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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110屯門
#裁決

曾(47)
控罪:抗拒警務人員

速報:
罪名成立

判刑:
4星期即時監禁‼️

現正休庭,辯方準備申請上訴期間保釋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續審 [2/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完成 (詳情後補),審訊完結。

押後至11月2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審訊 [2/2]

蔡(5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

按此詳閱昨天審訊詳情

控辯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

📌辯方陳詞
對於控罪(1)非法集結,爭議點在於被告嘅行為,辯方認為被告嘅行為只係叫囂根據案例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當中有引用一啲案例入邊嘅訂明行為,形容被告嘅行為極其量只係侮辱性,冇侵略性同埋攻擊性。辯方亦都爭議被告叫囂同其他人嘅關聯性,因為庭上面嘅證供並無記錄其他人嘅叫囂內容,有可能同被告所叫囂嘅唔同,未必能夠構成共同目的。裁判官則指出,令其他人受驚以及受威脅並非法律嘅要求。

對於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辯方嘅爭議點在於控方證人嘅可信性以及可靠性,辯方認為,PW1嘅證供有內在嘅不可能性,以及同PW2嘅證供有所衝突。例如PW1指出被告身後有70多人,但唔知道自己嘅防線有幾多人,亦唔記得如何制服被告。喺衝突方面,PW1形容被告身後,佢所帶領叫囂嘅人,係穿着街坊衣着,而PW2形容果批人士係着住黑色衫黑色褲,係示威者。

對於控罪(3)蒙面法,辯方認為被告當時有穿帶頸巾,但係冇用頸巾嚟遮掩口面,只係用口罩,故此當時被告嘅意圖並非遮掩口面,而係有實際原因。辯方指出當時現場有催淚煙,而且被告擔心身體,故此佩戴口罩。

📌控方陳詞
辯方所提出嘅相冊對案中被告所指嘅罪行並無關係,亦未能夠證明傷害被告嘅人就係證人,故此爭議呢啲相冊嘅關聯性。

——————

押後裁決至11月2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審訊 [2/2]

蔡(5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

按此詳閱昨天審訊詳情

控辯雙方已呈上書面陳詞

📌辯方陳詞
對於控罪(1)非法集結,爭議點在於被告嘅行為,辯方認為被告嘅行為只係叫囂根據案例不足以構成破壞社會安寧,當中有引用一啲案例入邊嘅訂明行為,形容被告嘅行為極其量只係侮辱性,冇侵略性同埋攻擊性。辯方亦都爭議被告叫囂同其他人嘅關聯性,因為庭上面嘅證供並無記錄其他人嘅叫囂內容,有可能同被告所叫囂嘅唔同,未必能夠構成共同目的。裁判官則指出,令其他人受驚以及受威脅並非法律嘅要求。

對於控罪(2)抗拒警務人員,辯方嘅爭議點在於控方證人嘅可信性以及可靠性,辯方認為,PW1嘅證供有內在嘅不可能性,以及同PW2嘅證供有所衝突。例如PW1指出被告身後有70多人,但唔知道自己嘅防線有幾多人,亦唔記得如何制服被告。喺衝突方面,PW1形容被告身後,佢所帶領叫囂嘅人,係穿着街坊衣着,而PW2形容果批人士係着住黑色衫黑色褲,係示威者。

對於控罪(3)蒙面法,辯方認為被告當時有穿帶頸巾,但係冇用頸巾嚟遮掩口面,只係用口罩,故此當時被告嘅意圖並非遮掩口面,而係有實際原因。辯方指出當時現場有催淚煙,而且被告擔心身體,故此佩戴口罩。

📌控方陳詞
辯方所提出嘅相冊對案中被告所指嘅罪行並無關係,亦未能夠證明傷害被告嘅人就係證人,故此爭議呢啲相冊嘅關聯性。

——————

押後裁決至11月2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2/3]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背景:
去年11月示威者發起「三罷」,全港多區發生警民衝突。4名青年被指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攜有士巴拿、打火機、索帶及食油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案中第二被告16歲女生獲准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控罪撤回。其餘3人否認控罪,排期於11月19日起作3日審訊。
(參考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首天審訊內容按此

三位辯方律師都作出中段陳詞。D4嘅辯方律師亦都對特別事項作出陳詞,即D4未經警誡下向PW3嘅招認對話嘅呈堂性。

特別事項陳詞
辯方律師指出當時PW3基於初步嘅對話,即係查問D4住邊同埋點解喺度嘅對話,已經對D4產生合理懷疑,但係係冇對被告進行警戒嘅情況下就問佢有關背囊嘅問題。辯方律師亦有提出相關案例。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呢啲對話只係反映係自己嘅記事冊入邊未經被告確認。

中段陳詞D1
辯方律師指出根據控罪書,控罪一嘅物品係關於一把鉗同一支士巴拿,控罪二嘅物品就係一包索帶。辯方律師爭議呢兩個控罪嘅證物鏈。

有關索帶,辯方律師重申關於量詞嘅問題,同埋記事冊上面不尋常嘅描述,指出呢個索帶係咪後加上去記事冊嘅呢一個疑問。辯方律師亦都指出喺其他證據包括一份警誡供詞入邊,喺工具嘅列表入邊係冇索帶。

辯方律師指出PW1喺作供嘅時候非常肯定咁樣確認佢係親手直接將證物呈交去證物房,冇其他人處理過呢啲證物。但係係另一份呈堂嘅書面證供上面,指PW1係將證物交咗比另一位女警,女警再交去證物房。辯方律師指出呢一度係一個明顯直接嘅矛盾,故此質疑證物鏈已經斷咗,有關控罪二呢一個核心嘅證物已經無辦法呈堂。

辯方律師繼續喺女警嘅書面證供入邊指收到PW1一支銀色螺絲批,一把鉗,但係喺證供入邊冇提到索帶以及士巴拿。但係喺證物房嘅警察嘅書面證供入邊,又突然指出,收到女警嘅士巴拿,但依然係冇索帶。辯方律師認為,有關控罪一同埋控罪二嘅證物鏈錯漏百出,已經唔能夠呈堂。

中段陳詞 D3
辯方律師指出搵到工具嘅背囊同埋被告嘅唯一連繫,只有PW2嘅口供同埋佢一本突然拎出嚟嘅新嘅記事冊。辯方律師指係警員嘅記事冊入邊包括現場所抄嘅,同埋喺警署嘅補錄警誡都冇對於呢一段重要嘅對話抄錄,而係佢嘅供詞亦都只係好暗示咁樣描述,而無去詳細寫,反而喺庭上面攞出一本新嘅記事簿,呢本記事簿未俾辯方睇過,冇入到證物房係佢自己保管,而且被告係唔知情嘅,呢本記事簿先至有佢所提到嘅對話,而控方亦都冇第二啲證據去證明個背囊係屬於被告,喺背囊入邊搵唔到任何關於被告嘅個人物品,例如銀包電話身分證八達通等等。

中段陳詞D4
針對控罪相關嘅工具,包括一支噴漆,一支煮食油,以及一支消毒酒精,辯方律師都有提出爭議。

有關噴漆,辯方律師喺盤問嘅時候,曾經直接查問PW3係咪確認佢供詞入邊列出嘅證物係冇遺留亦都冇錯誤,PW3亦都有確認。PW3更加曾經指出,係佢供詞入邊,有標示過一啲內部嘅編號。關於噴漆嘅編號喺佢嘅供詞入邊係115。根據證物房警員嘅書面供詞,佢係冇收過115,只有收到111。而且庭上面展出嘅噴漆所標誌嘅編號係111。辯方律師認為噴漆嘅證物鏈已經斷咗。

有關煮食油,辯方律師指出警察喺現場抄錄嘅時候,已經將嗰支油抄錄成為花生油,並唔係其他有助燃性或者易燃物品。呢支花生油經過化驗之後,亦都確認係燒唔着。辯方律師質疑,既然警員當時已經知道佢係一支平常燒唔着嘅花生油,又如何破壞物品同埋財產。

辯方律師同意消毒酒精係有助燃性,但係根據警察嘅記事冊,喺背囊搵到嘅火機嘅編號係166,但係喺接收證物嘅警察嘅書面口供入邊,係冇166。辯方律師亦都質疑,呢度證物鏈亦都已經斷咗。控方律師回應話,火機並唔係控罪入邊所指嘅工具,所以冇作舉證。但係辯方律師就指出酒精係必須要連同打火機先至會有破壞財產嘅效果,否則只係普通嘅消毒酒精。

據悉,三名被告不打算自辯,亦不打算傳召任何證人。

案件押後2020年11月23日0930續審,法庭屆時將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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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3/3]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法庭裁定1,4,5,6控罪表明證供成立,需要答辯
第2控罪毋須答辯

D1不作供沒有證人
D3不作供沒有證人
D4不作供沒有證人

結案陳詞

案件押後2020年12月18日下午2:30屯門第二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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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裁決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速報
🌟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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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裁決

蔡(50)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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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報】
🛑全部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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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5/5]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被控於2020年2月17日於天水圍燈柱AB9762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丫叉及89粒鐵鋼珠。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4日0930裁決,詳情後補。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0天水圍 #審訊 [3/4]

D1:戚(18) D2:張(18)
D3:張(19) D4:何(22)

控罪:
(1)襲擊警務人員 [D1]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 🛑認罪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伸縮警棍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天水圍嘉湖山莊景湖居 11 座外,控制1枝15厘米長扳手及1個7厘米長衝釘器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3]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1把鎅刀、2對鉗子、5枝螺絲批、1把鋸鉗、1把電鑽、1個鑽頭、塑膠索帶、1把鐵造鎅刀、1枝鐵錘、4枝扳手、2套六角匙、噴霧膠布、1個四方匙、1枝火槍、2卷電線、2個電批、1個電動拋光機、9隻磨碟、1支罐裝石油氣、1套鑽嘴、1條螺絲、1枝膠水、1罐精密電器清洗劑

(5)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D4]
被控於同日同地控制2枝扳手、1罐噴霧油漆,以及1枝螺絲批

除控罪(2),其餘控罪:不認罪

——————

D3及D4分別傳召證人,已完成作供。

案件押後至明日12月11日讓控辯雙方作結案陳詞。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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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審訊 [1/1]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D2 不認罪

辯方質疑身份辨認及陳粵華傷勢

控方有2段影片,爭議點是在片中被告是否有出現。

案件押後至2月18日14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