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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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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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2 月 1 4 日 星期五】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10-16/Feb
法院延期公告17-23/Feb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黃崇厚法官
► 10:00 am - 👤馬(18)🛑已還押17天 申請保釋#20200127旺角 串謀有意圖而傷人:私了中国男子X)
►12:00 nn - 👤蘇(28)🛑已還押51天 申請保釋#2019元旦 管有槍械、串謀謀殺 #非反送中案件
►02:30 pm - 👤黃(29)🛑已還押28天 申請保釋#20200116上水 製造爆炸品:通渠水、天拿水、硫磺)

►--- 09:30 am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5 樓 3 庭
👨🏻‍⚖️#黃國輝裁判官
👥林,劉(16-19)🛑已還押6天 申請保釋#20200204旺角 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酒店房內存有汽油彈)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7 樓 5 庭
👩🏻‍⚖️#香淑嫻裁判官
👤姚(37)🛑已還押1天 辦理認人手續#0722荃灣 傷人:私了男子A)

►--- 02:30 pm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5 樓 3 庭
👨🏻‍⚖️#黃國輝裁判官
👤陳(17)🛑已還押6天 申請保釋#200129葵涌 縱火:葵涌警署)


*** #不是聲援***
►--- 09:30 am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馬道宸(46)🛑已還押22天 違反感化令(管有危險藥物、普通襲擊:81歲父親馬寶禎和77歲母親施筱萍)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 月 6 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容,勞(22-23)🛑已還押107天(#1118油麻地 暴動)
*同場有🐶提堂

►--- 10:00 am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黃崇厚法官
👤黃(21)🛑已還押50天 申請保釋(#20200114旺角 2項管有爆炸品:水喉通土製炸彈)

*** #不是聲援***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李天洛(35) 已還押12天 (2項普通襲擊、遊蕩、抗拒警務人員:襲擊及滋擾兩名女士)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3 月 2 0 日 星期五】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法院延期公告

►--- 09:30 am ---◄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吳(20)(#20200105上水 管有攻擊性武器:𠝹刀)

►--- 10:00 am ---◄
🏛高 等 法 院 3 樓 1 庭
👨🏻‍⚖️#李運騰法官
👤埃及籍手足🛑已還押35天(#1006旺角 有意圖而傷人:私了男子X)
👤李(22)🛑已還押139天(#1031旺角 管有攻擊性武器:汽油彈)
👤莊(17)🛑已還押16天(#20200229旺角 縱火:垃圾桶)

►--- 11:00 am ---◄
🏛區 域 法 院 1 1 樓 3 8 庭
👨🏻‍⚖️#郭啟安法官 *不設旁聽
👥湯,杜,李(16-41)(#0728上環 暴動、無牌管有無線電通信器具等:2位被告扶起另1被告時即被拘捕)

🙏🏻如有新案件聆訊消息請pm @court_hearings / @whydontyoujustkillusall
Forwarded from 被捕人士關注組
#上庭聲援 - 4 月 2 日 星期四】
其他和你寫團
旁聽須知][交通資訊
疫症期間安排
司法機構最新公告]
旁聽分流投票機
20200401 被捕個案跟進情況

🕤09:30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5 樓 1 庭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陳,陳,林,劉,莫(16-26) 🛑其中4人已還押逾50天(#20200204油麻地 / #20200205油麻地 縱火、管有攻擊性武器:酒店事件;損壞馬路;玻璃樽內有易燃液體)
👤男手足(#1006太子 管有攻擊性武器)#新案件 (樓層暫定)
👤女手足(#1006九龍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新案件 (樓層暫定)

🕤09:30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9 樓 9 庭(少年庭) (樓層暫定)
👩🏻‍⚖️#嚴舜儀署理主任裁判官
👤一少年(#1006九龍塘 管有攻擊性武器)#新案件

🕤09:30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5 樓 3 庭
👩🏻‍⚖️#吳重儀裁判官
👥鄭,陳(20)🛑陳已還押逾140天(#1111大埔 襲警、管有攻擊性武器)

🕝14:30
🏛九 龍 城 裁 判 法 院 7 樓 5 庭
👩🏻‍⚖️#梁嘉琪裁判官
👤湯(28)🛑已還押逾110天(#1117尖沙咀 襲警、危險駕駛等:涉理大圍城戰期間駕車衝向防暴警)

🕝14:30
🏛觀 塘 裁 判 法 院 3 樓 1 庭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姚(23)🛑已還押逾165天(#0914牛頭角 普通襲擊:遭尹廣培扯頭套後涉打該名男子)
👥黃(29),陳(58)🛑已還押逾140天(#1109將軍澳 普通襲擊、有意圖而傷人)

🏛粉 嶺 裁 判 法 院 4 樓 1 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9名手足(12-27)🛑其中4人已還押逾140天(#1111大埔 鐵路上放置物品、管有攻擊性武器等)
🕞15:30
👤鄧(24)(#1209大埔 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警員喬裝速遞員,交收時將人拘捕,從未簽收(投射器、彈珠))

📜書面裁決🛑不設旁聽🛑
🕞 15:00
🏛高 等 法 院 3 樓 3 庭
👨🏻‍⚖️#潘兆初首席法官
👨🏻‍⚖️#林文瀚上訴庭副庭長
👨🏻‍⚖️#麥機智上訴庭副庭長

岑永根 與 警務處處長 與 楊、陳、洪、陳
(警方是否需要搜查令以檢視被捕人士手機)

註**疫症期間法庭座位安排有限,如可行請先讓親友進入🙇🏻‍♀️🙇🏻‍♂️
(23:55更新)

🙏🏻如有 新 案 件 聆 訊 消息請pm 花生 或 擦子膠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209大埔 #提堂

鄧(24)
企圖管有攻擊性武器

控罪:被控於2019年12月9日,在大埔太和邨麥當勞餐廳外企圖管有一套投射器及200粒金屬彈珠

案情:海關截獲一個寄到香港的郵包,內有200粒金屬彈珠、一個丫叉、兩條橡筋,以及一個3M口罩,海關隨後通報警方。警員喬裝UPS速遞員,聯絡被告並相約於案發地點交收。被告與臥底警員見面後,要求警員出示速遞員職員證,惟臥底警員訛稱證件遺留車上而未能出示,被告拒絕簽收。

🎊撤銷控罪🎊
控方指信用卡紀錄等證物後,沒有可控告被告地方
辯方指無證據顯示被告知悉包裹內物品,或速遞為被告安排運送,沒有自招嫌疑,申請訟費$28,000獲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14:30
👤黃(27) #提堂#0921屯門 縱火:涉向火堆投擲橙色物件和倒入液體)

是日‼️答辯‼️,被告不認罪。

控方指有不少片段需要播放,其中多數為媒體片段,亦有至少有4個電視台片段,辯方不會爭議。控方亦會呈上:被告居住單位CCTV片段、八達通記錄,控方指需要至少兩日審訊時間。

辯方指將不爭議連貫性,但會爭議呈堂性

控方指片段為佐證,裁判官指片段拍攝者才為合理證人,指辯方有權以書面斟酌將片段處理為「臨時證物」,再爭議片段呈堂性。

裁判官指以現時情況希望可以安排審前覆核(PTR),亦指出控辯雙方未有準備好手上資料,希望ptr時可順利處理。

官詢問控方八達通由來,控方回應指為被告身上搜出的個人八達通的記錄,裁判官要求辯方於下庭前索取指示。

裁判官亦指示控方將片段燒錄至同一光碟,令「審訊更加暢順」。

控方指指控被告損壞的為政府道路及欄杆。

保釋條件更改
人事擔保取消,原有20000元轉為現金擔保
每星期報到1次
其餘條件不變

裁判官將案件押後至 6/6 0930 粉嶺法院第一庭 進行 審前覆核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13上水

陳浩天 (29)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2)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1)被控於19年7月13日在上水新運路及智昌路交界,與身分不詳的人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陳國深

答辯:
(1)不認罪
(2)不認罪

控方表示將傳召9名控方證人、包括1名專家證人(錄影片段與陳的照片進行校對的政府化驗師)和8名警方證人;另呈上大量(由網上下載之)傳媒錄影片段。

辯方對專家證人及傳媒錄影片段有爭議,望能嚴格驗證各證物;控方就此指或需傳召17名證人,包括下載錄影片段的警員。現正將相關證物或列作臨時證物。

控辯預計審期為3天,蘇官質疑是否足夠,故建議先進行審前覆核。

案件押後至5月29日1430粉嶺裁判法院第二庭進行審前覆核,蘇官特地提醒控辯下次聆訊由聘用的大律師作代表。

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七庭 #少年法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20200513沙田 #新案件 #庭外消息

D1: 15歲手足
D2: 15歲手足

控罪:刑事損壞
被控於2020年5月16日,在香港新界沙田沙田正街18號新城市廣場一期4樓408號舖喜茶無合法辯解下損壞2部收銀機的顯示屏及1部八達通處理器,價值共$15,200的資產。

案情:
早前同日另一宗案件的被告手機中發現一個WhatsApp群組,懷疑策劃是次行動。經調查後拘捕群組管理員即D1,及另一名群組成員D2。D1作為群組管理員,被指在行動中擔當策劃角色。根據群組對話紀錄,當日群組曾發出新城市廣場扶手電梯照片,並有訊息指該處「好多『實Q』,唔好去嗰邊」、「ready」等訊息,並於喜茶受破壞期間有通訊。D1更被指曾阻擋商場保安進入喜茶阻止行動。

背景:
當日沙田新城市廣場有「賀佢老母 和你唱」活動。晚上8時許,2名便衣警員突然於喜茶門外將1人制服在地,並發射胡椒噴霧攻擊在場人士及記者。隨後大批軍裝警員闖入商場帶走被捕人士。

D1保釋申請被拒,還押兒童院看管
放棄八天保釋覆核權利

D2保釋申請獲批,條件如下:
母親人事擔保$100,000(星期一16:00前交)
不得離港
宵禁19:00-06:00
禁足新城市廣場

案件押後至6月29日早上9時30分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以進行進一步調查,包括調查被告電話的通訊紀錄。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粉嶺裁判法院第一庭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0727元朗
#裁決

劉 (23)

控罪:阻差辦公

案情:被指阻礙PC15871陳沛然執行職務 (推進防線)

當時在馬路上有數百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警方有權瓦解羣眾,作出驅散及把正在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士趕去橫街。

裁判官指,被告故意阻撓警方推進,希望警方給予示威者時間離開的行為是在迫使正推進的警員背棄職責,不合理。當中,被告令PW3的行動不便,阻撓其工作,令他不能堅守崗位。除外,被告也影響當時正在向前推進的警方陣勢,打亂警方陣容,令警方數分鐘後才能重新部署。警方向前推進的行為合情及合法,推進決定及行動比例也不過分。

被告的阻撓迫使警員將他推至路邊,令被告跌倒。法官認為,在驅散的過程中,推撞的行為是無可避免,後果自負。

‼️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
被告2017年社工高級文憑畢業,為一名關心社會的人士。他曾參與不同的社會工作,例如在2016年關注學生自殺的情況、關注智障人士,證明被告熱心關注社會的不同福祉。

辯方交出兩件案例,分別為有關交通的阻差辦公案及在2014佔領行動的阻差辦公,希望能夠減輕刑罰。

辯方律師指出,被告為一名社工,一經定罪,社工註冊局能作紀律制裁。而且,被告在第一次提堂時仍穿戴着頸箍及病人服,身上仍留有瘀傷,上庭時違反了醫生的留院指示。可見,被告已經承擔行動帶來的後果,所以建議罰款作為恰當的判刑選擇。

除此之外,辯方律師指出根據片段,當時被告並沒有作出襲警的行為、沒有手持任何器具,只用了其身驅阻撓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事發時只有一人,不見同伙,也只有一名警員受到阻撓。

裁判官指當時示威者正在參與非法集結,他們情緒激動,有人向警方投擲磚頭、雜物,更用激光、強光照射警方,因此警方有必要作出拘捕。惟被告有規模地聯同兩位疑似社工的人士一同阻撓警方推進,而這行動成功妨礙警方陣營前進數分鐘,令警方的示威者拘捕行動難上加難。過程中,警方多次勸逾被告離開,但被告也沒有理會警方要求。

判刑:即時監禁1年‼️

辯方就刑期提出上訴,但由於上訴所需時間會比刑期時間長,引致不公義的情況發生,辯方因此提出保釋的申請。除此之外,辯方律師指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不應以監禁作為刑罰,即使嚴重如襲警罪,也不會有如此嚴重的刑罰。辯方沒有呈交任何報告,所以希望能夠在保釋期間索取有關被告的報告,令法官對被告的回報有更仔細的了解,希望裁判官能再考慮有關的判刑。

裁判官反對保釋申請

被告即時還押‼️手足請送車‼️

(感謝臨時直播員詳細記錄!)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1224觀塘 #提堂

鄺(18)

控罪:
(1)管有爆炸品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5條
被控於2019年12月24日在觀塘時昌迷你倉管有火棉(硝化纖維 nitrocellulose)

修訂控罪:
(2) 管有爆炸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0個煙霧餅

背景:
2019年12月26日首次提堂,在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前申請保釋、 1月6日及14日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覆核保釋均被拒;還押2個月在2月24日向 #黃國輝裁判官 再次申請保釋終獲批,以現金及人事擔保共200,000元,及在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為條件保釋;5月7日獲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撤銷家中安裝閉路電視的保釋條件;7月30日再獲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減少報到至每週1次。

——————

📌控方修訂控罪(2)
控方指在押後期間,已向律政司索取初步指示。現修訂控罪(2),並呈上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

辯方代表 #郭璟憲大律師 反對修訂,指修訂控罪中僅寫上通稱「煙霧餅」,而非其化學名稱,會使律政司司長檢控同意書無效。

庭上讀出上述修訂控罪,由「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管有爆炸品」。

📌控方再度申請押後
控方申請案件押後8星期,以待進一步調查,並索取律政司意見。調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索取爆炸品「專家」口供、並套取化學品樽上的指紋及DNA作校對。

法庭指檢視過控方提交的調查報告後,對案件進度落後的原因略知一二:警方曾於4月、5月、6月、7月初及7月尾5度催促負責案件的政府化驗師 陳博士 不果,陳多番拖延,未能確實完成化驗的時間。

📌控方指押後作指紋及DNA校對
#郭璟憲大律師 指出,控方早於去年12月26日案件首度提堂時,已於 #蘇文隆署理主任裁判官 面前稱需15星期押後以待指紋及DNA校對。然而,控方事隔一年竟未進行相關工作,並再次以此為由申請押後。郭續指,被告在錄影會面中充分合作,詳細介紹化學品用途,並指化學品是由家中取至迷你倉存放。辯方從不爭議錄影會面自願性,亦不爭議被告管有該些化學品,認為警方執著花時間檢驗化學品成份後,又再申請押後作指紋、DNA校對是「空中樓閣」。

法庭要求控方交代8星期押後將進行的工作,控方只是重複早前陳詞。法庭斥責「上次押後你哋唔係正正畀你哋做呢啲嘢㗎咩?」,控方辯稱調查工作仍在進行,並辯稱要待完成化驗化學品成份後才可進行指紋及DNA校對工作。

法庭對控方再度以同樣理由不斷申請押後十分不滿:「會唔會下一次又有押後?會唔會下一次又有『多方面全面調查』?」「上一次叫爆炸品專家做分析吖嘛,咁今次又話未做?」

控方指,10月14日已向爆炸品處理課警司、「爆炸品專家」Adam Roberts要求提交報告,但僅獲口頭回覆,對方尚未撰寫書面報告。

📌控方未按法庭指示檢驗液體成份
辯方 #郭璟憲大律師 陳詞指,法庭曾於數次聆訊前,指示控方檢驗浸泡涉案火棉的液體成份,但控方提交的報告未有按照法庭指示作檢驗,僅顯示涉案火棉的狀態為「濕潤的」。

控方辯稱,曾向政府化驗所 陳博士 交代法庭要求,但對方辯稱自己的工作只是檢驗當中的爆炸品成份,稱自己無辦法驗到水份,因「水有好多種唔同嘅成份」(???)

#郭璟憲大律師 駁斥:「以我所知,水嘅成份就係H2O」,立時哄堂大笑。郭擔心事隔一年,當中的水份可能已經揮發,無法驗出水份對被告不公,失去自證清白的機會。

法庭斥責控方進度過份緩慢,半年時間亦未能按法庭指示檢驗液體成份,要求控方下次上庭必須交代液體成份。

📌控方再度押後以調查被告瀏覽紀錄
針對控方仍需時調查被告的互聯網瀏覽紀錄, #郭璟憲大律師 提醒,現時收到的文件顯示警方調查的內容包括一些瀏覽DSE化學及生物課程的紀錄,質疑「唔好下次返嚟又攞押後,到時話要問教育局專家攞報告」。郭續提醒控方應利用押後時間完成調查,因爆炸品「專家」可能會就不同化學品組合可能產生的化學反應向政府化驗所索取報告,會使進度嚴重拖慢。

法庭斥控方每次上庭都將案件交予不同主控官負責,新接手的主控官不清楚早前的討論內容,容易產生誤會。法庭着周主控官以後負責跟進本案。

📌辯方申請取消報到
#郭璟憲大律師 指,被告一直妥善準時擔保條件、準時報到。現時隔週需報到1次,但面對長時間押後,希望取消報到此項條件。

法庭經考慮後最終命令將報到次數減至每個月1次。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5日14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
期間保釋候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