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訊 [1/1]
D2:姚
D4:郭
(*D1、D3在去年11月認罪,詳情)
控罪: #非法集結
D2,D4不認罪❌
——————————————————
審訊進度:
傳召第一證人督察葉浩維(音);
傳召第二證人警員12127徐海天(音);
辯方表示無需傳召第三證人;
傳召第四證人警員11788姚國華(音)~
(詳情後補)
所有證人已完成作供。
控辯雙方沒有結案陳詞。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D2、D4選擇不答辯,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D2辯方結案陳詞。
D4辯方結案陳詞。
(所有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月26日110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光蘇秒速完結原本預計兩日的審訊~)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0805大埔 #審訊 [1/1]
D2:姚
D4:郭
(*D1、D3在去年11月認罪,詳情)
控罪: #非法集結
D2,D4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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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進度:
傳召第一證人督察葉浩維(音);
傳召第二證人警員12127徐海天(音);
辯方表示無需傳召第三證人;
傳召第四證人警員11788姚國華(音)~
(詳情後補)
所有證人已完成作供。
控辯雙方沒有結案陳詞。
法庭表示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需要答辯。
辯方表示,D2、D4選擇不答辯,也不會傳召任何證人。
D2辯方結案陳詞。
D4辯方結案陳詞。
(所有詳情後補)
案件押後至2月26日1100於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裁決,各被告繼續按原有條件保釋。
(*光蘇秒速完結原本預計兩日的審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裁決 #判刑
👥姚,郭(22-25) #0805大埔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
2人被控於2019年8月5日,於大埔太和路參與非法集結。(原案D2和D4)
————————
📌以下是法庭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因被告人當時沒有身穿反光衣,而且有攜帶頭盔及手套,法庭因此不相信2人是記者。
-在逃跑方向方面,法庭認為正常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必然應是向後方後退,而不是從行人路跑到馬路的中央。
-法庭不明白若是無辜的人,為何在當時被告人們會帶有手套及生理鹽水?
-綜合以上,法庭作出唯一的合理推斷,被告們與當時集結的人同流合污,用手敲打雜物以發出噪音,擾亂社會,破壞社會安寧,手套是用以搬出雜物進行堵路、向人動粗及保護雙手。故此裁定2人罪名成立‼️
📌求情:
D2的工作約有$15000,有良好的家庭背景。
律師向法庭呈上由不同家人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包括他們認為被告的本性善良、真摯誠懇、尊重及孝順家人、與家人的相處融洽。被告在本案後曾與家人作坦誠的溝通,他們認為被告已作深刻的反省,希望兒子在出獄後可以繼續照顧家人、與他們一同生活及走出事件。
律師向法庭呈上由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出他在本案後承受大量的精神壓力,並已作深刻的反省及嘗試坦誠與家人溝通。
律師指出在本案的證據上,無直接證據指出被告與暴力、人羣集結及大程度暴力相關,也沒有攜帶攻擊性武器。因此律師希望法庭在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上述因素下,可以對被告作出輕判。
D4律師亦向法庭呈上不同的求情信,在D4本人撰寫的信中表示後悔當時身處現場 ,本案給予她大量的壓力、痛苦及內疚,亦令她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本案罪成令她從小的心願破滅,希望法庭能對她作出輕判,令她能早日服務社會。
在家人撰寫的求情信中指出被告是善良懂事、樂於助人、熱心公益、參與義工服務、照顧家人及長者、品格良好、奉公守法。雖然在考試表現不理想,但沒有放棄、最後能做到夢想職業。此外被告亦有參與教會事奉工作。
律師亦無證據反映被告有參與涉案暴力行為,希望法庭可以作出輕判。
📌判刑理由:
「監禁9個月,休庭。」
(補充:9個月量刑起點是參考同案D1,D3的判刑)
📌保釋等侯上訴:
D2:🛑被拒絕
D4:🛑被拒絕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裁決 #判刑
👥姚,郭(22-25) #0805大埔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非法集結
2人被控於2019年8月5日,於大埔太和路參與非法集結。(原案D2和D4)
————————
📌以下是法庭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因被告人當時沒有身穿反光衣,而且有攜帶頭盔及手套,法庭因此不相信2人是記者。
-在逃跑方向方面,法庭認為正常人在當時的情況下必然應是向後方後退,而不是從行人路跑到馬路的中央。
-法庭不明白若是無辜的人,為何在當時被告人們會帶有手套及生理鹽水?
-綜合以上,法庭作出唯一的合理推斷,被告們與當時集結的人同流合污,用手敲打雜物以發出噪音,擾亂社會,破壞社會安寧,手套是用以搬出雜物進行堵路、向人動粗及保護雙手。故此裁定2人罪名成立‼️
📌求情:
D2的工作約有$15000,有良好的家庭背景。
律師向法庭呈上由不同家人為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包括他們認為被告的本性善良、真摯誠懇、尊重及孝順家人、與家人的相處融洽。被告在本案後曾與家人作坦誠的溝通,他們認為被告已作深刻的反省,希望兒子在出獄後可以繼續照顧家人、與他們一同生活及走出事件。
律師向法庭呈上由被告撰寫的求情信,內容指出他在本案後承受大量的精神壓力,並已作深刻的反省及嘗試坦誠與家人溝通。
律師指出在本案的證據上,無直接證據指出被告與暴力、人羣集結及大程度暴力相關,也沒有攜帶攻擊性武器。因此律師希望法庭在考慮到被告有良好的家庭背景及上述因素下,可以對被告作出輕判。
D4律師亦向法庭呈上不同的求情信,在D4本人撰寫的信中表示後悔當時身處現場 ,本案給予她大量的壓力、痛苦及內疚,亦令她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本案罪成令她從小的心願破滅,希望法庭能對她作出輕判,令她能早日服務社會。
在家人撰寫的求情信中指出被告是善良懂事、樂於助人、熱心公益、參與義工服務、照顧家人及長者、品格良好、奉公守法。雖然在考試表現不理想,但沒有放棄、最後能做到夢想職業。此外被告亦有參與教會事奉工作。
律師亦無證據反映被告有參與涉案暴力行為,希望法庭可以作出輕判。
📌判刑理由:
「監禁9個月,休庭。」
(補充:9個月量刑起點是參考同案D1,D3的判刑)
📌保釋等侯上訴:
D2:🛑被拒絕
D4:🛑被拒絕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總結 - 4月15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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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蘇,巢(17-27) #判刑 (#1113大埔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彈藥)
👉🏻【直播台】巢(27) 判囚1年9個月‼️
蘇(17) 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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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葉(3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2大埔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5日被判處監禁9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上訴被拒,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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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呂(32) #判刑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直播台】判囚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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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施(60) #宣讀判詞 (#20200119中環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7月31日被判處監禁1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被拒,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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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宋(16) #判刑 (#1225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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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陳,陳,李,郭(19-39) #裁決 (#1001荃灣 暴動 縱火)
👉🏻【直播台】全部罪名成立,還押至5月5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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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黃(1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依期歸押)
👉🏻【直播台】擬承認首2項控罪,續還押至7月6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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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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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 嶺 裁 判 法 院
👥蘇,巢(17-27) #判刑 (#1113大埔 非法集結 2項蒙面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無牌管有彈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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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17) 判入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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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葉(30)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1112大埔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8月25日被判處監禁9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上訴被拒,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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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 九 龍 裁 判 法 院
👤呂(32) #判刑 (#1201旺角 非法集結)
👉🏻【直播台】判囚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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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等 法 院
👤施(60) #宣讀判詞 (#20200119中環 襲警;經審訊後罪成,於2020年7月31日被判處監禁1個月,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直播台】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被拒,須即時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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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宋(16) #判刑 (#1225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
👉🏻【直播台】判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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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陳,李,郭(19-39) #裁決 (#1001荃灣 暴動 縱火)
👉🏻【直播台】全部罪名成立,還押至5月5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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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 域 法 院
👤黃(16)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管有攻擊性武器 不依期歸押)
👉🏻【直播台】擬承認首2項控罪,續還押至7月6日再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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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列表只包括認罪/裁決/判刑等案件,其餘上庭詳情請參看:
📌【法庭文字直播台】
📌【被捕人士資訊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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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5/5]
#1112上水 #非法集結
🙎🏻♂️D1:陳(23)
🙎🏻♂️D2:譚(23)
🙎🏻♂️D3:張(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各被告]
3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於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35條膠索帶)
--------------------------
📌代表D2的#黃纓淇大律師 提出法官避席(Recusal) 申請
黃大律師指陳官干預辯方盤問、過早否定辯方的抗辯方向、嚴厲批評,構成表面偏頗。
控方稱黃大律師在盤問PW1時不爭議在新運路是否有黑衣人聚集,但盤問PW2時卻提出爭議。控方認為陳官就此提出關注並無不妥。因為辯方有責任向證人提出辯方案情,如果辯方對其中一隻控方證人的說法有爭議,理應在盤問時向證人指出。
控方指陳官介入盤問並提出澄清問題,向辯方指出盤問不精準的情況只是避免法庭被誤導,做法適當,亦是在法律容許的合理範圍之內。不見得辯方有任何基礎作此申請。
🟡【辯方回應】
辯方會在結案陳詞回應控方批評「沒有向控方證人指出案情」,這並非本申請的基礎。此外,就控方批評辯方陳詞沒有具體指出如何嘲諷責罵,黃大律師沒有回應,指嘲諷責罵只是主觀形容詞。
黃大律師指責陳官在控方主問時要求證人在地圖上標注D2「扑燈柱」的位置,陳官卻沒有要求控方證人準確位置容許畫出大概位置。
陳官:「你當時唔反駁但係又指責我唔即時指正(控方)梅大律師?會唔會對我唔係咁公平呀? 」黃纓淇聞言表示:「咁我Withdraw返我呢個批評。」
--------------------------
🟢10:09休庭。因黃纓淇大律師有medical appointment,本申請押後至14:30裁決。
#陳炳宙裁判官 #審訊 [5/5]
#1112上水 #非法集結
🙎🏻♂️D1:陳(23)
🙎🏻♂️D2:譚(23)
🙎🏻♂️D3:張(22)
控罪:
1) 參與非法集結 [各被告]
3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2日於上水新運路與掃管埔路交界,與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1]
3) 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D3]
4)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D1]
5) 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35條膠索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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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D2的#黃纓淇大律師 提出法官避席(Recusal) 申請
黃大律師指陳官干預辯方盤問、過早否定辯方的抗辯方向、嚴厲批評,構成表面偏頗。
控方稱黃大律師在盤問PW1時不爭議在新運路是否有黑衣人聚集,但盤問PW2時卻提出爭議。控方認為陳官就此提出關注並無不妥。因為辯方有責任向證人提出辯方案情,如果辯方對其中一隻控方證人的說法有爭議,理應在盤問時向證人指出。
控方指陳官介入盤問並提出澄清問題,向辯方指出盤問不精準的情況只是避免法庭被誤導,做法適當,亦是在法律容許的合理範圍之內。不見得辯方有任何基礎作此申請。
🟡【辯方回應】
辯方會在結案陳詞回應控方批評「沒有向控方證人指出案情」,這並非本申請的基礎。此外,就控方批評辯方陳詞沒有具體指出如何嘲諷責罵,黃大律師沒有回應,指嘲諷責罵只是主觀形容詞。
黃大律師指責陳官在控方主問時要求證人在地圖上標注D2「扑燈柱」的位置,陳官卻沒有要求控方證人準確位置容許畫出大概位置。
陳官:「你當時唔反駁但係又指責我唔即時指正(控方)梅大律師?會唔會對我唔係咁公平呀? 」黃纓淇聞言表示:「咁我Withdraw返我呢個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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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休庭。因黃纓淇大律師有medical appointment,本申請押後至14:30裁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0940 開庭
📌 辯方代表律師
余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陳碧琪大律師|吳大律師|楊大律師
📌 審前案件管理
詳情
📌 答辯
控方表示會要求改變答辯方向的被告再作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4認罪
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認罪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認罪
控罪四: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 認罪
[案件三]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4) 認罪
📌 D4 判刑 速報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1/4]
本審訊將一共處理三案
第一案: #非法集結 及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蘇 (D3),文念志 (D4),蔡 (D5)
第二案:#襲警 (針對 蘇 )
第三案:#襲警 (針對 文)
控罪詳情按此
0940 開庭
📌 辯方代表律師
余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陳碧琪大律師|吳大律師|楊大律師
📌 審前案件管理
詳情
📌 答辯
控方表示會要求改變答辯方向的被告再作答辯。
[案件一]
控罪一:#非法集結
D4認罪
控罪二: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 認罪
控罪三: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 認罪
控罪四: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 認罪
[案件三]
控罪:#襲警
被告 (案件一D4) 認罪
📌 D4 判刑 速報
非法集結: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襲警:4個月,扣減四分一至3個月
無線電:$1500,由擔保金扣除
所有監禁刑罰同期執行,即合共3個月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DAY 4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4/4]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先前已被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36 開庭
📌 結案陳詞[節錄]
🧷 裁判官問D2代表律師
裁判官問關於D2 當時的職責。D2 代表律師有合理可能是作為議員監察警員的身份。控方不同意,並指出根據截圖冊,當時D2 尾隨PW1 ,而最初D2是未穿背心的。D2 指最重要是過程有穿着,證明他是想進行議員的職責。D2 不是針對PW2 ,而是PW2 作為警員身份。而控方證據顯示不到D2有議員監察以外的目的。
裁判官問,D2 當時能否要求PW1 回應其身份?D2 代表律師指無法定要求可以,但只是希望作代表詢問PW1 的身份。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追問?D2 代表律師指追問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纏繞?D2 代表律師指若去到滋擾 (nuisance) 則可算是纏繞,但D2 當時只是詢問兩次,因此顯示不到纏繞。
🧷 D5 結案陳詞
今早已呈上結案陳詞,並參考了梁天琦,梁頌恆及湯偉雄案的原則。
D5 面對非法集結控罪,辯方希望帶出兩個重點。
一,非集是否由2140時開始。而D5 認為2144時開始。
二,D5 作出拍攝的行為是否參與UA。
(詳情後補......)
📌 裁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0930時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43休庭
#蘇文隆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大埔 #審訊[4/4]
連桷璋 (D1),姚鈞豪 (D2),蔡 (D5)
控罪一:參與 #非法集結
所有被告被控於2020年3月8日,在大埔大埔超級城B, C區一帶,參與非法集結。
控罪二: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無線通訊的器具,即一部無線對講機。
註:先前已被判刑被告的相關控罪已被略去
📌 辯方代表律師
#阮偉明大律師|#劉偉聰大律師|楊大律師
0936 開庭
📌 結案陳詞[節錄]
🧷 裁判官問D2代表律師
裁判官問關於D2 當時的職責。D2 代表律師有合理可能是作為議員監察警員的身份。控方不同意,並指出根據截圖冊,當時D2 尾隨PW1 ,而最初D2是未穿背心的。D2 指最重要是過程有穿着,證明他是想進行議員的職責。D2 不是針對PW2 ,而是PW2 作為警員身份。而控方證據顯示不到D2有議員監察以外的目的。
裁判官問,D2 當時能否要求PW1 回應其身份?D2 代表律師指無法定要求可以,但只是希望作代表詢問PW1 的身份。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追問?D2 代表律師指追問是言論自由的一部分。
裁判官問,D2 有無權力纏繞?D2 代表律師指若去到滋擾 (nuisance) 則可算是纏繞,但D2 當時只是詢問兩次,因此顯示不到纏繞。
🧷 D5 結案陳詞
今早已呈上結案陳詞,並參考了梁天琦,梁頌恆及湯偉雄案的原則。
D5 面對非法集結控罪,辯方希望帶出兩個重點。
一,非集是否由2140時開始。而D5 認為2144時開始。
二,D5 作出拍攝的行為是否參與UA。
(詳情後補......)
📌 裁決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2021年8月31日0930時作裁決,期間各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1043休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梁(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鎚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在非法集結期間損壞他人的財產。
———————————————
9:32 開庭
辯方:上次提訊要求攞心理專家報告,但上星期先獲取報告。上星期五已去信律政署,要求用另外的方式處理控罪,律政署回覆已收到信件,但須時處理,要求押後4星期。
官:定審期超過4星期咪得,費事再有延誤。 時間一路咁消逝blahblahblah….
辯方要求休庭一會以便向被告攞指示。
9:45休庭(10點再開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4元朗 #非法集結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
👤梁(1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內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元朗元龍街9號形點I期2樓2005號鋪外保管兩個鎚仔及一個扳手,意圖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使用該物品,以在非法集結期間損壞他人的財產。
———————————————
9:32 開庭
辯方:上次提訊要求攞心理專家報告,但上星期先獲取報告。上星期五已去信律政署,要求用另外的方式處理控罪,律政署回覆已收到信件,但須時處理,要求押後4星期。
官:定審期超過4星期咪得,費事再有延誤。 時間一路咁消逝blahblahblah….
辯方要求休庭一會以便向被告攞指示。
9:45休庭(10點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