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島東•鷹眼🦅
8.1K subscribers
7.64K photos
860 videos
23 files
4.37K links
如有任何報料
請聯絡 @easternhawkeyebot

本台提供實時狀況及分享相關活動及資訊,並非鼓勵市民參與任何活動。

報哨攻略
時地人事一句過 並附上一手相片以作核實🙏🏻

正確報哨示範(附一手圖片)

#灣仔
2012 盧押道軒尼詩道交界 1衝AM8433
Download Telegram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2/6]
👤陳(32) #網上起底 #續審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
📌簡短總結:
2019年9月22日,一名男Madam在紅磡警署見到被告在俊民苑高層停車場2樓樓梯間窗邊徘徊,且東張西望及舉起手提電話向警署方向拍攝,於是聯絡警員52778到上址調查。特遣隊到場後,高級警員52778問被告「點解係度出現?」、「嚟呢度做乜?」,而被告無回答。搜查後在斜孭袋中搜出2部電話,被告當時亦手持1部電話,並有收埋電話的動作,之後……[拘捕及警誡被告]

*俊民苑距離紅磡警署約20米

📌補充:
傳召5名紅磡警署特遣隊隊員作供,辯方指警方拘捕被告時,在搜出3部電話後曾威嚇被告「你解唔到鎖我就告你盗竊」。當被告分別講出3部電話的電話號碼後,警員52778仍威嚇被告3秒內講出密碼解鎖,講出密碼後警員指示被告「你自己開咗佢」,被告當時好驚痞咗係地下。

🛑5位作供警員均否認上述辯方案情 (不記得/不知道/無見到)

--------------------------
🟢 12:35休庭
審訊明天09:30繼續
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6]
👤陳(32) #網上起底 #續審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
📌簡短總結:
2019年9月22日,當日案件主管黃女督察收到指示,遂派下屬pc17573接手案件。警員17573進行一輪程序後,向被告索取同意,取得密碼並打開電話進行調查。然後在其中兩部電話當中,分別發現紅磡警署的照片和警員的個人資料出現在tg的報料頻道中。警員接著把被告帶到另外一個房間,錄取了兩份書面會議記錄,分別是關於遊蕩和其中一部電話的內容。其後,三名警員帶同被告到迷你倉和家中進行蒐證,並於被告人家中帶走2部電腦主機和1隻USB。其後回到紅磡警署進行後續程序,女督察又留下指示,禁止被告人於保釋或被控前與外界的人(除律師)接觸。

📌補充:
今天總共傳召4名警員作供,其中3名為當時隸屬九龍城刑事調查科第五隊隊員。辯方指證人警員17573並不是如筆記本上所說「18:25-18:40 被告人應警方要求打開三部電話作為檢查,並簽署同意書,然後由我在被告見證下查閱三部電話內容。期間發現⋯⋯」,被告人不是在18:25簽署同意書,而是較早時份 ,警員亦不是在被告人見證下查閱電話內容。

另外,辯方指錄取第一份會面紀錄時其實只進行了1個多小時,並非紀錄中提及的2小時45分鐘,需要如此長的時間,並非如警員所指被告思考了很久,而且當時房間裡並非只有被告人和警員,警員亦並非沒有跟被告談論起底事宜。實情是錄取第一份紀錄時,期間有兩名警員曾進入房間,坐在對角位威嚇被告說:「你可以揼時間,我地最多告多你幾條罪」,然後兩名警員離開,證人警員17573繼續詢問起底事宜,被告不想回答問題,警員曾經詢問:「啲料邊度黎?」,被告:「聽返黎」,警員:「邊度聽返黎?」,被告沒有出聲,再說:「唔記得邊度聽到」 ,警員:「邊個俾料你?」,被告沒有回答,警員又說:「唔好逼我呀!」,然後站起來從後面袋作出如拔警棍般拿東西出來的姿勢,被告於是說:「唔好呀!我係起底。」,然後在第二份紀錄中和盤托出,講出起底的事宜。

辯方又指搜屋時其實是有四名警員陪同被告,並不是三名警員口中所講的只有兩男一女,而是有一名姓李,屬於科技網絡組的警員陪同,當時在車上是坐在被告的右手邊。開車前,負責駕駛的警員17003/8(聽不清楚)曾經問過被告「邊度唔打得」,開車期間又提過「送佢去新屋嶺啦」。搜屋過程中,陪同被告進入房間的並非警員17573,是科技網絡組的李警員,而警員17573其實一直在大廳跟隨女督察,安慰被告父親和向其解釋行動。警員17003/8亦不是一直看守被告人,而是進入被告父母的房間,向被告母親交代被告拍攝警局車牌和洩露警員家人資料,並向其母親說:「唔係大事,頂多守行為。」,被告母親然後詢問:「洗唔洗搵律師?」,警員17003/8回答:「少事唔洗搵律師,請律師都冇用,都係坐係度,又收得貴。」

🛑3位作供警員均否認上述辯方案情

--------------------------
🟢 12:31休庭
審訊明天0930繼續,明天視乎進展,有機會作全日審訊,被告現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6]
👤陳(32) #網上起底 #續審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
2019年9月23日,由女警9721替被告進行錄影會面,每次均向被告發出pol153。

📌第一次錄影會面:
9721向被告簡介及詢問是否需要律師,再三確認下被告表示需要律師,9721於是中斷是次錄影會面。

其後,18610進入會面室向被告解釋權利並指示9271將被告同意繼續進行會面紀錄一事寫進記事冊

📌第二次錄影會面:
被告於警誡下承認他的tg帳戶名字為"電到飛起",他當老豆搵仔的資料"笑料咁睇",多次利用香港電訊公司系統查證老豆搵仔的準確度,但本案之前從來沒有公開過。

被告承認擁有3部電話: sony samsung ipone,他使用sony手機向老豆搵仔帳戶"Tanaka Yotsuva"報料,內容為陳姓警員的姓名。他承認因為有警員做得不好,知道有人想起底,一時衝動下報料。被告與索料人並不認識,不知道報料內容用來作什麼,亦不知道儲存在哪

📌第三次錄影會面:
9721向被告展示公司的電腦,被告承認是電腦的唯一使用者,需要輸入密碼登入。他在2019年9月9日根據"老豆搵仔"流出的地址,在TSMS系統找出所屬的電話箱號碼,在Dragon系統輸入電話箱號碼找到服務編號及姓名,再透過另一系統找到其他資料。因為他對"老豆搵仔"準確度存疑,多次未獲授權下透過以上方式查閱有關資料,他堅持直至本案前都沒有公開過上述資料,但他可能有將上述資料儲存於公司電腦。而今次犯案只因“老豆搵仔”話警員做錯野,覺得自己應該做啲野,一時衝動send出去

案件於下午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3/6]
👤陳(32) #網上起底 #續審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
1541 休庭
明天0930續審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續審 #網上起底

陳(32)

控罪:
(1)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9月9日,目的在於使他本人或其他人不誠實地獲益,在香港一部屬於其任職電訊公司的桌上電腦,取用該公司客戶一名陳姓客戶的資料,即其固網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並將有關資料發佈予他人

(2)、(3)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
被控於2019年7月24日及8月3日取用一部屬於電訊公司的電腦,意圖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

(4)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被控於同日同地與Telegram帳戶「@tanakayotsuba老豆搵仔」的使用者串謀干犯罪行,即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即上述電訊公司的同意而取得的個人資料,即一名男子的全名、電話號碼及香港身份證號碼

(5)遊蕩
被控於2019年9月22日在何文田一個停車場二樓的梯間共用部份遊蕩,意圖干犯可逮捕的罪行
(涉在何田文停車場內以手機拍攝車輛的車牌號碼)

9月25日首次提堂,獲准以5000元現金保釋;4月14日被加控2項「在於使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益而取用電腦」罪及1項「遊蕩」罪;9月17日否認全部控罪。

——————

所有控方證人作供完畢

表面證供成立

9月14日(一)0930
辯方將有一位證人作供。
會有特別事項證供,一般事項不會給證供。

9月15日(二)
陳詞。

9月16日(三)
特別事項陳詞及一般陳詞。

另訂日期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款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姚勳智法官 #審訊 [8/6]
👤陳(32) #網上起底 #續審

控罪:
(1),(2),(3) 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4) 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
(5) 遊蕩罪

--------------------------
辯方結案陳詞:

📌就首(3)項控罪陳詞:
控罪並非控告被告發送有關資料,而是被告用公司電腦檢索資料(obtaining access)。首先被告在財務上沒有得益,當然得益不限於金錢上,以前無嘅嘢依家有,都算係得益。不爭議有否得益,但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有否不誠實(dishonest)

一般合理誠實的人,會否認為係獲益?這要考慮被告在獲得資料時的心態有否不誠實意圖得益,而非考慮被告較後階段(發佈時?)的心態[1]在本案而言,被告有否不誠實意圖是關鍵

每條控罪分開處理,不能用其中一次曾向「老豆揾仔」發送資料,而推論第(1), (2)控罪的動機、心態亦相同。部份儲存在被告電腦的客戶資料無被發佈,而HKT的保密協議其實並無禁止保存資料,只是禁止向第三方披露


📌控罪(4)陳詞
關鍵在於要導致受害人有心理傷害,辯方認為是達不到的。控罪指稱被告在9月9日發放信息予老豆揾仔,包括陳警員的電話號碼,中英文姓名,對他造成心理傷害。

控方無法刑事標準上,證明上述披露令陳警員心理受傷。他作供時稱在寓所郵箱收到文宣因而擔心。從此可見,引致他擔心的原因是地址被透露,針對本控罪的證據並非收到電話而導致佢驚或擔心,因此與被告無關


📌控罪(5)陳詞
議題在於被告的行為是否導致男madam合理地擔心自己的安全或利益?盤問時講過自己身在警署內,而且被告的鏡頭不是向她的方向拍攝。在2019年9月22日的供詞無提及對自己或同事的安全有任何擔心,在庭上的作供亦無具體講自己有甚麼擔心

既然她心知被告不是向自己的方向拍攝,又點會擔心自己?就算係擔心同事,亦與本控罪無關。在刑事標準下,是無法證明該名警員「合理地擔心」自己的安全

🛑
本案於2020年 10月9日 10:00 作出裁決

--------------------------
[1] HKLRD 215/1993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0714沙田

梁 (24) 已還押30天
龔 (51) 已還押20天
李 (17) 已還押20天

兩項暴動罪

控罪詳情:2019年7月14日在沙田新城市廣場,首被告以及第2被告各參與2次暴動,而第3被告參與1次暴動

答辯詳情

📌判刑理由:
(詳情後補)

速報:
梁 合共判處4年監禁
龔 合共判處4年監禁
李 判處3年又4個月監禁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郭啟安法官

👤(20)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1014旺角 企圖縱火)
速報:

修訂控罪:意圖企圖縱火

被告認罪
Forwarded from 法庭文字直播台
‼️‼️‼️️緊急呼籲‼️‼️‼️
#區域法院第廿八庭
#葉佐文法官
#審訊 [6/25]
#不是聲援 #白衣暴徒 #元朗黑夜
#0721元朗 #721唔見人
案件編號:(已合併)
DCCC 888/2019
DCCC 11/2020
DCCC 734/2020

🚹🚹白衣暴徒🚹🚹
控罪:
暴動、串謀有意圖而傷人、有意圖而傷人

主控是 #周天行先生
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特別職務)


‼️‼️‼️️緊急呼籲‼️‼️‼️
希望當晚被白衣人打至倒地的年輕 白衣孕婦 能聯絡律政司/警方出庭作證🙏🏻

控方指因未能辨認該倒地女士身份,故未能傳召她作供。

直播員又好嬲好嬲,但明白各受害者有其顧慮,如果能鼓起勇氣憶述事發經過指證白衣人劣行當然最好,不願意作證亦可以理解。祝 安康💛

‼️‼️‼️️緊急呼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