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東•鷹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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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台提供實時狀況及分享相關活動及資訊,並非鼓勵市民參與任何活動。

報哨攻略
時地人事一句過 並附上一手相片以作核實🙏🏻

正確報哨示範(附一手圖片)

#灣仔
2012 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 1衝AM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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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 文念志, D2: 陳振哲, D3: 鄭仲恒

控罪:
(1)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1-D3)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高級督察18506及其隊員

(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
被控於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辯方代表律師將就第二項控罪提出修改詳情申請,並保留法律爭議(警員身份 ),D2代表律師將呈上書面陳詞,D1, D3 代表律師將有同樣申請。
控方申請半日的聆訊日期,押後處理辯方上述之申請。

裁判官批准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案件押後至 2020年9月14日 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黃(19) #1112筲箕灣

控罪:刑事損壞
判刑:12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化官報告正面,感化主任指被告背景良好,沒有刑事定罪記錄,有家人支持,考慮被告曾還柙7天,判處社會服務有助提高守法意識。因此法庭接納感化主任向法庭作出的建議,並有以下判決

⁃ 社會服務令:120小時,需聽從感化官示
⁃ $452交通燈修理費(從擔保金扣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031銅鑼灣 #提堂

👥D1:陳(28) D2:陳(29)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於19年10月31日在銅鑼灣記利佐治街珠成大廈外,管有2枝噴漆及7張印有圖案用作噴漆的紙皮模具。

D1申請更改警署報到時間獲批准
裁判官准予申請人以原條件保釋

案件將於9月1日 1430 東區裁判法院第1庭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930香港仔 #提堂

👤黃(49)

控罪:
(1)刑事損壞
(2)襲擊警務人員 抗拒警服人員(修訂控罪)
(3)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4)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5)刑事損壞 (新增控罪)

於19年9月30日在香港仔警署外,無合法辯解而以黑色油漆噴污警務處的兩幅橫額(控罪一) 、並於同日同地襲擊警署警長X(控罪二)
於19年9月17日及19日,分別在港鐵海洋公園站及黃竹坑站外,以黑色油漆噴污港鐵站外牆、電梯門及機房等(控罪三到五)

被告明白並同意控罪(2) 案情,願意接受簽保守行為命令
- 自簽 $2000
- 守行為 12個月
- 期間不與得干犯阻礙或抗拒警務人員有關罪行。
- 證物1-10充公

被告就控罪(1) (3) (4) (5) 認罪,
就控罪(1) 需向香港警隊金錢賠償,金額下一庭處理
就控罪(3)(4) (5) , 需就每條控罪賠償港鐵各5000元,合共15000元

就四頂刑事毀壞罪,裁判官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案件將於7月23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第7庭再訊
期間准予被告以原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非反送中案件 #2019元旦

梁(20)🛑還押中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辯方申請押後以索取法律意見

案件押後至8月31日再訊,期間被告需繼續還押。

‼️‼️‼️送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315金鐘 #審訊

👤林朗彥 (眾志主席)

控罪:普通襲擊
被控於2019年3月15日,在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地下公眾入口大堂內,襲擊男子梁炳森。

內容後補

🎊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黃(49) #0930香港仔

控罪:
(1)刑事損壞
(3)刑事損壞
(4)刑事損壞
(5)刑事損壞

控罪(2)於上次提堂時已處理

4項刑事損壞罪,罪名成立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感化官報告建議接受中度時長(81 - 16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正面,裁判官考慮本案案情,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認為感化官建議適合,判處被告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法庭裁定被告須就控罪(1)損壞横額向警方賠償$27,800,控罪(3),(4),(5)賠償$5,000。共賠償$42,800,須在2星期內繳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陳(33) #1111中環

控罪: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香港島中環德輔道中19號環球大廈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1支鐵筆及3支銀色金屬棒,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被告認罪

案情:
在2019年11月11日22:36時,控方證人一警員24977乘坐巡邏車巡邏期間,見被告與一通輯人士行動鬼祟,意識行動被識破後轉身逃跑,一輪追截後截停被告。警員24977在被告身上搜出以下物品:

證物:
P1 1支鐵筆長60cm
P2 3支銀色棍長50cm
P3 2對灰色手套
P4 黑色頭套
P5 1個白色口罩
P6 3個綠色口罩
P7 1個黑色cap帽
P8 1對勞工手套
P9 1個滑雪面罩
P10 1個灰色背囊裝有P1-9
P11 1部有3張SIM卡的電話
P12 1個錢包有2張收據
P13 1件外套

求情:
被告因本案失去原有工作,現任僱主撰寫求情信,指被告工作認真,表現良好,表示即使罪成亦會繼續僱用被告。被告是家中的重要經濟來源,女朋友預計在8月23日分娩,女友的求情信指被告顧家,對女友同家人負責任,即使因工作關係中港兩邊走,仍抽時間陪同家人

被告無牽涉任何其他案件,亦無刑事定罪記錄,重犯機會低,因當時社會氛圍影響而一時愚蠢地犯案,但本案罪行並非大奸大惡,被告亦因為本案保釋條件所限不能出境,與身在內地的女友見面。另外,被告有家人和女友支持及諒解,又即將與女友結婚組織家庭,社工和被告亦有撰寫求情信,指決心不再干犯任何罪行,因有刑事案底心感沉重。希望法庭考慮被告良好背景及重犯機會低,能判處非監禁式的刑罰。
--------------------------

何官要求索取社會服務令適合性報告,強調開放所有判刑選擇,包括即時監禁。何官認為被告事後主動尋求社工輔導,亦坦白承認控罪,對事件表現真誠悔意,值得欣賞

🟢
本案押後至8月14日判刑,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罪名不成立🎉
(詳情後補)

兩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0811北角 #審訊
D1:仇栩欣 (23)
D2:勞 (23)

控罪:(各被控一項)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兩人罪名不成立🎉

兩被告訟費申請獲批
--------------------------

簡短口頭判詞:
控方案情可分為(1)事件起因(2)襲擊過程(3)制服被告情況。除(2)襲擊過程有片段佐證外,其餘(1)(3)案情都依賴控方證人作供。他們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是本案關鍵。但是證人的作供,對案發描述的重要部份,充斥著令人憂慮的地方

(1)事件起因:
2名證人指截停被告的原因,是聽到現場有人用粗言穢語罵被告人,因擔心他們安危而折返,勸喻他們離開,並非因為被告有可疑行為,或干犯罪行。

從呈堂片段可見,現場氣氛平靜,根本無人用粗口辱罵被告,亦無任何激動行為,警員更無勸喻被告離開。警員對當時的描述,就如辯方律師所講「出現了平行時空」。

更重要的是,片段清楚顯示PW2當時對被告人的第一反應,是態度輕蔑地指責仇小姐偷拍;而PW1的反應,是上前問被告:「你影完未呀?」,且似乎有所阻撓拍攝的動作。

📌片段中完全無出現勸喻,且警員行為有其他不合情理之處:

1) 若果只想被告離開,向他們口頭指示就可以,為何要帶被告更接近聚集的群眾

2) 作為警員,為何選擇不處理更有可能造引發衝突,正在叫囂的人;反而將無可疑,沒有不當行為的兩名被告帶走?

--------------------------
(3)制服被告情況📌

在被告表示痛苦之後,證人仍然用膝蓋跪在被告身上,而上索帶過程亦很粗暴。片段所見現場有不少防暴在場,被告亦無肢體反抗,只是叫喊表示痛苦。

即使為了制服被告,法庭認為粗暴行為絕無必要,箍住被告講成「扶起」,解釋亦欠缺說服力,直到有支援才把被告扶起,說法亦不準確。
--------------------------
📌證供分析:

兩名證人只在襲擊過程有大致相同的作供。當PW2被問到襲擊前後的經過,指當時只留意第二被告,無留意前方情況,在盤問時對現場事件的描述亦不準確。

兩名證人作供時,充斥著不合情理、邏輯、描述與片段不相符、前後矛盾、互相矛盾。在盤問時答非所問,尤其在回答事件重點,一些會削弱證供可信性的問題,顧左右而言他,不直接回答。

即使在辯方律師提醒,亦無改善,甚至出現PW1態度輕挑,PW2惱羞成怒的表現

觀乎他們的證供,不難發現與客觀事實不符,且不盡不實。盤問下砌詞狡辯,大話冚大話。因此不會接納他們的證供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灣仔 #審訊

👤陳(25)

控罪:
(1) 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2)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3) 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1/ 被控於2019年11月2日,於灣仔黨鐵站A1出口外,管有2個錘子及1支棍。
2/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牌管有一套無線電收發器。
3/ 被控於同日同地,管有1個扳手、1個電磨機、2個圓磨機刀片、4支螺絲批和1個電鑽等。

速報
🥳罪名不成立🥳
(YEEEEAH!! 唔好意思剛才出錯)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何俊堯裁判官
#判刑
#20200101中環

陳(27)

控罪:
(2)管有違禁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
(2)被控於年1月1日在香港站公共運輸交匯處出入口外, 管有一把裝有彈簧的摺刀
(3)被控於同日同地, 管有一個打火機及一罐噴油漆

被告於8月3日承認控罪(2)、(3);控方就控罪(1)撤控。

判處100小時社會服務令。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十三庭(少年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18柴灣
#判刑

*(15)

控罪:罔顧生命是否會受到危害而縱火


#庭外消息 將於1530再作判刑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提訊日
#2019元旦 #非反送中案件

👥蘇, 蘇(18-29) 🛑蘇(18)已還押255日, 蘇(29)已還押244日

控罪:串謀謀殺
被控於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1日,與其他案件被告人,串謀謀殺林靖峰。
———————————————
‼️另牽涉反送中案件‼️
👤蘇(18)
1. #1220大埔 (大埔翠屏花園開槍案:有意圖而射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 #1208灣仔 (灣仔串謀有意圖而傷人:非法及惡意傷害警員,意圖使該警員身體受嚴重傷害)
——————————————

沒有擔保申請,繼續還押。

案件押後至 2020年10月27日 09:30 東區裁判法院再訊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0609金鐘 #提堂

D1戴、D2温、D4陳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4]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案情:2019年6月9日民陣發起反修例遊行。遊行後,有人留守立法會。在遊行的「不反對通知書」時限結束後,5人當場被捕

背景:2019年11月8日首次提堂,各人獲 #林子勤裁判官 准以2,000元保釋,期間承諾不離港及須每週1次報到,並禁足添華道、添美道、龍和道和夏慤道範圍,且批准D1戴因學業原因赴美交流。 #林子勤裁判官 質疑控罪書上不披露涉案警員身份,控方反駁指避免兩人被起底。D1戴獲獎學金申請赴德國交流,2020年1月3日首次向 #林子勤裁判官 申請離港被拒,因離港日期為預定下次提堂日期後;3月13日向 #黃雅茵裁判官 申請再被拒,指因本案涉及多各被告,離港會影響聆訊。D3及D5在6月29日認罪,D5在7月16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D3在7月21日被判處4個月監禁。

——————

D1梁、D2周、D3王、D4鄺、D5葉、D6張、D7王、D8卓、D9曾、D10廖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立法會公眾入口外指定示威區,連同 #0609金鐘 另一宗案件的被告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

背景:2019年6月9日的百萬人「反送中」大遊行後,政府發稿稱尊重市民表達意見權利,但企硬如期將《逃犯條例》修訂草案交立法會二讀,至深夜部份示威者在立法會「煲底」與警方發生衝突。事隔一年,再多10人被控非法集結,案件在2020年6月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各人在 #何俊堯裁判官 閣下席前獲准保釋候訊。其後控方表示將申請本案與同日另一宗案件合併。

——————

控方申請兩案合併,呈上修訂控罪及案情

首案D1戴及D4陳反對合併,因兩案證人並不盡相同,加上兩案合併涉及證人及律師團眾多,或會令案件需排期較久,另外因二人在現場被捕,錄影片段與二人關係較低,預計另一案辯方將對此有爭議,合併將令原本估計4至5天的審訊大大拖長,案件由11月初首次提堂後已多次押後,對被告生活將造成額外不必要的影響

首案D2温亦反對合併,因面對控罪與其他被告無關,45個控方證人當中只有2個證人與D2案件有關,而且另一案涉及3Gb影片,惟只有5分鐘與D2有關,案情與其餘案件案情基本上沒有重疊

控方指有9個重疊控方證人,包括4個警員
當中認人及同意案情或有重疊可同時處理
另有12段片段,總長2小時
而D2案件案發時處於非法集結現場,與其他控罪有關,因此認為應合併兩案處理

法庭認為兩案有重疊,因此批准控方申請,合併兩案

—————
合併後如下
—————

D1戴
D2温
D3陳
D4梁
D5周
D6王
D7鄺
D8葉
D9張
D10王
D11卓
D12曾
D13廖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D1,D3-13]
被控於2019年6月10日,在立法會公眾入口1外指定示威區,連同 #0609金鐘 另一宗案件的被告及其他不知名者參與非法集結
(2)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D2 溫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高級督察B

辯方因上週才收到控方文件,需時處理,申請毋須答辯,申請押後4週

D12因工作申請免去兩次報到獲批

案件押後至10月29日1430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提訊
期間繼續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黃(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2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無證人。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休庭,下午14:30續。
控方證人1,2已完成作供,辯方完成中段陳詞,表面證供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中環 #審訊

黃(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兩項罪名皆不成立🍾️

詳情後補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何俊堯裁判官 #審訊
👤黃(17) #1102中環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2019年11月2日在中環雲咸街一帶,管有一支噴漆(控罪一) 及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控罪二)

🍾️兩項罪名皆不成立🍾️

--------------------------
簡短裁決理由:

不重覆案情,控方依賴2名證人證供。控方證人一指出,被告有揮手等動作示意現場人士離開,所以截停被告。但現場人士在警車到達後已經作鳥獸散,被告又何需留在原地呼叫正在離開的人離開呢?另外,證人亦同意被告本身的行為並無違法,既然如此,控方證人一為何不鎖定在場手執鐵通的人呢?

控方第一證人在庭上作供時曾提及截停被告時有表露身份,被告在截停有反抗,表示被告行為構成阻差辦公。裁判官質疑其於紀錄冊及有關口供並沒有相關紀錄,卻是今日作供才首次提及,其真確性成疑。

📌綜合而言,法庭對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將實情坦白交代有保留;即使他想交代細節,但由於事隔多月又缺乏記錄,可靠性成疑。因此法庭不會接納他的證供。

控罪的證據只剩下在被告背包內搜出的噴漆,而噴漆是普通不過的物品,可以有合法用途亦可以損壞財產。在缺乏環境證供下,控方未能排除被告會用噴漆用於合法用途的可能性。

就控罪(2)而言,控方同意雷射筆本質上不是攻擊性武器,因此必須證明被告有傷害他人的意圖。在排除控方第一證人後,無法得知當日環境、被告的行為及反應。

即使雷射筆被專家證人評為3B級別,但證人測試時使用了另一充滿電的電池,因此證人未能準確指出原本檢獲的電池 (證物P3) 配合雷射筆 (證物P2) 可否/會造成甚麼傷害。考慮到雷射筆可以有合法用途,而控方未能排除,因此被告使用雷射筆作傷人意圖並非唯一合理推論。

🛑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控罪(1)(2)罪名不成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何俊堯裁判官
#1102銅鑼灣 #提堂

D1文念志,D2陳振哲,D3鄭仲恒

控罪:
(2)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1-3)
於2019年11月2日在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8號閘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編號18506的高級督察及其他警務人員

(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D1)
於同日同地無牌持有一個無線電對講機

今日控方將控罪(2)之其他警務人員改為在埸執行驅散之兩大隊警員(機動部隊及總區應變大隊)。

辯方不反對控罪修改,但三位律師書面陳詞對控罪書詳情(particular)欠缺受阻撓警員資料如編號等有意見(大包圍控告)並向法庭申請:
1.控罪詳情加入補充更詳盡資料
2.事發時在維園8號閘及小食亭有一連串事件發生,希望將控罪(3)分拆反映不同地方不同阻撓行為。

何官拒絕上述兩項申請,因為
A 控罪案情摘要(summary)有警員資料,辯方亦可在有需要時要求控方披露
B 案發一段時間有一連串事件發展,中間停頓不多,拆細控罪對被告沒有益處。

三被告需要即時答辯

D1,2,3 全部否認控罪(2)
D1 承認控罪(3)❗️
控罪(1)非法集會之前已撒消

案件押後至10月27下午2:30東區法院第一庭作審前覆核。
三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