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任(19)
控罪:
(1)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於2020年1月1日灣仔修頓遊樂場外軒尼詩道,管有摺疊膠管裝上4口鐵釘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5個裝上鐵釘透明膠管
速報:罪名不成立。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任(19)
控罪:
(1)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於2020年1月1日灣仔修頓遊樂場外軒尼詩道,管有摺疊膠管裝上4口鐵釘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5個裝上鐵釘透明膠管
速報:罪名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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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任(19)
控罪
(1)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於2020年1月1日灣仔修頓遊樂場外軒尼詩道,管有摺疊膠管裝上4口鐵釘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5個裝上鐵釘透明膠管
已考慮所有證供及證據,不重述。
辯方案情節錄:……被告被拘捕時,沒有背包,而拘捕證人PW2指著現場背包,指屬被告,是他逃跑時卸下。此外,拘捕證人PW1曾認搜證物沒有使用手套,也沒有把證物放入防干擾證物袋。
被告作供,指案發日自己到現場當義工,被捕時正和義工摺文宣,沒有背囊。警察走近,手持警棍,有人逃跑,他遂跟著奔跑到軒尼詩道,聽有人喊「再跑開槍」便停下,被拘捕。警署內,證物證人PW4把背囊中物品放在桌上,證物證人PW3要求他解鎖手機、作勢打他,他受驚閃避,觸碰證物,留下指紋。
爭議議題
(1)P2背囊及內搜出物品是否被告管有
(2)證物P4上的被告指紋
🧷在議題(1)上,崔官指依賴PW1及2的證供。
📌PW1追截被告時曾與途人相撞,視線受阻未能清楚觀察被告;PW1觀察到PW2和被告糾纏時,已看不見被告身上有背囊,其證供對證明被告卸下背囊沒有幫助。
📌PW2指追捕被告時乃「望著背囊追」,在庭上指背囊拉鏈是自己追的目標。然而,他在庭上又確認案發時背囊套有防雨罩,供詞出現關鍵性的矛盾。
控方陳詞雖指防雨罩疑似拉鏈,但PW2在庭上指著證物拉鏈,確認就是他追的目標。截停被告前,PW2視線曾離開背囊5-10秒;他供稱也不覺得現場有其他背囊,但後透過影片,確定在場實有其他背囊。加之,證物背囊內沒有被告的個人物件,PW2在這議題上的證供不可依賴。
🧷就議題(2),崔官質疑證人處理證物的程序,依賴PW3及4的證供。
📌PW3供稱自己和PW4於警署103室內看守被告,但作供時,不記得PW4在103室的何去何從,有違常理。他亦確認,證物未被放入防干擾證物袋,防止被干擾。
📌PW4指自己手穿背囊離開案發現場;PW5起初指自己見到PW4持背囊上警車,覆問時,卻稱不清楚是哪個同事。PW4指自己同時拿14樣證物上車,PW5卻不記得自己有在車內見到這些物品。
📌崔官同意警方正確地從證物上套取被告1個指模,但同時質疑眾多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及1項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
📌崔官考慮被告證供,認為他雖確認參與不被反對的集會、文宣不犯法,但作出「人走他跟著走」的行為,有違常理。被告亦供稱自己在警署內被嚇、恐慌失平衡;然P3沒有再要求他解鎖手機,情節有內在不可能性。
崔官認為,在議題(2)上,被告不是可靠證人。但!是!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亦不代表被告有罪,因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
總結所有證據及分析,崔官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背囊及其中物品是被告管有,故此,
✅法庭裁定控罪(1)及(2)不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所有證物充公。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任(19)
控罪
(1)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於2020年1月1日灣仔修頓遊樂場外軒尼詩道,管有摺疊膠管裝上4口鐵釘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5個裝上鐵釘透明膠管
已考慮所有證供及證據,不重述。
辯方案情節錄:……被告被拘捕時,沒有背包,而拘捕證人PW2指著現場背包,指屬被告,是他逃跑時卸下。此外,拘捕證人PW1曾認搜證物沒有使用手套,也沒有把證物放入防干擾證物袋。
被告作供,指案發日自己到現場當義工,被捕時正和義工摺文宣,沒有背囊。警察走近,手持警棍,有人逃跑,他遂跟著奔跑到軒尼詩道,聽有人喊「再跑開槍」便停下,被拘捕。警署內,證物證人PW4把背囊中物品放在桌上,證物證人PW3要求他解鎖手機、作勢打他,他受驚閃避,觸碰證物,留下指紋。
爭議議題
(1)P2背囊及內搜出物品是否被告管有
(2)證物P4上的被告指紋
🧷在議題(1)上,崔官指依賴PW1及2的證供。
📌PW1追截被告時曾與途人相撞,視線受阻未能清楚觀察被告;PW1觀察到PW2和被告糾纏時,已看不見被告身上有背囊,其證供對證明被告卸下背囊沒有幫助。
📌PW2指追捕被告時乃「望著背囊追」,在庭上指背囊拉鏈是自己追的目標。然而,他在庭上又確認案發時背囊套有防雨罩,供詞出現關鍵性的矛盾。
控方陳詞雖指防雨罩疑似拉鏈,但PW2在庭上指著證物拉鏈,確認就是他追的目標。截停被告前,PW2視線曾離開背囊5-10秒;他供稱也不覺得現場有其他背囊,但後透過影片,確定在場實有其他背囊。加之,證物背囊內沒有被告的個人物件,PW2在這議題上的證供不可依賴。
🧷就議題(2),崔官質疑證人處理證物的程序,依賴PW3及4的證供。
📌PW3供稱自己和PW4於警署103室內看守被告,但作供時,不記得PW4在103室的何去何從,有違常理。他亦確認,證物未被放入防干擾證物袋,防止被干擾。
📌PW4指自己手穿背囊離開案發現場;PW5起初指自己見到PW4持背囊上警車,覆問時,卻稱不清楚是哪個同事。PW4指自己同時拿14樣證物上車,PW5卻不記得自己有在車內見到這些物品。
📌崔官同意警方正確地從證物上套取被告1個指模,但同時質疑眾多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及1項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
📌崔官考慮被告證供,認為他雖確認參與不被反對的集會、文宣不犯法,但作出「人走他跟著走」的行為,有違常理。被告亦供稱自己在警署內被嚇、恐慌失平衡;然P3沒有再要求他解鎖手機,情節有內在不可能性。
崔官認為,在議題(2)上,被告不是可靠證人。但!是!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亦不代表被告有罪,因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
總結所有證據及分析,崔官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背囊及其中物品是被告管有,故此,
✅法庭裁定控罪(1)及(2)不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所有證物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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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庭聲援 - 8月25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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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李運騰法官
🕤09:30
👤唐(23)🛑已還押於1個月 #申請保釋 (#20200701灣仔 煽動他人分裂國家 恐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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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8樓27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14:30
👥盧,林(21-24) #提訊 (#1008將軍澳 入屋犯法)
👥*,林,王,趙,陳(16-49)🛑趙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 抗拒警務人員 管有違禁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第I部危險藥物等罪)
👤鈕(19)🛑已還押逾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29旺角 暴動 襲警)
👤黃(3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3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非法集結 蒙面)
👤麥,譚,鄭,李,周(17-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3中環 暴動 非法集結 蒙面)
🕞15:30
👥劉,謝,李(27-45) #提訊 (#0907沙田 暴動 襲警 抗拒警務人員 管有攻擊性武器)
👥石,劉,陳(28-34)🛑石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 (#0914觀塘 3項非法集結 傷人 4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陳(35) #提訊 (#0914牛頭角 普通襲擊 非法禁錮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00
👤岑(25)🛑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0626警總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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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0
👤陳(17)🛑已還押逾2星期 🔥#判刑 (#20200101灣仔 刑事毀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崔美霞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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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19) 🔥#判刑(#20200101灣仔 管有物品意圖損毀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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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李(17) #提堂 (#1225旺角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黎(33) #提堂 (#0825紅磡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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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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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21) #提堂 (#0903太子 刑事毀壞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攻擊性武器)
👤趙(19) #提堂 (#1001荃灣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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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雅茵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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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22) #續審 (#0825荃灣 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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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高,張(14-18) #提堂 (#1007觀塘 非法集結 刑事毀壞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抗拒警務人員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李(28) #提堂 (#1113將軍澳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梁少玲裁判官
🕤09:30
👤嚴(20) #裁決 (#0803黃大仙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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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姚(37) 🔥#判刑 (#0722荃灣 2項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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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蔡(50) #審前覆核 (#1112天水圍 非法集結 抗拒警務人員 蒙面)
🏛屯 門 裁 判 法 院6樓7庭
👩🏻⚖️梁雅忻裁判官
🕤09:30
👤蔣(17) #續審 (#1007屯門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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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少年庭)
🕤09:30
👤*#新案件(#1209大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葉(30) #裁決 (#1112大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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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死因裁判法庭)👤陳彥霖(15) #研訊[2/11]
#不是聲援
14: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晉寧(35) (7項盜竊 3項以欺騙手段獲取財產)
(22:27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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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王,趙,陳(16-49)🛑趙已還押逾9個月 #提訊 (#1110旺角 非法集結 2項管有物品意圖摧毁財產 抗拒警務人員 管有違禁武器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管有第I部危險藥物等罪)
👤鈕(19)🛑已還押逾5個月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20200229旺角 暴動 襲警)
👤黃(32)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3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非法集結 蒙面)
👤麥,譚,鄭,李,周(17-23)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113中環 暴動 非法集結 蒙面)
🕞15:30
👥劉,謝,李(27-45) #提訊 (#0907沙田 暴動 襲警 抗拒警務人員 管有攻擊性武器)
👥石,劉,陳(28-34)🛑石已還押逾11個月 #提訊 (#0914觀塘 3項非法集結 傷人 4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陳(35) #提訊 (#0914牛頭角 普通襲擊 非法禁錮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區 域 法 院11樓38庭
👨🏻⚖️郭啟安法官
🕘09:00
👤岑(25)🛑已還押逾8個月 #續審 (#0626警總 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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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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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死因裁判法庭)👤陳彥霖(15) #研訊[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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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25) #提堂 (#0908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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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 #提堂(#1216旺角 企圖刑事損壞)
👤程(23) #提堂 (#1102葵涌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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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淑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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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17) #審訊 (#1225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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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17) #答辯 (#20200301旺角 縱火)
👥陳,李(17-19) #提堂 (#1006石硤尾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楊(21) #提堂 (#1027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陳(22) #答辯 (#1020佐敦 非法集結 蒙面 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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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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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辛,王(27-30) #審前覆核 (#0805大圍 刑事毀壞)
👥*,*(14-15) #提堂 (#1103沙田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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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謝(21) #審前覆核 (#20200418天水圍 2項刑事毀壞)
🕓16:00
👥關,徐,何(27-41)🛑已還押8個月 #提堂 (#1214屯門 製造爆炸品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陳,陳(52-72) #提堂 (#20200124油麻地 #20200124觀塘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違禁武器)
🏛屯 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張(19) #審訊 (#111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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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5樓3庭
👩🏻⚖️吳重儀裁判官
🕤09:30
👤呂智恆(38) #提堂 (#1123粉嶺 阻差辦公)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鄭(20) #裁決 (#1111大埔 襲警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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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李,陳 #答辯 (#20200618粉嶺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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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死因裁判法庭)👤陳彥霖(15) #研訊[3/11]
#其他案件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26) #提堂 (#20200211石硤尾 販毒;涉「星火同盟」洗黑錢一案)
#不是聲援
10: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性質(73) (#20200605天水圍 2項刑事毀壞 2項刑事恐嚇)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白衣暴徒蔡立基(40) (#0721元朗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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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4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30
👥盧,李(20-21) #審訊 (#1111港大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4:30
👤陳(25) #提堂 (#0908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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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09:30
👤黎 #提堂(#1216旺角 企圖刑事損壞)
👤程(23) #提堂 (#1102葵涌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5樓7庭
👩🏻⚖️劉淑嫻裁判官
🕤09:30
👤唐(17) #審訊 (#1225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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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莊(17) #答辯 (#20200301旺角 縱火)
👥陳,李(17-19) #提堂 (#1006石硤尾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楊(21) #提堂 (#1027旺角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陳(22) #答辯 (#1020佐敦 非法集結 蒙面 公眾妨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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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6樓8庭
👩🏻⚖️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9:30
👥何,鍾(22-23) #續審 (#0904寶琳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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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辛,王(27-30) #審前覆核 (#0805大圍 刑事毀壞)
👥*,*(14-15) #提堂 (#1103沙田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2項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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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09:30
👤謝(21) #審前覆核 (#20200418天水圍 2項刑事毀壞)
🕓16:00
👥關,徐,何(27-41)🛑已還押8個月 #提堂 (#1214屯門 製造爆炸品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陳,陳(52-72) #提堂 (#20200124油麻地 #20200124觀塘 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項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違禁武器)
🏛屯 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王證瑜裁判官
🕤09:30
👤張(19) #審訊 (#1111屯門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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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5樓3庭
👩🏻⚖️吳重儀裁判官
🕤09:30
👤呂智恆(38) #提堂 (#1123粉嶺 阻差辦公)
🏛粉 嶺 裁 判 法 院7樓5庭
👨🏻⚖️陳炳宙裁判官
🕤09:30
👤鄭(20) #裁決 (#1111大埔 襲警 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14:30
👥李,陳 #答辯 (#20200618粉嶺 刑事毀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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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死因裁判法庭)👤陳彥霖(15) #研訊[3/11]
#其他案件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一庭 👤劉(26) #提堂 (#20200211石硤尾 販毒;涉「星火同盟」洗黑錢一案)
#不是聲援
10:30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施性質(73) (#20200605天水圍 2項刑事毀壞 2項刑事恐嚇)
09:30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白衣暴徒蔡立基(40) (#0721元朗 暴動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9月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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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3樓1庭 ( 上 訴 庭 )
👨🏻⚖️ 潘兆初首席法官
🕚11:00
👤龔(18) #覆核申請 (#1111將軍澳 襲警;於6月23日被判處12個月感化)
🏛高 等 法 院5樓7庭
👩🏻⚖️潘敏琦法官
🕥10:30
👤蔡(56) #不服刑罰上訴 (#1001太子 普通襲擊;於5月14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後申請保釋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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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1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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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22) #提堂 (#0907沙田 襲警)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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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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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5樓1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4:30
👤何(21) #提堂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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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27) #答辯 (#1102油麻地 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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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天雁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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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亮廷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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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 塘 裁 判 法 院3樓1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4:30
👤梁(16) #提堂 (#1013觀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未能出示身份證 企圖誤導警務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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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 田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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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16) 🔥#判刑 (#1103沙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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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 門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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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17) #提堂 (#20200527天水圍 管有攻擊性武器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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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1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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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巢(17-27) #提堂 (#1113大埔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彈藥)
🏛粉 嶺 裁 判 法 院4樓2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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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20) #提堂 (#1001屯門 襲警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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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2:0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梁頌恆 #宣讀判詞
#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死因裁判法庭)👤陳彥霖(15) #研訊[8/11]
#不是聲援
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犬隻家屬🐶陳卓峯(25)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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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56) #不服刑罰上訴 (#1001太子 普通襲擊;於5月14日被判處監禁2個月,後申請保釋上訴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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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22) #提堂 (#0907沙田 襲警)
🏛東 區 裁 判 法 院5樓5庭
👨🏻⚖️鄭紀航裁判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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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17) #審訊 (#1113柴灣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東 區 裁 判 法 院6樓2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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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手足(35) #申請 (#1207銅鑼灣 襲警 普通襲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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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何(21) #提堂 (#1111旺角 非法集結)
👥伍,林(26) #答辯 (#0913紅磡 2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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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英國籍手足(22-23) #提堂 (#1130旺角 非法集結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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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30) #審訊 (#1001荃灣 襲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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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案件
12:00 高等法院第廿八庭 梁頌恆 #宣讀判詞
#死因研訊
09: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死因裁判法庭)👤陳彥霖(15) #研訊[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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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犬隻家屬🐶陳卓峯(25) 在公眾地方的猥褻行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2中環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審訊過程:
第一部份: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895
第二部份: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896
第三部份: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8383
辯方陳詞: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8413
———————————————
0932開庭,裁判官説出本案裁決理由。
在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部份,大家可以把本案審訊過程內容整合便可得出,因此不在此敘述。
在證人方面,裁判官認為PW1和PW3的證供沒有矛盾之處,可信可靠,會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原因如下:
•D1被PW1撲下時,他仍可以利用地面借力逃走,因此PW1是使用合適武力。
•PW1在描述街道的人流狀況與片段符合。
•有指警員一直壓在D1身上,但是PW1指出他們是協助已被鎖上手扣的D1企起身,裁判官認為上述情況與PW1沒有矛盾衝突之處。
•PW1表示有驗傷報告,以及為傷勢拍照,與他證供相符合。
•即使PW1描述在車上追截D1的過程時有錯誤(把左轉說成右轉),但是裁判官認為PW1已盡力清晰表達當時情況,說錯方向只是一時口誤。
•即使片段已經用極慢速播放,但是仍不能看見PW1有高舉警棍,但是因為辯方律師在對PW1盤問時沒有提及此狀況,因此裁判官認為沒有實際證據令他同意當時PW1有高舉警棍。
•裁判官認為警棍並非本案重點,即使PW1已曾表示當時他的裝備包括警棍,但是他並沒有必要指出他有否拿出警棍。即使辯方陳詞指出希望裁判官考慮PW1使用警棍是否使用合理武力,但是裁判官表示D1當時看見PW1便立即奔跑,並沒有理會後者的警吿,加上當時附近有示威者縱火,堵路等行為,認為PW1對D1的撲前行為是合情合理。
•在辯方律師沒有就PW1為何不用其他方法保護自己下,裁判官指他因此不清楚當中的細節,亦令上述問題缺乏事實基礎作參考。
•裁判官指出D1想利用地面進行借力逃跑,故PW1壓住他的行為是合法武力。
•PW1作供時主動提及當時附近環境有記者曾目擊案發經過,即使辯方在陳詞指出他沒有把上述記錄在口供文件中,是不利警方找出真相,但是裁判官認為上述陳詞抓不住腳,因為上述情況不是本案重點及有關連,因此PW1不需要主動提出。
•裁判官認為PW1在截停D1,以及查問D1的過程合理,沒有可以懷疑之處。
•當PW1頭部受傷時,他未有即時入醫院,反而在回到警署後開始頭暈後,才決定入院。裁判官認為上述狀況合情合理。
•裁判官指出PW3的測試有效證明噴漆用途及效用。
裁判官認為DW1(即D1)的證供謊話連篇,自欺欺人,砌詞狡辯,故不會接納他的證供,原因如下:
•裁判官認為D1在指出他穿衫的變化過程及原因前言不對後語,並藉此相信D1確信有參與集會(有穿黑色T-Shirt)(D1作供時曾提到他穿黑色T-Shirt的原因是提升現場嘅凝眾力)。
•裁判官認為D1根本不想馬上回家,原因如下:
-D1當時若想快速離開,裁判官指出雖然現實上可能對D1不太方便,但是不解D1為何不考慮到北角/炮台山等地,取道東隨或西隨離開港島再轉車回家。
-裁判官認為以D1背負的裝備(包括手套、口罩等),他仍然往銅鑼灣方向前往,是理解到集會後的變化的表現,加上他花了5小時仍未能離開,不是想快速回家的人的表現。
-而且D1之前庭上作供有提及若中環沒有巴士回家,會選擇乘坐的士。裁判官認為D1放棄選取最直接的選擇,令他不解。
-裁判官指出D1在藉市民口中得知962X尚有服務時,他未有抓緊機會離開,反而到茶餐廳吃飯,雖然D1指出是因為他覺得肚餓,但是裁判官指出附近有便利店營業,D1可以到那買點食物,然後到巴士站吃,因此裁判官不相信D1有想快速離開港島的想法。
-而且D1在吃完晚飯後是往德輔道中行走,而不是轉往砵甸乍街。裁判官認為D1的行為與證供相矛盾。雖然D1已指出當時想觀察德輔道中的狀況,但是裁判官認為D1後來又回到德輔道中的行為,反映他根本不想留在德輔道中(原因:他認為D1已看夠德輔道中的情況)。
•D1曾指出他背包中有部份物資是有好心人給予他(當時D1在路上感到眼潔,在詢問朋友有沒有水但結果沒有下,有好心人給予協助)。
本身D1與好心人不相識,在後者給予物資D1後,裁判官不相信D1沒有查看當中的物資,因為物資中可能有為D1帶來麻煩。
基於以上理由,裁判官表示不相信D1當時擁有的噴漆是在工作時使用的説法,以及不相信D1不是故意用雨傘襲擊PW1。在裁判官相信PW1證供下,控罪1成立。
控罪2方面,裁判官引用黃崇厚法官就曾判處當時被告罪名成立一案的判詞(同樣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法官有權考慮涉案物品涉及的時間,地點,收藏位置,以及被告發現涉案物品的反應。
基於以上判詞,裁判官指出當時有人用噴漆進行塗鴉;而D1身上裝備全部穿上是暴力示威者的模樣;他雖然住在?(私隱不便透露),
但當時卻一直留在銅鑼灣及中環;他在截查亦未有合理辯解解釋為何藏有噴漆,只知道當時藏有並不對。
綜合以上,裁判官判處D1控罪2成立。
———————————————-
至於辯方求情內容及判刑理由,明天再補🙇🏼♂️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2中環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審訊過程:
第一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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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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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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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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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32開庭,裁判官説出本案裁決理由。
在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部份,大家可以把本案審訊過程內容整合便可得出,因此不在此敘述。
在證人方面,裁判官認為PW1和PW3的證供沒有矛盾之處,可信可靠,會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原因如下:
•D1被PW1撲下時,他仍可以利用地面借力逃走,因此PW1是使用合適武力。
•PW1在描述街道的人流狀況與片段符合。
•有指警員一直壓在D1身上,但是PW1指出他們是協助已被鎖上手扣的D1企起身,裁判官認為上述情況與PW1沒有矛盾衝突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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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片段已經用極慢速播放,但是仍不能看見PW1有高舉警棍,但是因為辯方律師在對PW1盤問時沒有提及此狀況,因此裁判官認為沒有實際證據令他同意當時PW1有高舉警棍。
•裁判官認為警棍並非本案重點,即使PW1已曾表示當時他的裝備包括警棍,但是他並沒有必要指出他有否拿出警棍。即使辯方陳詞指出希望裁判官考慮PW1使用警棍是否使用合理武力,但是裁判官表示D1當時看見PW1便立即奔跑,並沒有理會後者的警吿,加上當時附近有示威者縱火,堵路等行為,認為PW1對D1的撲前行為是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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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認為DW1(即D1)的證供謊話連篇,自欺欺人,砌詞狡辯,故不會接納他的證供,原因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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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認為以D1背負的裝備(包括手套、口罩等),他仍然往銅鑼灣方向前往,是理解到集會後的變化的表現,加上他花了5小時仍未能離開,不是想快速回家的人的表現。
-而且D1之前庭上作供有提及若中環沒有巴士回家,會選擇乘坐的士。裁判官認為D1放棄選取最直接的選擇,令他不解。
-裁判官指出D1在藉市民口中得知962X尚有服務時,他未有抓緊機會離開,反而到茶餐廳吃飯,雖然D1指出是因為他覺得肚餓,但是裁判官指出附近有便利店營業,D1可以到那買點食物,然後到巴士站吃,因此裁判官不相信D1有想快速離開港島的想法。
-而且D1在吃完晚飯後是往德輔道中行走,而不是轉往砵甸乍街。裁判官認為D1的行為與證供相矛盾。雖然D1已指出當時想觀察德輔道中的狀況,但是裁判官認為D1後來又回到德輔道中的行為,反映他根本不想留在德輔道中(原因:他認為D1已看夠德輔道中的情況)。
•D1曾指出他背包中有部份物資是有好心人給予他(當時D1在路上感到眼潔,在詢問朋友有沒有水但結果沒有下,有好心人給予協助)。
本身D1與好心人不相識,在後者給予物資D1後,裁判官不相信D1沒有查看當中的物資,因為物資中可能有為D1帶來麻煩。
基於以上理由,裁判官表示不相信D1當時擁有的噴漆是在工作時使用的説法,以及不相信D1不是故意用雨傘襲擊PW1。在裁判官相信PW1證供下,控罪1成立。
控罪2方面,裁判官引用黃崇厚法官就曾判處當時被告罪名成立一案的判詞(同樣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法官有權考慮涉案物品涉及的時間,地點,收藏位置,以及被告發現涉案物品的反應。
基於以上判詞,裁判官指出當時有人用噴漆進行塗鴉;而D1身上裝備全部穿上是暴力示威者的模樣;他雖然住在?(私隱不便透露),
但當時卻一直留在銅鑼灣及中環;他在截查亦未有合理辯解解釋為何藏有噴漆,只知道當時藏有並不對。
綜合以上,裁判官判處D1控罪2成立。
———————————————-
至於辯方求情內容及判刑理由,明天再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2中環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審訊過程:
第一部份: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895
第二部份: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896
第三部份: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8383
辯方陳詞: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8413
———————————————
(現在補上求情及判刑理由,裁決理由亦有少許更新。)
0932開庭,裁判官説出本案裁決理由。
在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部份,大家可以把本案審訊過程內容整合便可得出,因此不在此敘述。
在證人方面,裁判官認為PW1和PW3的證供沒有矛盾之處,可信可靠,會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原因如下:
•D1被PW1撲下時,他仍可以利用地面借力逃走,因此PW1是使用合適武力。
•PW1在描述街道的人流狀況與片段符合。
•有指警員一直壓在D1身上,但是PW1指出他們是協助已被鎖上手扣的D1企起身,裁判官認為上述情況與PW1沒有矛盾衝突之處。
•PW1表示有驗傷報告,以及為傷勢拍照,與他證供相符合。
•即使PW1描述在車上追截D1的過程時有錯誤(把左轉說成右轉),但是裁判官認為PW1已盡力清晰表達當時情況,說錯方向只是一時口誤。
•即使片段已經用極慢速播放,但是仍不能看見PW1有高舉警棍,但是因為辯方律師在對PW1盤問時沒有提及此狀況,因此裁判官認為沒有實際證據令他同意當時PW1有高舉警棍。
•裁判官認為警棍並非本案重點,即使PW1已曾表示當時他的裝備包括警棍,但是他並沒有必要指出他有否拿出警棍。即使辯方陳詞指出希望裁判官考慮PW1使用警棍是否使用合理武力,但是裁判官表示D1當時看見PW1便立即奔跑,並沒有理會後者的警吿,加上當時附近有示威者縱火,堵路等行為,認為PW1對D1的撲前行為是合情合理。
•在辯方律師沒有向PW1盤問他為何不用其他方法保護自己下,裁判官指他因此不清楚當中的細節,亦令上述問題缺乏事實基礎作參考。
•裁判官指出D1想利用地面進行借力逃跑,故PW1壓住他的行為是合法武力。
•PW1作供時主動提及當時附近環境有記者曾目擊案發經過,即使辯方在陳詞指出他沒有把上述記錄在口供文件中,是不利警方找出真相,但是裁判官認為上述陳詞抓不住腳,因為上述情況不是本案重點及有關連,因此PW1不需要主動提出。
•裁判官認為PW1在截停D1,以及查問D1的過程合理,沒有可以懷疑之處。
•當PW1頭部受傷時,他未有即時入醫院,反而在回到警署後開始頭暈後,才決定入院。裁判官認為上述狀況合情合理。
•裁判官指出PW3的測試有效證明噴漆用途及效用。
裁判官認為DW1(即D1)的證供謊話連篇,自欺欺人,砌詞狡辯,故不會接納他的證供,原因如下:
•裁判官認為D1在指出他穿衫的變化過程及原因前言不對後語,並藉此相信D1確信有參與集會(有穿黑色T-Shirt)(D1作供時曾提到他穿黑色T-Shirt的原因是提升現場嘅凝眾力)。
•裁判官認為D1根本不想馬上回家,原因如下:
-D1當時若想快速離開,裁判官指出雖然現實上可能對D1不太方便,但是不解D1為何不考慮到北角/炮台山等地,取道東隨或西隨離開港島再轉車回家。
-裁判官認為以D1背負的裝備(包括手套、口罩等),他仍然往銅鑼灣方向前往,是理解到集會後的變化的表現,加上他花了5小時仍未能離開,不是想快速回家的人的表現。
-而且D1之前庭上作供有提及若中環沒有巴士回家,會選擇乘坐的士。裁判官認為D1放棄選取最直接的選擇,令他不解。
-裁判官指出D1在藉市民口中得知962X尚有服務時,他未有抓緊機會離開,反而到茶餐廳吃飯,雖然D1指出是因為他覺得肚餓,但是裁判官指出附近有便利店營業,D1可以到那買點食物,然後到巴士站吃,因此裁判官不相信D1有想快速離開港島的想法。
-而且D1在吃完晚飯後是往德輔道中行走,而不是轉往砵甸乍街。裁判官認為D1的行為與證供相矛盾。雖然D1已指出當時想觀察德輔道中的狀況,但是裁判官認為D1後來又回到德輔道中的行為,反映他根本不想留在德輔道中(原因:他認為D1已看夠德輔道中的情況)。
•D1曾指出他背包中有部份物資是有好心人給予他(當時D1在路上感到眼潔,在詢問朋友有沒有水但結果沒有下,有好心人給予協助)。本身D1與好心人不相識,在後者給予物資D1後,裁判官不相信D1沒有查看當中的物資,因為物資中可能有為D1帶來麻煩。
基於以上理由,裁判官表示不相信D1當時擁有的噴漆是在工作時使用的説法,以及不相信D1不是故意用雨傘襲擊PW1。在裁判官相信PW1證供下,控罪1成立。
控罪2方面,裁判官引用黃崇厚法官就曾判處當時被告罪名成立一案的判詞(同樣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法官有權考慮涉案物品涉及的時間,地點,收藏位置,以及被告發現涉案物品的反應。
基於以上,裁判官指出當時有人用噴漆進行塗鴉;而D1身上裝備全部穿上是暴力示威者的模樣;他雖然住在?(私隱不便透露),但當時他卻一直留在銅鑼灣及中環;他在截查亦未有合理辯解解釋為何藏有噴漆,只知道當時並不應該藏有噴漆。
綜合以上,裁判官判處控罪2成立。
求情內容:
•辯方呈上15封求情信,以下是內容大概:
-有1封是由退休警長所寫,內容指D1是樂於助人。(原因不便透露)
-有1封是由D1現任上司所寫,指D1工作勤力,亦曾在廣告界得到2項獎項。
-有5封是由D1中學老師,大學教授所寫,指出D1雖然成績一般,即使後來修讀大專課程後仍然努力尋找工作出路;而且課堂出席率達100%,本身操行佳。
•D1曾經路不拾遺,可見他是守法的市民。
•D1家人亦有撰寫求情信。在家庭背景中,D1有穩定家庭,亦有未婚妻支持。
•D1曾擔任義工。
律師指出上述特點合乎社會服務令的原則,希望裁判官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但是理解到此案亦可以以監禁方式處理。
律師最後重申D1是初犯,有良好工作,家庭環境,以及有悔意。裁判官不同意最後一點,因為D1並沒有認罪。律師回應指D1在此事後已令他心生悔意,指出未來重犯機會低。不過裁判官指難以預測未來D1會否再犯。
1115再開庭。
以下是2項控罪的判刑理由:
控罪1:
裁判官指出此控罪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並且罰款$5000。他引用張慧玲法官在2016年處理李珏𤋮水樽襲警案中(當時法官判處被告4星期)指,裁判官/法官在考慮判刑時指他們有責任保護正在執行正當職務的警員。裁判官指出當時附近環境有示威活動,案情嚴重,加上D1並沒有受酒精影響(上述案例被告有受酒精影響),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為了展示阻嚇性,只是4星期監禁不足展示案件嚴重性,加上認為被告沒有悔意下,故判處D1 50日監禁,考慮到上述求情後作10%刑期折扣,刑期減至45日。
控罪2:
裁判官於開首指出控罪2最高刑罰是10年,但由於是在裁判法院審理下,控罪2最高刑罰是2年。他指出過住沒有案件與本案相近(使用噴漆),但是他有參考2項香港刑事案例,以及英國,澳洲案例(詳情請參閱下文注釋)。他指出本案發生的時間中,附近有人縱火、堵路、塗鴉等,他相信D1有意圖使用噴漆到電車站或廣告板使用;當時D1藏有2瓶噴漆,裁判官認為數量不少,D1能夠很廣泛地進行塗鴉,認為D1是自私,令人厭惡,令香港失去井井有條的環境,義工及政府人員亦需要大量勞力清理塗鴉;裁判官亦指出以當時環境參考,D1將會塗鴉一些字句是充滿暴力,分化香港,可見案件嚴重性比上述案例高;裁判官再指出雖然沒有實質證據指出D1的破壞範圍,但是相信他會廣泛進行塗鴉。因此需要判處D1即時監禁,以展示阻嚇性,故以5個月作量刑基準,經刑期扣減後減至4個月15天監禁。
裁判官希望D1能深切反省,做一個守法的市民,未來以合乎法律框架的方式表達意見。
最後D1被判處總刑期為5個月15天(控罪1有部份日子是分期執行,以展示阻嚇性。)
處理證物方面:
證物2-5充公,其他證物留在法庭存檔,辯方沒有反對。
D1在庭上申請保釋等侯上訴,但是裁判官認為自己判刑合理,故馬上駁回D1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
(注1:香港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杜浩成法官(當時他是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以及李素蘭法官的案例,抱歉找不到案例的詳情。)
(注2:英國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有數位少年在地鐵車廂內塗鴉的案例引證。)
(注3:澳洲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David Burgess及Will Saunders在2003年在悉尼歌劇院外牆塗上”No War”字眼的案例引證。)
(按:手足情緒低落...當他身在犯人欄時一直雙眼帶淚看着同樣十分傷心的未婚妻和家人😭)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1102中環
👤張(22)
控罪:(1) 襲警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案情: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砵典乍街18號外,襲擊執行警務的警員,即高級督察韋鑑洸;另被控於同日同地保管或控制兩支噴漆。
審訊過程:
第一部份: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895
第二部份: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6896
第三部份: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8383
辯方陳詞: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8413
———————————————
(現在補上求情及判刑理由,裁決理由亦有少許更新。)
0932開庭,裁判官説出本案裁決理由。
在控方案情及辯方案情部份,大家可以把本案審訊過程內容整合便可得出,因此不在此敘述。
在證人方面,裁判官認為PW1和PW3的證供沒有矛盾之處,可信可靠,會全盤接納他們的證供,原因如下:
•D1被PW1撲下時,他仍可以利用地面借力逃走,因此PW1是使用合適武力。
•PW1在描述街道的人流狀況與片段符合。
•有指警員一直壓在D1身上,但是PW1指出他們是協助已被鎖上手扣的D1企起身,裁判官認為上述情況與PW1沒有矛盾衝突之處。
•PW1表示有驗傷報告,以及為傷勢拍照,與他證供相符合。
•即使PW1描述在車上追截D1的過程時有錯誤(把左轉說成右轉),但是裁判官認為PW1已盡力清晰表達當時情況,說錯方向只是一時口誤。
•即使片段已經用極慢速播放,但是仍不能看見PW1有高舉警棍,但是因為辯方律師在對PW1盤問時沒有提及此狀況,因此裁判官認為沒有實際證據令他同意當時PW1有高舉警棍。
•裁判官認為警棍並非本案重點,即使PW1已曾表示當時他的裝備包括警棍,但是他並沒有必要指出他有否拿出警棍。即使辯方陳詞指出希望裁判官考慮PW1使用警棍是否使用合理武力,但是裁判官表示D1當時看見PW1便立即奔跑,並沒有理會後者的警吿,加上當時附近有示威者縱火,堵路等行為,認為PW1對D1的撲前行為是合情合理。
•在辯方律師沒有向PW1盤問他為何不用其他方法保護自己下,裁判官指他因此不清楚當中的細節,亦令上述問題缺乏事實基礎作參考。
•裁判官指出D1想利用地面進行借力逃跑,故PW1壓住他的行為是合法武力。
•PW1作供時主動提及當時附近環境有記者曾目擊案發經過,即使辯方在陳詞指出他沒有把上述記錄在口供文件中,是不利警方找出真相,但是裁判官認為上述陳詞抓不住腳,因為上述情況不是本案重點及有關連,因此PW1不需要主動提出。
•裁判官認為PW1在截停D1,以及查問D1的過程合理,沒有可以懷疑之處。
•當PW1頭部受傷時,他未有即時入醫院,反而在回到警署後開始頭暈後,才決定入院。裁判官認為上述狀況合情合理。
•裁判官指出PW3的測試有效證明噴漆用途及效用。
裁判官認為DW1(即D1)的證供謊話連篇,自欺欺人,砌詞狡辯,故不會接納他的證供,原因如下:
•裁判官認為D1在指出他穿衫的變化過程及原因前言不對後語,並藉此相信D1確信有參與集會(有穿黑色T-Shirt)(D1作供時曾提到他穿黑色T-Shirt的原因是提升現場嘅凝眾力)。
•裁判官認為D1根本不想馬上回家,原因如下:
-D1當時若想快速離開,裁判官指出雖然現實上可能對D1不太方便,但是不解D1為何不考慮到北角/炮台山等地,取道東隨或西隨離開港島再轉車回家。
-裁判官認為以D1背負的裝備(包括手套、口罩等),他仍然往銅鑼灣方向前往,是理解到集會後的變化的表現,加上他花了5小時仍未能離開,不是想快速回家的人的表現。
-而且D1之前庭上作供有提及若中環沒有巴士回家,會選擇乘坐的士。裁判官認為D1放棄選取最直接的選擇,令他不解。
-裁判官指出D1在藉市民口中得知962X尚有服務時,他未有抓緊機會離開,反而到茶餐廳吃飯,雖然D1指出是因為他覺得肚餓,但是裁判官指出附近有便利店營業,D1可以到那買點食物,然後到巴士站吃,因此裁判官不相信D1有想快速離開港島的想法。
-而且D1在吃完晚飯後是往德輔道中行走,而不是轉往砵甸乍街。裁判官認為D1的行為與證供相矛盾。雖然D1已指出當時想觀察德輔道中的狀況,但是裁判官認為D1後來又回到德輔道中的行為,反映他根本不想留在德輔道中(原因:他認為D1已看夠德輔道中的情況)。
•D1曾指出他背包中有部份物資是有好心人給予他(當時D1在路上感到眼潔,在詢問朋友有沒有水但結果沒有下,有好心人給予協助)。本身D1與好心人不相識,在後者給予物資D1後,裁判官不相信D1沒有查看當中的物資,因為物資中可能有為D1帶來麻煩。
基於以上理由,裁判官表示不相信D1當時擁有的噴漆是在工作時使用的説法,以及不相信D1不是故意用雨傘襲擊PW1。在裁判官相信PW1證供下,控罪1成立。
控罪2方面,裁判官引用黃崇厚法官就曾判處當時被告罪名成立一案的判詞(同樣是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裁判官/法官有權考慮涉案物品涉及的時間,地點,收藏位置,以及被告發現涉案物品的反應。
基於以上,裁判官指出當時有人用噴漆進行塗鴉;而D1身上裝備全部穿上是暴力示威者的模樣;他雖然住在?(私隱不便透露),但當時他卻一直留在銅鑼灣及中環;他在截查亦未有合理辯解解釋為何藏有噴漆,只知道當時並不應該藏有噴漆。
綜合以上,裁判官判處控罪2成立。
求情內容:
•辯方呈上15封求情信,以下是內容大概:
-有1封是由退休警長所寫,內容指D1是樂於助人。(原因不便透露)
-有1封是由D1現任上司所寫,指D1工作勤力,亦曾在廣告界得到2項獎項。
-有5封是由D1中學老師,大學教授所寫,指出D1雖然成績一般,即使後來修讀大專課程後仍然努力尋找工作出路;而且課堂出席率達100%,本身操行佳。
•D1曾經路不拾遺,可見他是守法的市民。
•D1家人亦有撰寫求情信。在家庭背景中,D1有穩定家庭,亦有未婚妻支持。
•D1曾擔任義工。
律師指出上述特點合乎社會服務令的原則,希望裁判官能判處非監禁式刑罰,但是理解到此案亦可以以監禁方式處理。
律師最後重申D1是初犯,有良好工作,家庭環境,以及有悔意。裁判官不同意最後一點,因為D1並沒有認罪。律師回應指D1在此事後已令他心生悔意,指出未來重犯機會低。不過裁判官指難以預測未來D1會否再犯。
1115再開庭。
以下是2項控罪的判刑理由:
控罪1:
裁判官指出此控罪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並且罰款$5000。他引用張慧玲法官在2016年處理李珏𤋮水樽襲警案中(當時法官判處被告4星期)指,裁判官/法官在考慮判刑時指他們有責任保護正在執行正當職務的警員。裁判官指出當時附近環境有示威活動,案情嚴重,加上D1並沒有受酒精影響(上述案例被告有受酒精影響),故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為了展示阻嚇性,只是4星期監禁不足展示案件嚴重性,加上認為被告沒有悔意下,故判處D1 50日監禁,考慮到上述求情後作10%刑期折扣,刑期減至45日。
控罪2:
裁判官於開首指出控罪2最高刑罰是10年,但由於是在裁判法院審理下,控罪2最高刑罰是2年。他指出過住沒有案件與本案相近(使用噴漆),但是他有參考2項香港刑事案例,以及英國,澳洲案例(詳情請參閱下文注釋)。他指出本案發生的時間中,附近有人縱火、堵路、塗鴉等,他相信D1有意圖使用噴漆到電車站或廣告板使用;當時D1藏有2瓶噴漆,裁判官認為數量不少,D1能夠很廣泛地進行塗鴉,認為D1是自私,令人厭惡,令香港失去井井有條的環境,義工及政府人員亦需要大量勞力清理塗鴉;裁判官亦指出以當時環境參考,D1將會塗鴉一些字句是充滿暴力,分化香港,可見案件嚴重性比上述案例高;裁判官再指出雖然沒有實質證據指出D1的破壞範圍,但是相信他會廣泛進行塗鴉。因此需要判處D1即時監禁,以展示阻嚇性,故以5個月作量刑基準,經刑期扣減後減至4個月15天監禁。
裁判官希望D1能深切反省,做一個守法的市民,未來以合乎法律框架的方式表達意見。
最後D1被判處總刑期為5個月15天(控罪1有部份日子是分期執行,以展示阻嚇性。)
處理證物方面:
證物2-5充公,其他證物留在法庭存檔,辯方沒有反對。
D1在庭上申請保釋等侯上訴,但是裁判官認為自己判刑合理,故馬上駁回D1保釋等侯上訴的申請。
———————————————
(注1:香港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杜浩成法官(當時他是區域法院暫委法官),以及李素蘭法官的案例,抱歉找不到案例的詳情。)
(注2:英國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有數位少年在地鐵車廂內塗鴉的案例引證。)
(注3:澳洲案例方面,裁判官引用了David Burgess及Will Saunders在2003年在悉尼歌劇院外牆塗上”No War”字眼的案例引證。)
(按:手足情緒低落...當他身在犯人欄時一直雙眼帶淚看着同樣十分傷心的未婚妻和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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