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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頌恆衝擊立會判囚終極上訴 指應審視有否犯罪意圖以免無辜入罪

【頭條日報】立法會宣誓風波中被取消議員資格的青年新政梁頌恆,因2016年衝擊立法會會議室,去年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周,上訴駁回後即時入獄。梁頌恆其後提終極上訴獲准,上訴方今早於終審法院指法庭定罪前應該審視被告是否具犯罪意圖,是否自知集結時行為會令人害怕方為妥當,否則會令人無辜入罪。終審庭終押後裁決,擇日公佈。

大律師郭憬憲代表上訴方陳詞指控罪中「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可區分為2個控罪元素,包括「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及「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前者關注被告人意圖或心理狀態,後者關注行為所帶來的後果。郭憬憲續指現行拘捕及檢控均忽略了前者,即被告人意圖或心理狀態,直截了當視參與非法集結罪為「嚴格罪行(absolute offence)」,被告人行為凡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的結果,便須負上「嚴格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即可被捕及定罪。(全文

#20210622新聞 #2016立法會
梁頌恆衝擊立會判囚終極敗訴 判詞:自知其集結會令人害怕破壞安寧

【頭條日報】已正流亡美國的前青年新政創黨召集人梁頌恆,因2016年衝擊立法會大樓會議室,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周。梁上訴遭高等法院原訟庭駁回後即時入獄服刑,他早前向終審法院提出終極上訴,終院今頒布書面判詞,指出《公安條例》訂明控方必須證明被告參與非法集結,但控方毋需另外證明被告有意圖去「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而就本案而言,終院認同裁判法院及原訟庭的裁斷,同意梁必然知道他有份參與的集結,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故一致駁回其上訴。

是次終極上訴的爭議點是,控方是否必須成功證明被告的犯罪意圖,即控方是否需要證明被告自知其集結行為會令人害怕,才足以把被告定罪。(全文

📌 相關資料:終審法院判案書(英文)

#20210716新聞 #2016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