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389 subscribers
5.6K photos
24 videos
19 files
48.2K links
Hong Kong Legal News and Critics
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2]
👤趙(22) #1111灣仔

之前審訊
今日 #續審,10:09開庭
內庭仲有位 ……
--------------------------
10:15 就特別事項作出裁決
法庭裁定被告招認屬自願,可呈堂

辯方呈上被告的醫療報告,顯示被告頭部有棍傷血腫,右手手腕有血腫、壓痛,腦掃描正常,情況穩定並於翌日出院
--------------------------
10:21
表面證供成立,被告就4項控罪宣誓作供,辯方主問中

當日08:00到灣仔上班,約咗女朋友07:30到摩利臣山道公園等,再到附近食早餐。當時身上只有銀包電話,而著黑色T shirt係因為屋企只有黑色衫,並無經過日善街,亦無戴頭套或口罩,係菲林明道落車後沿Jolibee行上去新伊館再到公園長櫈坐低等女朋友……

等咗幾分鐘之後,聽到出邊好嘈好多把聲嗌快d走,於是我行出門口睇。見到有d攞住警棍好似便衣警員嘅人,追住十幾個著深色衫戴黑口罩嘅人,佢地係我身邊幾個身位走過,當時我好驚訝。佢地係四方八面咁出嚟,見到便衣警員一路追一路用警棍打,黑衣人無反抗繼續走。

我見到覺得好驚訝,睇唔過眼遏止:「你地仲咩打人,好停手喇喎,你地係咪黑警呀!」隨即聽到有人嗌「做埋佢」,之後被人(軍裝警員)從身後用棍打頭,㩒低我,之後我踎低用手護住個頭。起碼有2個警員㩒住我膊頭打我,手上的手機被襲時跌咗落地(手機mon花咗碎哂)。

當時佢地打我頭同右手手腕,我無走,亦來不及反應掙扎,只用手護頭。之後有軍裝警員同我上索帶,打我同拘捕我嘅警員,身上都無任何編號,無人講過拘捕嘅原因,亦無警誡過我。之後有軍裝警員搜身,攞咗我銀包出嚟搜,身份證。有另一軍裝警員執起咗我部電話,帶咗我上警車返警署。係警車上同軍裝警員講我個頭好痛,好想嘔,但佢無理我。

不同意控方證人警員A聲稱,在伊館外被捕制服時打咗膊頭一下的說法。因為我是在摩利臣山道公園外被捕,而且無人打過我膊頭,所以醫療報告亦無講膊頭有傷

上庭第一次見到警長A,之前從來無見過佢。係警署房內見過PW2, PW3。警員一入房就嗌:「曱甴起身!」當時我好驚,驚佢再打我。之後佢警誡我管有攻擊性武器同襲警罪。有另外一位警員問我做咩電話爛咗,我答佢被警員打嗰陣整爛

當日我身上無控方所講的腰帶,亦無管有涉案的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或煙霧餅。絕對無講過「腰帶同d野係人地俾我」
--------------------------
11:15 控方盤問,佢問得好亂,我理解唔到,大概係:

*被告承認自己說法與控方證人所述的案情有出入,強調係控方證人講大話

被告指第一次見涉案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或煙霧餅,係在警署房間內,物品由其他便衣警察(非本案證人,但可能係同一隊)攞入嚟。物品不屬於我,係插贓嫁禍

*不同意控方證人提供的案情
--------------------------
11:42 控方盤問完畢,辯方無覆問,除被告外無其他辯方證人,辯方14:45陳詞
--------------------------
控方陳詞:綜合閉路電視片段及警員證供,事實已經擺在眼前無需再多講。以上就係控方陳詞
--------------------------
11:43 休庭至14:45
--------------------------
辯方結案陳詞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審訊 [3/2]
👤趙(22) #1111灣仔

上午審訊
--------------------------
下午繼續,15:06開庭
辯方余超卓大律師結案陳詞,共29頁……唔會讀哂,概括如下:

1) 現場環境分析
2) 黑衣人是否被告?
3) 分析證人可信性及可靠性
4) 棍打黑衣人,從來無提
5) 不盡不實證言,俯拾即是
6) 被告庭上作供可靠
--------------------------
控方依賴的閉路電視片段,並不是無間斷地連續播出,而且片段中曾出現6名黑衣人,難以證明被告在內。而且現場環境混亂,不只6名示威者,亦不只3名警員在場,道路四通八達亦有小路,控方證人很有可能讓黑衣人走甩

控方證人警長A作供時指出,當時被黑衣人用噴霧襲擊,但閉路電視片段證實,黑衣人只是走開,並無任何襲擊動作。反而見到警長A向黑衣人揮棍,與他作供初期聲稱無用棍,亦唔見有人用棍的說法有異

警長A對受襲經過,向法庭提供2個版本。在控方主問時警長A聲稱距離太近,見唔到被告的動作,面對面時感到刺痛。但在筆錄證人口供時,卻表示清楚見到被告動作。而這些矛盾並非旁枝未節,警長A對控罪關鍵,說法南轅北轍,希望法庭就PW1證供,不給予任何比重

警長A盤問初期否認用棍打人,聲稱用雙手攔截黑衣人。唯在播放閉路電視畫面後,才迫不得已承認曾舉棍,辯稱係反射動作。然而,當時在觸手可及的範圍,黑衣人無反抗下仍然用警棍。可見警長A對黑衣人充滿惡意及偏見,借意臆度證供

並無正式認人手續,警長A在庭上認人時,聲稱戴口罩的就是被告……而庭上的名各位公眾都戴上口罩。被告被捕時被㩒在地上,警長A根本無正面見過被告。顯示他認人時有偏見,屬於不公平確認

就PW2證供而言,事隔7個月,案情細節在法庭作供時離奇地浮現,比當初記錄的書面證人供詞更詳細。視線無離開被告,但又見唔到追捕被告的警長A有舉棍,可見他有所隱瞞,無講出全部事實

3位證人對押解被告上警車的時間,拘捕過程,各有不同說法,難以確定他們拘捕的是否同一人。另外3位證人都有具備拍攝功能的智能電話,卻從來無人拍下被捕人當時的狀態,無法證明當時是否真的有所謂的腰帶、警棍、胡椒噴霧、對講機。更可疑的是,被告在灣仔警署內2個小時亦無人進行拍攝,可謂「得個講字」。而控方測試亦無顯示涉案物品有被告指紋,警長A的外套亦無沾染胡椒噴霧的痕跡。

若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人,就是當日被捕押上警車的人,則所有控罪都不能成立。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犯罪的可能性低,證供可信性高。作供時在主問下,毫無保留地清晰講述事發經過。在盤問下無動搖,控方亦無法證實有任何謊言,或指出有不盡不實之處,無法動搖其可信可靠性。而證供與醫療報告吻合,相較之下,警長A聲稱只打了被告膊頭2下,咁佢頭部傷勢係點得嚟?

最後,希望法庭對被告的口頭招認不給予任何比重,因為無清晰地指明「d野」所指就係證物。事後亦無補錄口供,PW2亦無書面記錄被告「招認」。

綜合各項證據證供,控方根本無法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有干犯控罪,要求撤銷所有指控。
--------------------------
押後至2020年7月23日14:30,於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宣佈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保釋

*報到次數由每周3次,改為每周1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魏(29) #1001灣仔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裁決:罪名不成立🎉
--------------------------
簡短口頭判詞

本席在裁決前,已充分考慮所有證據及證供,(讀案情……講述各警員證人案中角色)

PW1林泰金督察聲稱當日左後方被硬物撞到,而PW2則協助制服被告。但PW2卻無法明確指出雙方的觸碰點,盤問時確認當時兵荒馬亂。無留意林督察身邊的環境,表示不確立不肯定不記得。在主問時指觀察距離為3米,於盤問下指感覺3米,同時確認於記事册內最初寫5米,後改為3米

本案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本席不會就被告行使權利而對他作出不利揣測,舉證責任在於控方,控方需就所有控罪元素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PW2是控方主要依賴的證人,作為唯一於現場目睹事發經過的關鍵證人,他的可信性和可靠性是本案關鍵。PW2作供時卻未能就黑衣人附近環境作明確的觀察,亦未能確定現場人物動向。而牠確定的觀察亦與呈堂證物不吻合,例如PW2稱被告身穿黑色短褲,但撿獲的證物及NowTv新聞片段,均顯示被告身穿灰色短褲。PW3 指被告有逃跑,但PW1林督察在主問時聲稱當時被告觸手可及, 盤問時改稱相距 1至1.5米,PW2說法是雙方距離約1個身位(45cm)。可見證人對關鍵細節,說法有根本性矛盾

而PW4確認呈堂的閉路電視片段,受燈柱阻擋而且畫質不佳,盤問時承認純粹從被告當時的特徵,推斷其中一名片中人就是被告。本席認為,有關片段只可反映有一堆黑衣人在馬路中心。

本席接納PW3,4的證供,不接納PW1,2的證供,因為與證人證供及證物存在矛盾,本席不可穩妥地依賴他們的觀察。被告長時間在附近有非法集結的馬路中心,在警方驅散時仍在徘徊,行為可疑,但無證據顯示被告有襲擊警員的行為。因控方無法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本席裁定被告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裁決
👤趙(22) #1111灣仔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之前審訊

🟢控罪(1)不成立
🛑控罪(2)、(4)、(5)成立

本案押後至2020年8月6日09:30於東區裁判法院判刑,待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期間交由懲教署看管😭

*控罪3在2020年2月8日被撤回
--------------------------
簡短口頭判詞

法庭已充分考慮3位控方證人的證供,不在此重覆所有證供。控方依賴被告於案發現場警誡下的口頭招認「d野同條皮帶係人哋俾我」。辯方反對該口頭招認被納入證供,因被告在被捕時曾被警員毆打,而且控方證人二並無警誡被告,或向被告解釋權利。(詳情:特別事項)*接納被告的口頭招認呈堂

證據評估與分析
被告作出的口頭招認屬混合陳述,本席可就入罪的陳述給予絕對的比重,而不給予脫罪陳述任何比重。辯方認為控方證人一站在黑衣人旁,理應見到黑衣人噴自己,控方證人一稱沒有目睹被告使用胡椒噴霧,亦無留意被告手上有沒有物品;控方證人二指被告轉身右手舉高後有霧噴出。本席認為,在追捕黑衣人時,沒有細心觀察黑衣人的一舉一動,亦可理解。

辯方指控方證人二、三就押解被告上警車時間的分岐,意味牠們押解的不是同一人。本席考慮控方證人二、三的證供,認為並無關鍵性的分岐。而閉路電視片段亦與各控方證人描述的事發經過吻合(合力押解被告上車),亦拍到押解被告上警車的情況。所以,辯方指兩人押解的是不同人士,說法有內在不可能性

本席小心考慮各控方證人的證供,牠們證供不存在內在不可能性,在盤問下堅定作答沒有動搖,誠實可靠,接納牠們的證供。

被告作供指,在遏止警員期間,被至少2名警員從後㩒低用警棍打頭及手,期間被告用手護頭。然而,他的驗傷報告反映頭部有瘀、血腫及觸痛,右手腕亦有觸痛,傷勢與一路被最少2名用警棍打頭及手並不吻合。被告解釋警員用棍擊打的力度不是很大。本席認為,被告被2位警員㩒在地上一路用棍打頭,同時有默契地不是很大力打,存有內在不可能性。因此,本席拒絕接納其證供,但並不代表被告有罪。

各控方證人已在庭上盡力就事發經過,描述牠們的觀察,但根據牠們的觀察,本席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被告曾用胡椒噴霧襲擊PW1警員X
🟢裁定控罪(1)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
就控罪(2)、(4)法庭接納專家證人的報告,本席裁定胡椒噴霧、煙霧餅為攻擊性武器,辯方亦無爭議。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被告管有上述的攻擊性武器

🛑控罪(2)、(4)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控罪(5)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名成立 (依賴被告「招認」)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裁決

👤任(19)

控罪
(1)管有工具意圖作非法用途,於2020年1月1日灣仔修頓遊樂場外軒尼詩道,管有摺疊膠管裝上4口鐵釘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於同日同地,管有15個裝上鐵釘透明膠管

辯方案情節錄:……被告被拘捕時,沒有背包,而拘捕證人PW2指著現場背包,指屬被告,是他逃跑時卸下。此外,拘捕證人PW1曾認搜證物沒有使用手套,也沒有把證物放入防干擾證物袋。

被告作供,指案發日自己到現場當義工,被捕時正和義工摺文宣,沒有背囊。警察走近,手持警棍,有人逃跑,他遂跟著奔跑到軒尼詩道,聽有人喊「再跑開槍」便停下,被拘捕。警署內,證物證人PW4把背囊中物品放在桌上,證物證人PW3要求他解鎖手機、作勢打他,他受驚閃避,觸碰證物,留下指紋。

爭議議題
(1)P2背囊及內搜出物品是否被告管有
(2)證物P4上的被告指紋

🧷在議題(1)上,法庭依賴PW1及2的證供。

📌PW1追截被告時曾與途人相撞,視線受阻未能清楚觀察被告;PW1觀察到PW2和被告糾纏時,已看不見被告身上有背囊,其證供對證明被告卸下背囊沒有幫助。

📌PW2指追捕被告時乃「望著背囊追」,在庭上指背囊拉鏈是自己追的目標。然而,他在庭上又確認案發時背囊套有防雨罩,供詞出現關鍵性的矛盾。

控方陳詞雖指防雨罩疑似拉鏈,但PW2在庭上指著證物拉鏈,確認就是他追的目標。截停被告前,PW2視線曾離開背囊5-10秒;他也供稱,不覺得現場有其他背囊,但後透過影片,確定在場實有其他背囊。加之,證物背囊內沒有被告的個人物件,PW2在這議題上的證供不可依賴。

🧷就議題(2),可質疑處為證人處理證物的程序,就此法庭依賴PW3及4的證供。

📌PW3供稱自己和PW4於警署103室內看守被告,但作供時,不記得PW4在103室的何去何從,有違常理。他亦確認,證物未被放入防干擾證物袋,防止被干擾。

📌PW4指自己手穿背囊離開案發現場;PW5起初指自己見到PW4持背囊上警車,覆問時,卻稱不清楚是哪個同事。PW4指自己同時拿14樣證物上車,PW5卻不記得自己有在車內見到這些物品。

📌崔官同意警方正確地從證物上套取被告1個指模,但同時質疑眾多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及1項證物上只找到1個指模)。

📌崔官考慮被告證供,認為他雖確認參與不被反對的集會、文宣不犯法,但作出「人走他跟著走」的行為,有違常理。被告亦供稱自己在警署內被嚇、恐慌失平衡;然PW3沒有再要求他解鎖手機,情節有內在不可能性。

崔官認為,在議題(2)上,被告不是可靠證人。但!是!即使法庭不接納被告證供,亦不代表被告有罪,因舉證責任全在控方。

==============

總結所有證據及分析,崔官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證明背囊及其中物品是被告管有,故此,
法庭裁定控罪(1)及(2)不成立。

被告無罪釋放。

所有證物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