針對集會作出相應行動。…
鄒幸彤涉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表證成立 押10.25再訊

【頭條日報】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涉嫌今年在網上發布文章,宣傳及呼籲市民參加未經批准的六四集會,被控一項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她否認控罪,案件今於西九龍法院續審。裁判官陳慧敏裁定表證成立,押後案件至10月25日再續,屆時鄒將出庭自辯。由於鄒正因另案還柙,繼續交由懲教看管。

庭上讀出承認事實指,前支聯會主席蔡耀昌今年4月27日向警方申請擬於六四當晚舉行維園集會,主題為「悼念六四32週年」,預計將有10至15萬人參與。而案發時為支聯會副主席的鄒於今年5月29日分別在個人Facebook及Twitter帳戶發佈題為「燭光無罪 堅守陣地」的帖文;其撰寫的文章「燭光承載良知重量 港人執著說出真相」則在今年6月4日刊於《明報》。鄒最後於六四當晚7時許被捕。

警司張永勤在自行抗辯的鄒盤問下,承認他有份參與禁止涉案集會的決策。他指,警方在批准或者反對公眾集會時,考慮因素並非只在於防疫措施,亦會關注到人流管制。而在涉案集會的上訴委員會會議中,警方並無向支聯會一方提出可以減低人口密度的建議措施,包括延長集會時間、以「流水式」方式舉行等,因警方並不了解主辦單位有的資源及能力,所以會議中僅討論過支聯會提出的防疫措施是否有效。(全文

#20211006新聞 #20210604維園
3區議員阻差案 控方審訊中途突增兩警作證 官:有啲奇怪

【獨立媒體】前年11月2日區選前夕,民主派候選人於維園發起選舉聚會,警方以集會未經批准為由驅散,3名民主派候選人文念志、陳振哲及鄭仲恒被補,被控阻差辦公罪。案件今日第三日審訊,控方突然要求傳召多2名警員作供,指他們在案發時有份參與拘捕被告的部分,可證明被告有阻撓意圖。裁判官黃雅茵質疑「有啲奇怪」:「去到(審訊)中途先同我講,仲要係第二次審訊。」

控方今日突再申請,傳召其中2名有份拘捕陳振哲和文念志的警員作供。律政司檢控官蔡夢帆解釋,被告由阻撓警方推進到被拘捕,是一連串的行為,故希望傳召警員證明被告被捕時有不合作行為,從而證明被告之前的意圖是阻撓。

辯方表明反對。鄭仲恒的代表大狀沈君浩指,3人被捕後已再沒可能有阻撓警員驅散的意圖,認為有關警員的證供與案件不相關,法庭無須考慮。代表陳振哲的大狀黃立煒亦指,本案控罪過去已曾兩度修訂,雖控方表明不會再修訂,但現在疑是「攞返啲嘢出嚟」,即引用之前已刪去的控罪詳情,對被告不公平。

黃官亦質疑控方,「你冇告佢拒捕,但你叫我考慮佢拒捕嘅行為」,形容自己「越聽越不明白」。她又批評控方突再要求傳召證人「有啲奇怪」:「預5天審訊,今日第3日,去到中途先同我講,仲要係第二次審訊」。

黃官要求蔡夢帆,明天必須確認拘捕警員的人數、身份等資訊,如無法確認便要認真考慮是否仍需傳召。黃官又指,如案件要押後2至3月續審,自己很大機會不會批准,因今次已是第二次排期審訊。案件明天續審。(全文

#20211006新聞 #1102銅鑼灣
施政報告|灣仔政府大樓增設大型法庭處理眾多被告案 工程明年5月展開

【頭條日報】反修例事件以來,逾萬人被捕,2000多人被控,正陸續排期聆訊。特首林鄭月娥表示,除了正在進行改裝的設施和重新使用已關閉的荃灣法院大樓外,政府會在新區域法院大樓於2027年底落成啟用前,於灣仔政府大樓內增設一個大型法庭和相關設施,以應付一些涉及大量被告人的案件。有關增建工程預計於明年5月展開, 並於2023年完成。(全文

#20211006新聞
【7.1 遊行案】7 民主派認罪 陳皓桓:公民抗命無畏無懼 曾健成:認罪但錯的是政府

【立場新聞】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胡志偉、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等 8 人,因去年 7.1 遊行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 罪。除了前東區區議員陳榮泰否認控罪外,7 人今( 7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

陳皓桓今無律師代表。開庭前,梁國雄、陳皓桓等人步入被告欄和代表律師談話,有旁聽人士和他們打招呼。期間有數名保安人員站在被告欄前,曾健成喝斥「畀啲家屬睇得唔得啊」、「係都要阻住」。

答辯時,被問到是否明白和承認首項控罪「煽惑其他人明知而參與一個未經批准集結」,陳皓桓回答:「明白。公民抗命無畏無懼,認罪。」,曾健成則回應:「明白,認罪,但係喺特區政府錯」。(全文

#20211007新聞 #20200630中環 #20200701灣仔
被捕人士資訊部
【7.1 遊行案】7 民主派認罪 陳皓桓:公民抗命無畏無懼 曾健成:認罪但錯的是政府 【立場新聞】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胡志偉、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等 8 人,因去年 7.1 遊行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 罪。除了前東區區議員陳榮泰否認控罪外,7 人今( 7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 陳皓桓今無律師代表。開庭前,梁國雄、陳皓桓等人步入被告欄和代表律師談話,有旁聽人士和他們打招呼。期間有數名保安人員站在被告欄前,曾健成喝斥「畀啲家屬睇得唔得啊」、「係都要阻住」。…
【7.1 遊行】7 民主派認罪明判刑 陳皓桓:當初的擔心成現實,怎會後悔和平公民抗命

【立場新聞】前民陣召集人陳皓桓、社民連前立法會議員梁國雄、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胡志偉、前立法會議員朱凱廸等 8 人,因去年 7.1 遊行分別被控煽惑他人參與、組織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3 罪。除了前東區區議員陳榮泰否認控罪外,7 人今( 7 日)在區域法院認罪。其中陳皓桓親自陳情,稱在庭上回看案發的片段,令他有感香港自當日已變得不再熟悉,「回望當初的擔心成為現實,我又怎會後悔當初和平公民抗命、遊行發聲呢?」,並寄語「但願港人能心存盼望,在困難的日子,一起捱下去」。

法官游德康押後案件至明日下午判刑。控方申請撤銷曾健成和鄧世禮的保釋,惟法官聽取雙方陳詞後表示,他尚未決定二人的判刑,如果他們最終被判處非監禁式刑罰,還押他們一日似乎不太公平,故准二人繼續保釋。但法官強調,這並不等於他們不會被判監。

陳皓桓今無律師代表,親自陳情 。他解釋為何當日民陣會申請舉行遊行,「希望港人能以合法方式表達訴求,希望中央政府能聽取人民訴求,撤回《港區國安法》」。他批評政府以疫情為藉口,拒絕讓民陣舉辦遊行,使他「只能選擇公民抗命違法舉辦遊行發聲」。

代表曾健成和鄧世禮的辯方律師求情時指,涉案集結較同類案件規模較小,歷時亦不長,很快就完結。二人沒有為了繼續集結而對抗警方,亦無鼓吹暴力。辯方強調,二人的角色次要和被動,曾健成於 2020 年 7 月 1 日甚至沒有出現。而鄧世禮只和人群一同遊行,沒事先參與在終審法院外舉行的記者會,在遊行期間無叫口號或舉手勢,亦無用大聲公講話。而且鄧的知名度亦不及其他被告,希望法庭判處緩刑。(全文

📌 相關資料:陳皓桓就7.1 遊行案之法庭陳情書全文

#20211007新聞 #20200630中環 #20200701灣仔
【11.11 三罷】建築工認阻差判感化 律政司覆核改囚 3 月 上訴庭:蓄意阻差須判阻嚇刑罰

【立場新聞】2019 年 11 月 11 日西灣河發生交通警開槍事件後,大批市民在現場聚集。37 歲建築工被指伸手阻撓警員追截他人,早前承認阻差辦公罪,獲判感化 1 年。律政司不滿刑期過輕,向主任裁判官錢禮提覆核被拒後,再向高院申覆核終獲批,改判囚 3 個月,上訴庭今頒判詞指,蓄意阻撓警員的嚴重性,不一定比襲警低。被告行為並非只是不合作,而是嘗試阻礙警員追截他人,屬蓄意為之,案情嚴重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上訴庭認為,應以被告蓄意犯案作為量刑基礎。至於被告於感化報告中解釋,他是為防止遭警方追截的張姓男子受傷,法官指該說法不成立,因他並無任何基礎指控警方會傷害張。上訴庭認為,案件須判具阻嚇力刑罰,量刑起點應為 7.5 個月,認罪扣減後為 5 個月,並基於是此次聆訊為覆核性質,額外扣減兩個月,即改判被告入獄 3 個月。(全文

📌 相關資料:高院上訴庭判決理由書(英文)

#20211007新聞 #1111西灣河
3區議員阻差案 控方稱陳振哲被捕時反抗警 辯方:開案陳詞「隻字不提」

【獨立媒體】前年11月2日區選前夕,民主派候選人於維園發起選舉聚會,警方以集會未經批准為由驅散,3名民主派候選人文念志、陳振哲及鄭仲恒被補,被控阻差辦公罪。在審訊第三天,控方突然要求傳召多2名警員作供,證明陳振哲被捕時有反抗動作。辯方質疑,控方在案情撮要和開案陳詞中,均對陳反抗一事「隻字不提」;官亦斥控方浪費法庭和辯方時間:「辯方爭議嘅嘢都要寫落開案陳詞,要寫晒落去,一般未聽過辯方唔同意,就唔寫落去」。

案件押後至本週一(4日)再開審,原定審訊5天,惟控方在審訊第3天突然要求傳召多2名警員作供,指他們在案發時有份參與拘捕被告。辯方表明反對,裁判官黃雅茵則要求控方交代涉拘捕過程的警員人數和身份。律政司署理高級檢控官蔡夢帆今確認,在拘捕文念志和陳振哲時各有3名警員證人。其中1名拘捕文的警員和3名拘捕陳的警員,屬早前已刪控罪詳情中的警方小隊成員。

代表陳振哲的大狀黃立煒重申,本案控罪已曾兩度修訂,如傳召控方所要求的兩名警員,等同引入之前控罪詳情的基礎,將控罪「改返上一個版本」。黃大狀又指,控方在案情撮要和開案陳詞中,均對陳振哲被捕時有反抗一事「隻字不提」,故辯方從沒想過要應付有關指控。代表鄭仲恒的大律師沈君浩亦指,控方多次改控罪基礎,漫長審訊對被告不公。

蔡夢帆則再三重申,控方不會再修改控罪。她解釋,控方在開案陳詞未有撰寫陳振哲被捕的部分,是因為控辯雙方就此有爭議,故打算待審訊時傳召證人作供。

黃官質疑,「辯方爭議嘅嘢都要寫落開案陳詞,要寫晒落去,一般未聽過辯方唔同意,就唔寫落去」,斥蔡浪費法庭和辯方時間。她強調,審訊第一日時已討論過要傳召多少證人,當時控方亦同意不傳召拘捕警員:「我宜家就好慘,時間一路跳」、「唔該你精細啲,我發現呢啲事經常發生」。

蔡夢帆否認自己曾同意只傳召4名證人,並稱控方在審訊第一日的說法是「若辯方承認拘捕事實,控方才不會傳召拘捕警員作供」。黃官連聲質疑:「你究竟係唔係現場?我哋用咗成個鐘去討論。洗唔洗睇返片?」她兩度表示自己「好唔滿意」:「第一日唔講(傳召證人),第三日講,第四日仲要糾纏緊。⋯你係咪要申請攞碟聽帶?」

其後控方表示,需再向律政司索取指示,同意案件押後至明日處理。(全文

📌 其餘審訊日子報道:第一日、第二日(上午/下午)、第三日(上午/下午)

#20211007新聞 #1102銅鑼灣
啲人話如果唔想爆蒼 就一定唔好飲奶同食個條魚(而家係魚柳)

啲所謂牛奶係水+奶精溝出嚟 好甜好羶 好假既奶味

而個條炸魚 比厚厚嘅粉包裹住 炸到成條硬梆梆 我哋成日話條魚硬到可以掉死人…硬到要用大牙先夠力硬開佢

一咬開就會見到佢黑蚊蚊既肚 陣味好腥 我諗如果唔係炸到咁 應該仲腥…

一星期有5晚都係食魚 個時有個手足係完全接受唔到條魚 佢會一啖豬肉乾一啖飯咁食….有時直情食幾啖白飯就倒左個飯…睇見佢都覺得肚餓😫

aromafairyy
Forwarded from 稜•支援
【探監物資指南系列7:需預先申請物品】

之前提過嘅各種物資都係經懲教署職員審視認為無問題就可以入嘅,而以下介紹嘅物資係另一種類型,佢哋需要經過在囚人士向福利官申請先可以入,部分可以購買,而另一部分就必須由親友喺探訪時向懲教署職員繳費購買,以下就同大家講解下各樣物資嘅情況。

預先申請物資如下。

文具
1. 間尺
2. 鉛筆
3. 擦膠
4. 畫紙
5. File

以上物資嘅規格同售賣地方在早前都有介紹,可以查閱較早前嘅Post。

6. 郵票
須為2蚊郵票,每次可入10個。

個人用品
1. 電鬚刨
須為飛利浦(型號PQ206 / PQ208)電鬚刨,於豐澤及CityLink領域有售。

2.牙線
須為"Oral-B" 超柔靭牙線(50 段預切),於萬寧、屈臣氏、百佳及惠康有售,但部份分店可能缺貨 ;網店hktvmall 亦有售,商品名稱為 「特效牙線」。

另外,牙線亦在以下店舖有售:
香港
東區:
-⭐️東興大藥房

九龍
油尖旺區:
-富安藥房
-利康中西藥房(奧海)有限公司
-潮洲大藥房有限公司
-榮森藥房
-康信大藥房
-強生大藥房

新界
屯門區:
-學勤藥房有限公司
-東亞中西藥房(置樂)
-華興大藥房
-祥益西藥房
-新宏興中西藥房
-聯益中西藥房
-新利西藥房
-金都城中西大藥行
-華興中西藥房
-東亞大藥房
-歐冠大藥房
-安寧大藥坊
-富康藥行(屯門)
-萬昌中西藥行
-立刻好大藥房
-屯門藥房有限公司
-民豐西藥行
-榮華參茸中西藥房
-文安中西藥行
-大師藥房有限公司
-尚德中西藥房
-遠東西藥妝有限公司

3. 眼鏡
須為膠鏡框及膠鏡片,可入一副。
4. 眼鏡盒
須為透明膠製,不含金屬配件,可入一個。
5. 木結他
須為木製,並使用尼龍弦線。根據過往經驗得知,大多只有判刑後才會獲批准作物資。
6.教科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