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衝擊立會判囚終極上訴 指應審視有否犯罪意圖以免無辜入罪

【頭條日報】立法會宣誓風波中被取消議員資格的青年新政梁頌恆,因2016年衝擊立法會會議室,去年被裁定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囚4周,上訴駁回後即時入獄。梁頌恆其後提終極上訴獲准,上訴方今早於終審法院指法庭定罪前應該審視被告是否具犯罪意圖,是否自知集結時行為會令人害怕方為妥當,否則會令人無辜入罪。終審庭終押後裁決,擇日公佈。

大律師郭憬憲代表上訴方陳詞指控罪中「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可區分為2個控罪元素,包括「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及「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前者關注被告人意圖或心理狀態,後者關注行為所帶來的後果。郭憬憲續指現行拘捕及檢控均忽略了前者,即被告人意圖或心理狀態,直截了當視參與非法集結罪為「嚴格罪行(absolute offence)」,被告人行為凡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的結果,便須負上「嚴格法律責任(absolute liability)」,即可被捕及定罪。(全文

#20210622新聞 #2016立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