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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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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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D¹何(36)

案件在3月11日於沙田法院首次提訊,惟D¹當時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D⁴仍然留醫,押後至3月18日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或之前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及第159A條

案情:
A. 明愛醫院炸彈案
D¹涉嫌在明愛醫院廁所犯案,有閉路電視顯示D²及D³於D¹租賃的房間拿出並運送炸藥,D²購買玻璃樽。爆炸品終炸毀廁所,無人傷亡。事後有telegram channel承認事件,而控方指D³為channel管理員。

B. 深圳灣炸彈案
D⁴涉嫌參與深圳灣爆炸案,於公廁發現一個500克爆炸品,當時並沒有爆炸。拆彈專家指若炸彈發生爆炸可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在此之前,telegram channel有預告事件。控方指D⁴於telegram 上有曾向不知名人士提及。

C. 羅湖火車站炸彈案
椅子下藏有一個炸彈,D²涉嫌負責購買與爆炸案同款之玻璃樽及管有炸藥,D³警誡下承認運送炸彈。在閉路電視紀錄下,控方聲稱見到D⁵與不知名人士出現並很快離開車站,懷疑放置爆炸品。另外,清潔工於列車找到炸彈,兩個炸彈共重1公斤,只有一個有爆炸。控方指telegram channel有承認責任。

D. 將軍澳炸彈案
各被告涉嫌利用周梓樂悼念活動策劃一宗爆炸案,D⁶警誡下招認各被告角色,托出打算以假墓碑及假祭壇吸引警方注意,然後引爆以釀成傷亡。

控方針對各被告證據:
案情指控以D¹名義租用一間房間懷疑用作倉庫,警方從房內搜出約2.6噸化學品。及指D¹借出予D²及D³存放爆炸品;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在1月D¹出入該倉庫,惟本案所有被告均在3月被捕
在D¹電話內發現telegram對話與其他被告談及將軍澳炸彈案,以及在電話內發現5段爆炸品相關影片及tg記錄
(而辯方駁斥沒有任何對話紀錄顯示放置爆炸品)

投訴:
在警署拘留期間受暴力對待,稍後會再做更詳細驗傷報告

直播員觀察:
出庭時左眼位置蓋有紗布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指需時檢視閉路電視及作科學鑑證

控方修訂案情將在下次提訊時申請

辯方指未有收到控方案情所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亦未有證據顯示D2及D6電話telegram對話中不同名稱的帳戶為D1所有

保釋申請被拒,還柙候訊
8天保釋覆核放棄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保釋覆核
#同場加映 #不是聲援 #狗隻痴漢 #瘋狗症

李天洛(35) 已還押20天
2項普通襲擊、遊蕩、抗拒警務人員(襲擊及滋擾兩名女士)

報稱警隊督察,現已停職。

控方繼續反對被告李天洛保釋,並呈上被告財務負債紀錄

被告李天洛可提供保釋金由1000元提高至5000元,並承諾不接觸涉案兩名女子

被告李天洛在有律師代表下堅持發言,被裁判官訓斥

控罪及相關案情:

2項普通襲擊罪
(1)於2019年8月29日在長沙灣元州街附近襲擊前女友X
(2)於2019年9月2日在深灣道水警南分區基地某房間內,襲擊另一名女友人Y (friendzoned)

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於2019年10月31日,在X位於長沙灣元州邨的住所外的共用地方遊蕩,導致X合理擔心自身的安全
警隊督察李天洛在2018年1月與女友X分手後至2019年8月期間,不斷以打電話、發電郵、到X的住所及工作地點滋擾對方。X為躲避李天洛,不但轉換了電話號碼,更舉家遷居,惟李天洛仍於今年情人節到X的工作地點滋擾X

抗拒警務人員
於2020年2月21日在葵芳興芳路196號外,抗拒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員陳梓軒

🍾🍾保釋覆核被拒🍾🍾
🥂🥂須繼續還柙🥂🥂
保留8天保釋覆核,案件押後至2020年3月21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再處理保釋

案件押後至4月17日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案件編號:ESCC230/2020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答辯
#開掛之達人TG

蕭(32) 🛑已還押逾50天

控罪:
(1)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2)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3)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4)煽惑他人犯公眾妨擾罪

詳情:
被控於11月12日、11月13日及11月18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並於12月9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阻撓鐵路運作及堵路。

煽惑內容包括:
- 製造氯氣彈
- 使用腐蝕性液體
- 殺警
- 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 在黨鐵站按下緊急掣

保釋條件相關:
沒有保釋申請,須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7月22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就警方進一步調查。控方表示暫時搜到不止於15條訊息,甚至已檢獲過百條訊息;另外較早前發現被告經手港幣約三百萬交易,警方亦會向洗黑錢方向著手調查。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謝 (20)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案情:被告在2019年11月2日前往參與沒有反對通知書的遊行時,途徑京士頓街並被警員截查;其後搜出一個未開封的面罩、兩對勞工手套等。被告在警誡下沒有招認,亦拒絕回答警員的問題。


控方考慮被告年紀小和過往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撤回控罪。

🎉撤銷控罪🎉
⁃ 守行為12個月
⁃ 自簽$1000
⁃ 繳交堂費$500 從保釋金扣除
【反送中抗爭法庭資訊|七月十三號下午二點半東區裁判法院 1號庭 - 多宗案件簡報|本土新聞報導】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Full Link: https://www.facebook.com/1487928594756950/posts/2684279495121848/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新案件

👤孔(25)

六項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控方反對保釋。

保釋申請被拒
被告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1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以讓警方作進一步調查。

(直播員按:手足眼神有點空洞,望咗旁聽席十幾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27開掛之達人 #提堂

蕭 (32)

控罪:
1-3. 煽惑他人有意圖而傷人 (違反普通法及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17條)
4. 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 (違反普通法)

案情:為Telegram頻道「開掛之達人」的管理員。被指於11月12日、11月13日及11月18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有意圖而非法及惡意使他人身體受到嚴重傷害,並於12月9日利用Telegram煽惑通訊軟件使用者阻撓鐵路運作及堵路。

控方早前提及煽惑內容包括:
- 製造氯氣彈
- 使用腐蝕性液體
- 殺警
- 向警署投擲燃燒彈
- 在黨鐵站按下緊急掣

保釋背景:申請人於3月30日首次提堂,在 #徐綺薇署理主任裁判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於4月24 日在 #黃崇厚法官 席前申請保釋被拒。

❗️被告人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2020年10月16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屆時控方會準備修訂控罪、新增控罪及轉介至區域法院

(按:蕭手足精神良好,有比反應旁聽人士)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820灣仔 #網上起底 #網上言行
#提堂

👤孔(25)  🛑已還押逾6個月

控罪:
(1) 公職人員行為失當
(普通法罪行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221章 第101I(1)條)

(2-6) 串謀他人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 第161條)

(1) 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8月,身為入境處文書助理,在未獲授權而取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處電腦,不法取得受害人個人資料,並在未獲授權下發放上述個人資料。

(2-6) 分別於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24日,5月6日,6月15日,8月4日取用入境處電腦,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案件押後至 2021年4月9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訊,以便控方準備新增控罪及轉介文件。

辯方沒有保釋申請,不保留8天保釋覆核權利。
❗️被告需要繼續還押❗️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羅德泉主任裁判官
#20200524銅鑼灣 #判刑

李(45)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被控於2020年5月24日,在銅鑼灣告士打道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

上次認罪及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471

羅德泉問辯方想在他席前處理,還是在錢禮席前處理,辯方指可以在羅德泉席前處理。
羅德泉請辯方再求情多一次,以免有甩漏。

本次求情:
45歲,感情方面有起伏。不在香港畢業,不是一開始就在香港居住。
案發地點與居所接近,當時被告在家飲啤酒,當時窗有打開,因樓下有公眾活動進行,警方有放催淚彈,而煙霧飄入被告家中。被告覺得眼部不適,呼吸困難,所以當時憤怒,於是未飲完酒就走到樓下,想了解情況。到達現場途中,啤酒已喝完,因當時不滿警方的催淚彈影響到家,所以一時衝動,把空啤酒罐扔到馬路上,去表達不滿。此空罐很快被馬路上的車壓扁。
本次事件沒任何人或財物因啤酒罐而受到損傷。被捕後被告有向警方透露,自己住在附近。在案發前曾飲酒,與在場警員說法吻合。被告指自己沒參與過當日在灣仔或港島的遊行及示威活動,亦沒對警員有侮辱性的說活。被告當時作出此行為,是因為催淚煙波及到家中,所以想表達不滿,明白此行為是不對。警誡下有承認有拋空罐到馬路上,但沒損害到任何人或財物。干犯控罪原因純粹沒考慮到法律後果,而不是有意圖去挑動示威者或警方,沒參與刑事控罪的意圖
有悔意,明白要控制好脾氣。沒刑事紀錄,過往紀錄良好,在學修讀的學科很厲害,家景良好,家庭成員和被告一樣也很優秀。被告經濟算是中上,但因受疫情影響,需要朋友少少幫助。

感化報告正面,建議被告守12個月感化令。

羅德泉問到控方有沒有資料顯示,被告不是在控罪書上的地址居住,控方指沒有,所以被告的確在案發地附近居住。
羅德泉多次暗示控方會不會反駁辯方🙄例如事發經過,為何走到街上。控方指需要時間問案件主管,因為沒有人有聽上一次判刑。羅指如果有爭議,控罪基礎會不同,可改控其他控罪。

🟢1506先押後一會,處理一下其他雜案
(此文會持續更新)
🟢1520休庭🙄1534開,但手足未返,1550手足回來了
🟢1556開始了

首先,控方確認到被告地址。
其次,控方需時去了解當時情況,因案件主管可能會有紀錄。
羅德泉指現在不是要調查當日的事,並問到控方是否質疑辯方說法。
控方指要參考YOUTUBE片段才知,才能確認有還是沒有,羅德泉指現在不是要查事情真相,指未必恰當做這些事,只想知控方有沒有爭議,會不會改變控罪基礎。

控方申請押後一星期,以有足夠時間觀看片段。辯方指控方一早知道案情,因此辯方不會在求情此刻才試,指責控方沒有一早準備好資料,指控方這樣尋找紀錄,有可能找到有可能找不到,這樣只有50%的機率,是不值押後。

辯方反對案件押後,因上次求情時已有提及被告情況,與今天求情原因相同,而且辯方在很早階段,已有與控方商討用其他方式處理,被告當時已有向控方清楚交代,並不是此刻少說,還有被告在被捕後所說的也有說出實情。
羅德泉指被捕後,被告未檢驗到那時的說話的重要情,要在求情才明白重要性。
辯方指在法庭公開求情前,已有與控方說過,羅德泉指當時不是求情🙄所以目的不同,並不是事情發生了就算,要看同一件事用作甚麼目的🙄

...繼續爭議上一庭求情說的話
控方終於接受辯方說法,撤銷押後案件🙂

判詞:
當日案發地40-50名示威者有集結,有示威者作出搗亂行為,有人堵路縱火等,警方設立防線。
被告把空啤酒罐扔去路上,當時有交通運輸中,有人拍掌歡呼,其後警方拘捕被告。
羅德泉指會考慮控罪基礎,會考慮被告意圖,但辯方說法令他考慮到案發背景,控方亦沒質疑辯方說法,所以法庭會用辯方說法作基礎,指如果採用不同說法,判刑會有很大分別。
此事是單一事件,被告並非有預謀或意圖去犯案,不是參與集結人士,因此不可與集結人士一併而論 。

🟩12個月感化🟩
。工作要得感化官批准
。參與有助更生的社區計劃

🟢1628終於完庭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11月17日 星期三】

以下法庭需要文字直播員:

🕤09:30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審訊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堂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審訊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九庭 #審訊 #少年法庭

🕙10:00
📍#區域法院第卅二庭 #審訊

🕦11:30
📍#區域法院第廿五庭 #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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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庭暫不需要,請留意本台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