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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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Legal News and Critics
香港法律新聞及評論
Legal Professional Privi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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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提堂 #1020旺角

陳 (18)

(1)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2)襲擊警務人員                                    
(3)襲擊警務人員

開庭,控方撤回警員保密令,因為考慮到証人不隸屬於敏感部門,和近期警員被起底的情況,嚴官追問控方點解,因為有其他案件有類似情況,官要一併考慮,控方話要索取指示,辯方提出申請額外訟費,官張案件押後處理。

跟住處理另一單案,嚴官話兩單案嘅資料極之相似,所以安排埋一齊,點解𠵱家一單撤回申請保密令,一單繼續,警方係跟據咩,官問控方4-6月有咩資料令控方改變申請,希望控方在索取指示後,能在今日回答,暫時休庭。

開庭,控方指出申請撤回的原因,是警員被起底的情況大為改善,由去年6月至今年3月,平均每星期有55宗,今年4月後跌至每星期五宗,嚴官再問控方通知辯方的細節,控方於3/7 1600以電話通知辯方撒回匿名令,並不反對辯方申請訟費,於1616傳真文件給法庭,但卻於同日1923再傳真給法庭和辯方,反對辯方申請訟費,並沒有以電話通知;辯方不接納控方反對申請訟費的理據。

最後法庭安排在28/8處理訟費的申請,和開始案情答辯,此期間控方要向法庭解釋撤回匿名令的原因,和與兩名警員討論匿名令的紀錄。

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0旺角 #提堂

D1謝(21)
D3胡(48)


控罪:
1.非法集結(D1,3)
2.襲警(D1)
3.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等(D1)
5.阻差辦公(D3)
6.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非法用途工具等(D3)

🌟匿名令的申請事項🌟
控方申請案中另外三名警員的匿名令,並申請其使用特別通道進出法庭、在庭上使用屏封。
裁判官質疑控方為何臨時改變申請內容,表示控方突如其來的申請打亂法庭的安排及浪費時間。要求控方就會否給予辯方訟費索取指示。

-休庭-

開庭後,控方暫時撤回剛才新加的申請,表示會讓法庭先對早前申請的匿名令作出判決後再處理相關事項。

判詞:
法庭接納警員一旦被起底,事情是無法挽回的,會對警員及其親屬做成傷害,考慮過原訴人、答辯人和社會三方面的利害,認為匿名令不會妨礙彰顯法律的公義,決定批准匿名令。

案件安排在8/7再審,兩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118理大 #傳票案件

黃(31)

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第238章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站D出口附近沒有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而管有彈藥,即2粒已使用的多發性煙霧彈。

案情:
黃為記者,在2019年11月18日0125在紅磡站D出口附近停泊車輛,被搜查時在車上發現2粒已使用的多發性煙霧彈。黃指在理大範圍發現煙霧彈,打算檢驗該煙霧彈有否有毒物質。經政府化驗師及警方武器專家檢驗後,因該煙霧彈為不可重用,彈內已沒有彈藥,亦沒有威脅。

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
須付300元訟費
所有證物充公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225旺角 #提堂

李(17)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被控去年12月25日,在旺角介乎彌敦道與砵蘭街的豉油街,無牌管有兩部對講機。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以1000元自簽守行為24個月,期間不得干犯無牌管有通訊設備等罪行,並需維持社會安寧。關於訟費,裁判官決定可著情處理,被告需繳交300元訟費,在擔保金中扣除。

⭕️控罪撤回⭕️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0805深水埗 #判刑

24 歲許姓被告非法集結及管有攻擊性武器兩項罪名被判成立,已還押十四日,陳姓代表律師曾呈上多封求情信及其畫作,並以兩罪同日案發爲由請求同時服刑,家人、中學修女校長及區議員辦事處全體同僚今日亦出席支持。裁判官閱畢背景報告,斥責非法集結者粗言穢語、以強力鐳射光束攻擊警方,又謂被告攜帶頭盔意在削弱催淚彈効用,顯有預謀對抗警方。最終量刑起點定爲七個月,預先製作並當場手持投擲器等因素加刑兩個月、無刑事定罪紀錄及眞誠悔意減刑一個月,認罪又減三分一,同期執行兩項五個月刑期,預計明年 2 月 13 日刑滿出獄。停車場外,警方部署至少兩個小隊防止親友聚集。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一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網上言論 #判刑

區(25)

控罪: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上回裁決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2853
上回判刑
https://publielectoral.lat/youarenotalonehk_live/13318

案情:被告為某一診所助理護士,在2019年8月13日中午,被告在其Instagram 賬戶發佈一張截圖,內容有一名警員(PW1)的個人資料:出生日期、姓名、身分證號碼和電話號碼,被另一名警員(PW2)發現,並通知PW1,PW1在下午去診所跟進,被告僱主(PW3)在得悉事件後,曾代表被告向PW3道歉,和承諾解僱被告。

📌辯方補充陳詞:
辯方已遞交陳詞大綱,就陳詞補充方面,第一點希望法庭考慮量刑起點問題,上次法官大人明言就控罪嘅量刑起點為9-12個月。係書面遞交嘅陳詞中,提及一個案例,當中牽涉警員起底,被判監18個月。係高等法院嘅警員起底資料嘅案件被判21-28日監禁。係書面陳詞中提到嘅區域法院一案中,牽涉嘅受害人為20多位,以及案中嘅被告人係有預謀,而且牽涉受害人多,即使當時區域法院亦不接納原因係出於衝動犯事。

回到案件,涉案起底嘅貼文係喺私人社交媒體上,而被告亦係出於衝動。貼文出現喺社交媒體上嘅時間只有一小時多,進一步外洩風險相對地低。高等法院高浩文法官就案件考慮禁制令因素後,其後只係判刑18-21日。

因此希望法庭若考慮監禁的話,可以調低量刑起點至3個月,令被告未至於前途前途盡毀。
上訴庭亦表示,社會服務令可以協助被告更新,以及社會服務令係一段一定嘅刑期,因此希望法庭繼續考慮cso

📌求情因素:
第一點:喺背景報告當中可以見到被告係十分後悔,而社會服務令報告顯示80小時社會服務令已經足夠,如此正面嘅報告十分少見。

第二點:被告嘅悔意非常非常強烈,係同類型案件非常少見。喺案件中,被告係自動刪除社交網上嘅貼文,其後亦主動向上司自首,拘捕時亦向主動警方招認,承認案情,配合警方執法。

第三點:被告不斷主動尋求方法,透過電話短訊等,以及上次係法庭上嘅公開書信向受害人道歉。自從2019年8月時,被告人一年後被起訴,辯方大律師指係當時已經跟進被告案件, 係呢段期間被告日減,而且患有抑鬱症,還押期前有定食藥。被告心裡面擔憂及困擾一直都有。

被告嘅自願係做一名幼稚園教師,求情信中唔同人士亦都有提到。家人亦非常支持,並知道被告非常後悔。係還押七日期間,被告親自手寫左一封信俾法庭,辯方大律師指自己睇嘅時候亦不禁動容。

希望法庭考慮本案有exception嘅求情因素,希望法庭可以判處社會服務令,或者較短嘅刑期監禁。

📌嚴官判刑:
先前控辯雙方已經提交文件協助法庭。辯方大律師嘅求情以及被告本人嘅求情信都係本席預計之內。而本次案件判刑非容易嘅案件。嚴官先表明案件將會判處社會服務令。

📌判刑原因:
案件中被告被控「目的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被告承認控罪。本席首次處理與本案背景類似嘅案件。係被告人認罪時已經為佢索取背景報告以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係上次庭上亦名言所有判刑考慮係考慮之內。

本案涉及公眾利益以及個人誠信,本席認為需要9-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係先前嘅社會服務令報告中表示合適,其後法庭需要控辯雙方提交文件協助,辯方其後申請押後,本席取消擔保。

被告人由2013年係涉事診所公司工作,所有員工都應該知悉診所電腦內,病人資料只可以供內部查閱。本案中PW1 PW2均為檢控人員。,係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從醫生及受害人嘅談話中得知受害人職業為警員,其後被告人透過診所電腦系統查閱受害人嘅資料,並將螢幕上受害人嘅個人資料拍照,後將相片上載到自己嘅Instagram戶口上。係同日PW2通知左PW1,同日PW1因自己被起底而報警。被告當時多次自願向PW1傳短信表示道歉,係警誡下承認控罪。被告係上載後一個小時刪除左,警方嘗試復原但失敗。

📌上訴庭沒有量刑起點:
就控罪一:電腦係依家日常生活經常都會接觸到。而電腦使用嘅系統內都會有重要、機密檔案以及受到保護嘅資料。但往往當資料被披露時,好多時候都係受害人受到傷害後先會知道。

本案需要考慮到公眾利益,以案例-譚熙論(?) 一案為例,指出若案情除非非常特殊,監禁式無可避免。係另一案例中,被告未獲授權披露他人資料,結果係合共9個月監禁。就陳景僖一案,案中被告被控三項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以及一項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罪,經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案件發生時份2019年9月份,當時社會上發生社會運動,該案嘅裁判官指被告不但違反誠信,而且案情嚴重,對執法者構成嚴重心理影響,亦令無辜家屬造成極大心理困擾,認為需判處阻嚇性刑罰。陳景僖案中,被告係一間電訊公司嘅職員,案中發佈左28個警察宿舍地址、20名現職警務人員及6名警員家屬嘅個人資料,總刑期兩年監禁。

本案被告係診所清楚知道資料只供內部使用。雖然被告係本案中犯罪目的非金錢利益,但係社會大環境下,而且貼文上有「死黑警」嘅字句。如果案中係有證據或財務上嘅得益,呢個將會係加刑因素。但本案中只係ig戶口,警員心理陰影亦較輕。

依家身處社會電腦及手機非常普及,資料一經轉發並不會知道傳到邊個手上。任何人個人資料都涉及公眾利益。係2019年9月多名警員因起底情況而造成實際心理陰影,法庭亦因為情況嚴重頒佈禁制令。法庭知道需要評定PW1承受嘅風險。被告承認案情,PW2將截圖傳送俾PW1嘅速度非常之快。即使被告可以刪去自己社交戶口,相片轉發速度無從估計。受害人嘅職業關係有被牽連,而佢嘅風險係由被告一手造成。

其他案例中違反禁制令監禁係唯一選擇,但最後亦有緩刑選擇。案件係涉及違反誠信、不誠實使用電腦,以及涉及轉發,本席認為參考案件後,考慮到公眾利益以及受害人嘅風險,認為兩項控罪需要9-12個月。但本案只係涉及一位受害人、沒有精密計畫。被告案發時24歲,被告初犯,被告應該已經可以預計得到後果會點。雖然被告係Instagram刪除左有關嘅貼文,但被告係一名老師,明白任何方式表達意見 但傷害到他人就係唔應該。

被告聲稱係俾社會氛圍影響,係朋友提醒下亦立即刪除 ,但亦保留同PW1嘅聯絡方法。係背景報告中,見到被告想成為幼兒教師。之前求情嘅時候,辯方大律師指被告係照顧爺爺嘅人,但背景報告中沒有提到被告係爺爺嘅照顧人,因此呢個並非減刑因素。被告人努力工作生活,一直以黎操行優良,同家人關係親密,亦獲僱主稱讚。被告因為本案失去左工作。係報告中被告顯然非常後悔,感化官亦認為社會服務令適合。本案當日已經承認犯錯,被告亦符合社會服務令要求。

就社會服務令係咪合交替監禁刑罰,控方就判刑選項指出判刑考慮,第一係非監禁是否合適,若不適合嘅話只可以選擇社會服務令。上訴庭曾指出,初犯者若監禁後以及需要服行刑期,初犯者或者會對社會不滿因此重犯。

社會服務令240小時係一段長嘅刑期,本案有認罪扣減,亦有減刑因素 。被告一直遵從自己規劃嘅人生努力,相信監禁會摧毀被告人嘅前途。七日還押已經俾到被告深切反省嘅機會,相信被告已經徹底知道並不可以肆意傷害他人 。因此考慮所有相關情況,認為社會服務令240小時係合適。

總刑期:兩項控罪分別判處
‼️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

(按:手足聞裁判官判刑時不禁落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