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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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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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107中大
#不是手足

🚹李丹石(21)🚹

控罪:
管有攻擊性武器 (生果刀)

控方同意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因案情輕微,沒人受傷,被告亦是初犯。

裁判官指被告有拿出刀並指向人群,覺得案情比多宗持有鐳射筆的案件嚴重,那些案件是否亦可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控方指她只是根據律政司指示處理。

辯方解釋案情指被告因看見有人叫口號破壞莊嚴的畢業典禮,才以揮刀打拍子形式唱國歌抒發情緒,過程約40秒。當旁人及記者質問他是否想用刀指嚇人群,被告立刻把刀放在地上用腳踩住,顯示他沒有意圖傷人。辯方呈上陳詞及案例等文件供裁判官參考。

裁判官最後同意控方以自簽$2000,守行為24個月為條件撤控,被告需付$1000堂費,從保釋金扣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1008大圍
#提堂



控罪: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辯方律師指昨日已經通知律政司希望申請押後,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但控方表示沒有收到。

裁判官提出法庭的看法,日前處理中大持刀案件,當日律政司堅持簽保守行為。如果律政司是用同一把尺,看不出為何此案件會有不同處理,辯方律師不妨再去信律政司提出以簽保守行為處理。

案件押後至9月4日下午2:30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再訊,保釋條件放寬,改為每星期報到一次及取消宵禁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0901大圍

D1:盧
D2:利

控罪:襲警

案情:
//控罪指二人於去年 9 月 1 日在港鐵大圍站,分別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 A 及 B。據悉,案發於當晚約 9 時,盧被捕後,利被指上前襲警。//
(摘自《立場新聞》2020.2.29)

審訊過程:
第一日: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36
第二日: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150
第三日: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9235
———————————————

裁決理由:

裁判官指PW1及PW5沒有見到事情發生經過,因此他們的說法與辯方提供的片段沒有衝突,因此裁定他們是誠實可靠的證人。相反,PW2、PW3、PW4的證供明顯與片段不同,法庭認為他們的沒有將事實道出,法庭裁定他們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拒絕接納他們的證供。

裁判官認為D2的證供清楚直接,面對盤問時沒有動搖。在除去他主觀的看法後,他的證供與現場片段刎合,因此法庭裁定D2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就D1的控罪,裁判官裁斷PW1因追捕可疑人士,意外地碰撞D1右手手持的縮骨遮,令傘向上提。如果警方懷疑D1犯罪,理應將D1截查,帶往一旁調查。相反,PW2表現激動,採取不必要的動作(把D1推向牆),並不必要地觸發控罪2的發生。

就D2的控罪,法庭認為D2沒有作出阻礙警員的行為。而且在他和女友當時是手無寸鐵下,PW4不問情由便推D2的女友,是使用了不必要的武力。裁判官認為D2有需要使用武力阻止PW4凶惡,胸口持續推進的動作,裁判官裁定D2用架起右手並推向PW4的動作並非攻擊他的動作,是使用合乎比例的武力(是自衛的動作)。

法庭明白警方執法時面對極大的壓力,但案發時並非示威現場,而且D1及2亦只是路過的市民。當中前者更是身穿普通途人服裝,當中一隻手更是拿着菜。

由於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法庭裁定D1D2罪名不成立。🥳

D1及D2訟費申請獲裁判官批准(裁判官認為D1,D2沒有自招嫌疑)(D2亦獲准得到堂費),裁判官表示若控辯雙方未能就金額達成協議,將會交由聆案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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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記:

D2的大律師引用政府新聞網的資訊,希望法庭將不誠實的警方證人轉介到檢控部門跟進。裁判官認為超出其司法管轄權為由拒絕,及後表示並不知道原有他有這個權力😂

(按:❤️D1,D2在庭後表示十分感謝旁聽師的聲援❤️)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2月5日 星期五】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答辯
📍#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轉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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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7月26日 星期一】

以下法庭需要臨時文字直播員報料:

🕝14:30
📍#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提訊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五庭 #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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