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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31)

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第238章 《火器及彈藥條例》第1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在紅磡站D出口附近沒有持有槍械或彈藥的管有權牌照或經營人牌照而管有彈藥,即2粒已使用的多發性煙霧彈。

案情:
黃為記者,在2019年11月18日0125在紅磡站D出口附近停泊車輛,被搜查時在車上發現2粒已使用的多發性煙霧彈。黃指在理大範圍發現煙霧彈,打算檢驗該煙霧彈有否有毒物質。經政府化驗師及警方武器專家檢驗後,因該煙霧彈為不可重用,彈內已沒有彈藥,亦沒有威脅。

以簽保守行為方式處理
自簽2000元守行為24個月
須付300元訟費
所有證物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