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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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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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1/11]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重召第二十七證人 政府化驗師

(詳情後補)

研訊押後至9月11日0930時西九龍法院大樓第十八庭再訊,屆時死因裁判官將引導陪審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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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引導陪審團時指陪審圖就好似個秤咁以相對可能性衡量為標準,即係「可能性」比「不可能性」大去作考量,到底如何接納證人口供或每項證據。

又指出「推論」和「猜測」是兩件事情。前者係有證據作基礎,後者係冇證據單憑自己估計。譬如:我帶咗部手提電腦入房,但出去嘅時候唔記得咗拎返。A表示見過B入過房,咁可以話因為B入過房佢就有可能偷咗;呢個係「推斷」。但如果冇A呢個證人口供,咁有可能唔係B而係C入房偷㗎喎;呢個係「猜測」。

咁當然啦,如果有目擊證人目睹事發經過,就唔需要推斷或猜測,因為已經有人見到發生咩事。不過唔適用於本案,因為冇人知彥霖確實幾時失蹤、如何死亡等。

然後死因裁判官介紹「表格12」,即《研訊的裁斷》,陪審團需要填寫:
1.死者姓名(如已知):
2.導致死亡的傷害或疾病:**
3.受傷的時間、地點及情況:***
4.陪審團/死因裁判官對該宗死亡個案的結論:†
5.當其時根據《生死登記條例》(第174章)須就該宗死亡個案登記的詳情:
(1)死亡的日期及地點
(2)死者的姓名
(3)性別
(4)已婚女性的婚前姓氏
(5)出生日期及地點
(6)職業及通常地址

整段研訊共傳召過32名證人,稍後會按照時序解釋證供的整合。以下會稱死者為「彥霖」,因為眾證人作供時亦稱/認為死者是彥霖,當然陪審員也可以唔認同死者即是彥霖。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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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整合證人作供。
(可參閱過往直播台post,或等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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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裁判官表示儘量以10分鐘講述陪審團審議商討方向。表格12有5個項目通常冇大爭議,如姓名、性別、婚前姓氏等。但前設是接納死者為彥霖。

死亡的日期,可填寫2019年9月22日上午10-11點期間,或直接填寫死亡日期不詳。出生日期為2004年7月16日,地點寫香港,因為屯門醫院出世。如果唔接納死者為彥霖可以寫不詳。職業係學生,如果唔接納死者為彥霖可以寫不詳。

考慮死因嘅時候要考慮有冇相關或足夠證據支持,而證據是否穩妥,會否有潛在不可能?一般死因裁判官會提出3個方向予陪審團考慮。
(1)非法被殺
(2)死於自殺
(3)死於意外
但亦有可能會是(4)存疑裁決

- - - - -
(1)非法被殺
首先,死因裁判官指出香港的《死因裁判官條例》是根據英國的死因裁判官條例。

若裁定案件為「非法被殺」是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亦即是唔可以冇任何證據顯示到死者是被襲擊、與人有仇怨或爭拗、有已知或懷疑自身的人身安全受威脅、不受任何藥物影響。以本案為例藥物或較細嘅傷痕可能因屍體腐化影響而未能顯示,陪審團亦不應作出猜測。

因此,不會給予「非法被殺」選項作考慮。

- - - - -
(2)死於自殺
2013年英國的死因裁判官條例就「自殺」作出過很大幅修訂,但香港未有跟隨;故跟從本港之版本即可。

若裁定案件為「死於自殺」是必須達致毫無合理疑點。鑑於彥霖死前狀況有顯示過精神紊亂,但沒有證據顯示出彥霖有自殺傾向。

因此,亦會剔除「死於自殺」選項。

- - - - -
(3)死於意外
陪審團應根據證供推斷彥霖如何進入水中及喺水中發生咩事,係自行行入水而遇溺、或者佢入水嘅行為係基於思覺失調或其他任何原因,都可以推斷為「死於意外」。就算冇具體時間地點亦可。

- - - - -
(4)存疑裁決
死亡事發情況的推斷是必須要有,否則會視作「存疑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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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12]
#陳彥霖 (2004~2019, 15歲)

另外死因裁判官造咗份17條問題之問卷予陪審團,內容主要涵蓋9月19日所發生嘅事情/情況。頭16條,陪審員需要答「是/否/未能確定」,第17條則答「有/沒有/未能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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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25]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陪審團由5人(2男3女)組成
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作死因研訊主任

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

按:希望各位尊重亡者及親友,盡力維護亡者尊嚴,愛護親友心靈。研訊將首次採用虛擬實境(VR)技術協助審案,據悉能重塑梓樂的第一身視角。相信死因庭可讓公眾更認識梓樂,請繼續關注未來25日的聆訊。盼望能釋除眾說紛紜,還梓樂一個公道,沉冤得雪。
————————

父親 - 周德明作供

📌家庭背景
周父與太太於1996結婚,1997年8月13日誕下梓樂為家中獨子。三人原居沙田後搬到將軍澳富康花園。梓樂原就讀理工大學文憑課程約半年,但因不適合便停讀,及後考入科技大學電腦科學系,本應正為二年級生。梓樂沒有先天後遺症,身體強壯,身高約六尺,出生時亦投保人事意外保險。梓樂生前喜歡打籃球及游水,亦有參加科大的投球隊。梓樂性格文靜,為人正面,並非急躁行事。與家人關係關係「有計傾」,與母親關係較好。雖然對父母較沉默寡言,一家人亦會出國旅遊,互相慶祝生日,一齊行街買衫。周父不太認識梓樂的同學,但知道梓樂沒有拍拖。父子二人多以WhatsApp溝通,沒有使用Telegram。

📌案發前夕
11月3日,梓樂在家中沒有外出。直至晚上11時,梓樂準備離開,父親得悉附近有示威活動,而且警察可能會施放催淚彈及打人,故囑咐:「你出去要小心啲喎」。梓樂身穿黑色T恤,深灰色短褲,黑波鞋及黑帽。攜帶藍色水樽及黑色袋,於晚上11時40分出門。梓樂的神情沒有異,亦沒有交代會去向。周父指11月3日前梓樂沒有異常,得知梓樂曾參與過遊行,但沒有刑事案件記錄。

📌凌晨時分被告知「出事」
11月4日凌晨12時46分,周父whatsapp梓樂「有tg」,指警方有機會施放催淚彈;12時48分,梓樂回覆「關窗」,之後再沒有聯絡,最後在線時間為凌晨1時,後周父入睡約凌晨2:00,同學拍門告知周父梓樂出事,父親一心只顧慮兒子安危,父母遂出發到伊利沙伯醫院。惟梓樂不省人事,周雙親被醫生告知將為梓樂進行腦部手術,請二人在等候室等候,期間有非醫院的人指「有梓樂的物品可以拎返」,他們便見到梓樂的物品,包括黑框眼鏡、黑色帽、黑色白底「Adidas」波鞋、藍色水樽,及黑色背囊。而背囊的一條背帶斷裂,周父從新聞得悉是消防員急救時剪斷。

📌丟掉染血衣物
周父發現梓樂的上衣、內外褲有好多血跡,很污糟,表示「睇落好厭惡」,令人不安,便將它們掉棄。但他清洗了鞋,卻不清楚有沒有清洗帽及袋。

📌搶救過程
父母在醫院等到早上5至6時,待梓樂做完手術後,便到ICU病房,見他「插晒喉」正昏迷。醫生指梓樂剛做完開腦手術,情況不樂觀,但會盡力拯救。惟梓樂的情況在接著日子沒有好轉,周父在家亦會收到醫院致電稱梓樂情況轉差。直至11月8日早上6時,醫院表示梓樂情況危急,心臟一度停頓,現正進行急救,父母趕到後見到有醫生為梓樂做心外壓。

📌 商討後不再搶救
周父當刻無法控制情緒,所以醫護與周母溝通,再轉達消息。當時周母稱「再搶救落去,會令佢(梓樂)更辛苦」。二人經商量後決定不再搶救,搶救隨即失敗,醫生宣布死亡。

📌隨身物品解鎖方法
跟進的警員曾表示因為無密碼,嘗試多次後仍無法解鎖梓樂的 iPhone,但其iPad則能成功解鎖。他不知梓樂的iPad內有Telegram,及通訊內容。

📌停車場構建的了解淺薄
一家人會行經富康花園連接停車場的行人天橋,進入停車場,再左轉用唐明街的行人通道走往尚德邨商場。發生本案前,父親不知道停車場2樓分了高低層,即案發地點。

📌沒向父親提過受威脅
梓樂沒有與周父討論他對社會事件的看法,或參與社運時的不快事情。在梓樂出事前,父親沒提過擔心人身安全受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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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上兩份書面供詞
科大投球隊(netball)領隊徐婉靜指梓樂認真勤力練習,擔任投球隊推廣秘書,在比賽中為正選。他在10月30日練習後再沒出賽,而沒收過梓樂負傷的報告。

科大英文教授李婉儀指梓樂課表現專心,不多言,品行及成績屬中上等。師生不會在課堂談論政治,亦聽不到學生討論社會事件,指梓樂精神無異,沒見有失落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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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5/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1010開庭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甫開庭指今天會有幾個事項
① 基於昨日有非常關鍵證據,已著警方跟進,警方正在準備尚德停車場A附近所有錄影電視鏡頭的地圖,列明位置及角度;並會到附近屋苑及大廈蒐證。希望各屋苑及業主立案法團儘量及盡快協助。

② 本席(死因裁判官高偉雄)睇到救護員就A334停車時間及救護員離開救護車時間作供並不脗合。故列消防處為有利害關係人士,昨日已去信消防處。估計下星期會得知消防處可能委派律師,及會否需要睇哂本研訊之證據及謄本。

③ 唔想公眾有猜測,所以今日會播放昨日所提出嘅關鍵片段。想提醒梓樂爸爸媽媽、陪審員同埋公眾人士,嚟緊播放嘅片段會令大家感到不安。係由廣明苑廣新閣外影向尚德停車場A方向。可以留意畫面右上角,錄像顯示時間為00:51:37,就會見到一團黑影。畫面顯示嘅並非實際時間,黑影相信是梓樂。至於最早發現梓樂的時間及地點會否由偏差,有待調查。

(原整畫面播放3次,放大約三四倍再播放3次。畫面所示當晚環境如一般晚上:沒有催淚氣體沒有其他大光燈等。播放片段時,空氣倘若安靜了,隔住mic傳來陣陣啜泣聲)

今天無法繼續,押後至下星期二(12月8日)0930再續。

死因裁判官高偉雄對25天研訊時間都仲持審慎樂觀態度,但提醒陪審員要準備或會超過原訂日數。

1020 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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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跪求大家如有更多資料提供,請聯絡周梓樂爸爸,致電或傳真死因庭辦公室🙏🏻

死因庭辦公室電話:3916 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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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6/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現休庭待消防處代表就何時才能聘請法律代表索取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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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死因研訊主任:葉志康大律師(由律政司延聘)
原訂研訊日期:11月16日 至 12月18日(5星期/25天)

首先就未能仔細記錄致歉,如有旁聽師能協助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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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讀出數份物管主任及警員證人供詞:
- 黃偉綸(音) 先生 第三份證人供詞(20年12月11日 16:30錄)
- 林瑞昌(音) 先生 證人供詞(20年12月5日 15:50錄)
- 林志強(音) 偵輯高級警員證人供詞(20年3月2日 錄)

1048 傳召 林志強(音) 偵輯高級警員
現駐守東九龍重案組3A隊,案發當時駐守同一隊

證人確認口供,呈堂為C98
約早上10時錄取

證人於1998年10月中加入警隊,19年11月4日早上08時開始當值。當日主管吩咐證人及另外兩名警員一同調查一宗有關一男子從尚德停車場A 3樓跌落2樓的事件。三人到該停車場一帶調查及影相至1930時離開。

(待補充)

1122 早休10 分鐘,稍後會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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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首先就未能仔細記錄致歉,如有旁聽師能協助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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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開庭
開始查問 林志強(音) 偵輯高級警員

(待補充)

1244 午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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