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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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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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周梓樂死因研訊 目擊者指發現周梓樂時口有血漿

#港聞 科大學生周梓樂死因研訊繼續,死因庭傳召兩名在場市民作供。有目擊者指,發現周梓樂時,嘴巴好像「郁下郁下」,不知是想說話,抑或因透氣不順暢。 (11/30/17:15) 全文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周梓樂死因研訊 市民目睹停車場二樓有人倒在地上

#港聞 科大學生周梓樂死因研訊繼續。有目擊市民出庭作供,指在停車場二樓發現周梓樂倒在地上。他當時嘴巴好像「郁下郁下」,不知是想說話還是因透氣不順暢。 (11/30/18:36) 全文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831事件15個月 有市民持鮮花到太子站

#港聞 831太子站事件15個月,有市民持鮮花到太子地鐵站,警方在附近戒備。 (11/30/20:30) 全文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透視大中華》:公安轉職律師增多 學者促設回避條款

在内地,近年有公安辭職,轉行做律師的趨勢。曾任公安的北京刑事律師李大偉表示,自己一直根據證據和事實,獨立執業和行使辯護權,未曾偏向檢察院或者法院的立場。在律師事務所擔任合夥人的李大偉表示,以往做公安時,與檢察院和法院在工作上有頻繁接觸,但不會因為曾經在公安系統或原來的單位工作,舊同事就完全偏向自己的法律意見。至於招聘上,他承認較傾向聘請前警察,因為辦案經驗較法律系畢業生豐富。有不願意透露姓名的前警察、現職律師表示,近5年公安辭職考律師的人數有上升趨勢,主因是警察工作壓力太大,但收入與工作風險不對等,晉升機會少等。湖南前維權律師、曾任警察的文東海表示,内地很多行業都被權貴和官僚控制,如果律師不願意低聲下氣求人或者不靠關係,很難生存,質疑不存在「獨立執業」。已被吊銷律師執照的文東海説,能夠上庭為人權案件的當事人發聲意義重大,不感後悔。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表示,依靠與當局良好關係代理案件的律師,或者在庭上與當局劍拔弩張、展示正義感的律師,都未必能保障當事人權利。他又建議,訂立公安轉職律師後的回避條款,避免利益衝突。

2020-11-30 09:13:43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旅館業修訂條例明起生效 加強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

《2020年旅館業(修訂)條例》明日起生效,以改善現行發牌制度、利便執法行動及加強阻嚇力以打擊無牌酒店及賓館。《修訂條例》會明確區分「酒店牌照」和「賓館牌照」,並賦權旅館業監督可施加發牌條件,訂明「賓館牌照」持有人不得在其營業名稱使用「酒店」一詞,《修訂條例》為現有持牌人提供12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持牌人可按原有要求為牌照申請續期一次,為期不多於12個月在利便執法方面,《修訂條例》新增條文引進嚴格法律責任罪行。如有證據證明有關處所用作無牌酒店或賓館,擁有人和租客即須負上刑責,除非他們能提出相關的法定免責辯護。

2020-11-30 10:25:18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康宏環球前執董曹貴子及兩高層涉串謀詐騙 罪名不成立

康宏環球前執行董事曹貴子,及兩名前高層陳麗兒及陳毅凱涉嫌串謀詐騙的案件,今早在區域法院裁決,3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及一項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罪,他們均被裁定罪名不成立。曹貴子被指在2016年,向康宏環球介紹信盈國際的收購計劃,但涉嫌隱瞞或無披露他當時持有信盈國際55%的股份,其後與陳麗兒及陳毅凱,導致康宏環球的子公司康宏財務,以超過8900萬元收購信盈國際,曹貴子因該宗收購,從康宏財務收取超過5700萬元。至於一項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罪,是指3人於17年3月29日贊同發表存有誤導、虛假或欺騙內容的康宏2016年年報。

2020-11-30 10:56:21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曹貴子等3人被控串謀詐騙及虛假陳述罪名不成立

康宏環球前執行董事曹貴子及兩名前高層,涉嫌在收購信盈國際上,串謀詐騙及作虛假陳述,區域法院今早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法官表示,曹貴子是信盈國際大股東,可見於公開記錄,並不是秘密,若3名被告所知的事是眾人皆知,根本沒有必要隱瞞,更無必要協議隱瞞。

2020-11-30 12:20:35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內地有公安轉任律師 學者倡訂避免利益衝突條款

在内地,近年有公安辭職轉行做律師的趨勢。有曾任公安的律師强調,自己獨立執業,未曾偏向檢察院或者法院的立場。有曾任警察的前維權律師表示,内地律師不靠關係難以生存,不存在「獨立執業」。有學者建議,訂立公安轉職律師後的回避條款,避免利益衝突。

2020-11-30 12:24:32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曹貴子及兩前高層涉串謀詐騙脫罪 下周一處理訟費問題

康宏環球前執行董事曹貴子,及兩名前高層陳麗兒及陳毅凱,涉嫌串謀詐騙的案件,區域法院今日裁決,3人被控一項串謀詐騙及一項公司董事作出虛假陳述罪,均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處理訟費問題。法官練錦鴻表示,控罪最重要是3人有協議不誠實地向董事局隱瞞收購信盈國際是一項關連交易,但並無直接證供證明3人有協商細則。法官提到,曹貴子當時並非康宏環球的董事成員,沒有責任或機會向董事會披露,另外2名被告分別是時任財政總監及執行董事,他們就收購的言行與職位相符,不足以在毫無疑點下引申3人有協議隱瞞。法官認為曹貴子是信盈國際大股東,可見於公開記錄,不可能隱藏亦不是秘密,若3名被告所知的事是眾人皆知的事實,他們根本沒有必要隱瞞,更無必要協議隱瞞,否則是多此一舉。法官說,曹貴子在事件上肯定有利益衝突,但董事會無成員提出質疑,至少是失責。若有協議,參與者不只是3名被告,而是董事會所有知情的董事。

2020-11-30 12:28:09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周梓樂死因研訊 當晚在場的將軍澳居民出庭作供

科大學生周梓樂死因研訊第11天,死因庭今早傳召自願作供的將軍澳街坊出庭。他表示,事發當晚,他在尚德停車場「湊熱鬧」,突然在二樓低層行人路見到好似有人瞓在地下,而在凌晨約1時03分,聽到有「跌落嚟」的聲音,不知道是催淚彈或其他物品,當時未發現傷者。證人作供時表示,事發當晚午夜12時許,住所樓下有防暴警員施放催淚彈,所以獨自到尚德停車場,約10分鐘後打算離開,但得知有另一隊防暴警員正進入尚德邨,於是走到2樓高層繼續圍觀。他指,當時見到約10名防暴警員從寶康路進入尚禮樓,之後走到二樓低層靠近尚德商場的行人路,他拍攝數張相片後就再走到停車場另一邊,期間見到有消防員在行車路走過。他走到行人路後,發現10米外好似有個人瞓在地下,當時身邊未有人,他未有理會,約10秒後,聽到有人大叫「有冇事」,抬頭見到一名身穿深色上衣及長褲人士站在傷者身旁。他返回停車場找消防員或其他人幫忙,但未有成功,再回到傷者位置時,已見到有消防及數個街坊正在處理,於是乘搭升降機離開,約1時13分返回家中。

2020-11-30 12:38:13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12港人案 國際特赦組織指有受酷刑和不人道對待風險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表示,12名港人涉嫌偷越邊境被內地人員拘捕,至今已被拘留100天,一直未能與家屬或家屬委託的律師見面,促請當局確保這些年輕人不會遭受酷刑和其他不人道對待。分會表示,12名港人的處境令人非常憂慮,有遭受酷刑和不人道對待的風險,促請內地政府必須讓12名港人,定期與家屬和他們委託的律師會面,尤其是其中2人被捕時仍未成年。深圳市公安局鹽田分局日前公布,案件偵查終結,依法移送鹽田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有內地刑事律師指,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即表示公安機關已完成偵查,如果檢察院決定起訴,會再移送法院審理,如果檢察院不起訴就會結案。但律師指,這類重大而複雜敏感的案件,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機會很小。

2020-11-30 14:27:31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鄭若驊批外國政府對港區國安法指控毫無根據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表示,港區國安法為香港社會帶來穩定及確定性,避免出現危害國家安全活動,保護民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亦保障投資者權益。鄭若驊在一帶一路高峰論壇致辭時表示,去年反修例風波期間,有不少市民及警員受傷,店舖受到破壞,部分極端人士宣揚港獨,不但影響社會穩定,亦增加投資不確定性,因此需要訂立港區國安法。她強調香港的一國兩制、法治及高度自治不因此受到影響,並批評外國政府對港區國安法的指控是毫無根據,部分媒體亦曲解港區國安法。

2020-11-30 17:47:22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曹貴子等3人虛假陳述脫罪 官:被告沒必要協議隱瞞

康宏環球前執行董事曹貴子及兩名前高層,涉嫌在收購信盈國際上,串謀詐騙及作虛假陳述,區域法院今早裁定3人罪名不成立。案件押後至下星期一處理訟費事宜。法官表示,曹貴子是信盈國際大股東,可見於公開記錄不是秘密,他在康宏環球的角色人盡皆知,3名被告沒有必要協議隱瞞。

2020-11-30 18:26:16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證監會對新銳醫藥國際前高層展開法律程序

證監會表示,在原訟法庭展開法律程序,以尋求法庭對新銳醫藥國際控股前主席兼執行董事周凌,及前行政總裁兼執行董事戴海東發出取消資格令,原因是兩人涉嫌干犯企業失當行為,以及違反對新銳的責任。證監會亦尋求法庭頒令周凌向新銳作出賠償。證監會表示,就新銳高層人員與新銳交易對手,在2015年及2017年可疑付款及未經披露的安排進行調查後,發現交易對手收到新銳付款後,兩人即獲支付大額款項。當新銳的董事會考慮及批准有關交易時,兩人沒有申報在該交易中的個人利益,亦沒有向董事會披露交易對手可能不是獨立第三方。證監會指兩人違反作為新銳董事的責任,從交易中取得2600萬元秘密收益;及使新銳附屬公司訂立多項非真實的交易,而有關交易令新銳須向其中一名交易對手預繳大額款項。證監會於2017年10月暫停新銳股份買賣,並在今年8月向中華匯財金融及權威證券發出限制通知書,禁止處置或處理周凌帳戶內所持有的若干資產,以便在法庭作出命令時,周凌有資金可用於向新銳支付賠償。

2020-11-30 18:54:49
Forwarded from RTHK即時新聞
8.31太子站事件15個月 市民擬獻花被警要求離開

8.31太子站事件發生至今15個月,有市民到太子站外打算獻花或致意,大批警員下午起在現場一帶戒備,並在站外圍上橙色膠帶。警方透過揚聲器表示,現場人士可能違反4人限聚令的規定,要求他們離開,大批記者在場拍攝採訪。

2020-11-30 19:36:06
Forwarded from 香港蘋果日報
文革2.0︱獨家︱辭職考評局歷史科經理爆取消試題內情 試題疑早外洩 佈局左報批鬥
https://bit.ly/2Vluj7k
Forwarded from NOW 新聞
警察遊樂會被投汽油彈一男涉案被捕

#港聞 太子警察體育遊樂會停車場凌晨被投擲多個汽油彈波及一部貨車,警方在附近拘捕一名男子,搜出一支胡椒噴霧。 (12/1/5:50) 全文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1001銅鑼灣 #審訊 [1/18]

張,胡,陳,蘇,李,沈(17-25)

控罪:串謀縱火

背景:10月1日各區遍地開花,警方當日凌晨根據線報,到銅鑼灣一個單位內拘捕多人,搜出白電油、玻璃瓶、布條、防毒面具等物品。D1先被控串謀暴動,及後才修改為串謀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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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修訂及新增控罪
控方指會有修訂控罪為「串謀參與暴動」,及新增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控方新增證人
控方新增兩名證人:
第1名涉及伸縮警棍
第2名係高級警司,作為專家證人作供,主要內容包括抗爭者物品、衣著等是否經常出現,但控方庭上又指希望作為事實證人作供

📌辯方回應
辯方指出部分證據,如額外口供及錄像,遲至星期六先收到,都唔希望重新排期,但要時間考慮係咪要求控方進一步披露,同時質疑第2名新增證人以何身份作供。

A3代表律師指出,根據書面日期,控方statement星期五先準備好,沈官質疑控方上次審前覆核先講完唔會有新證據

A4代表律師質疑案件已發生一年,但證供到而家又再有修改

A6代表律師指出控方有新增網上新聞片段,亦需要時間向被告解釋

所有辯方律師均附議A1代表律師要求延期

📌控方解釋
其後控方解釋自己未睇完所有文件😮,同時交代修改控罪詳情。當中有一位證人嘅口供畫錯圖需要修改,亦都考慮緊新增嘅第2位證人應該用咩身份作供。

📌沈官怒斥控方
沈官馬上怒斥控方未睇完嚟法庭做咩,控方有責任畀時間辯方,但延至開案前兩三天才給予辯方案件相關資料。同時質疑控方好多時候都係最後一刻先畀證據,「有得咁樣㗎咩」。
「時間咪浪費囉?你哋話事呀?點解要浪費資源?」已有兩次審前覆核但都未有提及將修訂控罪。
控方解釋自己都係星期二先收到,要時間再考慮修改控罪。
沈官質疑控方覺得俾兩日人哋夠唔夠,「而家個問題係公唔公平,有冇足夠時間俾人準備」,「明明啲資源喺曬你哋度」😡
控方頓時語塞

📌辯方回應
辯方提出雖然有證供只係一頁紙,但要時間考慮申請不採用,質疑控方係咪可以滿足到披露嘅要求,以及控方會唔會再有新嘅嘢呈交。
A3代表律師質疑串謀範圍並不清楚,唔明白點解「串謀暴動」之後嘅交替控罪係「串謀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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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明早12月1日1430再訊
各人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審訊期間毋須報到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沙田 #審訊

👤凌(56)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香港新界沙田翠田街足球場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把錘子及3支金屬管。

承認事實
(1) 2019年9月30日晚上約2330時,控方證人警員5703看見一輛輕型貨車(此處省去被告車牌),駛到沙田翠田街球場附近停車場(下稱該球場)。
(2) 10月1日約0135時,警員5703走近球場花槽(下稱該花槽),看見1個13吋的鎚及3條鐵管,檢為證物P1-3。
(3) 證物P4是1張警員5703繪製的現場及花槽草圖,P5為現場及證物照片。
(4) 警方查核得知貨車車主為被告,於10月1日以藏有攻擊性武器將其拘捕,並於沙田警署內作警誡會面,有錄像片段。被告自願回答問題,指自己是裝修工人,與朋友在大圍共晉晚餐後,把工具棄置於該球場的該花槽。
(5) 被告同時提供自己的建造業安全訓練書、工人註冊證及工程公司證書,呈堂為證物P7-8。
(6) 警方搜查被告車輛後拍攝照片,其中3張呈堂為證物。
*💁🏻‍♂️控方寫錯地址及被告車牌。

證物
P1 1個13吋鎚子
P2 2條24吋鐵管
P3 1條24吋鐵管連刀片
P4 警員5703所繪的草圖
P5 花槽相片及證物P1-3照片(共8張)
P6 警誡會面記錄
P7 被告建造業安全訓練書及工人註冊證
P8 被告工程公司證書
P9 被告車輛相片(共3張)
P10 承認事實
*💁🏻‍♂️控方欲通過65b,呈遞1份調查警員BDC53947所作的調查報告(即Pol.155)。彭官指出醫生紙及口供紙才慣以65b方式呈遞,控方的處理為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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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5073蔣定邦(音) 作供

控方主問

案發當天,PW1於沙田區便裝當值13-00更,負責反罪案巡邏、防備示威者(「俗稱暴徒」)。2245時左右,PW1與2名警長(警長3245及警長51770)到達翠田街球場附近;他在2330時看見1輛紅色輕型貨車,停泊於停車場近迴旋處位置,1名35-40歲的長髮男人著深色短袖T恤下車,走入球場,四處張望後上貨車。又有1名約40歲男人下車,從車上2次拿出長條狀物件,在花槽處放下,發出鐵支碰撞的聲音。男人駕車離開2小時後,PW1於花槽發現證物P1-3(P3的末端被削尖)。

PW1指認被告為後來下車的「男子2」,順序描述證物P1-3,並從P5相片辨認出案中花槽,指當時4項物件與石壆平行。


辯方盤問

辯方證物
D1 鐵線剪照片1張

PW1憶述,當時球場中有人踢球,自己與被告車輛相隔20米。先下車的「男子1」東張西望,但PW1不知他下車的目的;被告從車尾箱處走近,PW1只隱約看見他手持長條狀物體,由始至終無上前查問,現場亦無任何人表露警察身份。

PW1等待2小時,才靠近花槽檢取證物。在等待期間,沒有人行近花槽。

辯方指出,當時花槽中的證物P3,應屬於1個破爛的鐵線剪,並提供1張鐵線剪的照片,協助PW1在現場照片中認出當時的鐵線剪。


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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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後控方呈上補充承認事實。

補充承認事實
(1) 10月1日2228時,警方檢查被告手機內的應用程式及通訊軟件,無發現任何與暴動有關的訊息、相片及影片。
(2) 同日警方至被告客貨車及住所搜查,無發現任何可疑物品。
此補充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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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中段陳詞

本控罪的主要控罪元素為:(A)被告人「攜有」攻擊性武器;(B)被告人無權限及;(C)無合理辯解地持有它們;而控方的檢控基礎,僅為被告棄置工具於作為公眾地方的花槽。辯方提出3個爭議點:

📌爭議點一:工具是否為被告所「攜有」
本案物品出現於花槽,而攜有(possess)應包含控制(control)的涵義——被告需要能控制該物品,才算「攜有」。辯方呈上1份文件,指出被告和物品需有進一步聯繫以達成「擁有」的關係。

如PW1庭上所說,被告棄置物品後,任何人都可走近花槽、撿起物品,足見被告對物品再無任何控制權。同時,PW1當時身處便服,隔一段距離觀察花槽,亦可見被告棄置物品,並非為逃避警方追捕。

📌爭議點二:本案證物是否屬於攻擊性武器
涉案鎚及鐵管,顯然並非明顯的攻擊武器,所謂削尖的鐵通,實是破爛鐵線剪的一部分。控方今日全無證據證明,案中的4件物品,乃被告打算用以傷人。

📌爭議點三:被告是否有合理辯解持有證物
從被告會面記錄可見,被告為裝修工人,亦能拿出P7-8的證明文件。警方調查發現,被告車尾箱放滿各式各樣的裝修工具(如梯及鎚),被告管有P1-3,毫不出奇。辯方又指出,裝修師傅每單工作需要的工具不同,丟棄不再使用、重複擁有實是屢見不鮮。

基於以上爭議,控方檢控證據薄弱,即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亦無法滿足控罪元素;辯方故請求法庭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控方回應

控方回應時,彭官發現控方於承認事實中無給出涉案攻擊屬攻擊性武器的證據,無奈問:「你憑咩告人哋呀?」主控支吾以對,邀請法庭作出推論。彭官回應:「推論……都要有基礎俾法庭推論㗎嘛,唔係下下都拎嚟法庭、要法庭判,都要有門檻㗎嘛。」

控方最後表示,案發時值社會事件發生,懷疑被告與事件有關,但對補充承認事實中「警方檢查被告手機、住所,無搜出任何可疑資訊」的段落,則沒有回應。

==============

本案押後至1230審理,屆時將裁定表面證供是否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30沙田 #審訊

👤凌(56)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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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庭後,彭官就表面證供作裁決:本案表證不成立,被告毋須答辯,被判無罪。

裁決理由(撮要)

本案被告就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進行審訊。控方只傳召1名證人(即1名警員);控辯雙方透過承認事實,向法庭呈遞一系列證據。本案案情非常簡單(彭官覆述案情,此處略)。彭官考慮辯方陳詞後,同意辯方所說,理據如下:

📌理據一 被告不「攜有」涉案工具
根據證供,很難說被告仍然「管有」或「攜有」該批工具。(「攜有」字面上的定義,比控罪所用的字眼「管有」狹窄得多,但即使撇除這討論,用較闊的定義考慮,案中也無充分證據證明。)

證供顯示,被告放下工具後即時離開,2小時內,沒有任何人走近及查看花槽。如果有人查看,控方還能勉強稱被告和該人有關聯,可透過該人控制工具。然而,證明被告對工具有控制權的證據始終欠奉。

📌理據二 涉案工具不屬攻擊性武器
控方同意4件工具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退讓合理。法律上,1個鎚及破爛的鐵線剪確實不能憑藉自身性質,成為攻擊性武器(即構成offensive Per Se),要滿足控罪元素,必須證明被告有意圖使用該批工具作傷人意圖。

然而,本案中無任何招認:連一些耳熟能詳的解釋,如「怕走在街上被襲擊、故用工具自衛」也欠缺。彭官質問:即使被告單單在某些問題上行使緘默權,又如何呢?法庭不能因為被告行使緘默權、或提供匪夷所思的答案,而作出對被告不利推論。

當工具本身不構成攻擊性武器,自無需考慮合理辯解問題。

📌總結
補充承認事實中提及,警方從被告手機找不到任何可疑訊息。彭官直言「實在摸不著頭腦」,「控方係靠咩證據起訴被告呢?唔通只憑案發時間係喺9月30日嘅晚上?」確實,被告的行為令人生疑:要丟棄工具,為何不好好在垃圾收集站丟棄?

然而,「可疑」和「證據」是兩回事,控方證據無法滿足控罪元素,未能確立表證。

==============

證物處理
證物P1-3充公,其餘留於法庭檔案。

訟費申請
辯方提出,被告人行為(即處理工具的手法)雖與有別於一般人,但控方檢控基礎仍薄弱。警方一聯絡被告人,被告已合作地前往警署,錄有詳盡警誡供詞、解釋所有可疑處。警方在有合理解釋、被告主動提供手機密碼及配合搜屋的情況下,仍決定起訴被告。如警方有檢視及接納所有證據,本案根本不需「走到今天這一步」。

事實上,本案尚在覆核階段時,另一裁判官已建議控方重新審視檢控的決定。在如此前提下,控方仍堅持檢控。控方非但不能滿足控罪元素其一,更是所有元素都無法滿足,浪費被告的時間及金錢。

控方(當然)反對訟費申請,指案發時間弔詭,被告行為遮掩有可疑。

彭官批准辯方訟費申請:被告行徑在事發當刻確實令人覺可疑,然在24小時內,警方已掌握所有資訊及證據。被告一沒隱瞞,二沒誤導控方,三沒令控方認為掌握的證據比實際的強。被告已無任何嫌疑,警方卻堅持起訴,終致無法滿足兩項罪名關鍵元素。

故此,法庭裁定訟費申請得直,頒令辯方獲得訟費。


(直播員OS:主控 我聽咗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