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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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者法庭資訊|五月七號觀塘裁判法院三樓第1庭 - 「光城者」入屋犯法案|本土新聞報導】

錢禮主任裁判官 Ms. Bina CHAINRAI
案件編號 KTCC740/2021
D1: LAI
D2: YUEN
D3: CHAN
D4: CHOI
入屋犯法罪

學生組織「光城者」凌晨發文指有成員疑因國安法被上門拘捕。組織四成員涉入屋犯法罪今早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押後至7月2日上午再訊。

賴、阮、陳和蔡四名被告,被控於前日2021年5月5日,在將軍澳陶樂路8號保良局羅氏基金中學作為入侵者進入上述建築物,意圖在該處偷竊。

控方申請今天毋須答辯及將案件押後八星期,並指會檢取被告手提電話作鑑證檢驗。

四男均為學生,年齡16至20歲。賴姓被告仍然留醫無出庭應訊,其餘三人獲准保釋,各以現金10000元及人事擔保,侯訊期間須遵守宵禁令、報稱地址居住、每週警署報到一次、不得離港及交出所有旅遊證件。

有消息指本案由香港警務處國家安全處高級督察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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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五月十四號下午兩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四樓第2庭 - 2019.11.18 理大13人暴動案提訊 |本土新聞即時簡報】

1430 隔位而坐安排已取消,庭內公衆區座無虛席,門外多人收睇直播。

1445 犯人欄內有五位還押被告,外有六位。

1500 十三名被告代表律師仍需時間協調下次提堂日期。

1515 開庭,控方指部分被告法律援助新近獲批,代表需時審視錄像及給予法律意見,押後至七月十五日午後兩點半區域法院再提訊,再議案件合併事宜。

1520 馬姓被告申請宵禁由晚十一時延至凌晨五點,以醫院護士實習,一星期三次報到地點則由西貢改為元朗,法官批准。

1530 嚴姓被告入職公司,需工作至晚十二點,擬申請宵禁延至晚十一點半始,惟證明文件欠妥,法官着黃姓律師(音)索取更多指示與資料,再行更改,今日則以原有條件擔保。

1535 陳姓被告本來任職公立醫院,申請取保候審以復工幫補家計並分擔胞姊手術費,願遵守任何宵禁條件,且有牧師承諾五萬元人事擔保,控方反對。法官問及被告控罪僅得暴動一項,控方提及的汽油彈是他人藏有或使用與其當事人無關,辯方特此反駁。

1550 法官批准保釋,向被告仔細解釋各項條件,包括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以及 BN(O) 、晚十一點至朝七點宵禁、警署每日報到,期間不得接觸證人

1600 羅姓被告申請擔保以完成學業、明年應考文憑試,有父母、鄧姓傳道人、校長、吳姓老師書信為證,教會並家中長輩承諾嚴加看管及陪伴,父母提供保釋金十萬元,傳道人另以五萬元人事擔保,並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母親每晚接送至油麻地警署報到、晚十一點至朝六點宵禁,控方反對。

1608 法官批准,不必人事擔保,宵禁晚十點始,提醒被告雖就讀中五,已「大個」,要明白事情嚴重;至於父母接送,大可不必,每日準時報到卽可。

1616 李姓被告為學生,身負兩項控罪,申請擔保以免學業耽誤一年,控方反對,指被告身上超過六個特徵與影片所示汽油彈客相同,黃姓律師(音)反駁身份有待審訊確定,前述特徵均見於衣物而非身體。

1628 法官拒絕保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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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20160209旺角 #上訴許可申請 #暴動

【抗爭者法庭資訊|五月十七號上午十點終審法院1字樓 - 旺角「魚革」案盧建民終審上訴許可申請 |本土新聞即時文字報導】

0900 大清早已有多名警員在終審法院附近步驟巡邏。

0915 法庭外排隊的人數不多。

0939 #終審法院 #李義常任法官 #霍兆剛常任法官 #司徒敬非常任法官 #20160209旺角 #上訴許可申請 #暴動

0939 上訴一方由李志喜、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吳靄儀、劉偉聰等大律師為代表。

0940 記者數位及旁聽人士約十數位已在終審庭內就坐。

0945 盧建民身穿深色西裝,在六名懲教署職員陪同下身處「上訴栅」並戴上翻譯本地廣東話的耳筒。

0953 吳靄儀大狀和劉偉聰大狀分別跟盧建民打招呼。

0957 盧建民的女朋友在場並跟盧建民打招呼。

1000 法庭程序廣播完畢等待法官進場。

1005 終審庭李義常任法官、霍兆剛常任法官、司徒敬非常任法官就席。

1007 李志喜資深大律師正就盧建民的定罪上訴陳詞,配合早前已呈交的上訴文件。李大狀強調暴動罪中 「joint enterprise」 的 「corporate nature」 (共同意圖) 性質和定義有終審裁決的需要。法官回應李的陳詞,並對此有分歧意見。上訴一方將爭議下列三方面:盧建民與現場其他人士可有共同目的、合謀犯罪原則是否適用於本案、非法集結或暴動案定罪人數可否少於三人。經法官提醒,李志喜重申案件另涉憲法爭議。上訴一方認為控方必需先行指認現場其他非法集結及暴動人士,而後確立盧建民與上述人等目的相同,法官似有異議。李繼續指出其他暴動案中(2019.7.28三人案) 會有被告或因 joint enterprise 的 (寬鬆) 定義而被律政帶到高院上訴。另外一宗 (梁天琦) 高院重審案亦對共同意圖未有明確的界定,故有終審的必要。

1027 法官退席,暫時小休。

1035 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就定罪上訴作出陳訴,爭議七年判案跟其他案件五年量刑起點是否符合比例。法官提出暴動案的刑期有差距(disparity) 究竟是要處理原則還是比重 (weight) 的問題。

1040 駱資深指出暴動案量刑要老慮整體情況跟個人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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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法庭資訊|六月十號早上九龍城裁判法院五樓第1庭 - 2019.12.1 旺角非法集結提堂 三男一女全部獲准保釋 |本土新聞報導】

新案件丨裁判官: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有網民在2019年12月1日於九龍發起「毋忘初心大遊行」。其中三男一女被控當日在旺角參與非法集結,今早在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

被告依序為29歲地盤工人陳昭宇、19歲報稱無業李國瑋、25歲工程師廖煒健及21歲報稱無業鄭穎姿。四人同被控於2019年12月1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近豉油街交界,參與憑藉公安條例第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第四被告另被控於同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603號外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批准四人各以3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居於報稱地址及定時到警署報到,首被告因每週報到一次而須遵守宵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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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法庭資訊|六月十四號早上九龍城裁判法院五樓第1庭 - 2021.6.12 男學生涉嫌於旺角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 今提堂獲准保釋 |本土新聞報導】

新案件丨裁判官: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節錄
上週六為6.12兩週年,警方在多區佈防並截查市民,期間在旺角發出數十張599G傳票及拘捕三人,其中一名年輕男子任子希涉「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被扣查至今。案件今早於九龍城裁判法院提堂,並押後至8月23日下午再次提堂。

嚴舜儀主任裁判批准被告保釋,條件如下:現金三千元、期間不得離港並今天內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若要更改住址須在廿四小時前通知警方、每星期到警署報到一次、須遵守宵禁令,裁判官另附加條件,被告必須遵守所有校規,包括準時出席課堂及準時遞交所有功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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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榮光歸香港
【抗爭法庭資訊|六月十五號下午西九龍城裁判法院四樓第2庭 - 少年被控於深水埗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涉嫌干犯国安法控罪提堂覆核保釋申請 丨黎智英多宗涉嫌干犯国安法控罪提堂|本土新聞文字直播報導】

#西九龍裁判法院蘇惠德總裁判官 #港區国安法 #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

1415 被告就讀九龍某中學、「反送中」運動期間年僅 15 歲黃姓中四男生,上周日被國安警察以「串謀刊印、發布、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罪名上門拘捕,總裁判官蘇惠德 6 月 8 號引用港區《国安法》第 42 條,「沒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安行為」,拒絕當值律師申請其保釋,另訂今日覆核相關決定,排定另案被告黎智英後處理。文浩正律師已接手其案件,天主教香港教區榮休主教陳日君、前民間集會團隊召集人劉頴匡「夫人」黃于喬就座庭內,深水埗南昌北區議員劉家衡及其夫人潘書韻聯袂聲援。

1430 是日特設安檢,「正庭」坐無虛席,三語廣播中。

1439 錘聲誤鳴,衆人肅立後保安着重新就座。

1441 開庭,程序採用英語,被告黎智英依舊放棄申請保釋, 7 月 17 號同時同地再提堂,案件稍後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

1445 休庭。

1508 深水埗又一村區議員劉偉聰大律師到庭,或代表黃姓被告。

1530 三語廣播中。

1533 劉大狀引述《国安法》第一條載明四種罪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爭辯案中行為不在此列。

1535 劉大狀誤讀黎智英案為梁振英案,蘇官糾正,惟現場氣氛肅穆,僅得零星笑聲。

1540 蘇官堅持第 42 條適用,劉大狀轉而申辯黃姓被告無力持續威脅國家安全。被告學業欠佳,需重讀中四,因此絕跡社會運動多時,並且名聲、資源、網絡、組織力若不為零亦乏善可陳,請法庭准以港幣一萬圓現金擔保、胞姊一萬元人事擔保、每日深水埗警署報到、交出惟一旅遊證件港澳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保釋,另外願意答應任何其他條件,以便回校應試。

1547 蘇官聽罷,表示法庭考慮其過往未被定罪紀錄及其他有關因素,表示現況未有重大改變,拒絕保釋,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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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被告潘書韻被通緝
#第二被告李譯喬出庭時方知首被告已潛逃

【抗爭法庭資訊|七月十三號上午九點半西九龍裁判法院四樓第一庭 - 20200309 「藍絲」集結衝擊長沙灣議辦 兩議辦人員反被控傷人及刑毁提堂|本土新聞報導】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Miss Ivy CHUI Yee-mei, Principal Magistrate

WKCC2734/2021

D1 潘書韻
D2 李譯喬


0930 開庭在卽,庭上多次呼叫地區辦事處遇襲案首被告卽深水埗南昌北前區議員劉家衡夫人潘書韻,均無回應,其親友以及代表大律師梁麗幗亦未露面,料潘書韻或已棄保潛逃。警方或接獲綫報,並派遣案中探員到場。

0950 控方擬要求次被告卽劉家衡前議員秘書李譯喬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開香港、每星期警署報到三次、更改住址須通知警方,並以原有金額 5,000 元保釋,暫時未知會否因應首被告潛逃反對保釋。

1100 次被告獲准以上述條件保釋,另發拘捕令追緝首被告,案件押後 6 星期於 8 月 25 日再提堂。

圖片:議辦門上的文字及兩名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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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十五號官塘裁判法院 大三罷撿走彈殼案提堂 男子保釋候訊 - 本土新聞報導】

兩年前大三罷多區發起活動,有群眾佔據主要交通幹道及包圍警署。其中觀塘警署被包圍期間有警員向群眾發射催淚彈和海綿彈。有男子(鄭偉成)在附近被警員截查後,發現身上海綿彈彈殼。男子今日於觀塘裁判法院提堂,控方要求無須答辯,案件押後至8月26日再訊。

鄭偉成(35歲)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九龍觀塘將軍澳道與鯉魚門道交界管有彈藥,即兩粒已使用的海綿子彈彈殼,而沒有持有該等彈藥的管有權牌照。

被告以現金擔保,期間不得離開港,並交出所有旅遊證件,每週須要到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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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爭法庭資訊|七月十五號區域法院八樓第27庭 - 多宗暴動、非法集結及抗爭案件提訊|本土新聞報導】

#高勁修首席裁判官 #0929銅鑼灣1118尖沙咀1118紅磡 #暴動 #非法集結 #非法管有

1430 被告人數多達 15 名,須動用法庭延伸部分,正庭通道已經企滿律師大律師。

1510 多對控辯雙方仍在相約下次提訊日期。

開庭後施姓被告首先否認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罪,審訊需時四日,並無警誡供詞呈堂,證人計有七名警員、一位專家,影片長七十分鐘,排期 2022 年 11 月 30 日審前覆核、 23 年 1 月 4 日至 7 日審訊,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周姓被告則否認非法集結及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兩罪,審訊需時十五日,一份書面會面紀錄呈堂,證人暫時有一名警員,排期 2022 年 5 月 23 日審前覆核並遞交問卷、 8 月 2 日至 22 日審訊,亦准以原有條件保釋。

第一組暴動案 DCCC 190, 193, 194, 196, 198, 200, 201/2021 被告合併處理,新案件第一梁姓、第四許姓被告不認罪,第二鍾姓被告不認暴動罪但承認「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工具」罪、第三郭姓、第五李姓、第六馬姓被告保留答辯以便審閱新文件。其中許姓被告因應實習,申請每星期報到三日減為兩日、宵禁令延至晚十二點開始,獲准,其餘保釋條件不變。第六馬姓被告每周報到日數亦成功減至兩日, 21 年 10 月 12 日再提訊、 22 年 8 月 16 日審前覆核, 23 年 1 月 3 至 2 月 9 日審訊。

1612 休庭。

1640 第二組暴動案 DCCC 191, 192, 195, 197, 199, 202/2021 被告合併處理,新案件第一陳姓、第三郭姓、第四羅姓、第六袁姓被告不認罪,第二陳姓、第五李姓被告保留答辯, 21 年 9 月 2 日再提訊、 22 年 4 月 14 日審前覆核, 22 年 6 月 16 至 29 日審訊。

1655 對案中一位被告,高勁修法官考慮良久後,准以港幣五萬圓、母親人事擔保五萬元、不得離開香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凌晨 12 至 8 點宵禁、逢星期二四六到警署報到、更改地址 24 小時前通知警方及不得接觸案中証人,作為保釋條件以便其照顧患病雙親。

1700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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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十六號下午三點正 終審法院第一樓 2016.11.2 梁頌恆立法會非法集結案終審上訴宣布判決敗訴 - 本土新聞報導】

終審法院今午頒下判詞,一致駁回刑事上訴。判案書由終審法院常任法官霍兆剛頒布,而其餘主審法官均是贊同。

梁頌恆上訴爭議《公安條例》第18(1)條的「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罪行元素,是否要求控方證明被告人有犯罪意圖。其中引述終審法院就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一案中,就沒有或沒有明確列明犯罪意圖的法定罪行,提出了五項詮釋。相應本案而言則爭議Kulemesin案中哪一項詮釋適用於《公安條例》第18(1)條。梁獲發上訴許可以爭辯以下議題:

「Kulemesin v HKSAR (2013) 16 HKCFAR 195 一案中哪一項詮釋適用於詮釋《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18(1)條下『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的罪行元素?」

在這次上訴中,終院主審法官考慮了這5項詮釋的交替選項並裁定「第5個交替選項」適用,亦即被告就被控的罪行由絕對責任,而控方在「相當可能一環」下毋需證明被告人的犯罪意圖。

就本案裁判官裁斷的案情事實而言,梁頌恆是必然知道他有份參與的集結是相當可能導致有人害怕他們會破壞社會安寧。所以無論Kulemesin案中哪一個交替選項適用,此上訴都一定會被駁回。

梁頌恆被控於2016年11月2日,在中區立法會道1號立法會綜合大樓2樓立法會會議室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即他們集結在一起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作出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撥性的行為,意圖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判處監禁4星期,刑期已經報完。梁就定罪及判刑提出上訴,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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