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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20200307爆炸

D¹何(36)

案件在3月11日於沙田法院首次提訊,惟D¹當時仍然留醫未能出庭應訊

D⁴仍然留醫,押後至3月18日09:30 九龍城裁判法院或之前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控罪:
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財產的爆炸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53條及第159A條

案情:
A. 明愛醫院炸彈案
D¹涉嫌在明愛醫院廁所犯案,有閉路電視顯示D²及D³於D¹租賃的房間拿出並運送炸藥,D²購買玻璃樽。爆炸品終炸毀廁所,無人傷亡。事後有telegram channel承認事件,而控方指D³為channel管理員。

B. 深圳灣炸彈案
D⁴涉嫌參與深圳灣爆炸案,於公廁發現一個500克爆炸品,當時並沒有爆炸。拆彈專家指若炸彈發生爆炸可對他人造成身體嚴重傷害。在此之前,telegram channel有預告事件。控方指D⁴於telegram 上有曾向不知名人士提及。

C. 羅湖火車站炸彈案
椅子下藏有一個炸彈,D²涉嫌負責購買與爆炸案同款之玻璃樽及管有炸藥,D³警誡下承認運送炸彈。在閉路電視紀錄下,控方聲稱見到D⁵與不知名人士出現並很快離開車站,懷疑放置爆炸品。另外,清潔工於列車找到炸彈,兩個炸彈共重1公斤,只有一個有爆炸。控方指telegram channel有承認責任。

D. 將軍澳炸彈案
各被告涉嫌利用周梓樂悼念活動策劃一宗爆炸案,D⁶警誡下招認各被告角色,托出打算以假墓碑及假祭壇吸引警方注意,然後引爆以釀成傷亡。

控方針對各被告證據:
案情指控以D¹名義租用一間房間懷疑用作倉庫,警方從房內搜出約2.6噸化學品。及指D¹借出予D²及D³存放爆炸品;有閉路電視片段拍攝到在1月D¹出入該倉庫,惟本案所有被告均在3月被捕
在D¹電話內發現telegram對話與其他被告談及將軍澳炸彈案,以及在電話內發現5段爆炸品相關影片及tg記錄
(而辯方駁斥沒有任何對話紀錄顯示放置爆炸品)

投訴:
在警署拘留期間受暴力對待,稍後會再做更詳細驗傷報告

直播員觀察:
出庭時左眼位置蓋有紗布

控方申請毋須答辯,指需時檢視閉路電視及作科學鑑證

控方修訂案情將在下次提訊時申請

辯方指未有收到控方案情所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亦未有證據顯示D2及D6電話telegram對話中不同名稱的帳戶為D1所有

保釋申請被拒,還柙候訊
8天保釋覆核放棄

案件押後至6月26日09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進行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