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男涉嫌參與暴動等被捕 包括721事件及光復屯門

【資訊部整合 第二部份】對於「721元朗衝突」社會上流傳誤導虛假消息,而且現場片段不全面,陳警司澄清無理指控—警黑勾結。
警方與黑社會勢不兩立,工作重點為針對打擊黑社會,強烈反對「勾結」之污名。

📌有關「搭膊頭」片段
陳警司聲稱有人利用鏡頭角度製造誤導新聞,並選擇性報道,「剪頭剪尾」以扭曲表達。兩名防暴警員正驅趕村口白衣人離開,「推開」行為是示意離開,並非被指的「搭膊頭」。

📌有關到達現場之時間
22:45有議員進行直播後大批人聚集,22:48白衣人到達,幾分鐘後3名警員離開要求支援。元朗快速應變部隊22:57收到指示,23:15到達西鐵站,過程實為18分鐘。掌握閉路電視情況後,澄清不是曾經所稱的39分鐘。

再稱接近23:00有人高叫口號「嗌多啲人落嚟頂住」、「夠膽唔好走」等言論,並用粗口挑釁,導致衝突急劇惡化。

📌有關「無差別襲擊」說法
陳警司認為是不正當描述。事件因雙方聚集令對峙升級,而引發嚴重衝突及不愉快事件。當時有市民正常出入(350人入閘, 600人出閘),列車服務亦正常,閉路電視可見另一出口環境平靜。

📌有關暴動定性及控罪元素
就林卓廷議員被襲卻控暴動,陳警司指根據《公安條例》18及19條,只要行為觸犯罪行元素,不論甚麼角色都要負責後果。

📌被捕人士具體行為、 林議員做直播卻被控
具體例子為互掟雜物、隔着欄杆互相攻擊、利用消防喉滅火筒攻擊等。雙方「勢均力敵,旗鼓相當」,並不存在進行直播便是免於責任,只要符合以上控罪元素同樣會被捕。

📌有關沒有抄低手持鐵通的人士資料(stop and search)
林警司重提港島區暴動,反問記者為何不提問「警員沒有ss示威者」,是否傳媒記者包庇或偏頗一方? (警司以非常惡劣、不尊重、發脾氣的態度回應傳媒)並沒有正面回應元朗事件。
警方指不能即時抄低所有人的身分證明,在增援後便驅散黑白衣人,雙方均拋低武器後離開。刑事調查隊凌晨3:30進入村內調查並檢取武器及抄低部份人身份,亦現在簡報。當時刑事同事的確看不到有人手持武器,而當刻的描述沒有出錯。反稱有人斷章取義,「有人手持武器警方卻沒有行動」之說法不能苟同。

📌有關「原告」變「被告」
公職人員(林議員)在現場協調,卻成為犯罪元素?
陳警司指從沒有指出誰是「原告」「被告」,只要行為觸犯法例,達到標準便會作檢控,警方正與律政署研究。

📌有關判斷報警行為
林議員報警,是破壞社會安寧,抑或希望平息氣氛?
陳警司指自己並非法律專家,律政司會給予意見。陳認為林議員行為足以構成暴動罪,無論林議員有否報警、進行記招、在社交平台發文、以及炒作獲取政治紅利,這些與現場行為毫無關係。

消息來源:警方記者會(26/8 15:30)
*報道立場並不代表被捕組及資訊部立場

#721唔見人 #謊言說一千遍也不能變真理