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圍哨站🛰️
10.8K subscribers
3.96K photos
109 videos
8 files
2.86K links
本哨站並不屬於任何一個人,只屬於各天水圍牛牛。絕對不是大台,亦絕不會成為大台
⭕️⭕️⭕️⭕️⭕️⭕️⭕️

致力更新天水圍地區狀況,我地只希望可以幫到天水圍牛牛知道邊度安全,邊度危險。

‼️報料: @@tswbot_bot‼️

歡迎其他ch可聯繫我地合作🥰

報料格式
#地區 +時間
地點 +數量+人/物 +事
要相+1句過
E.g
#天水圍 2145
狗屋1eu向北江方向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現正休庭,據庭外保安說法,若想聽4點庭,請保留籌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新案件

*, 方
控罪:有意圖而傷人﹑行為不檢﹑管有攻擊性武器﹑非法集結

案情://有網民早前發起天水圍「和你唱」活動,號召市民上周三(6日)在置富嘉湖商場聚集唱歌。當晚約8時半,現場有過百人聚集,警方到場驅散,但至10時許仍有大批人在商場對出空地聚集。適時,一名途經69歲婦人發現情況混亂,遂以手機拍照。// - 摘自東方

保釋申請被拒

案件押後至5月18日早上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D1 :魏
D2 :梁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二零二零年二月十七日於天水圍燈柱AB9762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丫义,及89粒鐵鋼銖。

兩名被告不認罪🙅‍♂️

D2 代表律師表示自己需等到2021.9 方能有期審訊。裁判官則認為由於時間過長,相信他不能代表D2。

主控官表示本來有四位控方證人,她今天才收到額外兩位證人的相關資料。

證物:(相信只是部分證物)
一段CCTV片段,展示兩名被告每人手持一個袋,進出某大廈。控方相信袋中有涉物品。
一段影片,顯示有警員示範用丫义測試的錄影。
D1 承認兩段影片的存在,唯要求傳召涉事示範影片的警員作供。
D2 同意證物可作證。

D1 爭議點一:相關物件是否攻擊性武器
D1 爭議點二:D1 是否知悉另一名被告的袋子裏有這些物品,若有,則是否管有相關物品

D2 爭議點一:控方聲稱的袋是否裝有丫义的那個袋子
D2 爭議點二:該物品是否攻擊性武器
D2 爭議點三:D2 有否合理辯解作出行為

控方亦須證明兩名被告有意圖干犯罪行

D1 會傳召兩名辯方證人。
第一名為事務律師,提供涉事地方的一比一草圖。D1 律師指出警方提供的草圖並非最仔細的比例,辯方已向地政署申請一比一地圖,以讓雙方有更仔細的參考。
第二名為天水圍某區議員,該區議員於天水圍居住了十五年,能提供案發地點的相關資訊給法庭。

D2 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D1 更改報到時間獲批
D2 以原有條件保釋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十月五日作五天審訊。審期為十月五日至十月九日,早上九時三十分,於裁判法院第七庭作中文審訊。裁判官要求第二被告於審訊前七天交回經同意的案情。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2天水圍 🔥#判刑

羅、盧(18)

控罪:有意圖而遊蕩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
被控於2019年10月2日,在天水圍輕鐵天逸站一帶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的罪行

背景:
10月1日國殤日凌晨,黨鐵職員報警指稱二人意圖破壞輕鐵站八達通機,近半小時後在附近拘捕二人,二人當時已丟棄企圖犯案工具。
事隔5個月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元現金保釋,辯方投訴警員曾在D1面前毆打D2,又在D1面前作出肢體不當行為,以及對二人「又嚇又氹」。
7月17日二人承認控罪,辯方求情指二人因一時衝動犯案,但終能懸崖勒馬,再三考慮後自願放棄破壞行為,被捕後第一時間招認,內心充滿悔意和愧疚。二人現已有社工跟進,懇請法庭考慮二人需要幫助而非刑罰。押後至今以索取感化官報告及社會服務令報告。

感化官報告正面,辯方希望法庭跟從感化官建議以感化處理。

裁判官指二人有預謀犯案,若當時毁壞八達通機,將導致相當的維修費用及對市民造成不便,幸好二人懸崖勒馬。

感化官報告指D1羅有悔意,現時辭工是為照顧患病母親及年邁長輩,打算在母親身體健康好轉後再次投入全職工作;D2盧現有全職工作,但因疫情令收入大減,因此返兼職幫補家計,明白自己需要協助,家人亦十分支持。

🛑12個月感化令🛑
包括報告內特別條件,並依照感化官指示工作及參與更新活動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陳(27) #提堂 (#1007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

批准警員X匿名令,使用屏障及特別通道。

👥高,朱,林(17-23) #審前覆核 (#1111天水圍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控辯審前覆核準備不足,王官大怒,要控辯即時商討處理方式,休庭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前覆核

👥高,朱,林(17-23) (3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項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定於11月19-20、23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審訊,17名證人中有11名可用書面證供,已在庭上列出。審訊前三天提交同意案情需包括政府化驗師的供詞。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06天水圍 #答辯

D1:方(22)
D2:15歲手足

控罪:襲擊致造成傷害
被控於2020年5月6日,在天水圍嘉湖一期外,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傷害女事主陳粵華

案情:2020年5月6晚上,陳粵華用手機拍攝人群,被雷射筆照射、拳打腳踢、潑不明液體 ,致遺失手機。公立醫院驗傷後診斷為沒有大礙,次日私家醫生診治指頭部及手有受傷。

D1認罪 🛑
承認持有雷射筆,曾阻擋陳粵華離去及踢到陳粵華

D2 不認罪
辯方質疑身份辨認及陳粵華傷勢

共有10分鐘片段、2份醫療報告
控方證人包括警員及事主

📌D1 求情
今年22歲,為家中獨子,7歲確診讀寫障礙 ,讀書期間飽受欺凌。現職西廚學徒,因父母離異自小由祖母照顧,但祖母3年前離世,父親患大腸癌,需一邊工作一邊照顧父親。

D1第一時間已認罪,即使在認人程序中未被認出亦主動投案。沒有預謀犯案,全因一時衝動犯錯,受社會氣氛影響。

參考之前相類近案件,相似背景被判2個月監禁,當時裁決認為社會應包含不同聲音及意見,需予以重罰,阻嚇性作用。裁判官認為以此為例,感化報告、社會服務令報告未必為參考之用 ,但仍押後兩星期至報告後再作審訊。

D1 期間需要還柙🛑
D2 按原有保釋條件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28天水圍
#審前覆核

黃 (35)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違反245章33(1)及(2)
2020年5月28日,在香港新界元朗天水圍天瑞路9號天瑞停車場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塊破椅椅背

被告轉用私人律師,要求押後4星期。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7名證人,將會播放一段數十秒的影片,沒有警戒供詞。
被告有機會俾口供,沒有辯方證人或影片。

押後至2021年2月10-11日9:30於屯門裁判法院7庭進行審訊,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水佳麗裁判官
#新案件
#20200122天水圍

#基本資料
黎(17)

控罪:
串謀損毀財產
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 《刑事罪行條例》 第159A 條 串謀罪、第159C條、及第60(1)條 摧毀或損壞財產

詳情:
被控於20年1月22日,在天水圍天瑞路燈柱DD0546B與其他不知名的人串謀,無合法辯解損毀屬於機電工程署的財產,即一組交通燈

#保釋事宜
。現金1000元
。宵禁令(2200-0600)

案件押後至21年2月18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答辯,期間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李志豪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05天水圍     

D1:李(22)
D2:莫(24)
D3:蓋(24)
D4:彭(19)

控罪:
(1)D1-4同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D1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女警員18372蘇昭蕙。
(3)D2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19656黃家濠。
(4)D3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男警員21740李家駿。
(5)D4被控於同日同地另一情況下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6)D1被控於同日同地沒有按照通訊事務管理局批給的適當牌照行事,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個無線電收發機。

🛑D2承認控罪3🛑
被告不承認其他控罪

📌案情
2019年8月4日,網上有人號召就721事件於天水圍天耀廣場外聚集。8月4日晚上至8月5日凌晨期間,有不少人在該處聚集並向警察大叫,警方設立防線於天耀路和天河路交界。00:40,約100名示威者於天水圍警署外向警方叫喊挑釁性口號,PW1作出口頭警告。PW2於00:48再次作出口頭警告,要求示威者在警方驅散前離開。及後D2和一男兩女被PW4, 5, 6及11拘捕,D2反抗,天耀廣場外的CCTV拍攝到該情況。D2無刑事定罪紀錄,在調查期間保持緘默。

📌承認事實
天耀廣場外CCTV

📌爭議事實
1. 就證物的撿取,辯方尚未看到證物的照片,未知是否會爭議。控方表示昨天才收到辯方電話,已要求警方馬上拍照。
2. 是否管有控罪6的對講機。控方表示如辯方爭議是否從被告身上撿取到該對講機或證物中的對講機是否涉案的對講機,則須傳召所有處理過證物的證人,包括整條證物鏈相關的證人(PW11至16負責撿取後交到證物房,再交到通訊事務管理局,PW17可證明被告沒持相關牌照,PW18為專家證人)。

📌傳召證人
控方將最少傳召10名證人。PW1至10與現場觀察和拘捕相關,PW11為處理證物的人員。將申請PW7不用上庭。
D1和D4各會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2可能傳召一名辯方證人,D3不打算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審訊日期
預計審訊8日,2021年6月18日,21至25日及28日於屯門裁判法院第八庭以中文審訊,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辯方指出D4現時案發時19歲,現年20歲,將於2021年11月達21歲,希望於被告21歲前審結本案,因為如被告被定罪,其年齡會影響判刑。)

(按: 控方女大律師多次不滿地以老牛般的聲線指出辯方「連個對講機都爭議」,似乎想埋怨辯方爭議與管有對講機相關事宜,並多次打斷裁判官和辯方,態度非常惡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