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1118尖沙咀 #營救理大
#審訊

👤陳(25)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上一堂答辯內容

控罪詳情:
案情指他於2019年11月18日,在尖沙嘴麼地道市政局百週年紀念花園噴水池旁,在公眾地方作擾亂秩序行為,即叫囂謾罵惡語,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摘自:立場新聞

開庭
📌控罪詳情爭議:
辯方投訴所收到的控罪詳情內容與控方不同,卻被官怒斥何解今日先提出。休庭處理
(開庭後 庭警與法庭職員仍高談闊論,故聽不清修定既控罪詳情內容,)

📌雙方承認事實
1)控方證物:
P1 (聽唔到 太嘈)
P2 黑背囊
P3 勞工手套
P4 3個口罩
P5 ASUS 手機
P6警戒下的錄取口供
2)被告在香港沒有定罪紀錄


📌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16204作供,現駐守機場特警組:

🔎控方主問
PW1 為畜龍小隊A隊,早上約0825帶一批被捕者在尖東半島中心旁等候支援並設立防線。
📍見被告企定定拍攝防暴拘捕過程,所以上前截查:
PW1 等候支援期間,見廿米外有多名防暴追趕十多名黑衣示威者,唯獨見被告企定定拍攝防暴拘捕過程, 並嘗試企係意圖攔截追趕的防暴警,及聽到有人嗌 「死黑警 黑警打人 」 但唔肯定何人叫囂。又指出企係到可能會搶犯,所以上前截查,途中曾聽到被告高喊「死黑警」。

📍正常人見到警察應該係平靜 但被告激動並有對抗性:
PW1 快速跑向被告身前,被告激動並有對抗性及膊頭左右郁動。指出正常人見到警察應該係平靜,所以與一名不明身份的同事按住被告手肘帶入封鎖線。

📍被告搜查期間不斷大叫「死黑警」 激發現場旁觀者情緒:
拉入防線後,PW1稱搜查途中被告直呼 「你憑咩搜我,死黑警」,然後20米外十多人觀望搜查過程並大叫 「死黑警,黑警打人,你叫咩名」。給予警告之後,情況沒有改善,便向被告宣告以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拘捕被告。被告爭執手舞足蹈,便與警長58628合力將被告按在地下,並扣上手扣。


🔎辯方盤問
📍關於當日裝備:
PW1 指當日身穿全套畜龍,有白色膠手扣的戰術背心,TG及一枝15發子彈的半自動步槍。

📍關於被告阻攔防暴追趕黑衣人:
PW1 指看見被告企定舉機拍攝,防暴警追趕十多名示威者時,被告又沒有走或者行埋一邊,只係企定定係行人路,用右手拍攝防暴拘捕過程,咁樣會引致防暴警要兜過被告先可以繼續追截。期間有人大嗌死黑警,唔確定被告有否大叫。又思疑見其他示威者走,但被告冇走,所以怕被告會過來搶犯,就越過封鎖線就跑二十多米過去截查被告,期間被告仍高呼「死黑警」。
(PW1 講野一舊舊但又氣焰囂張,又搞亂次序,多次要鄭官覆問)

📍警員記事冊與今日控辯雙方盤問內容不符:
對於截查前,記事冊指出二十米外見被告拍攝及意圖阻攔,期間大叫「死黑警 黑警打人」,被告行為引起其他人叫囂。但庭上又指出唔清楚是否被告叫囂。 PW1承認參與「踏浪者行動」至今 自己處理超過一百宗拘捕,必有錯漏。

📍被告拍攝的影片證實 PW1對截查前口供與影片有出入:
其後,辯方播放由被告當日拍攝的影片,第一段片顯示被告在花圃附近拍攝周圍被防暴制服的手足,直至PW1激動地走向被告身旁呼喊「係到仲咩,係咪記者,攞身份證黎」。片中並沒有出現PW1聲稱:
1) 被告意圖阻攔防暴警
2)PW1 行埋被告身前一刻 仍大嗌「死黑警」
3)現場亦都無人大嗌「死黑警 黑警打人」
另外,片中見被告只係高呼自己名字,旁人亦只係要求被告高呼性名,及重覆被告名字。
以上陳述,PW1都同意。
(PW1 原先氣焰囂張既態度頓然走晒 只係死死氣細細聲答「同意」兩字)

休庭過後,
PW1指出自己口供中所指的擾亂公眾行為應是被告拍攝第一條片段早一兩分鐘,所以呈堂片段一沒有攝錄。
於是,辯方繼而播放被告拍攝的第二條片段,時間為第一條片段前的五分鐘。全長五分鐘,被告沒有出過聲 更沒有大叫「死黑警」,亦見唔到PW1所提既黑衣人。辨方再次質疑PW1講大話。

📍直播片段證根本沒有人係被告被搜查或拘捕時叫囂:
辯方呈兩段直播片段,片中顯示根本沒有人可以接近防線,更沒有人叫囂或大叫「死黑警,黑警打人」。而被告一直都只係高呼自己的性名,片段都見到現場極少人逗留。
而PW1辯稱,聽到有人講粗口,推斷有其他人在場叫囂,但又指可能係自己伙記爆粗。

📍PW1係一名不盡不實的證人
辯方綜合四段片段,直斥PW1 係一名不盡不實的證人,不是一名可靠的證人。


🔎控方提出質疑
📍兩段片的準確性
不確定片段有否經過剪接,鄭官亦質疑辯方會否刪走對被告不利的片段。

📍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
辯方解釋 攝錄片段的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事前向控方申請借取手機,並由獨立的律師樓下載相關片段。
鄭官質問控方,部手機一直由控方保管,控方沒有看過相關片段? 控方指出被告唔肯交出手機密碼,所以無法檢閱手機內容。

📍辯方四條片段暫列臨時證物
鄭官要求控辯雙方需就四條辯方片段達成共識,若無法達成共識,下堂便要處理辯方證物鏈事宜


📌PW2&3不用作供 已在同意事實之列
📌PW4 及辯方臨時證物留待下堂處理

押後至2021年1月14日 1030 於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直播員按: 被告孤單一人 舉機拍攝防暴拘捕其他手足過程,現被誣告,希望有多d人過黎支持💪💪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